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6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豫政〔2018〕21号)、《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驻政〔2018〕63号)、《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调整后保留的行政职权事项目录的通知》(驻政〔2019〕179号)等文件精神,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废改释,结合机构改革和部门职能调整等情况,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经研究论证,取消行政职权289项,承接上级行政职权17项,新列入行政职权441项,调整行政职权23项,更名行政职权29项,拆分行政职权12项,整合行政职权29项,取消和调整后的3642项行政职权事项一并予以公布。
县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要切实做好取消和调整行政职权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保证取消和调整的行政职权事项落实到位。要对权责清单进行相应调整,凡是新列入、修改的行政职权事项都要编制权责清单和行使权力流程图,并通过县政府门户网站、部门网站和县行政服务中心网站向社会公开。要严格按照公布的行政职权目录及权责清单行使职权,不得在目录之外行使或变相行使直接面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政职权,杜绝在行政职权清单外“乱用权”现象发生。要以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治化水平为牵引,对保留的行政职权,进一步简化优化办事流程,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
今后,凡因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释,机构调整或上级政府取消、下放、转移行政职权等原因,需要调整行政职权事项时,各部门各单位应于取消或调整行政职权事项后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取消或调整情况及其依据,并报县政府审改办办理调整事宜,防止权力失控或出现管理真空。
行政职权调整后,县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要以保留的行政职权为基础,印制行政职权工作手册,保证本部门本单位工作人员人手一册,作为行使权力的依据,杜绝滥用职权现象发生。手册应包括本部门职责、内设机构职责、行政职权目录、权责清单和流程图等内容。
附件:1.县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职权事项目录
2.县政府决定新列入的行政职权事项目录
3.县政府决定更名的行政职权事项目录
4.县政府决定承接的行政职权事项目录
5.县政府决定整合的行政职权事项目录
6.县政府决定调整的行政职权事项目录
7.县政府决定拆分的行政职权事项目录
8.保留的县政府部门(单位)行政职权目录
西平县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6日
附件1
县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职权事项目录
(共计289项)
一、县公安局(共10项)
(一)行政处罚(5项)
1、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的处罚
2、房屋出租人不登记承租人信息的处罚
3、擅自开展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的处罚
4、违规跨区域开展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的处罚
5、中介机构协助骗取出境入境证件的处罚
(二)行政确认(2项)
1、户口迁移审批
2、机动车抵押登记与解除
(三)其他职权(3项)
1、机动车抵押登记与解除
2、补发或者换发校车标牌
3、机动车驾驶人异地备案
二、县民政局(共2项)
(一)行政许可(1项)
1、社会办养老机构设立许可
(二)行政处罚(1项)
1、未经许可设立养老机构的处罚
三、县商务局(共26项)
(一)行政确认(2项)
1、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
2、洗染业经营者备案登记
(二)行政处罚(10项)
1、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成品油专项用户违反规定,擅自将专项用油对系统外销售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未经许可擅自新建、迁建和扩建加油站或油库的,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手段销售成品油,或者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禁止销售的成品油的,销售走私成品油的,擅自改动加油机或利用其他手段克扣油量的,成品油批发企业向不具有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销售用于经营用途成品油的,成品油零售企业从不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成品油的,超越经营范围进行经营活动的,违反有关技术规范要求的处罚
2、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未履行备案的处罚
3、违反《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的处罚
4、违反《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的处罚
5、违反《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的处罚
6、违反《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的处罚
7、违反《洗染业管理办法》的处罚
8、违反《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的处罚
9、违反《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的处罚
10、违反《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的处罚
(三)行政检查(14项)
1、散装水泥市场检查
2、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市场检查
3、零售商促销行为检查
4、流通领域食品安全检查
5、洗染业市场检查
6、成品油市场检查
7、家电服务业市场检查
8、家庭服务业市场检查
9、餐饮业市场检查
10、美容美发业市场检查
11、沐浴业市场检查
12、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检查
13、汽车销售市场检查
14、典当行业监督检查
四、县统战部(共5项)
(一)行政处罚(5项)
1、擅自组织信教公民到国外朝觐的处罚
2、任何带有侮辱、歧视少数民族内容的语言、文字、图片、美术作品、音像、广告、广播、电影、电视、文艺活动和其它行为的处罚
3、外国人携带用于宗教文化学术交流的宗教用品超出个人自用合理数量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依法进行处理处罚
4、擅自举办宗教培训班的处罚
5、投资、承包经营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处罚
五、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共14项)
(一)行政处罚(9项)
1、擅自拍摄馆藏珍贵文物的处罚
2、未经文物部门批准擅自利用文物保护单位拍摄电影、电视和其他音像制品以及举办大型活动的处罚
3、国内新闻单位未经省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对考古发掘现场进行专题类拍摄或者电视直播的处罚
4、擅自改建、拆除电影院或者放映设施的处罚
5、对旅行社的处罚
6、对导游的处罚
7、对旅游经营者的处罚
8、对旅游景区的处罚
9、对工作人员的处罚
(二)其他职权(5项)
1、个人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审核
2、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业务许可审核
3、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和考古许可
4、县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审批
5、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和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修缮审批
六、县教育局(共1项)
(一)其他职权1项
1、教育类网站和网校备案前置审批
七、县交通运输局(共1项)
(一)行政许可(1项)
1、公路超限运输及其他可能损害公路的机具行使公路许可
八、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共3项)
(一)行政确认(1项)
1、全县工伤保险医疗转诊机构、康复机构和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确定
(二)其他职权(2项)
1、非普通高等教育毕业生就业手续办理
2、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审核、备案
九、县财政局(14项)
(一)行政征收1项
1、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费(初中级)、会计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费、会计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征收
(二)其他职权13项
1、指定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
2、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审核及检验复审
3、招标采购机构采取选择性方式确定评标专家审核
4、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综合评分法价格分值调整批准
5、政府采购异地抽取专家备案
6、政府采购方式变更批准
7、金融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备案
8、国有金融企业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备案或者审核
9、会计从业资格证调转、换证、注销、撤销、遗失补办
10、财政投资评审
11、土地整治项目协报
12、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
13、住房公积金年度预算、决算审核
十、县水利局(共14项)
(一)行政许可(3项)
1、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
2、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
3、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二)行政征收(2项)
1、水资源费征收
2、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
(三)行政检查(2项)
1、对入河排污口设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水资源费征收、使用和管理监督检查。
(四)其他职权(7项)
1、水利项目不进行招标的批准
2、水利工程施工图审查
3、江河故道、旧堤、原有工程设施等填堵、占用、拆毁审批
4、城市建设填堵水域、废除围堤审核
5、设立水利旅游项目审批
6、节水设施的竣工验收
7、竣工验收前水利水电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的审查。
十一、县卫生健康体育委员会(共1项)
(一)行政处罚(1项)
1、不按期参加生殖健康检查的;不按规定采取补救措施、终止妊娠的;违反生育证管理规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处罚。
十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共8项)
(一)行政处罚(1项)
1、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以欺骗手段取得物业管理资质证书的处罚
(二)行政许可(1项)
1、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审批
(三)行政征收(1项)
1、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
(四)其他职权(5项)
1、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释、争议调解
2、出具建筑工程新型墙体材料使用情况监督意见书
3、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返退
4、建设领域新技术推广应用初审
5、预拌(商品)混凝土单项工程备案
十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134项)
(一)行政处罚(122项)
1.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处罚
2.虚假出资的处罚
3.公司发起人、股东抽逃出资行为的处罚
4.外国公司擅自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的处罚
