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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来源: 市场监管局 发布时间: 2020-01-27 浏览次数:

 

一、总则

1.1编制目的

指导和规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危害,保障公众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药品管理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河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西平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3现状与趋势

西平县交通便利,城乡发展不平衡,人口稠密且流动性大。霍乱、SARS、人感染禽流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等重大传染病威胁依然存在,发生中毒事件的概率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控形势依然严峻。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西平县行政区域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

1.5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统一领导,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依法规范,措施果断,协同应对;依靠科学,加强合作,提高效率。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

2.1县市场监管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

2.1.1县市场监管局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由局党组成员担任。

2.1.2各乡镇(办事处)所按照属地为主、分级负责的原则,做好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准备、预防控制、应急处置、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工作。

2.2应急处置专业技术部门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专业技术部门包括:食品经营股、药品食品中队、价格监管检查所、药品管理股、食品生产股、快检室、特种设备股、检测中心等部门。各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开展培训,演练,提升应对能力。

2.3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工作组工作职责

2.3.1根据我局职能,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食品、生活必需品药品、诊断试剂、医疗器械等物资的质量监督和市场价格监督;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相关物资的储备和供应工作;负责全县食品市场特别是水产、动物市场的监管,做好预防控制、应急处置和信息报告工作。

2.3.2办公室和各工作组职责

根据需要,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各工作组,分别为:办公室、餐饮服务监管组、食品流通领域监管组、药品、医疗器械监管组、价格监管组、应急处置组、后勤保障组,各工作组在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并随时向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工作开展情况。

(一)办公室:由局办公室牵头,人事股、党建办参加,主要职责:

1.承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督导落实县应急指挥部和局应急领导小组安排的有关事项;负责收集各工作组的防控工作信息,汇总上报,统一协调对外信息发布;负责县应急指挥部文电收集和会务组织工作,负责宣传报道工作。

2.做好接触隔离。以部门为单位对全体干部职工进行排查,重点排查直接或间隔接触疫区人员。对排查出的上述人员采取隔离措施,并收集相关数据上报县疫情防控指挥办公室。

3.守好机关管理。机关留守人员由防疫应急办公室统一管理,做好分工,明确责任,做好考勤、信息统计、防疫消杀、防疫检查,保障机关环境卫生安全。  

4.承担县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食品市场监管组:由各乡镇(办事处)所,食品中队,食品生产股、食品经营股、餐饮服务股参加,主要职责:

1. 强化监督检查,防止疫情扩散。食品经营股、餐饮服务股负责制定相关业务的疫情防控措施,指导、督导全县食品市场特别是进口冷链食品的监管,协助卫健部门制定冷链食品监管工作技术指南;食品生产股负责全县食品生产企业疫情防控工作,重点对冷链食品进行监管;各乡镇(办事处)所、食品中队落实属地责任,具体负责辖区内各项疫情防控工作措施的落实,全面排查进口冷链畜禽肉、水产品、郑州洪灾水泡食品等重点监管产品,确保没有“三证一码”的进口冷链畜禽肉、水产品一律不得销售;监督生产、流通、餐饮等环节市场主体做好人员防护、预防性消毒、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索票验证、健康监测、注册使用豫冷链食品追溯信息系统等工作;完善落实进口冷链食品五早机制(早谋划部署、早建立台账、早培训宣传、早预防整改、早采样检测);开展阳性冷链食品的追溯、下架、查封和组织销毁等工作。

2.加强宣传教育,督促经营者履行主体责任。加强对开门营业餐饮单位的监督检查,除按照《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做好食品安全工作检查外,还要督促经营单位按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求落实防控措施、配备必要的测温设备(有条件的门店可配备红外线测温仪)、消毒设备,督促餐饮单位安排专人对所有进店的消费者进行测温,对有发热症状的及时劝其到医疗机构就诊,不予接待,并做好场所消毒和测温记录。

3.承担县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药品、医疗器械监管组:由药品中队、药管股参加,主要职责:

