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平县水利局权责清单
来源: 水利局 时间: 2018-11-10 浏览次数:

  西平县水利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西平县委西平县人民政府关于县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西发[2014]12号),设立西平县水利局,为县政府工作部门,规格为正科级。

  一、主要职责

  (一)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拟订全县水利战略规划、水生态文明建设规划。负责各项水利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监督实施。组织编制水利区域综合规划、专业规划、专项规划和全县河流、水库、蓄滞洪区的防洪规划。按规定制定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提出全县水利投资方向和项目安排意见、国家及省市县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议,按规定的权限审批、核准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提出水利投资规模及项目投资计划建议并组织实施监督。

  (二)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兼顾和保障。实行全县水资源统一管理和监督,拟订全县水资源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承担水能资源调查工作,负责重要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组织实施用水总量控制、取水许可、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水资源论证、防洪论证制度以及水资源费征收使用制度。指导水利行业和乡镇供水工作。

  (三)负责水资源保护工作。组织拟订全市水资源保护规划和水功能区划并监督实施,核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建议,指导河流水库的水质水量监测,参与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工作。负责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贯彻落实工作,开展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指导和推进水生态文明建设,组织开展重要河湖健康评估。指导水文工作,发布全县水资源公报。

  (四)负责防治水旱灾害。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县防汛抗旱工作,负责对河流、水库、蓄滞洪区和重要水利工程实施防汛抗旱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组织编制全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抗旱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水利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

  (五)负责节约用水工作。拟订全县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组织、管理、监督节约用水工作,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六)编制、审查、申报全县中小型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

  (七)负责全县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监督管理和保护,指导河道、水库、蓄滞洪区及滩地的治理和开发。指导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负责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具有控制性的或跨乡镇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工作,承担相应责任。

  (八)负责防治水土流失。拟订全县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综合防治、指导全县水土保持建设项目实施。

  (九)指导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协调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指导农村饮水安全、中小型灌区、农田水利、节水灌溉等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指导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负责农村水能资源开发工作,指导水电农村电气化和小水电代燃料工作。

  (十)负责重大涉水违法事件查处工作,指导全县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协调、仲裁并处理跨乡(镇)间水事纠纷。依法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监管工作,指导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开展水利工程建设监督工作。

  (十一)开展全县水利科技和外事工作。指导全县水利队伍建设。组织开展水利行业质量监督工作,指导监督水利行业技术标准、规程规范的实施。承担水利统计工作。组织开展对外水利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组织指导全县水利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

  (十二)负责移民工作。贯彻实施水利水电征地移民法律法规和政策,编制移民规划、计划。组织、指导移民搬迁、安置和后期扶持工作,管理和监督移民资金的使用。负责监督全县水利水电工程征地移民工作。

  (十三)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县水利局设6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综合协调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统计、安全保卫、综合治理、信访、计划生育、保密、督办查办、政务公开、电子政务以及信息宣传、新闻发布等工作,组织提案、议案办理。承担机关后勤和资产管理工作。

  (二)人事股

  负责机关和指导所属单位的人事、社会保障、机构编制和队伍建设、教育培训、职称管理等工作;负责全局人事档案和资料的保存与管理;负责本部门的评先评优和奖惩;指导水利行业职工队伍建设;负责全局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三)财务股

  拟订水利财务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县级水利部门预决算的编制和预算执行工作,负责水利部门财务、国有资产、会计事务监管等工作,提出有关水利税收、信贷、财务、价格和收费等方面的政策建议,指导全县水利资金监管、价格收费工作。

  (四)行政服务股

  拟订全县水利法制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县水政监察、水行政执法和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工作;承担水事纠纷协调工作;指导普法教育工作;承担机关行政应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赔偿工作;组织实施用水总量控制、水资源有偿使用、水资源论证等制度;负责取水许可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责任;组织水资源调查、评价和监测工作;指导监督水量分配、水功能区划和水资源调度工作;组织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贯彻落实水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和水权交易制度,组织水资源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城市供水水源规划、城市污水处理回用等非传统水资源开发工作;核定水域纳污能力,负责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并承担相应责任,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建议;指导全县水生态文明建设和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指导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工作;指导水文工作;组织编发全市水资源公报。承担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的日常工作。负责本部门行政审核审批工作。

  (五)水利工程管理股

  组织对河流及水利工程的防洪安全管理;负责河道、水库、蓄滞洪区等水利工程、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和保护;负责指导水利工程运行管理;拟订全县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规章制度;组织水利工程建设、验收和备案工作;负责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组织实施农村小水电及小电网建设与管理;制订全县水利年度投资计划和水利系统物资供应计划,指导水域的综合治理、开发利用以及水利旅游、水库养殖和水利行业的供水工作;承担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等水工程的安全监管;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安全监督;负责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建设审批工作。