5.外资企业逾期不投资的处罚
6.外资企业拒绝在中国境内设置会计账簿的处罚
7.外国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擅自设立代表机构或从事代表机构业务活动,代表机构违反规定从事营利性活动的处罚
8.外国企业以欺诈手段取得代表机构登记或者备案,常驻代表机构提交虚假年度报告,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登记证、代表证的处罚
9.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从事业务活动以外活动的处罚
10.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未依照规定提交年度报告,未按照登记名称从事业务活动,未按要求调整驻在场所的,未依照规定公告设立、变更情况,未依照规定办理有关变更、注销登记或者备案的处罚
11.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从事危害中国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等严重违法活动的处罚
12.未领取营业执照,而以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名义从事合伙业务,从事《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禁止类项目,或者未经登记从事限制类项目的处罚
13.提交虚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的处罚
14.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依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处罚
15.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名称使用不规范的处罚
16.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未依照规定办理不涉及登记事项的协议修改、分支机构及清算人成员名单备案,未依照规定办理外国合伙人《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备案的处罚
17.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清算人未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或者报送的清算报告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重大遗漏的处罚
18.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未将其营业执照正本置放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的处罚
19.转让营业执照的处罚
20.外商投资企业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未按期出资的处罚
21.外商投资企业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或者经营方式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22.擅自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或者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处罚
23.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逾期未办理工商变更或注销登记的处罚
24.被文化主管部门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逾期未办理工商变更或注销登记的处罚
25.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个体演出经纪人、个体演员严重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规定的处罚
26.娱乐场所被吊销或者撤销娱乐经营许可证逾期未办理工商变更或注销登记的处罚
27.将验收不合格的房屋交付使用的,情节严重的处罚
28.未经资格认定、登记注册擅自开展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的处罚
29.对未经批准发布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广告的处罚
30.经营假、劣种子的处罚
31.违反种子法包装、标签、数据、档案、备案规定的处罚
32.未取得《营业执照》经营种子的处罚
33.经营假农药、劣质农药的处罚
34.农资经营者不履行索证索票、进货查验、进销货台账、提供销售凭证、产品存在严重缺陷未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配合工商部门监管工作等责任和义务的处罚
35.农资交易市场开办者未履行入场经营者经营资格审查、未告知入场经营者质量责任、未建立消费者投诉处理制度、不配合工商部门监管工作等责任和义务的处罚
36.未经许可或者未登记擅自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处罚
37.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许可被取消粮食收购资格的处罚
38.陈粮出库未按规定进行质量鉴定情节严重,或者倒卖陈化粮或者不按照规定使用陈化粮的处罚
39.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的粮食库存低于规定的最低库存量或超出规定的最高库存量,情节严重并取消粮食收购资格的处罚
40.销售粮食不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粮食质量、卫生标准,短斤少两、掺杂使假、以次充好,囤积居奇、垄断或者操纵粮食价格、欺行霸市的处罚
41.获得棉花加工资格认定的企业未履行相关义务的处罚
42.棉花加工企业违法取得或者使用《资格证书》等行为的处罚
43.非法棉花加工经营行为的处罚
44.对棉花收购者或销售企业违法行为的处罚
45.棉花交易市场未按规定建立健全棉花交易规则,有效保护客户合法权益的处罚
46.经纪人或经纪执业人员未履行信息明示等义务的处罚
47.经纪人未经注册擅自开展经营活动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48.对委托人隐瞒重要事项,伪造、涂改交易文件和凭证,诱人签订合同骗取中介费,以及采取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处罚
49.受让或者租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50.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广告宣传品,违反国家有关注册商标、广告印刷管理规定的处罚
51.棉花经营者伪造、变造、冒用棉花质量凭证、标识、公证检验证书、公证检验标志,情节严重的处罚
52.棉花经营者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处罚
53.被吊销出版相关许可证,逾期未办理工商注销或变更登记的处罚
54.被吊销音像制品相关许可证,逾期未办理工商变更或注销登记的处罚
55.在集贸市场出售迷信品、违禁品、麻醉药品、毒限剧药、伪劣药品以及化学农药等禁止上市物品的处罚
56.出售反动、荒诞、诲淫诲盗的书刊、画片、照片、歌片和录音带、录像带的处罚
57.赌博、算命、测字、看相以及伤风败俗、腐朽野蛮、恐怖、摧残演员身心健康、败坏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卖艺活动的处罚
58.商品交易市场的处罚
59.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种畜禽的,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或者有其他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规行为的处罚
60.违反政策规定,不完成农副产品交售任务自行出售的、抬价抢购农副产品的、倒卖或以实物倒换各种票证、出售废旧有色金属、珠宝、玉器、金银及其制品、文物和国家规定不准上市的外货的处罚
61.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抬价抢购和转手贩卖农副产品的处罚
62.欺行霸市、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的处罚
63.违反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的处罚
64.商标代理人从业违法行为的处罚
65.商标代理组织无证经营或用欺骗手段取得登记的处罚
66.国内企业在境外发布广告,外国企业(组织)、外籍人员在境内承揽和发布广告,未委托在中国注册的具有广告经营资格的企业代理的处罚
67.发布内容违法的烟草广告的处罚
68.伪造、变造酒类广告发布证明文件的处罚
69.经营、发布内容不实或证明文件不全的酒类广告的处罚
70.违反《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发布广告的处罚
71.个人非法散发、张贴印刷品广告的处罚
72.未经登记擅自发布户外广告的处罚
73.提交虚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户外广告登记证的处罚
74.擅自改变规格或不按照核准登记的发布期限、形式、数量、内容发布户外广告的处罚
75.户外广告未按规定标明户外广告登记证号的处罚
76.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倒卖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户外广告登记证的处罚
77.广告客户未持有合法证明材料发布化妆品广告的处罚
78.广告客户对可能引起不良反应的化妆品,未在广告中注明使用方法、注意事项,或者在化妆品广告中出现禁止出现的内容的处罚
79.发布内容违法的化妆品广告的处罚
80.广告经营者承办或者代理化妆品广告,未查验证明,或未审查广告内容发布广告的处罚
81.违反河南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的处罚
82.未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者《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处罚
83.未取得许可制造、修理计量器的处罚
84.未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擅自使用许可证标志和编号制造、销售计量器具的处罚
85.违反统一代码标识制度规定的处罚
86.负有实施强制性标准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不执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经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87.企业生产的产品既未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又未制定企业产品标准作为组织生产依据的,经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制定企业产品标准的处罚
88.未按规定办理代码证申领、变更、补发、换发、年检、注销手续的组织机构,经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办理的处罚
89.伪造、涂改、出租、转让或盗用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处罚
90.委托企业未按本办法规定备案或者擅自改变备案标注方式的,被委托企业未按本办法规定备案的处罚
91.未取得计量检定人员资格,擅自在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等技术机构中从事计量检定活动的处罚
92.未取得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颁发的《锅炉制造许可证》,从事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制造的处罚
93.制造不符合有关规定或者标准的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产品,或者提供的出厂资料与实际情况不符逾期未改的处罚
94.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制造单位,采用未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审批的锅炉设计文件的;销售未取得《锅炉制造许可证》的单位制造的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的;未取得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颁发的相应资格证书,从事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装、修理和改造的;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装单位,安装无资格单位制造的锅炉的;将常压热水锅炉安装或者改造成承压锅炉的处罚
95.使用未取得《锅炉制造许可证》的单位制造的锅炉的;未按规定履行锅炉安装报批手续的;未按规定组织安装竣工验收的;未按规定办理锅炉使用登记的;未按规定对锅炉进行定期检验的;擅自超压使用锅炉的;对发生锅炉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破坏事故现场的处罚
96.应当取得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充装、检验、修理、改造、维修保养、化学清洗许可,而未取得相应许可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处罚
