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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信息
 
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县医疗救助依申请业务经办相关工作的通知
来源: 医保局 发布时间: 2022-09-07 浏览次数:

  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22〕26号)、《河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医疗救助依申请业务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豫医保办〔2022〕12号)有关规定,全省全面建立依申请救助机制。为进一步做好我县医疗救助依申请业务经办服务,确保符合条件的人员及时申请并享受相关待遇,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依申请救助对象

  依申请救助对象为:经县民政、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和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以下简称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是指纳入监测范围的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和突发严重困难户。

  二、申请条件

  依申请救助对象在2022年5月1日(含)以后发生的住院和规定的9类[终末期肾病(门诊血液透析或腹膜透析方法治疗)、血友病(凝血因子治疗)、慢性粒细胞性白血病(门诊酪氨酸激酶抑制剂治疗)、I型糖尿病(门诊胰岛素治疗)、耐多药肺结核(门诊抗结核药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门诊药物治疗)、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重性精神病人药物维持治疗]等门诊救助病种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报销后可向县医保部门提出救助申请。

  2022年5月1日(含)之后认定的依申请救助对象,自身份认定之日起享受依申请救助待遇。

  三、办理流程

  (一)申请

  符合申请条件的依申请救助对象向乡镇(街道)社会救助服务窗口或县医保经办机构医疗救助窗口提出申请 (也可委托县乡村医疗机构、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或亲属代为申请,代为申请的提供委托书),填写《医疗救助申请与审批表》(附件)并提供如下材料:

  1.电子医保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2.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的结算单或定点医疗机构处方底方或定点药店购药发票。

  受理机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对象所需提供的申请资料。

  (二)审核

  县医保经办机构对救助申请进行审核,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反馈结果。符合救助条件的,给予审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书面或电话说明理由。审核结果由受理申请的服务窗口通知申请人。

  (三)拨付

  审批通过后,县医保经办机构对该次医疗救助进行结算、拨付,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支付。

  (四)申请有效时限

  申请人在首次医疗救助申请审核通过后,在其困难身份发生改变前无需再次申请,再次在身份认定地市域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可直接结算。

  (五)其他情况

  1.依申请救助对象门诊或住院治疗期间,退出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和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困难身份时,原则上当次门诊或住院按原困难身份办理。

  2.患者在门诊或住院治疗期间取得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困难身份的,原则上当次门诊或住院按新取得救助对象标准办理。

  3.未按规定转诊的依申请救助对象,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原则上不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医疗救助医保经办服务咨询电话:0396-6260146转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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