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平县公安局行政职权事项动态调整工作情况报告
来源: 公安局 时间: 2019-12-16 浏览次数:

  

  西平县公安局行政职权事项动态调整工作情况报告

  县编办:

  按照西平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行政职权事项动态调整工作的通知》(西审改办〔2019〕1号)的文件要求,我局在2018年县政府公布的行政职权事项目录的基础上,依照相关条件调整了权力事项。现将我局行政职权事项动态调整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全县权责清单动态调整工作会议召开后,我局领导高度重视,立即成立了由局长孙书军任组长,副局长张明新任副组长的工作领导小组,对此次行政职权事项动态调整工作情况进行全程指导、监督。同时指定专人负责,从行政职权涉及的业务部门抽调民警成立联合工作小组,确保行政职权调整顺利进行。

  二、调整情况

  我局原有行政权力474项,其中:行政许可13项、行政处罚363项、行政强制27项,行政征收0项,行政给付0项,行政检查4项、行政确认18项、其他职权49项。此次共调整116项。调整后我局共有行政权力422项,其中:行政许可10项、行政处罚322项、行政强制24项,行政征收0项,行政给付0项,行政检查2项、行政确认17项、其他职权47项。具体调整情况如下:

  1.增加情况。共增加30项。其中:

  行政处罚26项,分别是:

  (1)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有效身份证件的;未按规定记录上网信息、未按规定保存上网消费者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擅自修改、删除上网消费者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处罚;

  (2)上网服务经营单位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注册事项、终止经营手续、备案的处罚;

  (3)未采取国际联网安全技术保护措施的;未对网络用户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的处罚;

  (4)未按规定提供安全保护管理相关信息、资料、数据文件、未依法审核网络发布信息内容的;未依法登记网络信息委托发布单位和个人信息的;未建立电子公告系统的用户登记、信息管理制度的处罚;

  (5)未按规定删除网络地址、目录的;未按规定关闭网络服务器的;未建立公用账号使用登记制度的;违法转借、转让用户账号的处罚;

  (6)阻碍消防车、消防艇执行任务的处罚;

  (7)保安从业单位未经许可从事保安服务、保安培训的处罚

  (8)保安从业单位未经审核变更保安服务公司法人代表的处罚;

  (9)保安从业单位未按规定进行自招保安员备案或者撤销备案的处罚;

  (10)保安从业单位超范围开展保安服务的处罚;

  (11)保安从业单位违反规定条件招用保安员的处罚;

  (12)保安从业单位未按规定核查保安服务合法性的处罚;

  (13)保安从业单位未报告违法保安服务要求的处罚;

  (14)保安从业单位未按规定签订、留存保安服务合同的处罚;

  (15)保安从业单位未按规定留存保安服务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处罚;

  (16)保安从业单位使用监控设备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处罚;

  (17)保安从业单位删改、扩散保安服务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处罚;

  (18)保安从业单位指使、纵容保安员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罚;

  (19)保安从业单位疏于管理导致发生保安员违法犯罪案件的处罚;

  (20)保安员扣押、没收他人证件、财物的处罚;

  (21)保安员参与追索债务的处罚;

  (22)保安员采用暴力、以暴力相威胁处置纠纷的处罚;

  (23)保安员删改、扩散保安服务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处罚;

  (24)保安员泄露保密信息的处罚;

  (25)保安培训机构未按规定进行保安员培训的处罚;

  (26)保安从业单位泄露保密信息的处罚。

  行政确认1项,为:居民身份证登记。

  其他职权3项,分别是:(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事项变更登记;

  (2)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备案;

  (3)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

  2.取消情况。共取消10项。其中:行政处罚5项,分别是:

  (1)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的处罚;

  (2)房屋出租人不登记承租人信息的处罚;

  (3)擅自开展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的处罚;

  (4)违规跨区域开展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的处罚;

  (5)中介机构协助骗取出境入境证件的处罚。

  行政确认2项,分别是:(1)户口迁移审批;

  (2)机动车抵押登记与解除。

  其他职权3项,分别是:(1)机动车抵押登记与解除;

  (2)补发或者换发校车标牌;

  (3)机动车驾驶人异地备案。

  3.无下放情况。

  4.调整管理方式。共调整65项。根据公安消防部队整体移交应急管理部队工作安排,公安消防部队已于2018年10月9日整体移交应急管理部。我县消防大队现隶属于西平县应急管理局,涉及消防大队的65项权责清单划归西平县应急管理局。其中:

  行政许可3项,分别是:(1)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审批;

  (2)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

  (3)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行政强制3项,分别是:(1)对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危险部位或场所的临时查封;

  (2)对影响消防安全行为的强制执行;

  (3) 对当事人逾期不执行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决定的强制执行。

  行政检查2项,分别是:(1)对单位(包括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2)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其他职权2项,分别是:(1)消防设计备案抽查;

  (2)消防验收备案抽查。

  行政处罚46项,分别是:(1)未经消防设计审核擅自施工或者消防设计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处罚;

  (2)消防设计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的处罚;

  (3)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处罚;

  (4)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后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处罚;

  (5)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营业或者消防安全检查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处罚;

  (6)未进行消防设计备案或竣工消防备案的处罚;

  (7)违法要求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或者降低消防技术标准施工的处罚;

  (8)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的处罚;

  (9)违法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处罚;

  (10)违法监理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处罚;

  (11)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处罚;

  (12)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处罚;

  (13)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处罚;

  (14)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处罚;

  (15)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处罚;

  (16)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处罚;

  (17)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处罚;

  (18)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屋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处罚;

  (19)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屋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处罚;

  (20)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处罚;

  (21)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处罚;

  (22)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处罚;

  (23)过失引起火灾的处罚;

  (24)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火灾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处罚;

  (25)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处罚;

  (26)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处罚;

  (27)擅自拆除或者使用被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处罚;

  (28)不履行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义务的处罚;

  (29)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处罚;

  (30)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处罚;

  (31)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逾期未改的处罚;

  (32)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失实文件的处罚;

  (33) 高层建筑施工现场外脚手架、支模架、安全防护网等不符合规定标准的处罚;

  (34)在建高层建筑内违规设置火灾危险性较大的临时用房的处罚;

  (35)工程监理单位发现影响消防安全的严重问题但未履行报告义务的处罚;

  (36)擅自改动高层建筑消防设计的处罚;

  (37)擅自改变避难层(间)使用性质的处罚;

  (38)高层建筑消防控制室未落实专人值班制度的处罚;

  (39)临时停用消防设施时未采取有效措施的处罚;

  (40)违法安装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不合格、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处罚;

  (41)违法选用不符合市场准入、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进行消防设计的处罚;

  (42)违法监理安装、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不合格、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处罚;

  (43)消防产品技术鉴定机构出具虚假文件的处罚;

  (44)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的消防产品逾期未改的处罚;

  (45)非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不合格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逾期未改的处罚;

  (46)单位未履行相关消防安全职责的处罚;

  (47)违规为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充电的处罚;

  (48)违规燃放孔明灯等空中漂移物的处罚;

  (49)外墙装饰、装修及广告牌设置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处罚;

  (50)安全出口、疏散通道使用影响疏散的镜面材料的处罚;

  (51)建筑物施工没有保证消防水源的处罚;

  (52)在具有火灾危险的场所内违法设置员工宿舍的处罚;

  (53)违反标准和规定安装、维修消防设施、器材的处罚;

  (54)未安装规定配置辅助人员逃生装备的处罚;

  (55)违反规范引起火灾事故火灾导致火灾损失扩大的处罚。

  5.更名情况。共更名1项。为行政处罚中“阻碍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罚”更名为“阻碍消防救援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罚”(《消防法》第六十二条)。

  6.其他情况。其他变动10项。为优化办事流程,我局将实施依据、办理环节等完全一致的行政职责合并为一项,将10项行政职责分别合并为3项,具体情况是:(1)将“殴打他人的处罚”和“故意伤害他人的身体的处罚” 两项合并成 “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罚”;(2)将“盗窃的处罚”、“诈骗的处罚”、“哄抢的处罚”、“抢夺的处罚”、“敲诈勒索的处罚”、“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罚”等六项合并成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罚”;(3)“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的处罚”和“刊载民族歧视、侮辱内容的处罚” 两项合并成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或者在出版物、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刊载民族歧视、侮辱内容的处罚”。

  三、下一步工作计划

  行政权力事项管理是一个动态管理过程,今后,我局如有调整行政职权事项的情况,将按照相关规定在调整事由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正式文件形式向县审改办提出申请,促进调整情况能及时向社会公开。

  西平县公安局

  2019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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