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县政府各有关部门:
根据市 “一网通办”前提下“最多跑一次”改革重点工作安排,结合推进审批服务事项“三级十同”及“五减一优”(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减费用、减中介、优流程)工作,我县对政府部门原保留的证明清单进行了进一步清理。经研究,县政府决定取消证明6项,保留证明17项。现将西平县政府部门取消和保留的证明清单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清单管理
(一)凡未纳入保留证明清单的证明事项,一律不得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二)凡已经取消的证明事项,不得再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不得变相设置门槛或以其他形式要求提供。
(三)证明事项取消后,各部门要做好后续衔接工作,确保取消的证明事项落到实处,确保不因证明取消出现部门推诿扯皮、影响群众和企业办事现象。
二、转变作风优化服务
(一)充分利用现有凭证材料。申请人能够提供有效证件、凭证办理的,可以通过提交现有证照等相关材料、申请人书面承诺、利用电子政务平台查询等方式替代办理。
(二)强化配合协作。各部门要加强配合,不得相互推诿。证明事项取消后,受理部门认为确需核实有关情况的,应由受理部门直接征询相关部门意见或实地调查核实,不得再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各类证明;接受征询的部门要主动配合、认真调查,收到征询请求后及时回复。
(三)方便群众办事。对群众在异地办事需要我县出具的证明事项,各部门要按照“方便群众、酌情合理、实事求是、做好服务”的原则,继续开具相关证明,为群众办事提供便利。对保留的证明事项,要规范证明名称和办理用途,在网站和新闻媒体上公布,方便群众和企业使用。要进一步完善信息共享机制,加快数据资源共享平台建设,健全完善公民个人信息数据库、法人信息数据库,实行证明清单管理、网上自助办理,实现数据信息互联共享。
三、加强监督管理
(一)今后确因法律法规调整需要调整证明事项的,要按照法定程序报县政府进行必要性、合理性、合法性审查论证,由县政府批准公布。未经批准,任何部门一律不得擅自增设、调整要求基层和其他部门开具涉及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的各类证明。
(二)有关部门在履职尽责中擅自要求申请人提供无谓证明和繁琐手续的,将按情形予以通报;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三)各级各部门要继续解放思想、主动作为,加快数据资源共享平台建设,通过实行证明清单管理、网上自动办理等措施,确保清理成果落到实处。
附件:1.西平县政府部门取消的证明清单
2.西平县政府部门保留的证明清单
2018年11月28日
附件1
西平县政府部门取消的证明清单
序号 |
单位名称 |
证明名称 |
设定依据 |
证 明 开具单位 |
证明用途 |
取消后的办理方式 |
---|---|---|---|---|---|---|
1 |
西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经营场所和办公场所证明 |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8号第十三条 申请燃气经营许可证,应当向燃气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五)经营场所和办公场所证明。 |
土地所属政府、村委 |
办理燃气经营许可证 |
不再要求提供 |
2 |
西平县公安局 |
证明信 |
河南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印章刻字业管理的通知》豫公通〔2000〕313号 四、严格刻制公章的审查备案。审查刻制公章应把握以下几条原则:(1)刻制国家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及其内部印章,一律凭所制印章的上一级领导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或介绍信;(5)社会团体的印章,凭民政部门社团登记机关出具的证明。 |
上级领导部门、民政部门 |
国家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印章刻制、社会团体申请刻制公章 |
不再要求提供 |
3 |
西平县公安局 |
登记证明 |
河南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印章刻字业管理的通知》豫公通〔2000〕313号 四、严格刻制公章的审查备案。审查刻制公章应把握以下几条原则:(7)新闻机构印章,凭新闻出版部门的登记证明。 |
新闻出版部门 |
新闻机构刻制印章 |
不再要求提供 |
4 |
西平县公安局 |
教育部门证明 |
河南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印章刻字业管理的通知》豫公通〔2000〕313号 四、严格刻制公章的审查备案。审查刻制公章应把握以下几条原则:(4)新办学校印章,凭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社会力量办学的需凭教育行政部门发给的《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 |
教育行政部门 |
开办学校刻制印章 |
不再要求提供 |
5 |
西平县公安局 |
劳动人事部门证明 |
《河南省公安机关户政服务管理工作规范》第二十二 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或更正 一、变更姓名 (一)需要提供的审核证明材料: 3、属机关、团体、企事业等单位职工的,由所在单位劳动人事部门出具证明,属于在校学生的,由学生管理部门出具证明。 |
劳动人事部门 |
公民主项信息变更、更正登记(姓名变更) |
不再要求提供 |
6 |
西平县公安局 |
学校证明 |
《河南省公安机关户政服务管理工作规范》第二十二条 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或更正 一、变更姓名 (一)需要提供的审核证明材料:3、属机关、团体、企事业等单位职工的,由所在单位劳动人事部门出具证明,属于在校学生的,由学生管理部门出具证明。 |
学校 |
公民主项信息变更、更正登记(姓名变更) |
不再要求提供 |
附件2
西平县政府部门保留的证明清单
序号 |
单位名称 |
证明名称 |
设定依据 |
证明开具单位 |
证明用途 |
---|---|---|---|---|---|
1 |
西 平 县 教育体育局 |
体育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
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七条申请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三)体育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
体育场所的 管 理 者 |
办理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证 |
2 |
西 平 县 教育体育局 |
举办者资格证明 |
《民办教育促进法》《河南省幼儿园管理暂行办法》 |
公 安、 卫 生、 医疗部门 |
是否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3 |
西 平 县 教育体育局 |
生源地助学贷款家庭经济困难证明 |
国家助学贷款操作规程的通知(豫教资[2016]48号) |
高中、村委会、乡镇(街道)民政部门 |
学生资助 |
4 |
西平县 公安局 |
县级以上民族事务管理委员会的批准证明 |
《河南省公安机关户政服务管理工作规范》第二十二条 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或更正 三、变更民族成份 (一)需要提供的审核证明材料 3、县级以上民族事务管理委员会的批准证明。 |
县级以上民族事务管理委员会 |
公民主项信息变更、更正登记(民族变更) |
5 |
西平县 公安局 |
单位证明 |