97.没有按照规定履行特种设备设计文件审批手续的,或者没有按照规定进行型式试验就投入制造的处罚
98.应当履行特种设备制造、安装、修理、改造安全质量监督检验程序而未按照规定履行的处罚
99.安装不符合安全质量的特种设备,或安装、修理、改造质量不符合安全质量要求,致使设备不能投入使用的处罚
100.使用单位未取得特种设备制造(组焊)许可证的;委托没有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或个人进行安装、修理、改造、维护保养、化学清洗、检验的;未经批准自行进行安装、修理、改造、检验的;未办理使用(托管)注册登记手续的;超过检验有效期或检验不合格的;气瓶及其他移动式压力容器不按规定进行充装的;未按规定进行维修保养的;未按规定办理停用、报废手续的;使用已经报废特种设备,或者非承压设备当承压设备的处罚
101.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及有关从事审查、型式试验等机构伪造检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
102.使用无相应有效证件的人员进行特种设备操作、检验等活动的处罚
103.转让资格许可证书,或给无许可资格的单位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
104.对食品摊贩销售霉变、腐败变质以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的食品的处罚
105.对食品摊贩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处罚
106.对食品摊贩使用禁止使用的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的处罚
107.对食品摊贩违反国家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处罚
108.对食品摊贩未依法向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处罚
109.对食品摊贩不符合食品经营要求的处罚
110.对食品摊贩采购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的处罚
111.对食品摊贩未配备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餐饮加工和废弃物收集设施的处罚
112.对食品摊贩向消费者提供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餐饮具的处罚
113.对食品摊贩在城市(镇)建成区内,未取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颁发的经营证明,从事食品摊贩经营活动的处罚
114.对夜市、商场(店)、超市、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未履行检查、报告义务的处罚
115.对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广告批准文件等许可证件的处罚
116.对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相关医疗器械许可证件的处罚
117.对第一类医疗器械注册、生产和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时提供虚假资料的处罚
118.对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的处罚
119.对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的处罚
120.有机产品认证标志未在认证证书限定的产品类别、范围和数量内使用的处罚
121.进口计量器具未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而销售的处罚
122.伪造、出让、出租、出借《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的处罚
(二)行政强制(2项)
1.监督管理农资市场的行政强制措施
2.封存未取得计量器具许可证而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
(三)行政检查(1项)
1.对农资市场的监督检查
(四)其他职权(9项)
1.外商投资企业董事会成员发生变化备案
2.法定代表人签字备案
3.经纪执业人员备案
4.《药品广告审查表》备案
5.特殊标志所有人变更地址备案
6.商标代理机构从事商标事宜代理业务备案
7.企业产品标准备案
8.《食品经营许可证》注销
9.设置或确定承担药品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
十四、县自然资源局(共26项)
(一)行政许可(2项)
1、征占用林地审核
2、野生动物经营许可证审批。
(二)行政处罚(5项)
1、在测绘活动中擅自采用国际坐标系统、擅自发布重要地理信息数据、擅自使用未经依法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处罚
2、编制、印刷、出版、展示、登载的地图发生错绘、漏绘、泄密的处罚
3、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擅自在我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测绘活动的处罚
4、森林防火责令补种
5、不凭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运输许可证承运、携带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处罚
(三)行政检查(8项)
1、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检查
2、测绘资质巡查
3、基础测绘成果使用情况跟踪检查
4、属于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保管和利用情况监督检查
5、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监督检查
6、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督察
7、探矿权年检
8、采矿权年检
(四)其他职权(11项)
1、涉密测绘成果销毁备案
2、国土资源数据汇交备案
3、矿山资源储量动态检测工作验收
4、建立与地理信息有关的其他系统使用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审核
5、建设项目压覆矿床审核
6、土地复垦费征收审查
7、无偿接收汇交的测绘成果副本和目录
8、测绘科学技术进步奖励
9、测量标志保护工作奖励
10、测绘成果管理工作奖励
11、永久性测量标志拆迁审批
十五、县农业农村局(4项)
(一)行政确认(2项)
1、渔业船舶证书签发
2、船员证书签发
(二)其他职权(2项)
1.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年度生产经营情况备案
2.对在生猪屠宰管理和屠宰技术研究、推广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十六、县城市管理局(共21项)
(一)行政处罚(21项)
1.擅自拆除、迁移、改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处罚
2.在城市道路设施附近堆放杂物、挖坑取土、兴建建筑物及有碍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正常维护和安全运行活动的处罚
3.擅自在城市道路照明灯杆上架设通讯线(缆)或者安置其他设施的处罚
4.私自接用路灯电源的处罚
5.偷盗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处罚
6.故意打、砸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处罚
7.不听劝阻和制止,非法占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处罚
8.在规划区内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处罚
9.在规划区内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处罚
10.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处罚
11.对在县城规划区户外公共场所进行摆摊设点无照经营的处罚
12.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张贴户外广告的处罚
13.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的处罚
14.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违反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处罚
15.城市道路大货车闯禁行的处罚
16.县城规划区内非法营运车辆的处罚
17.在县城规划区内向城市河道倾倒废弃物和垃圾的处罚
18.在县城规划区城市河道违规取土的处罚
19.在县城规划区城市河道违法建设建筑物的处罚
20.在县城规划区户外公共场所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的处罚
21.在县城规划区违法回收贩卖药品的处罚
十七、县发改委(共5项)
(一)行政检查(1项)
1、重大建设项目和政府投资项目稽察
(二)行政处罚(1项)
1、对项目招投标违法违规的处罚。
(三)行政确认(2项)
1.车辆肇事评估
2.价格行为合法性、价格水平合理性认证
(四)其他职权(1项)
1、实施全国新增千亿斤粮食项目
附件2
县政府决定承接上级的行政职权事项目录
(共计17 项)
一、县自然资源局(共计3项)
(一)行政许可(2项)
1、临时占用林地审批
2、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批准
(二)其他职权(1项)
1、补充耕地项目立项、验收
二、县农业农村局(共计4项)
(一)其他职权(4项)
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印制、登记、发放、备案
2.对农村集体财产、资产、资源和审计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3、进入地方级水生野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开展参观、旅游活动审批
4、执业兽医资格认定审核
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共计2项)
(一)行政许可(2项)
1.劳务派遣许可
2、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审批
五、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共计3项)
(一)行政确认(2项)
1.物业承接查验备案
2.业主委员会备案
(二)其他职权(1项)
1、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初审
六、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共计 5项)
(一)行政许可(2项)
1. 举办外国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在歌舞娱乐场所进行的营业性演出审批
2.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审批
(二)行政处罚(2项)
1、艺术品经营单位所经营的艺术品未标明作者、年代、尺寸、材料、保存状况和销售价格等信息,未保留交易有关的原始凭证、销售合同、台账、账簿等销售记录的处罚
2、艺术品经营单位违反艺术品鉴定、评估等经营活动规定的处罚
(三)其他职权(1项)
1、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演出经纪机构设立审批)
附件3
县政府决定新列入的行政职权事项目录
(共计441项)
一、县残联(共6项)
(一)行政确认(6项)
1、残疾人证残损换新
2、残疾人证等级变更
3、残疾人证挂失
4、残疾人证迁移
5、残疾人证注销
6、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
二、县民政局(共27项)
(一)行政许可(4项)
1、社会团体修改章程核准
2、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核准
3、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许可
4、地名命名、更名、登记审批
(二)行政处罚(5项)
1、社会团体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处罚
2、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义进行活动;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义进行活动的处罚
3、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有关国家机关认为 应当撤销登记的处罚
4、登记管理机关对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或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处罚
5、对故意损坏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处罚
(三)行政强制(2项)
1、取缔非法社会团体
2、取缔非法民办非企业单位
(四)行政给付(4项)
1、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资金的给付
2、困难群众价格补贴、燃气补贴、困难群众慰问金给付
3、老年人福利补贴
4、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五)行政检查(1项)
1、经营性公墓检查
(六)行政确认(4项)
1、临时救助对象认定