    1.加强对全县药品零售经营企业、药品连锁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重点对是否为合法企业生产、是否从合法渠道购进、是否售卖未经批准进口、无注册证的医药用品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严控感冒、发热、止咳类治疗药品的购进渠道、销售流向,培训、指导、督促、监督药械批发零售企业做好相关药械的销售登记工作。督促药品经营企业加强对疫情相关品种的质量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相关物资的储备和供应工作。

    2.加强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重点对疫情防控期间人民群众所急需的医用防护口罩、红外线人体体温计 、销售消毒产品的质量安全,购进、销售环节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对购进渠道是否合法,是否建立购进验收记录,是否做到医疗器械的可追溯性进行检查,加大打击制假售假的违法行为。    

3.承担县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价格监管组:由价格监督所、各工商质监所、食药所参加,主要职责:

1.加强市场价格监管,密切关注防疫药械价格动态。增加对药品、药械、商场超市等经营场所巡查频次,重点抽查部分零售药房、医疗机构医用口罩、消毒药剂、预防类药品供应和价格变动情况,发现有脱销、限购限销、价格异常波动等情况要及时上报。及时受理群众价格投诉举报,依法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并将典型案件公开曝光。

2.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保供稳价工作,从严处理借疫情之机哄抬价格、囤积局奇、散布涨价谣言等价格违法行为,确保应对疫情期间物价平稳,维护正常市场经济秩序。

3.承担县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五)后勤保障组:由财务股参加,主要职责:

1.全力做好物资、装备和经费的筹措工作,及时采购消毒药、酒精、口罩等应急防疫物资,优先保障基层一线执法人员,做到发放有记录,确保反应迅速、措施到位、处理及时。

2.承担县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六)应急处置组:由局分管相关业务党组成员、食品中队、药品中队、经检大队、商务稽查大队、价格监管检查所、快检室参加。主要职责:  

1.成立四个应急分队,24小时值班,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期间涉及食品、生活必需品、药品、诊断试剂、医疗器械等物资质量和市场价格案件、投诉的处置。

2.承担县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事件监测和信息报告

3.1监测

    药品检验所、检测中心配合县有关部门负责开展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风险评估,及时排查隐患,做好整改。配和县政府整合监测信息资源,实现监测网络信息共享。

3.2事件分级预警

3.2.1事件分级。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及涉及范围,划分为特别重大(1级)、重大(Ⅱ级)、较大(Ⅱ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1.特别重大(I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对社会公众身心健康造成特别重大损害,需由省政府直至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协调才能有效处置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肺鼠疫、肺炭疽在我市发生并有扩散趋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3)涉及包括我市在内的,波及多个省份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4)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我市,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在我市重新流行。

(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周边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在我市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市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7)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它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重大(Ⅱ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对社会公众身心健康造成重大损害,需由省政府或其有关职能部门协调才能有效处置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1)在一个县(区)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者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县(区)。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3)腺鼠疫在我市发生流行,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我市在内的2个以上省辖市。

(4)霍乱在我市发生流行,一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波及包括我市在内的2个以上省辖市,并有扩散趋势。

(5)乙类、丙类传染病波及2个以上县(区)一周内发病

水平超过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6)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在我市发生或传入我市,尚未造成扩散。

(7)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县(区)以外的地区。

(8)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9)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

(10)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11)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12)境内外隐匿运输、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

成我境内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13)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3.较大(Ⅲ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对社会公众身心健康造成较大损害,需由市政府协调才能有效处置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1)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5例,流行范围在一个县(区)行政区域以内。

(2)腺鼠疫发生流行,在一个县(区)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瘸10例以上,或波及2个以上县(区)。

(3)霍乱在一个县(区)行政区域内发生,一周内发病10-29例,或波及2个以上县(区)。

(4)由国家确认的新型冠状病毒出现确诊病例。

(5)一周内在一个县(区)行政区域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6)在一个县(区)行政区域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7)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  

(8)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9)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49人或死亡5人以下。

(10)省辖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4.一般(IV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对社会公众身心健康造成的损害相对较小,事发地县级政府可以有效处置,或者发生在市区,区政府和市政府职能部门可以有效处置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V级)

