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公管办(2021)4号
西平县关于降低、取消收取政府采购工程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降低政府采购工程制度性交易成本,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推动西平县经济高质量发展,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政府采购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招标人不得收取投标保证金;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时,招标人不得收取履约保证金。上述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其所编制的项目招标文件中载明不收取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请相关单位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严格执行。
西平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