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生态环境局西平分局行政指导书
豫1721环行指〔2023〕1号
西平县**牧业养殖设备有限公司:
行政指导事由:2023年11月9日,驻马店市生态环境局西平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正常生产情况下,有一台焊烟收集处理设施未正常使用。因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相关环保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对你公司进行行政指导。
行政指导内容:你公司一台焊烟收集处理设施未正常使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该违法行为需在收到行政指导书3日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进行整改。
行政指导对象应注意的事项:你公司应加强自律,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整改,并严格遵守环保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合法经营,避免再次发生此类环境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