2、特困人员认定
3、孤儿认定
4、慈善组织认定
(七)其他职权(7项)
1、慈善表彰
2、慈善信托备案
3、住宅区及建筑物名称备案
4、养老机构备案
5、编辑出版地方性标准地名出版物地名的审批
6、名胜古迹、博物馆、纪念地、广场、公园、自然保护区、体育场馆等具有地名意义的名称命名、更名的审批
7、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监督管理
三、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共33项)
(一)行政许可(17项)
1、营业性演出审批
2、文艺表演团体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的审批
3、基本建设工程文物考古调查、勘探审批
4、文物保护单位安全防护工程审批
5、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审批
6、设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审批
7、有限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工程建设及验收审核
8、广播电视专用频段频率使用许可证(乙类)核发
9、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批
10、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及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修缮审批
11、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审批
12、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和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审批
13、利用文物保护单位举办大型活动审批
14、游艺娱乐场所经营单位设立审批
15、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工程建设及验收审核
16、举办外国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在歌舞娱乐场所进行的营业性演出审批
17、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审批
(二)行政强制(1项)
1、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加处罚款
(三)行政确认(2项)
1、可移动文物认定
2、不可移动文物认定
(四)其他职权(8项)
1、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抵押或改变用途备案
2、部分国产电视剧制作(乙种)审核
3、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借用馆藏文物备案
4、设立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审核
5、对营业性演出举报人的奖励
6、对在艺术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和奖励
7、对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8、对作出突出贡献的营业性演出社会义务监督员的表彰
(五)行政处罚(5项)
1、擅自开展艺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的处罚
2、艺术品经营单位所经营的艺术品未标明作者、年代、尺寸、材料、保存状况和销售价格等信息,未保留交易有关的原始凭证、销售合同、台账、账簿等销售记录的处罚
3、博物馆取得来源不明或者来源不合法的藏品,或者陈列展览的主题、内容造成恶劣影响的处罚
4、博物馆从事非文物藏品的商业经营活动,或者从事其他商业经营活动违反办馆宗旨、损害观众利益的处罚
5、艺术品经营单位违反艺术品鉴定、评估等经营活动规定的处罚
四、县委统战部(共3项)
(一)行政处罚(3项)
1、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清真食品信誉标牌逾期不参加年审的处罚
2、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或者干扰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正常的宗教活动的处罚
3、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宣扬、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或者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和恐怖活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侵犯公私财产等违法活动的处罚
五、县教育局(共11项)
(一)行政许可(2项)
1、校车使用许可
2、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自行实施义务教育审批
(二)行政处罚(1项)
1、对持有教师资格证者的监管
(三)行政检查(3项)
1、民办初中、小学、幼儿园办学许可证年度检查
2、对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监管
3、对单位或个人遵守《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的监管
(四)行政确认(1项)
1、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评估的确认
(五)其他职权(4项)
1、对学生申诉的处理
2、对教师申诉的处理
3、对考试行为的监管
4、对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管
六、县交通运输局(共49项)
(一)行政许可(31项)
1、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2、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许可
3、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许可
4、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的许可
5、船舶进入或穿越禁航区审批
6、建设港口设施使用非深水岸线审批
7、水运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8、港口经营许可(申请从事港口理货除外)
9、港口采掘、爆破施工作业许可
10、新建、改建、扩建从事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的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11、水上水下活动许可(通航水域岸线安全使用)
12、水上水下活动许可(内河载运或拖带超限物体)
13、水上水下活动许可(勘探、采掘、爆破)
14、水上水下活动许可(航道建设,航道、码头前沿水域疏浚)
15、水上水下活动许可(构筑、设置、维修、拆除水上水下构筑物或者设施)
16、水上水下活动许可(架设桥梁索道)
17、水上水下活动许可(设置系船浮筒、浮趸、缆桩等设施)
18、水上水下活动许可(大型群众性活动、体育比赛)
19、水上水下活动许可(铺设、检修、拆除水上水下电缆或者管道)
20、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21、内河通航水域载运或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物体许可
22、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
23、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审批
24、在公路增设或改造平面交叉道口审批
25、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许可
26、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27、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
28、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
29、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
30、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许可
31、县内客运业户开业、增项经营许可
(二)行政强制(2项)
1、扣押无证经营以及在限期内拒不到指定地点接受调查处理的车辆
2、扣留违法超限运输车辆
(三)行政检查(1项)
1、对道路运输市场的监督检查
(四)行政确认(5项)
1、营运车辆道路运输证配发
2、巡游出租汽车运输证核发
3、确认特定时段开行包车或者加班车资质
4、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核发
5、客运站站级核定
(五)其他职权(10项)
1、内河通航水域安全作业备案
2、通航水域禁航区、交通管制区、锚地和安全作业区划定
3、航行警(通)告发布
4、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中初评为AAA级运输企业的核定
5、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
6、出租汽车驾驶员继续教育的备案
7、对道路运输车辆安装卫星定位装置及接入系统平台的情况进行审核;定期对道路运输企业动态监控工作的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8、道路运输出租车企业信誉核定
9、对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先进事迹的表彰和奖励
10、裁决客运经营者发车时间安排纠纷
七、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共17项)
(一)行政检查(9项)
1.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行政检查
2.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特定业务的行政检查
3.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情况的行政检查
4.对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违规行为的行政检查
5.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项目)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违规行为的行政检查
6.对企业实行不定时作工时制和综合计算工作制情况的行政检查
7.对企业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情况的行政检查
8.对职业培训补贴资金使用情况的行政检查
9.对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活动的行政检查
(二)行政处罚(8项)
1. 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行政处罚
2.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特定业务的行政处罚
3.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行政处罚
4.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情况的行政处罚
5.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项目)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
6.对企业违法实行不定时作工时制和综合计算工作制情况的行政处罚
7.对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行政处罚
8.对违规取得劳务派遣许可行为的行政处罚
八、县财政局(共17项)
(一)行政许可(1项)
1、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
(二)行政处罚(1项)
1、代理记账机构采取欺骗手段获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在经营期间未保持设立条件的处罚
(三)行政检查(1项)
1、代理记账机构监督检查
(四)其他职权(14项)
1、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管理
2、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
3、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纠纷调处
4、企业国有资产无偿划转
5、制定或批准国有独资企业的公司章程
6、县属国有企业改制方案的报批
7、出资企业股东(大)会提案审核
8、财政局(国资办)履行出资人职责和资产监督职责企业的清产核资结果审批
9、国有金融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备案
10、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处理
11、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处理
12、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处理
13、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行为的处理
14、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处理