(1)腺鼠疫在一个县(区)行政区域内发生,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10例。

(2)霍乱在一个县(区)行政区域内发生,一周内发病10

例。

(3)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

(4)一次急性职业中毒9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上述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法律、法规对有关突发公共事件等级分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3信息报告

3.3.1责任报告单位:局机关各股室、队、中心,各乡镇(办事处)所

3.3.2责任报告人:责任报告单位执行职务的相关工作人

3.3.3报告时限和程序.发现疫情即时报告,确保在2小时内报告。各部门发现疫情后,按照疫情上报程序和内容,逐级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3.3.4报告形式。以书面形式为主,特殊情况下可先通过电话、短信等形式报告,后补报书面报告。

3.3.5报告分类。按照局部突发和综合事件信息进行报告,按照事件发生的时段分初次报告、进程报告、终结报告,综合事件信息坚持每日报告。

  1. 初次报告:事件名称、初步判定的事件类别和性质、发生地点、发生时间、发病人数、死亡人数、主要的临床症状、可能原因、已采取的措施、报告单位、报告人员及通讯方式等。

< >进程报告:事件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诊断和原因或可能因素,势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终结报告:事件结束后,对事件发生和处理进行总结评估。报告内容包括事件原因和影响因素,并提出今后对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建议。(4)综合事件信息每日报告:在疫情流行和事件处置期间,按照县人民政府要求和应急响应规定,坚持综合信息日报告制度,报告县应急指挥部事件信息、工作动态、具体防控和处置措施等。

 

四、应急响应和应急处置

4.1按照县政府统一安排,启动应急响应和应急处置。

< >善后处理5.1奖励与责任追究

 

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提请局党组对参加事件处置工作做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进行表彰;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表现突出而英勇献身的人员,上报县人社局,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对在事件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置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和推诿扯皮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5.2抚恤和补助

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根据工作情况,制定合理的人员补助标准,上报县政府,对参加一线应急处置,工作的人员给予补助。

5.3征用物资、劳务的补偿

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对应急处置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的物资和劳务进行合理评估,给予补偿。

< >保障措施 6.1人力资源

 

    6.1.1应急队伍。由人事教育股统一调配,及时抽调各部门人员,按照“平急结合、因地制宜、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统一管理、协调运转”的原则,组建和完善应急队伍,加强队伍装备建设,不断提高应急处置综合能力。

6.2财务保障

将应急经费列入本局财政预算,根据工作需要切实保障到位,满足应急队伍培训、装备补充及维护、应急物资储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等需要。

6.3物资保障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件应急的物资储备。储备物资种类主要包括药品、疫苗、消杀药械和防护、救治、检测设备及应急设施、生活必需品等,应急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

6.4生活保障

后勤保障组要紧急组织调运应急资金和物资,立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实际,加强统筹和协调,做好参加应急处置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积极为应急处置人员开展工作创造条件。

6.5交通运输保障

后勤保障组要保障卫生应急处置人员和物资的优先安排、调度和通行,要统一规范应急车辆标志。

6.6人员防护

要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明确责任人,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公众安全、有序地转移或疏散,要为疾病防控、

医疗救护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采取必要防护措施,严格按照程序科学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确保人员安全。

6.7治安保障

要配合县公安、武警部队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的治安管理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应急处置工作顺利实施。

七、监督管理

7.1宣传和培训

要组织有关部门利用广播、电视、报刊、微博微信、新闻客户端、手册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普及教育,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卫生科普知识,指导

干部职工及公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要加强各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知识和技能培训,提高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能力和水平。

要组织应急管理队伍人员进行专业培训,提高事件的应急救援能力。

7.2演练

结合实际,有针对性地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演练,以检验、改善和强化应急准备,提高应急响应能力。

    八、预案管理与更新

    各有关部门根据需要和本预案的规定,制定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具体工作预案,报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各乡镇(办事处)所根据有关规定,参照本预案并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组织制定本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修订本预案。

本预案执行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由县局应急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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