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关系终止》一次告知单
来源: 重渠乡 时间: 2022-01-17 浏览次数:

  事项名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关系终止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条: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个

  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第二十二条: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合并实施。

  2.《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三、参保范围:年满16周岁(不含在

  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

  乡居民养老保险。

  3.《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第六条:符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条

  件的城乡居民,需携带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重度残疾人等困难群体应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

  件),到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参保申请……。

  申请材料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关系终止表

  身份证、户口本、死亡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或火化证明

  承诺时限:十五个工作日

  办理流程:申请人提出申请—受理(受理通知书,补正材料或退件通知)—审核—决定—办结

  六、办理方式

  窗口受理:窗口收取纸质材料收件受理

  网上申报:河南省政务服务网

  https://www.hnzwfw.gov.cn/411721000000/?region=411721000000

  咨询电话:0396-6348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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