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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危房改造
 
关于农村危房改造政策的解读
来源: 住建局 发布时间: 2022-12-05 浏览次数:

  一、农村危房改造政策

  根据省《2022年河南省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危房改造实施方案》(豫建村 〔2022〕135号)、市《驻马店市2022年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危房改造实施方案》 (驻建村镇 〔2022〕9号)文件要求,印发了《西平县2022年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危房改造实施方案》对危房改造补助对象、补助标准、建设标准、资金拨付、档案管理等进行了明确。

  (一)农村危房改造对象、认定、鉴定及审批

  1. 改造对象

  农村危房改造对象,是指农村低收入群体等六类重点对象,分别是农村易返贫致贫户、农村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农村低保边缘家庭、未享受过农村住房保障政策支持,且依靠自身力量无法解决住房安全问题的其他脱贫户。

  2. 认定程序

  农村危房改造认定程序是先确认身份信息,后鉴定危房等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是依据乡村振兴、民政部门提供的农村低收入群体等6六类重点对象名单,再组织开展住房安全性鉴定(评定),对经鉴定 (评定)住房确属C级、D级的农户或无房户列为年度农村危房改造对象。对于已实施过农村危房改造但由于小型自然灾害等原因又变成危房且农户符合条件的,有条件的地区可将其再次纳入支持范围,但已纳入村民住房灾后恢复重建或农房抗震改造补助范围的,不得重复享受农村危房改造补助。

  3. 住房鉴定 (评定)

  危险房屋(以下简称危房)是指经技术鉴定 (评定)为C级(局部危房)、D 级 (整幢危房)的农房。住房安全性鉴定 (评定)应依据 《农村住房安全性鉴定技术导则》 (建村函 〔2019〕200号)确定的项目进行。由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结合实际制定简明易行的住房安全鉴定 (评定)方法,组织人员培训后逐户开展鉴定 (评定)。各乡镇也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集中鉴定,对其 房 屋 鉴 定 并 出 具 鉴 定报告。住房安全等级分为 A、B、C、D 四个等级,C 级和 D 级房屋为危房,列入农村危房改造范围。A 级:结构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承重构件未发现危险点,房屋结构安全。B级:结构基本满足安全使用要求,个别承重构件处于危险状态,但不影响主体结构安全。C级:部分承重结构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局部出现险情,构成局部危房。D级:承重结构已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房屋整体出现险情,构成整幢危房。

  4. 审批程序

  农户是实现其住房安全的责任主体,对于发现的房屋安全隐患,应提出农村危房改造申请并组织实施。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中住房安全未保障的,可由农户本人向村委会 (社区)提出申请,按照村评议、乡镇审核、县级审批的工作程序,对经鉴定 (评定)住房确属 C 级或 D 级或无房户予以住房安全保障支持。对于保障对象中失能失智无法提出申请的特殊人员,由村委会 (社区)帮助其提出农村危房改造申请。

  (二)改造方式

  农村危房改造要求各地因地制宜,采用符合当地实际的改造方式,根据房屋危险程度和农户改造意愿选择加固改造、拆除重建或选址新建等方式解决住房安全问题。

  1. 维修加固。原则上 C 级危房应实施维修加固,消除农房正常使用危险点,明显改善危房存在的结构体系不合理、传力不明确、构造措施不完备等问题。

  2. 拆除重建。D 级危房且无维修加固保留价值的应拆除重建,无房户可新建。重建或新建房屋应符合 《河南省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办法 (试行)》《河南省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房屋建筑管理办法 (试行)》等要求,严格遵守在农村自建住房选址、面积、施工、建材等方面的具体规定。

  3. 其他方式。鼓励各地采取统建农村集体公租房、修缮加固现有闲置公房等方式,供自筹资金和投工投劳能力弱的特殊困难农户周转使用,解决其住房安全问题。村集体也可以协助盘活农村闲置安全房屋,向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进行租赁或置换,地方政府可给予租赁或置换补贴,避免农户因建房而返贫致贫。

  (三)建房面积

  农村危房改造要坚持既保障居住安全又不盲目吊高胃口的建房面积标准,引导农户尽力而行、量力而为,避免因盲目攀比加重农户经济负担。农村危房改造采用维修加固方式的,原则上不改变原住房面积;拆除重建或选址新建的房屋面积,原则上1人户不低于20平方米、2人户不低于30平方米、3人户不低于40平方米,3人以上户人均面积不低于13平方米。