九、县水利局(共18项)
(一)行政许可(15项)
1.利用堤顶、戗台兼做公路审批
2.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审批
4.洪水影响评价审批(在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的工程建设方案)
5.洪水影响评价审批(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
6.洪水影响评价审批(水工程规划同意书)
7.洪水影响评价审批(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
8.取水许可新办
9.取水许可变更
10.取水许可延续
11.坝顶兼做公路审批
12.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渔塘许可
13.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项目审批
14.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不含河道采砂)审批
15.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二)行政确认(1项)
1.水利工程质量等级核定
(三)其他职权(2项)
1.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报备
2.水利项目重大设计变更
十、县卫生健康体育委员会(共54项)
(一)行政许可(25项)
1、护士执业注册
2、护士执业注册(变更)
3、护士执业注册(重新注册)
4、护士执业注册(延续)
5、护士执业注册(注销)
6、母婴保健服务人员(助产技术、结扎、终止妊娠手术)资格认定
7、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助产技术、结扎、终止妊娠手术)机构执业许可
8、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
9、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
10、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馆)设施审批
11、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变更)
12、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延续)
13、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变更)
14、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变更)
15、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延续)
16、医疗机构设置及执业登记(中医、中西医结合医院)
17、医疗机构执业登记(中医、中西医结合医院)(变更)
18、医疗机构执业登记(中医、中西医结合医院)(注销)
19、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变更)
20、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注销)
21、医师执业注册(变更)
22、医师执业注册(多机构备案)
23、医师执业注册(离职备案)
24、医师执业注册(注销)
25、乡村医生执业(再注册)
(二)行政给付(2项)
1、血吸虫病病人医疗费减
2、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免费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三)行政确认(6项)
1、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县级)
2、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接种单位)的确认
3、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审批
4、对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和产前诊断结果有异议的医学技术鉴定
5、对传染病病人尸体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尸体进行解剖查验的批准
6、三级运动员认定
(四)其他职权(21项)
1、全民健身设施拆迁或者改变用途批准
2、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登记审查
3、中医诊所备案
4、职业病防治奖励
5、无偿献血奖励、先进表彰
6、对在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7、对在预防接种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接种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给予奖励
8、对在血吸虫病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9、对在艾滋病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10、对在继承和发展中医药事业、中医医疗工作等中做出显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奖励表彰
11、对在精神卫生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12、对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中做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13、对在母婴保健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在母婴保健科学研究中取得显著成果的组织和个人的奖励
14、对在学校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表彰奖励
15、对在传染病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16、对医师的表彰奖励
17、对做出突出贡献护士的表彰奖励
18、中医药工作奖励
19、两非”案件举报奖励
20、医疗机构名称裁定
21、老年人优待证
十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共7项)
(一)行政许可(1项)
1、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广告发布登记
(二)行政处罚(6项)
1.对不符合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要求的处罚
2.对生产企业生产化妆品所需的原料(辅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容器或包装材料)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对违反化妆品生产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对违反化妆品检验合格出厂规定、对违反化妆品标签规定的处罚
3.对经营企业销售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化妆品的处罚
4.对经营企业销售无质量合格标记的化妆品、对销售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特化妆品、对销售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处罚
5.对生产企业和经营单位抽检样品,索取与卫生监督有关的安全性资料,拒绝、隐瞒和提供假材料的处罚
6.对生产企业转让、伪造、倒卖《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处罚
十二、县自然资源局(共50项)
(一)行政许可(21项)
1、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项目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审核;
2、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许可;
3、临时占用草原、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审批;
4、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活动审批;
5、草原防火期内在草原上进行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审批;
6、进入草原防火管制区车辆的草原防火通行证审批;
7、森林高火险期内,进入森林高火险区的活动审批;
8、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审批;
9、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设立、调整审批;
10、在林业部门管理的地方级自然保护区建立机构和修筑设施审批;
11、建立无植物检疫对象的种苗繁育基地、母树林基地审核;
12、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
13、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狩猎证核发;
14、草原防火期内因生产活动需要在草原上野外用火审批。
15、划拨或出让国有建设用地改变用途审核
16、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审核
17、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审核
18、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企业用地审核
19、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审核
20、临时用地审批
2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后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批准
(二)行政处罚(5项)
1、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行为的处罚;
2、品种测试、试验和种子质量检验机构伪造测试、试验、检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
3、侵犯植物新品种权行为的处罚;
4、假冒授权品种的处罚;
5、未根据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计划使用林木良种的处罚
(三)行政确认(2项)
1、林木种子采种林确定
2、建设工程验线
(四)行政检查(9项)
1、对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的行政检查
2、对地质勘查活动的行政检查
3、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情况的行政检查
4、对地质灾害防治资质单位的行政检查
5、对开展全国地图工作企事业单位、法人和个人的行政检查
6、对地理信息安全的行政检查
7、对涉密基础测绘成果使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政检查
8、对县级植树造林完成情况进行检查;
9、负责退耕还林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五)行政征收(1项)
1、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
(六)其他职权(12项)
1、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为协议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审核
2、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
3、土地开垦区内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从事生产审查
4、采矿许可证补发
5、采矿权抵押备案
6、查询
7、换证
8、补证
9、土地调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奖励
10、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奖励
11、对勘查、开发、保护矿产资源和进行科学技术研究的奖励
12、古生物化石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奖励
十三、县农业农村局(共67项)
(一)行政许可(23项)
1、农药经营许可证变更
2、农药经营许可证延续
3、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初审
4、渔港内易燃、易爆、有毒等危害品装卸审批
5、在渔港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种设施、或者进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审批
6、水产苗种产地检疫
7、渔业普通船员证核发
8、渔业职务船员证核发
9、渔业船舶登记
10、渔港水域渔业船舶水上拆解活动审批
11、采集、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农业类)审批
12、农业植物及其产品调运检疫及植物检疫证书签发
13、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初审(母种、原种)
14、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栽培种)