  (六)农村水利水土保持股

  组织协调全县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指导农村饮水安全、排水、节水灌溉、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工程实施和管理工作;负责全县水井凿井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和农村水利技术推广;指导监督中小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项目实施,指导灌排泵站更新改造工程建设与管理;承担全县水土流失综合防治工作;组织编制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水土流失监测、预测并公告,对有关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负责监督指导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工作;负责水土保持补助费、补偿费项目审批验收工作。负责全县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管理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和机关党组织按有关规定设置。

  三、人员编制

  县水利局机关行政编制19名(含纪检监察单列编制1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纪检组长1名(县纪委派驻),总工程师1名;股级领导职数7名(股长(主任)各1名,办公室副主任1名)。

  核定驾驶员编制2名,经费实行财政全额拔款。

  四、其他事项

  (一)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防治的职责分工。县水利局对水资源保护负责,县环境保护局对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防治负责。县环境保护局发布水环境信息,对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负责。县水利局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中涉及水环境质量的内容,要与市环境保护局协商一致。国土资源、卫生、建设、农业等部门以及重要河流水资源保护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二)河道采砂管理的职责分工。县水利局负责县级管理范围内采砂河段的统一管理和监督检查。公安、交通运输、国土资源、农业、林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

  (三)水上安全管理的职责分工。交通部门负责对通航水域内运输船舶(含渡口载客船舶)的安全监督管理;农业(含渔政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渔业船舶和农用船舶的安全监督管理;水利部门负责对系统内专门用于本行业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的船舶的安全监督管理;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公园及园林区内水域游览船舶及水上游览设施的安全管理工作,按照“谁开发、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园区行业主管部门和上级主管单位负责安全管理。

  (四)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西平县水利局职责权限(共13项)

1、洪水影响评价审批

  (1)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主席令第四十八号)(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正)第三十三条: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就洪水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建设项目对防洪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评价,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提出防御措施。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未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在蓄滞洪区内建设的油田、铁路、公路、矿山、电厂、电信设施和管道,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应当包括建设单位自行安排的防洪避洪方案。事项介绍(3)办理资料

  (2)事项介绍:

  (3)办理资料

2、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1)设立依据

  ①《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72项: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实施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②《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水规计〔1998〕16号)第六条第三款:“初步设计由项目法人组织审查后,按国家现行规定权限向主管部门申报审批。”

  ③《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下放行政审批项目和部门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豫政〔2014〕96号)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十六条 第5项: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实施机关:省水利厅。

  ④《河南省水利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新出险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有关工作的通知》(豫水计〔2015〕)6号),“二、初步设计审查审批及复核(二)审查审批:新出险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初步设计报告由省辖市、省直管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联合组织专家审查审批。”

  ⑤《河南省水利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前期工作的通知》(豫水计〔2016〕)71号),“一、前期工作(二)前期工作审批程序:非贫困县治理项目,初步设计报告由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水利部门商省辖市、省直管县(市)财政部门同意后审查批复;贫困县治理项目,初步设计报告由贫困县水利部门商财政部门同意后审查批复”。

  (2)事项介绍

  (3)办理资料

3、入河排污口的设置和扩大审核

  (1)设立依据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过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第二款)“建设单位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应当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

  (2)事项介绍

  (3)办理资料

4、取水许可审批

  (1)设立依据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条: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除外。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组织实施。第四十八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

  ②《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二条: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除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都应当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③《河南省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26号)第六条: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取水许可证,并按照规定取水。取用矿泉水、地热水的,还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申领采矿许可证。

  (2)事项介绍

  (3)办理资料

5、河道采砂许可

  (1)设立依据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8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通过)第三十九条规定:“国家实行河道采砂许可制度。河道采砂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影响河势稳定或者危及堤防安全的,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划定禁采区和规定禁采期,并予以公告。”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号)第二十五条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

  ③《河南省<河道管理条例>实施办法》(1992年8月15日施行)(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7号)第二十七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

  ④《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1993年2月16日施行)(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第二十八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采砂活动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采砂许可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河道行洪和堤防安全的需要,划定禁采区,规定禁采期,并予以公告。经批准进行河道采砂活动的,必须按照批准的范围和作业方式开采,并依法缴纳采砂管理费。”

  ⑤《河南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河道采砂实行许可制度。河道采砂许可证由省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审批发放。”;《河南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申请从事河道采砂,应当向采砂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河道采砂申请书;(二)营业执照;(三)开采的地点、深度、范围(附范围图);(四)开采量(包括日采量、总采量);(五)河道采砂机具和相应技术人员的基本情况;(六)砂石堆放地点,弃料处理及现场处理、平整方案;(七)与有利害关系的第三方达成的协议。 申请人提交有关材料复印件时,应当同时交验原件,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河南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采砂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予以受理。”

