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平县安全生产隐患举报奖励实施办法
来源: 应急管理局 时间: 2022-05-08 浏览次数:

西平县安全生产隐患举报奖励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鼓励公众积极举报安全生产隐患,切实做到隐患排查治理“抓早抓小”,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和省财政厅应急管理厅《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驻马店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西平县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试行)》等法律和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举报渠道和受理范围

  (一)举报渠道

  西平县安全生产隐患举报奖励由市长热线 12345、咱的驻马店城市门户 app“随手拍一拍”和县应急管理局电话(0396-2756011)受理。

  (二)受理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安全生产隐患的举报奖励;鼓励企业员工精准举报企业内部安全生产隐患,对企业员工按照奖励标准实行双倍奖励;举报事项同时符合《西平县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试行)》(西安委〔2021〕18 号)规定的,按照奖级标准高的执行。国家、河南省、驻马店市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所监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三)举报要求

  (1)指明存在安全生产隐患的主体(单位名称);

  (2)指明安全生产隐患存在(发生)的具体时间、位置和内容;

  (3)举报可以采取文字、语音、照片或视频等方式。

第三条

  举报奖励金额

  举报生产经营单位下列事故隐患,一经查实,视情给予50 至 5000 元奖励;举报人可选择领取微信红包或现金。

  (一)举报下列隐患按照 3000 至 5000 元标准予以奖励

  1.设施设备“带病运行”(设施设备存在隐患,没有排除继续运行)。

  2.安全生产设施设备是“三无”产品或不合格品(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未取得强制认证)。

  3.管理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未及时撤离有关人员或强令冒险作业。

  4.超能力、超强度(超负荷)、超定员生产。

  5.爆破、吊装、动火等危险作业未办理许可票证或未按照操作规程采取相应事故防范措施或应急救援措施。

  6.擅自启封或者使用被查封、扣押的设施、设备和作业场所。

  7.管理人员违章指挥,从业人员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或管理人员发现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未制止。

  8.特种作业人员和高危行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未取得相应资格(证件)即从事相关工作。

  (二)举报下列行为按照 2000 至 3000 元的标准予以奖励

  1.承包商或外包人员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落实。

  2.新进员工、转岗员工及外包人员未经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合格上岗作业。

  3.未对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制定应急预案。

  (三)举报下列隐患按照 1000 至 2000 元标准予以奖励

  1.未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

  2.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3.未在醒目位置和重点区域设置安全风险公告栏,制作岗位安全风险告知卡。

  4.向监管部门提供虚假材料。

  (四)举报下列行为按照 500 至 1000 元标准予以奖励

  1.未按要求编制风险管控清单,实施风险分级管控。

  2.未按要求制定或未落实风险管控制度。

  3.未开展全面安全风险辨识或未确定风险等级。

  4.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未健全、未落实或未及时修改完善。

  (五)举报下列行为按照 200 至 500 元的标准予以奖励

  1.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健全或未落实。

  2.未制定或未落实安全教育培训计划。

  (六)举报下列行为按照 50 至 200 元的标准予以奖励

  1.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2.未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或管理人员发现从业人员未佩戴劳动防护用品未制止。

  3.其他安全生产隐患。

  县应急管理局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未经举报人同意,不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有关信息。

第四条

  相关要求

  (一)举报应符合以下条件

  (1)举报的安全生产隐患未在新闻媒体上公布;

  (2)通过正常途径进行举报,不得妨碍社会公共秩序、信访秩序及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

  (3)反映的情况真实客观,没有捏造、歪曲事实和诬告陷害他人的行为,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有协助查明安全生产隐患的义务;

  (4)故意捏造、诬陷或制造事端、恶意举报、严重扰乱公共秩序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举报奖励遵循的原则

  (1)对举报同一安全生产隐患的,不得重复奖励,只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举报时间顺序以受理举报登记的时间为准;

  (2)联名举报的,奖金由举报人自行分配;

  (3)举报的安全生产隐患被查处且已结案,安全生产隐患再次发生,可以继续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可再次获得奖励;

  (4)任何单位或个人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的,取消其奖励资格,已经奖励的,收回奖金并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5)如举报人对奖励结果有异议的,可申请进行复核。

第五条

  对举报人的保护

  举报人可以匿名举报,也可以实名举报。参与举报处理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等情况,违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条

  本办法由西平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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