15、国家保护水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审核
16、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猎捕审核
17、国家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经营利用审核
18、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
19、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产品经营利用许可
20、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农业类)审核
21、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证初审
22、渔业捕捞许可审批
23、使用低于国家或地方规定标准的农作物种子审批
(二)行政处罚(28项)
1、渔业船舶未经检验
2、未取得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擅自下水作业的
3、按照规定应当报废的渔业船舶继续作业的处罚
4、渔业船舶应当申报营运检验或者临时检验而不申报的处罚
5、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制造、改造、维修渔业船舶的、擅自拆除渔业船舶上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的、擅自改变渔业船舶的吨位、载重线、主机功率、人员定额和适航区域的处罚
6、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的工作人员未经考核合格从事渔业船舶检验工作的处罚
7、品种测试、试验和种子质量检验机构伪造测试、试验、检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
8、未经许可进出口种子的处罚;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境内销售的处罚;从境外引进农作物或者林木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作为种子在境内销售的处罚;进出口假、劣种子或者属于国家规定不得进出口种子的处罚
9、侵占、破坏种质资源,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处罚
10、种子生产基地进行检疫性有害生物接种试验的处罚
11、拒绝阻挠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罚
12、转基因植物种子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规定制作、保存生产、经营档案的处罚
13、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继续生产农药的处罚
14、假冒、伪造、转让或者买卖农业转基因生物的有关证明文书的处罚
15、委托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受托人加工、分装农药,或者委托加工分装假农药、劣质农药的处罚
16、违反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规定的处罚
17、农药生产企业不执行原材料进货、农药出厂销售记录制度,或者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的处罚
18、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农药经营者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继续经营农药的处罚
19、境外企业直接在中国销售农药的处罚
20、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不执行农药使用记录制度的处罚
21、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或者被吊销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22、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招用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或者被吊销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的人员从事农药生产、经营活动的处罚
23、生产、经营的农药造成农药使用者人身、财产损害的处罚
24、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的处罚
25、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产品销售企业销售的农产品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处罚
26、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产品销售企业销售的农产品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处罚
27、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处罚
28、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处罚
(三)行政确认(4项)
1、家庭承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2、实行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经营权证
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
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换发、补发
(四)行政检查(2项)
1、农民负担监督检查
2、渔业船舶检验
(五)行政强制(2项)
1、封存或者扣押与案件有关的植物品种的繁育材料,封存与案件有关的合同、账册及有关的文件
2、在紧急情况下,封存、扣押非法研究、实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口的农业转基因生物
(六)其他职权(8项)
1、国内植物检疫备案
2、无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种苗繁育基地、母树林基地审核
3、种子经营者设立分支机构
4、受委托生产种子
5、受委托代销种子
6、经营不分装种子备案审批受理
7、产地检疫
8、执业兽医注册、执业助理兽医师备案
十四、县城市管理局(45项)
(一)行政许可(12项)
1.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
2.城镇燃气经营许可
3.依附城市道路、桥梁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许可
4.瓶装燃气供应站经营许可
5.城镇燃气设施改动许可
6.建筑垃圾排放许可
7.关闭、闲置、拆除城市环卫设施许可
8.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
9.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包括经过城市桥梁)审批
10.停止供水(气)、改(迁、拆)公共供水的审批
11.迁移古树名木审批
12.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
(二)行政处罚(29项)
1.擅自拆除、迁移、改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处罚
2.在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距离内,擅自植树、挖坑取土或者设置其他物体,或者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物或者具有腐蚀性的废渣、废液的处罚
3.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的处罚
4.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的处罚
5.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架设线缆、安置其它设施或者接用电源的处罚
6.其他可能影响城市照明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的处罚
7.在城市景观照明中有过度照明等超能耗标准行为的处罚
8.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应当履行责任的处罚
9.建筑物、构筑物的容貌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10.老城区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上空新建架空管线设施的处罚
11.擅自占用城市道路、人行过街天桥以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举办大型活动的,以及超出门窗、外墙进行店外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堆放物品的处罚
12.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其他公共区域设置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泊位的,或者使用地锁、石墩、栅栏等障碍物占用公共停车泊位的处罚
13.占用城市道路两侧的公共区域从事经营性车辆维修、清洗,或者不按规定排放污水、污泥、油污的处罚
14.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影响市容行为的处罚
15.户外广告、牌匾、标识污损或者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的设施未及时维修、更新、清洗的,或者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设施未立即修复、拆除的处罚
16.在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从事乞讨、卖艺、棋牌娱乐等影响市容的活动;禁止在城市水域游泳的处罚
17.不按照规定开闭夜景照明和路灯照明设施的,或者夜景照明和路灯照明设施损坏、断亮不及时维修、更换的处罚
18.损坏或者擅自关闭、闲置、拆除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的;擅自关闭、闲置、拆除生活垃圾处置设施的处罚
19.不按规定的地点堆放装饰、装修产生的建筑垃圾和废旧家具、电器等大件垃圾的处罚
20.将餐厨垃圾排入下水道或者混入其他生活垃圾投放的处罚
21.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的处罚
22.在城市道路上运输砂石、渣土、土方、水泥、垃圾、泔水、粪便等散装或者流体物料的车辆,不采取密封、覆盖、清洗、包扎等措施,不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行驶,泄漏、遗撒的处罚
23.经批准临时占用公共场所举办大型活动,未按照规定设置、拆除垃圾收集设施和移动式厕所;产生的垃圾等废弃物未及时清除的处罚
24.建设施工现场的施工单位的处罚
25.影响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的处罚
26.以拒绝进入现场等方式拒不接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27.对施工单位擅自超越资质证书许可范围承包工程的处罚
28.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处罚
29.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或者建筑物拆除施工等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处罚
(三)行政征收(2项)
1.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
2.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费征收
(四)行政检查(1项)
1.对城市照明设施和城市景观照明能耗等情况的监督
检查
(五)行政确认(1项)
1.建立古树名木档案和标记
十五、县发改委(共7项)
(一)行政许可(2项)
1、企业投资风电站项目核准
2、非燃煤、燃气、农林生物质、垃圾热电项目核准
(二)行政处罚(1项)
1、对石油天然气管道企业违规行为的处罚;
(三)行政检查(1项)
1、节能检查
(四)其他职权(3项)
1、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控制
2、企业技术中心审核(批)
3、工程研究中心(实验室)审核。
十六、县公安局(共30项)
(一)行政处罚(26项)
1、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有效身份证件的;未按规定记录上网信息、未按规定保存上网消费者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擅自修改、删除上网消费者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处罚。
2、上网服务经营单位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注册事项、终止经营手续、备案的处罚。
3、未采取国际联网安全技术保护措施的;未对网络用户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的处罚。
4、未按规定提供安全保护管理相关信息、资料、数据文件、未依法审核网络发布信息内容的;未依法登记网络信息委托发布单位和个人信息的;未建立电子公告系统的用户登记、信息管理制度的处罚.
