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丁波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如何解决高标准农田机井用水最后-公里”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农业农村部《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按照“谁受益、谁管护,谁使用、谁管护”的原则明确工程管护主体,拟定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保证工程在设计使用期限内正常运行。根据本规定村级组织应为工程管护主体。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理顺农业灌溉用电设施建管体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属于政府性投资且产权关系清晰、符合建设标准的10千伏线路和配变设施,在2020年年底前由县级政府统一无偿移交给县级电网企业;产权关系不清、暂不符合建设标准的,在2022年6月底前由县级政府负责厘清产权关系、完成向县级电网企业移交工作;省电力公司要有序升级改造,2023年2月底前全部完成。电网企业要加强对接收或建设的农业灌溉用电设施的管护,确保安全供电,增加的电网运行维护费用由省级负责统筹解决。
2020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