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及《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在乡镇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驻政文〔2023〕23号)和《西平县人民政府关于在乡镇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通知》(西政文16号)相关文件规定,经研究在二郎镇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二郎镇人民政府是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具有独立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自本文件下发之日起,二郎镇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以乡镇名义实施自然资源、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文化娱乐、消防救援等方面的54项行政处罚权及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权,综合执法大队具体实施。
三、二郎镇人民政府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将按照规定全部上缴国库。
附件:1.二郎镇政府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