5、未按规定删除网络地址、目录的;未按规定关闭网络服务器的;未建立公用账号使用登记制度的;违法转借、转让用户账号的处罚。
6、阻碍消防车、消防艇执行任务的处罚;
7、保安从业单位未经许可从事保安服务、保安培训的处罚
8、保安从业单位未经审核变更保安服务公司法人代表的处罚
9、保安从业单位未按规定进行自招保安员备案或者撤销备案的处罚
10、保安从业单位超范围开展保安服务的处罚
11、保安从业单位违反规定条件招用保安员的处罚
12、保安从业单位未按规定核查保安服务合法性的处罚
13、保安从业单位未报告违法保安服务要求的处罚
14、保安从业单位未按规定签订、留存保安服务合同的处罚
15、保安从业单位未按规定留存保安服务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处罚
16、保安从业单位使用监控设备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处罚
17、保安从业单位删改、扩散保安服务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处罚
18、保安从业单位指使、纵容保安员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罚
19、保安从业单位疏于管理导致发生保安员违法犯罪案件的处罚
20、保安员扣押、没收他人证件、财物的处罚
21、保安员参与追索债务的处罚
22、保安员采用暴力、以暴力相威胁处置纠纷的处罚
23、保安员删改、扩散保安服务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处罚
24、保安员泄露保密信息的处罚
25、保安培训机构未按规定进行保安员培训的处罚
26、保安从业单位泄露保密信息的处罚
(二)行政确认(1项)
1、居民身份证登记。
(三)其他职权(3项)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事项变更登记
2、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备案
3、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
附件4
县政府决定调整的行政职权事项目录
(共计23项)
一、县民政局(共4项)
1、城乡低保认定(由行政给付调整为行政确认)
2、对社会团体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社会团体登记的处理。(由其他职权调整为行政处罚)
3、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社会团体登记的处理。(由其他职权调整为行政处罚)
4、殡仪馆、火葬场建设和新建扩建公墓审核(由其他职权调整为行政许可)
二、县商务局(共2项)
1、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备案登记(由行政确认调整为其他职权)
2、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由行政确认调整为其他职权)
三、县水利局(共1项)
1、水利工程质量等级核定(由其他职权调整为行政确认)
四、县人社局(共7项)
1.工伤保险预防费使用计划审核(调整为政府内部管理事项)
2.统筹职业康复费用使用审核(调整为政府内部管理事项)
3.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核准、认定备案(调整为政府内部管理事项)
4.事业单位年度考核(调整为政府内部管理事项)
5.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调整为政府内部管理事项)
6.县社会保险新增参保、中断缴费关系转移(其中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新增参保、中断缴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调整为政府内部事项)
7.失业人员登记、确认、失业保险待遇核定与工伤保险待遇核定两项整合(整合后项目名称为“参保人员社会保险待遇核定”,职权类别为“其他职权”)
五、县自然资源局(共4项)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由其他职权调整为行政许可,并更名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审批”)
2、涉密基础测绘成果资料提供与利用审批(由其他职权调整为行政许可,并更名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审批”)
3、国有建设用地的收回(由行政征收调整为其他职权,并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审批”合并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
4、储量核实报告备案(由其他职权调整为行政确认,并更名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
六、县农业农村局(共1项)
1、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调运检疫(由其他职权调整为行政许可,更名为“农业植物及其产品调运检疫及植物检疫证书签发”)
七、县发改委(共4项)
1、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由其他职权调整为行政许可)
2、用能单位节能监察(由行政检查调整为其他职权)
3、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监测(由行政检查调整为其他职权)
4、民办学历教育收费(由行政确认调整为其它职权,并更名为“社会力量办学收费标准审批”)
附件5
县政府决定更名的行政职权事项目录
(共计29项)
一、县公安局(共1项)
(一)行政处罚(1项)
1、阻碍消防救援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罚(更名前为阻碍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罚)
二、县民政局(共7项)
(一)行政给付(5项)
1、临时救助金给付(更名前为困难群众临时救助)
2、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更名前为农村五保的供养)
3、特殊救济对象补助金给付(更名前为六十年代精减退职老职工救济)
4、对孤儿基本生活保障金的给付(更名前为孤儿救助)
5、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更名前为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
(二)行政确认(2项)
1、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更名前为行政给付类城乡低保认定)
2、撤销婚姻登记(更名前为婚姻关系的撤销)
三、县应急管理局(共3项)
(一)行政检查(1项)
1、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执业等情况监督检查(更名前为对安全生产评价、检测检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等情况监督检查)
(二)行政处罚(2项)
1、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处罚(更名前为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处罚)
2、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消防救援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处罚(更名前为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处罚)
四、县委统战部(共6项)
(一)行政处罚(6项)
1、商场、商店经批准经销清真食品时,未固定专柜,未悬挂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清真食品信誉标牌,没有少数民族职工专人管理经营,清真食品与非清真食品混放的处罚(更名前为清真食品与非清真食品混放和经销清真食品没由少数民族职工专人管理经营的处罚)
2、大型宗教活动过程中发生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况的,主办的宗教团体、寺观教堂负有责任的;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处罚(更名前为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处罚)
3、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的;宗教活动场所违反规定,未建立有关管理制度或者管理制度不符合要求的;宗教活动场所违反规定,将用于宗教活动的房屋、构筑物及其附属的宗教教职人员生活用房转让、抵押或者作为实物投资的;宗教活动场所内发生重大事故、重大事件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违反规定,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的;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拒不接受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处罚(更名前为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违反国家有关财务、会计、资产、税收管理规定的处罚)
4、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活动场所已被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仍然进行宗教活动的;非宗教团体、非宗教活动场所、非指定的临时活动地点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赠的处罚(更名前为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动场所、非指定的临时活动地点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赠的处罚)
5、违反规定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投资、承包经营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处罚(更名前为违反规定修建大型露天造像的处罚)
6、宗教教职人员宣扬、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和进行恐怖活动或者参与相关活动的;受境外势力支配,擅自接受境外宗教团体或者机构委任教职,以及其他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的;组织、主持未经批准的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举行的宗教活动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的处罚(更名前为违反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的处罚)
五、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共3项)
(一)其他职权(3项)
1、就业创业证办理(更名前为就业失业登记证办理)
2、工伤保险费费率核定(更名前为工伤保险费费率审定)
3、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人员培训及考核认定(更名前为工勤技能岗位人员培训考核认定)
六、县交通运输局(共2项)
(一)行政许可(2项)
1、更新砍伐公路用地树木许可(更名前为公路用地上的林木更新砍伐许可)
