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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平县人民政府 关于开展城区交通秩序百日综合整治活动的 通 告
来源: 发布时间: 2017-12-19 浏览次数:

西平县人民政府

关于开展城区交通秩序百日综合整治活动的

        

 

为进一步规范城区交通运输秩序,优化城市环境,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及时消除交通安全隐患,保障广大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从20171218日起,依法对城区交通秩序进行百日综合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对擅入城区限时禁行区域的无证牌三轮车依法取缔(下肢残的重度肢体残疾人代步车辆除外),对非法营运的三轮车、四轮车等车辆严格依法查处。

限行区域:107国道以东、交通路以西(含交通路)、西平大道以南(含西平大道)、柏国大道以北。

限行时间:从20171218日起,每日早730分至晚730分。

二、对非法生产、组装、改装、销售三轮车的企业和个人依法取缔、吊销营业执照并予以处罚。

三、对出租车不按规定使用计价器、绕行、拒载、乱停乱放等违规经营行为依法进行治理。

四、对城市、城乡公交不按批准站点停靠、不按规定路线行驶、在城区内高音鸣笛等违规经营行为依法进行集中整治。

五、对乱停乱放、闯红灯、逆行、抢行、随意转弯、酒后驾驶、非机动车违法进入机动车道和违规进入限时禁行路段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严格依法进行查处。

六、从20171218日起,县城区所有街道禁止无证牌三轮车通行和非法营运。12181220,对进入县城区无证牌三轮车驾驶员予以批评教育,对三轮车车体喷贴标记并拍照留档。1221日起,对进入县城区的无证牌三轮车给予50元罚款,车辆予以查扣,对三轮车车体喷贴标记并拍照留档;对非法营运三轮车,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以上10万以下的罚款,暂扣车辆。对围攻、辱骂、殴打执法人员和暴力抗法的违法行为人,由县公安机关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依法惩处,构成犯罪的,依法严肃追究其刑事责任。

七、对违法乱停乱放、占道经营的三轮车,由县综合执法局依照《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八、对生产或者销售拼装、改装等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电动三轮车的企业或个人,由县工商质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予以处罚;有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没有营业执照的,予以查封。

九、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县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为确保自身安全,广大市民应当积极配合,自觉抵制三轮车非法营运行为,不乘坐非法营运三轮车,不使用或雇佣三轮车接送学生。

十一、本通告自20171218日起施行。

 

                           2017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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