  (四)补助标准

  危房改造所需资金主要是通过农户自筹资金为主、政府予以适当补助方式实施农村危房改造,这种方式是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的主要方式。1.C级危房维修不高于1万元;2.加固改造按照设计图纸施工,原则上不高于1.5万元;3. D级拆除重建或选址新建原则上不高于3万元。

  (五)质量安全监管

  危房改造以农户自建为主,农户自建确有困难且有统建意愿的,各乡镇要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帮助农户选择有资质的施工队伍进行统建。

  1. 过程监管。农村危房改造由培训合格的农村建筑工匠或有资质的施工队伍承担施工任务并对施工质量安全负责。采用自建方式的,农户和施工队对房屋质量安全负主体责任;采用统建方式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对房屋质量安全负主体责任。2. 竣工验收。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组织相关部门、镇村等有关人员开展竣工验收,按照农村危房改造工程质量检查验收项目逐项验收,凡竣工验收达不到验收标准的,必须在整改复验通过后才能通知改造对象入住。

  (六)资金使用管理

  县级财政部门要严格执行“一卡通”管理要求,工程实施前可拨付部分补助资金用于农户备工备料,工程实施过程中要按照工程进度及时将补助资金支付到农户 “一卡通”账户,竣工验收通过后30日内将补助资金全部拨付到位。政府组织统建的,经危房改造对象同意并签订有效协议,报请县级财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批准后,可以将补助资金支付给施工单位。

  (七)农户档案管理

  农村危房改造实行一户一档的农户档案管理制度,纸质档案须包括:农村危房改造对象认定表、申请审批表、工程质量检查验收表等材料。

  (八)落实建新拆旧

  各地在实施农村危房改造过程中要做好农户的过渡安置工作,严格落实建新拆旧有关要求,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督促镇村做好群众思想工作,依法依规组织实施建新拆旧工作,在竣工验收通过后30日内拆除旧房,切实消除安全隐患,拆除过程要注意安全防范工作。

  二、相关情况说明

  (一)关于 “危房不住人、住人无危房”的要求

  农村住房安全有保障,重中之重是要确保 “危房不住人、住人无危房”,应分成两种情况来处理,一是农村低收入群体等6类重点对象,二是一般农户。对于农村低收入群体等6类重点对象,按照目前的政策要求,6类对象不但不能住危房,而且应该通过危房改造等方式,帮助解决其基本住房安全,做到应改尽改;对于一般农户,目前国家和省级层面还没有资金和政策支持,但又不能享受农村危房改造政策,按照国家和河南省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和农村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有关要求,对存在有安全隐患的房屋,应由属地政府采取封存等管控措施,同时积极引导农户采取维修、加固、拆除、重建等工程措施进行整治,消除安全隐患。

  (二)关于 “老旧房屋就是危房”的误解

  为避免“老旧房屋就是危房”的误解,村庄内看上去有破旧房屋,就是认为是危房,这种不能单从感官来判断,村庄内有些房子建造年代时间长,看上去很破旧,但其主体结构不一定存在危险点,也就不一定是危险房屋。判断该房屋是不是危房要经相关技术人员或第三方鉴定机构对房屋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结果(报告),不能单从观感判定就认定为是危房,应以专业鉴定结果(报告)为准。

  (三)关于 “房屋屋面渗水、漏雨就是危房”的误解

  对于村庄内有些农户的房屋,屋面小面积渗水、漏雨,屋面瓦小面积损坏,但房屋梁、柱、墙等主要承重构件无明显开裂或变形,按照房屋鉴定标准原则上应该鉴定为 B级,B级房屋能满足住房安全使用要求,不能认定为危房,督促提醒农户做好房屋的日常维护即可。

  (四)关于 “长期无人居住”的闲置房屋

  对于村庄内长期无人居住的闲置房屋,如果是 C、D 级危房,要压实乡镇政府属地管理责任,由乡镇政府督促村委采取统一落锁、挂牌、封存等有效管理措施,并明确专人负责,加强安全管控,防止人员靠近或误入造成安全事故。

  (五)关于危房改造期间过渡性住房,也应为安全住房

  有反映危房改造期间过渡性住房的问题。关于这个问题在实施危房改造期间,不管采取哪种保障方式 (如,投亲靠友、使用村里临时公共用房等),农户居住的房屋需是安全的房。

  (六)关于房屋所在场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

  按照部门职责分工,房屋所在场地是否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应以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评估结果和建议为准。若房屋所在场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住建部门可直接将房屋鉴定 (评定)为 D级,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要及时纳入危房改造范围,及时实施危房改造,不符合危房改造条件的要按照农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要求,及时采取拆除、封控等措施,避免出现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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