《河南省公安机关户政服务管理工作规范》第二十三条 立户、分户和并户 一、需要提供的审核证明材料 :3、单位证明或房产证明。 第二十八条: 漏登户口人员入户 一、需要提供的审核证明材料:(二)所在单位、社区、村(居)委会出具书面证明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管理办法》第十条: 申领《边境通行证》应当向常住户口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指定的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凭单位证明,可以向非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指定的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一)常住户口所在地与工作单位所在地在同一城市,但不在同一辖区的人员;(二)中央各部委和省级人民政府的驻外办事处人员;(三)已在非常住户口所在地暂住一年以上的人员;(四)因工作调动,尚未办妥常住或者暂住户口的人员;(五)因紧急公务,确需前往边境管理区的国家工作人员。 第十三条第四款: 申请领取《边境通行证》的人员应当填写《边境通行证申请表》;交验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并履行下列手续:(四)已在边境管理区务工的人员还应当出具劳动部门的聘用合同和用工单位证明。 |
所属单位 |
1分户、立户 2、漏登人员入户3、边境管理区通行证核发 |
6 |
西平县 公安局 |
单位合法固定住所证明 |
《河南省公安机关户政服务管理工作规范》第二十四条 集体户口的设立 一、需要提供的审批材料:(三)单位合法固定住所证明。 |
房屋管理部门 |
集体户的 设 立 |
7 |
西平县 公安局 |
用人单位的接收证明 |
《河南省公安机关户政服务管理工作规范》第二十五条 户口迁移 四、大中专(含技工学校)院校学生入学、毕业分配入户 (一)需要提供审核证明材料:3、大中专院校毕业学生入户: (3)用人单位的接收证明。 |
用人单位 |
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入户 |
8 |
西平县 公安局 |
村(居)委会证明 |
《河南省公安机关户政服务管理工作规范》第二十八条 漏登户口人员入户 一、需要提供的审核证明材料:(二)所在单位、社区、村(居)委会出具书面证明材料。 |
村(居) 委会 |
漏登户口人员登记户口 |
9 |
西平县 公安局 |
弃婴拾捡证明 |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6〕204号 二、依法分类解决我省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十)弃婴或打拐解救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儿童。按照《民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司法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宗教事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弃婴相关工作的通知 》(民发〔2013〕83号)规定,对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弃婴,由儿童福利机构持弃婴入院登记表、公安机关出具的弃婴捡拾证明等相关材料,到当地公安机关办理户籍登记。对打拐解救的查找不到生父母,在福利机构临时代养的儿童,由福利机构向当地公安机关申请登记集体户口。 |
派出所 |
弃婴或打拐解救的找不到生父母的儿童的户口登记 |
10 |
西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劳动关系证明 |
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375号)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
用人单位 或 个 人 |
工伤认定 |
11 |
西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抢险救灾或见义勇为证明 |
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375号)第十五 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
民政部门 或相关机构 |
工伤认定 |
12 |
西平县 农业局 |
品种审定证明及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6年第5号)第二章第十一条 申请领取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五)品种审定证书复印件;生产经营授权品种种子的,提交植物新品种权证书复印件及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 |
品种审定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品种权人 |
办理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13 |
西平县 司法局 |
股东证明、股东出资证明 |
《公证程序规则》第十八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自然人的身份证明,法人的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及其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二)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代理人须提交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代理人须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四)申请公证的事项的证明材料,涉及财产关系的须提交有关财产权利证明;(五)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
工商局 |
办理 公证 |
14 |
西平县 司法局 |
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状况证明 |
《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章第九条公民申请代理、刑事辩护法律援助,应当如实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二)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申请代理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三)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状况证明表;(四)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 |
申请人所居住的村(居)委会 |
申请 法律 援助 |
15 |
西平县 司法局 |
无业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章 律师执业许可 第六条豫司文[2014]126号《河南省司法厅律师执业许可审核操作规程》第二条司法部令第60号第三章第十六条第五款第三章 执业登记 第十六条 |
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或劳动保障部门等 |
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许可等事项 |
16 |
西 平 县 工商质监局 |
住所使用证明 |
国务院《工商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第八项及工企字〔2014〕29号工商总局关于印发《内部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和《内部企业登记文书规范》的通知 |
房产相关部门 |
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注册登记 |
17 |
西平县 林业局 |
木材合法来源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 从林区运出木材,必须持有林业主管部门发给的运输证件,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除外。依法取得采伐许可证后,按照许可证的规定采伐的木材,从林区运出时,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发放运输证件。 |
村委或居委会 |
办 理 木 材 运输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