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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平县2020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地计划
来源: 自然资源局 发布时间: 2020-09-03 浏览次数:

  西平县2020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地计划

     根据自然资源资源部《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编制规范(试行)》(自然资源资发〔2010〕117号) 要求,为了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以土地利用方式的转变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方式的转变,为2020年社会经济发展提供用地保障,依据西平县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发展规划纲要、结合我县土地市场供应能力和各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对各类用地的需求,制定本计划。

  一、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的目的、意义

  进一步规范土地市场秩序,充分合理利用、优化配置有限的土地资源,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紧紧围绕县委、县政府的重大决策部署,统筹兼顾社会发展和保障民生要求,保持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全面推进全县经济社会的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计划编制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落实中央对自然资源资源管理工作的新要求,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改革创新、与时俱进、统筹兼顾,以依法依规管理、节约集约用地为基本要求,不断完善保护资源和保障科学发展的新机制;通过严格土地利用规划、优化土地供应、引导市场需求等方式,进一步提升保护资源水平,强化保障发展能力,促进经济转型升级,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

  三、计划指标

  (一)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总量。

  2020年土地供应总量在 92.72公顷左右,其中新增建设用地控制在62.06公顷以内,鼓励和引导利用存量建设用地30.66公顷左右。

  (二)国有建设用地供地结构。

  在2020年土地供应总量中,商服用地3.68公顷,工业仓储及其他产业用地33.83公顷,住宅用地32.1713公顷47.31(其中棚户区改造用地7.95公顷),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7.9公顷。

  (三)国有建设用地供应布局。

  2020年城市功能拓展区和城市发展新区的土地供应量占全县土地供应总量的33%,产业集聚区土地供应量占全县土地供应总量的36%,城市中心区棚户区改造及“退二进三”项目用地占全县土地供应总量的31%。

  四、土地供应政策导向

  (一)优化空间布局,合理配置房地产土地供应结构。

  2020年有序控制住宅用地供应,仍将结合去房地产库存列作为中心任务,合理把握供地时序,着力改善民生和稳定房地产市场。保持土地储备开发投资合理规模,增强政府调控土地市场和住房保障能力,支持居民的合理住房需求。着力解决城市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积极支持棚户区改造、城中村整治搬迁、重点工程建设拆迁。

  (二)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基础性作用,保障公共设施土地供应,提升城镇承载能力。

  继续保障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土地供应,提升城市承载能力和服务能力。保障能源和资源设施、市政公用环卫设施、环境建设等项目用地供应,提高城市发展的保障能力,促进城市综合功能完善。重点支持教育、文化、体育、卫生等公共服务和公共设施土地供应,提升城市综合服务水平。

  (三)促进土地集约节约用地,合理配置工业用地供应结构。

  优先保证具有高效、高辐射力的优势产业的用地供应,支持重点产业集聚区的发展,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重点支持现代制造业、农副产品精深加工业、服装加工产业、食品机械制造业、畜牧机械制造业的用地供应,推进一批带动力强的重大产业项目落地;重点保障产业集聚区、城西新区的用地供应。

  五、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实施的保障措施

  各乡镇(街道)和相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做好2020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实施工作。

  一是进一步落实供应计划的地块公布机制,明确土地供应政策,稳定市场预期。县自然资源局、发改委、住建局根据各乡镇(街道)提出的土地供应计划安排建议方案,将年内拟供应的住宅、商服、工业仓储地块向社会公布。确因特殊原因需调整计划地块的,各乡镇(街道)应当于每季度末前,依据计划执行和土地供需情况等向自然资源局提出计划修订方案,经县自然资源局、发改委、住建局汇总审核后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地块要及时向社会公布。

  二是加强计划实施过程的沟通和协调,进一步完善政府相关部门和产业集聚区、乡镇(街道)共同实施计划的联动机制。县自然资源局、发改委和住建局等部门要主动服务,定期协调解决计划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对列入计划的项目加快审批。县自然资源局、发改委和住建局、拆迁办等部门要充分发挥实施土地供应计划的主体作用,加强规划设计、征地拆迁等前期工作协调,及时沟通,共同研究解决计划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计划的实施。

  三是加强计划的动态跟踪管理和通报。县自然资源局、发改委、住建局及时总结计划执行情况,定期向社会通报计划执行情况,对因特殊原因影响供应计划安排的,应及时会同相关部门和相关乡镇(街道)做好计划调整工作。

  六、本计划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2020年3月30日

附件: 2020供地计划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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