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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房屋征收
 
关于进一步规范县城市规划区征地拆迁补偿工作的补充意见
来源: 住建局 发布时间: 2017-10-19 浏览次数: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城市规划区征地拆迁补偿工作,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遏制违法占地违法建设,依法规范征地拆迁行为,参照《驻马店市中心城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试行)》(驻政〔2014〕100号)和《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驻马店市征地青苗及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驻政〔2016〕86号)等文件规定的有关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现就进一步规范县城市规划征地拆迁补偿工作提出以下补充意见:

  一、关于养殖场的拆迁补偿

(一)补偿条件。

  能够提供建设养殖场时县政府出具的招商引资项目证明,县畜牧局、环保局及土地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和许可手续的可给予补偿。

(二)补偿标准。

  1.对于符合补偿条件的且县政府划定的禁养区范围外的养殖场,按《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驻马店市征地青苗及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驻政〔2016〕86号)文件规定进行补偿和给予停产停业补助,禁养区内的不给予停产停业补助。

  2.对规模化养殖场现行文件中未包含的设施补偿可委托评估公司进行拆迁补偿评估,作为补偿依据。

  3.对于占用非基本农田且无任何手续的养殖场,在规定时间内自行搬迁同意统一拆除的,按建筑面积100元/㎡给予补助。

  二、关于非住宅停产停业的补偿

  实施征收区域内,非住宅停产停业补助标准为:正在生产经营,手续齐全的按190元/㎡补助;有生产经营事实的,经财政、国土、评估、征安办和管辖区乡镇(街道)据实审定,在规定期限内搬迁的,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由征收单位依据财政审核数额,按100元/㎡给予补助。

  三、关于坟墓迁移的补偿

  坟墓迁移按驻政〔2016〕86号文执行;少数民族(回族)按其殡葬风俗6000元/座执行。

  四、关于征收土地上果树和林木类的补偿

  同一块地的多类树种及不同树龄的林木,按相应树种(名称、规格、亩合理株数和最高补偿金额)进行补偿,超出亩合理株数和已经枯死的各种类植物不予补偿。

  五、关于土地征收的补偿

  土地征收的要严格按照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进行补偿,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征地补偿工作任务的实行包干补偿,地上无附属物或只有零星附属物的按2000元/亩进行包干补偿,由征地实施单位用于除房屋及养殖场和坟等外的一切地上附属物补偿(包括青苗、树、井等地上附属物),对于地上附属物价值大于2000元/亩的情况,按实际核算价值进行补偿。

  六、关于县城规划区房屋拆除及垃圾清运的有关要求

(一)房屋拆除的要求。

  征收实施单位在房屋拆除前要审查拆除企业资质,并与拆除企业签订责任书,确保拆迁工程项目安全且符合环保施工措施。

(二)垃圾清运的要求。

  被拆除房屋的建筑材料及渣土,要及时清运到指定的地点。不能及时清运的,要按要求用遮挡物进行全覆盖。清运不彻底的不进行拆迁验收。

(三)补助标准。

  经验收,拆迁项目内的建筑物拆除彻底并且垃圾清运完毕的,建筑物拆除和垃圾清运补助标准按照拆迁建筑物的建筑面积每平方15元的标准执行。

(四)资金来源。

  建筑物拆除及垃圾清运补助由项目投资建设主体承担。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由财政承担,辖区乡镇、(街道办事处、管委会)投资建设项目自行承担,各功能片区开发项目由片区开发企业承担。

(五)检查验收。

  征地拆迁项目区域范围内建筑物拆除彻底并且垃圾清运完成后,征收单位提交验收申请,由县重点项目征地拆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验收,核定建筑物拆除及垃圾清运补贴资金,出具验收报告。根据领导小组核实验收认定结果,由项目投资建设主体按照补助标准支付给征收实施单位。

  七、征收安置手续核查存档及违法行为处理

  征收实施单位对拆迁项目的所有手续进行收集整理存档,对其真实性和生产现状进行调查核实,并出具相关手续。凡在拆迁过程中被拆迁人采取弄虚作假、以欺骗、伪造等手段骗取补偿款的,除依法追缴全部补偿款外,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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