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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解读
来源: 食药监局 发布时间: 2018-06-18 浏览次数:

一、《办法》的总体框架

2016年1月5日,总局签署第20号令,并于2016年3月1日起实施。该办法六章六十条。第一章总则和第六章附则是食用农产品的含义、调整范围和各级监管部门职责划分。第二章是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义务。第三章是销售者义务。第四章是监督管理。第五章是法律责任。

二、《办法》规定的核心内容

(一)明晰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监管边界。

1监管环节的基本划分。按照三定方案和《全程监管合作协议》的要求,监管职责划分是:农业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包括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收购、贮藏、运输过程的监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包括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的收购、贮藏、运输过程的监管。

2、明确监管内容:一是集中交易市场(销售食用农产品的批发市场和零售市场,含农贸市场,是具有实体的有形市场)、商场、超市、便利店等:二是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管。三是监管通过集中交易市场、商场、超市、便利店等销售食用农产品的活动。四是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销售食用农产品的,参照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的规定执行。

3、明确监督抽检职责。一是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年度检验检测工作计划,并依据有关规定公布检验结果。二是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用国家规定的快速检测方法对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抽查检测,抽查检测结果表明食用农产品可能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销售者应当暂停销售;确定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三是被抽查人对快速检测结果可以申请复检。复检不得采用快速检测方法。

(二)明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相关主体义务。

1明确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义务(通用要求):要履行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管理、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等义务。

2、明确批发市场开办者义务(特殊要求):还应当承担与入场销售者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配备检验设备开展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工作,印制统一格式的销售凭证等义务。

3明确销售者义务:相应的场所要求设备设施要求贮存冷藏的特殊要求.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销售企业查验要求等。

4、明确第三方仓储服务提供者义务:一是报告义务;二是贮存服务提供者查验义务;三是保证安全义务;四是冻肉和进口食用农产品特殊要求。

(三)明确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具体要求。

1、市场准入的条件。通用要求:一是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等集中交易市场,必须提供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无法提供的,必须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检验合格的,方可进入市场销售。二是对肉类和进口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做了重点规定。肉类应当提供检疫合格证明、肉类检验合格证明等证明文件。三是销售进口食用农产品,应当提供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证明文件。特殊要求:对批发市场食用农产品准入做了专门规定。进入批发市场销售,批发市场开办者应当与入场销售者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未签订协议的,不准进入批发市场进行销售。

2、市场准入所指的具体文件。一是产地证明或由村民委员会或者乡镇政府等出具产地证明。二是“三品一标”食用农产品标志上所标注的产地信息,可以作为产地证明。三是供货者提供的销售凭证、销售者与供货者签订的食用农产品采购协议,可以作为食用农产品购货凭证。四是有关部门出具的质量安全合格证明或者销售者自检合格证明等可以作为合格证明文件。五是需要检疫、检验的肉类,应当提供检疫检验合格证明合格证明等证明文件。六是销售进口食用农产品,应当提供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证明文件。

(四)批发市场印制“销售凭证”,保证市场销售食用农产品可追溯

《办法》提出了“销售凭证”的概念,“销售凭证”是食药监管部门对入市后食用农产品实现追溯管理的工具,即批发市场市场开办者向购货者出具统一格式“销售凭证”,载明销售者名称、品种、单位、数量等信息。过程为:是批发市场的产品“进场”时由批发经营者履行进货查验记录义务,“出场”时由市场开办者根据批发经营者查验情况开具销售凭证,把批发市场开办者和批发经营者的责任捆绑在一起,经营主体以“销售凭证”为载体来履行进销货查验记录和销售记录义务,实现食用农产品“进场”到“出场”、到进入零售经营者的可追溯。

五)明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相关法律责任。

1、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法律责任。一是未依照集中交易市场管理规定或者与销售者签订的协议处理;二是未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允许无法提供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的销售者入场销售;三是未按食用农产品类别实行分区销售。发现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等违法行为,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明确销售者法律责任。一是销售未按规定进行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肉类;二是销售标注虚假的食用农产品产地、生产者名称、生产者地址,标注伪造、冒用的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食用农产品。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3明确贮存服务提供者未履行食用农产品贮存相关义务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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