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开事项与内容
1.招生管理:包括各中小学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招生范围、报名条件、报名时间及流程、录取结果查询方式等信息,确保招生工作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为学生和家长提供准确的入学指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2.学生管理:涵盖学籍管理办法、转学办理流程、休学复学条件与程序、学生奖惩制度、综合素质评价标准及结果等内容,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同时让家长清晰了解学生在校的各项管理规定和发展情况。
3.教师管理:公开教师招聘信息(如招聘岗位、条件、程序、结果)、教师资格认定条件与流程、教师培训计划与实施情况、教师职称评审办法与结果、教师考核奖惩制度等,提升教师队伍建设的透明度,吸引优秀人才投身教育事业,激励教师不断提升专业素养。
4.教育经费:公示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学校收费项目及标准、教育经费使用情况(包括预算、决算及专项经费使用明细)等,保障公众对教育经费收支的知情权,确保教育经费合理使用,推动义务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5.学校建设:发布学校布局规划、新建和改扩建学校项目情况(包括项目规划、建设进度、竣工验收等信息)、学校校舍安全管理及维修改造情况等,使公众了解县域内学校的建设动态,优化教育资源配置,为学生提供安全良好的学习环境。
6.教育督导:公开教育督导政策法规、督导工作计划与安排、督导报告及结果运用等内容,加强对义务教育学校的监督与指导,促进学校规范办学行为,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推动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7.政策法规:及时发布国家、省、市、县有关义务教育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及解读,帮助学校、教师、学生和家长准确理解并贯彻执行义务教育相关政策,保障义务教育工作依法依规开展。
8.重大决策:涉及义务教育领域的重大改革举措、重要项目建设、学校撤并等决策事项,应公开决策依据、决策过程、决策结果及公众参与情况,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
二、公开方式与渠道
1.网站:通过西平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设立县教育局义务教育政务公开专栏,集中发布各类政务信息,并根据信息内容和性质进行合理分类、及时更新,方便公众查询浏览。
2.学校公示栏:各义务教育学校在校园内显著位置设置政务公开公示栏,重点公示本校的招生录取、学生管理、教师配备、收费标准、课程安排等与师生和家长密切相关的信息,确保本校师生和家长能够及时、便捷地获取信息。公示栏应定期维护,保证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3.新媒体平台:利用县委宣传部和县融媒体微信公众号、微博等新媒体平台,及时推送义务教育政务公开的重要信息和热点内容,以图文并茂、简洁易懂的形式吸引公众关注,拓宽信息传播范围,提高信息公开的时效性和影响力。
4.其他渠道:根据实际需要,可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等传统媒体以及召开家长会、举办教育开放日活动等形式,对义务教育政务公开信息进行广泛宣传和解读,确保不同群体都能够通过适合自己的方式获取所需信息,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义务教育发展的良好氛围。
三、公开时限
1.定期公开:招生计划、收费标准、学校建设项目等信息应在每年固定时间发布,如招生计划于每年7月底公布,收费标准在每学期开学前更新公示。
2.即时公开:政策法规、重大决策、突发事件及应急处置等信息应在相关事项发生或文件印发后的3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保证公众能够第一时间了解义务教育领域的最新动态和政策变化,增强政务公开的及时性和实效性。
3.依申请公开:对于公众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提出的义务教育政务信息公开申请,应在收到申请后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应经本单位政务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切实保障公众的知情权,依法依规满足公众对特定信息的需求。
四、监督与保障
1.组织领导:成立由县教育局主要领导担任组长的义务教育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指导推进全县义务教育政务公开工作,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确保政务公开工作顺利开展,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2.监督考核:建立健全义务教育政务公开监督考核机制,将政务公开工作纳入对各学校、各科室的年度目标考核体系,制定详细的考核指标和评分标准,定期对政务公开工作进行检查评估,对工作成效显著的单位进行表彰奖励,对工作推进不力、落实不到位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推动政务公开工作持续改进和提升。
3.社会监督:设立义务教育政务公开监督电话和邮箱,广泛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和投诉,对公众反映的问题应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在规定时间内予以回复和处理,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主动回应社会关切,不断提高公众对义务教育政务公开工作的满意度。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县教育局负责解释和修订,各义务教育学校应严格按照本标准要求,结合实际情况,认真做好政务公开工作,确保义务教育基层政务公开工作规范、有序、高效开展,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对义务教育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