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期间佩戴口罩和使用场所码的决定
(2022年5月18日驻马店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
为了有效防控新冠肺炎疫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一、在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疫情防控相关规定,全面落实属地、部门、单位、个人四方责任,共同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二、根据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需要,在不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要求个人进入相关场所和在特定情形下规范佩戴口罩,保持安全距离。市、县(区)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河南省公众和重点人群戴口罩指南》,宣传和指导科学规范佩戴口罩。
三、根据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需要,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依法规定相关场所使用场所码,并标明场所码使用办法;对于无法使用场所码的人员,应当明确替代措施。
四、相关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当根据市、县(区)人民政府的要求,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指引,落实要求规范佩戴口罩、保持安全距离等措施,并在显著位置进行提示。相关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当根据市、县(区)人民政府的要求落实场所码管理措施,在入口显著位置张贴场所码,并安排专人负责查验。通过场所码或者替代措施采集的信息仅用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需要,任何单位和人员不得泄露。
五、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履行疫情防控属地责任,加强对规范佩戴口罩和使用场所码工作的组织领导,提高科学精准防控水平。卫生健康体育、教育、工业和信息化、民族宗教、公安、民政、司法行政、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利、商务、文化广电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政务服务和大数据、邮政管理、金融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制定管理规定,加强本行业、本系统规范佩戴口罩和使用场所码的日常监督检查及指导。
六、个人未按照规定规范佩戴口罩、使用场所码的,相关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当即时提示、劝导;劝导无效的,可以拒绝其进入或者拒绝为其提供服务。
七、违反本决定,相关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未按照规定采取相关措施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个人不听劝阻或者相关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未按照规定采取相关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导致新冠肺炎疫情危害扩大,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决定规定,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