  (2)事项介绍

  (3)办理资料

6、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1)设立依据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

  ②《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二十一条:在山区、丘陵区、平原沙土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下列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一)铁路、公路、机场、码头、桥梁、隧道、通信、市政、水工程等基础设施项目;(二)煤炭、电力、石油、天然气等能源设施项目;(三)采矿、采石、冶炼等工业项目;(四)城镇新区、开发区、产业集聚区、各类工业园区等建设项目;(五)房地产开发、旅游区开发等土地开发项目;(六)其他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办法,按照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2)事项介绍

  (3)办理资料

7、水利工程质量等级核定

  (1)设立依据

  根据 2017年12月22日发布的《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水利部令第49号),修改《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7号)第十四条为第十三条,修改为“工程竣工验收前,质量监督机构应对工程质量结论进行核备。未经质量核备的工程,项目法人不得报验,工程主管部门不得验收。”

  (2)事项介绍

  (3)办理资料

8、法人验收质量结论核定核备

  (1)设立依据

  ①根据 2017年12月22日发布的《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水利部令第49号),修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第十六条为“法人验收后,质量评定结论应当报该项目的质量监督机构核备。未经核备的,不得组织下一阶段验收”。

  ②根据水利行业标准《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5.3.3 分部工程质量,在施工单位自评合格后,由监理单位复核,项目法人认定。分部工程验收的质量结论由项目法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备。”“5.3.4 单位工程质量,在施工单位自评合格后,由监理单位复核,项目法人认定。单位工程验收的质量结论由项目法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

  ③根据河南省地方标准《水利工程质量监督规程(DB41/T 1297—2016)》“11 核备核定”、 “附录K 验收质量结论核定(核备)报送资料清单表、附录L 工程验收质量结论核查表、附录M 水利工程质量缺陷备案登记表”等。

  (2)事项介绍

  (3)办理资料

9、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报备

  (1)设立依据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

  ②《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二十一条:在山区、丘陵区、平原沙土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下列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一)铁路、公路、机场、码头、桥梁、隧道、通信、市政、水工程等基础设施项目;(二)煤炭、电力、石油、天然气等能源设施项目;(三)采矿、采石、冶炼等工业项目;(四)城镇新区、开发区、产业集聚区、各类工业园区等建设项目;(五)房地产开发、旅游区开发等土地开发项目;(六)其他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办法,按照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2)事项介绍

  (3)办理资料

10、建设项目占用防洪规划保留区用地审核

  (1)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十六条:“防洪规划确定的河道整治计划用地和规划建设的堤防用地范围内的土地,经土地管理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地区核定,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批准后,可以划定为规划保留区;该规划保留区范围内的土地涉及其他项目用地的,有关土地管理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时,应当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规划保留区依照前款规定划定后,应当公告。 前款规划保留区内不得建设与防洪无关的工矿工程设施;在特殊情况下,国家工矿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前款规划保留区内的土地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并征求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防洪规划确定的扩大或者开辟的人工排洪道用地范围内的土地,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有关地区核定,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批准后,可以划定为规划保留区,适用前款规定。”

  (2)事项介绍

  (3)办理资料

11、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1)设立依据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号)第三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按验收主持单位性质不同分为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两类。政府验收是指由有关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组织进行的验收,包括专项验收、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第十条:“以地方投资为主的,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为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单位)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地方负责初步设计审批的项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为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第三十八条:“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应当自竣工验收通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制作竣工验收鉴定书,并发送有关单位。竣工验收鉴定书是项目法人完成工程建设任务的凭据。”

  (2)事项介绍

  (3)办理资料

12、水利项目重大设计变更

  (1)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十六条:“防洪规划确定的河道整治计划用地和规划建设的堤防用地范围内的土地,经土地管理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地区核定,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批准后,可以划定为规划保留区;该规划保留区范围内的土地涉及其他项目用地的,有关土地管理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时,应当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规划保留区依照前款规定划定后,应当公告。 前款规划保留区内不得建设与防洪无关的工矿工程设施;在特殊情况下,国家工矿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前款规划保留区内的土地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并征求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防洪规划确定的扩大或者开辟的人工排洪道用地范围内的土地,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有关地区核定,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批准后,可以划定为规划保留区,适用前款规定。”

  (2)事项介绍

  (3)办理资料

13、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审批(不含河道采砂)

  (1)设立依据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号)第二十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2)事项介绍

  (3)办理资料

 
西平县人民政府版权所有 豫ICP备05001167
政府办联系电话:0396-6222812
政府网站联系电话:0396-6229869
邮编:463900
Produced By CMS 网站群内容管理系统 publishdate:2024/11/27 11:39: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