首页 >> 政务公开 >> 公示公告
公示公告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公示公告
 
关于2025年元旦、春节期间广告合规发布提示
来源: 市场监管局 发布时间: 2024-12-31 浏览次数:

  2025年元旦、春节将至,为进一步规范节日期间广告经营活动,营造规范有序、安定祥和的节日市场氛围,西平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节日期间广告合规发布提示如下:

  一、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

  二、严禁在商业广告中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严禁发布使用“专供”“特供”以及“内部特供”“军用”“国宴”等标识销售商品的广告。

  三、广告中不得发布诱导过度消费、宣扬奢侈浪费、拜金以及其他妨碍社会公共秩序和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违法广告。

  四、商家和网红达人在开展短视频营销活动中,通过知识介绍、体验分享、消费测评等形式推销商品或者服务,并附加购物链接等购买方式的,作为广告发布者应当显著标明“广告”。

  五、年货商品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等有表示的,应当准确、清楚、明白。不得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促销广告应明示优惠附赠活动的起止时间及附带赠送商品或者服务的品种、规格、数量和方式等。

  六、酒类广告不得含有诱导、怂恿饮酒或者宣传无节制饮酒;不得明示或者暗示饮酒有消除紧张和焦虑、增加体力等功效。

  七、食品、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以及表示功效和安全性的断言或保证;不得虚构商品或服务功效,欺骗误导老年消费者。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八、医疗(含医疗美容)、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制造容貌焦虑、夸大治疗功效、对治疗安全进行保证性承诺,不得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医疗机构比较,不得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九、考研、公考、职业技能培训等教育培训广告不得含有“保过”“过线率”“上岸率”“官方指定”等保证性承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有相关考试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考试命题人员参与教育培训。

  十、儿童青少年近视防控产品的广告不得使用“康复”“恢复”“降低度数”“近视治愈”“近视克星”“度数修复”等误导性表述;不得发布任何形式的面向中小学(含幼儿园)的校外培训广告。

  十一、旅游广告不得对旅游景点、住宿酒店、交通工具、消费购物等作引人误解的宣传,不得以“免费游”“零元购”等虚假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十二、全县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确保所推销商品或服务的广告内容真实、合法。

  节日期间,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加大广告监测、检查、执法力度,严查上述重点领域违法广告,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广大消费者如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发现违法广告,请及时拨打12315热线进行维权投诉。

  西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31日

 
西平县人民政府版权所有     豫ICP备05001167号     政府办联系电话:0396-6222812   网站标识码:4117210001
豫公安网备案41172102000126     政府网站联系电话:0396-6229869     邮编:463900
Produced By CMS 网站群内容管理系统 publishdate:2025/01/02 17:3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