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平县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抽查项目抽选规则
来源: 住建局 时间: 2021-08-03 浏览次数: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促进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工作合法、有序开展,确保消防验收备案抽查选取活动公平、公正、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省住建厅《关于明确其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与抽查有关事宜的通知》(豫建设计〔2021〕14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制定我县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抽查程序和抽查方法。

  一、实施范围及规则

  1、消防备案抽查适用范围为:其他建设工程,即《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第十四条所列的特殊建设工程以外的其他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

  2、对其他建设工程的抽查工作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制度, 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

  3、我县其他建设工程项目消防备案抽查比例执行省住建厅省住建厅《关于明确其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与抽查有关事宜的通知》(豫建设计〔2021〕14号)的要求,具体为:

  (1) 人员密集场所及设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抽取比例定为60%;

  (2)易燃易爆场所及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的工业建筑抽取比例定为50%;

  (3)属于备案范围的金融证券交易场所抽取比例定为50%;

  (4)高层民用建筑抽取比例定为40%;

  (5) 地下、半地下建筑抽取比例定为40%;

  (6) 单、多层民用建筑抽取比例定为30%;

  (7) 火灾危险性为丙、丁、戊类的工业建筑抽取比例定为30%;

  (8)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抽取比例定为10%;

  (9)1000m以上的高速公路隧道抽取比例定为100%;

  (10)铁路建设工程抽取比例定为100%;

  (11)未依法备案并被依法处罚的建设工程抽取比例定为100%;

  (12)2019年4月1日前备案抽查检查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抽取比例定为100%。

  (13)上述建设工程之外,不属于特殊建设工程范围的建设工程,抽取比例定为20%。

  4、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非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不适用本规定。

  二、实施方式

  1、其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当报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备案。

  2、西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县住建局)窗口收到其他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申请时 ,首先应检查竣工验收消防备案资料是否符合要求,在资料合格的基础上进行抽查登记和完成抽取。

  3、项目建设项目负责人或建设单位委托代理人在2名工作人员监督见证下完成抽取,抽取只能进行一次,且抽出一球有效。抽查前先将与建设工程项目抽查比例相对应的乒乓球放入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抽查专用箱,每次按比例投放10个两种颜色的球:如抽取比例为50%,两种颜色的球各5个,抽中红色为抽中,以此类推。

  4、由住建局工作人员现场实施监督,实时拍摄抽取过程并保存抽查过程视频。

  5、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抽选结果由住建局当场出具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抽中/未抽中凭证。3个工作日内对抽中项目提交的资料进行核查,核查通过5个工作日内随机选派检查人员,按照住建部第51号令第二十七条有关建设单位竣工验收消防查验的规定完成检查,检查结果通知建设单位。

  6、实行规划、土地、消防、人防、档案等事项联合验收的建设工程,其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抽中的项目并入联合验收。

  三、结果反馈

  1、对建设工程项目现场抽取完成后,当场宣布抽取结果,并出具《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受理凭证》(备案抽中或未抽中凭证)。

  2、对抽中项目现场检查合格的,我局依法出具抽查合格意见;对现场检查不合格的,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或不合格意见书。建设单位收到检查不合格整改通知后,应当停止使用建设工程,并组织整改,整改完成后,向我局申请复查。我局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并出具复查意见。复查合格后方可使用建设工程。

  四、其他

  1、上级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备案抽查具体办法出台后,本规则自动失效。

  2、上述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抽查规则,适用于由我县住建局依法受理消防备案的建设工程。

  3、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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