2、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更名前为道路客运经营许可)
七、县财政局(共3项)
(一)其他职权(3项)
1、县直行政事业单位所属企业国有资产清产核资结果认定(更名前为县直行政事业单位所属企业国有资产清查结果及清产核资结果认定)
2、县乡行政事业单位所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和备案(更名前为县直行政事业单位所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认定和备案)
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更名前为供应商投诉处理)
八、县自然资源局(共2项)
(一)其他职权(2项)
1、乙、丙、丁级测绘资质认定初审(更名前为乙、丙、丁级测绘资质认定)
2、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更名前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批准)
九、县农业农村局(共1项)
(一)其他职权(1项)
1、产地检疫(更名前为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产地检疫)
十、县发改委(共1项)
(一)其他职权(1项)
1、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收费标准审核及行政事业性收费审定(更名前为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收费标准审核)
附件6
县政府决定拆分的行政职权事项目录
(共计12项)
一、县交通局(共1项)
(一)行政许可(1项)
1、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拆分为: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
二、县财政局(共1项)
(一)行政检查(1项)
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的设立、执业、变更、终止情况监督检查拆分为:会计师事务所的设立、执业、变更、终止情况监督检查、资产评估机构行业监督检查
三、县自然资源局(共8项)
(一)行政许可(7项)
1、采矿许可拆分:划定矿区范围;采矿权新立登记;采矿权延续登记;采矿权注销登记;采矿权扩大矿区范围变更登记;采矿权缩小矿区范围变更登记;采矿权开采主矿种变更登记;采矿权开采方式变更;采矿权人名称变更登记;采矿权转让变更登记
2、矿产资源储量登记拆分为: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残留矿产资源储量登记
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应审核(公开出让、协议出让、划拨、租赁审批)”拆分为: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审核;协议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审核;租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审核
4、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拆分为: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延期;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变更;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注销
5、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拆分为:村民住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企业、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6、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拆分为:划拨类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出让类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出让地转让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协助执行过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延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注销
7、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拆分为:建筑类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市政类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交通类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延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注销。
(二)行政确认(1项)
1、不动产登记拆分为103项
四、县发改委(共2项)
(一)行政处罚(2项)
1、节能监察行政处罚拆分为: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或者将该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处罚;对生产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情节严重,经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没有达到治理要求的处罚;对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处罚;对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且逾期不改正的处罚;对重点用能单位未按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且逾期不改正的处罚;对重点用能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节能管理部门提出的书面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处罚;对重点用能单位未按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且拒不改正的处罚;对被监察单位拒不提供相关资料、样品或者伪造、篡改、隐匿、销毁有关资料和样品,且逾期不改正的处罚;对被监督检查单位防碍节能监督检查的处罚;对重点用能单位不按要求开展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和能耗在线工作,且逾期不改正的或者没有达到整改要求的处罚
2、对违反电力法规行为的处罚拆分为:对危及电力设施安全和未经批准在电力设施保护区作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对供电企业及受委托单位、物业小区无故停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对涂改、移动、拆除或者毁损架空线路安全警示标志和危害架空线路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对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竹子等高杆植物;烧窑、烧荒;垂钓;燃放烟花爆竹禁止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对在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线、损坏计量装置及任何方式窃电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对传授窃电方法、制造、销售使用窃电装置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附件7
县政府决定整合的行政职权事项目录
(共计29项)
一、县公安局(共10项)
(一)行政处罚(10项)
1、将“殴打他人的处罚”和“故意伤害他人的身体的处罚” 两项合并成 “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罚”
2、将“盗窃的处罚”、“诈骗的处罚”、“哄抢的处罚”、“抢夺的处罚”、“敲诈勒索的处罚”、“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罚”六项合并成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罚”
3、“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的处罚”和“刊载民族歧视、侮辱内容的处罚” 两项合并成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或者在出版物、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刊载民族歧视、侮辱内容的处罚”
二、县民政局(共6项)
行政许可(2项)
1、建设殡仪馆、火葬场、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经营性公墓、农村公益性墓地审批(农村公益性墓地、殡仪服务站、骨灰堂审批与殡仪馆、火葬场建设和新建扩建公墓审核合并更名)
行政确认(4项)
1、内地居民婚姻登记(结婚登记、离婚登记合并更名)
2、居住在中国内地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登记、解除收养关系登记(收养关系的登记、收养关系的解除合并更名)
三、县人社局(共4项)
(一)其他职权(4项)
1、失业人员登记、确认、失业保险待遇核定与工伤保险待遇核定整合为“参保人员社会保险待遇核定”
2、职业资格及部分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核准审验办理和职业资格及部分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资格审查整合为“职业资格证书及部分专业技术资格核准”
四、县自然资源局(共2项)
(一)行政处罚(2项)
1、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罚与未取得狩猎证或者未按狩猎证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罚整合为: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未取得特许猎捕证、未按照猎捕证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罚
五、县发改委(共7项)
(一)行政确认(7项)
1、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涉案纪检监察案件财物价格认定、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火灾损失财物价格认定整合为“价格认定”
2、公办幼儿园收费确认、城市出租车价格确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确认整合为“省定授权定价目录事项审批”
附件8
保留的县政府部门(单位)行政职权目录
(共计3642项)
一、县委办公室(县档案局)(共9项)
(一)行政检查(6项)
1.对各级各类档案馆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赠送、交换、出卖国家所有档案的复制件行为的监督检查
2.对企业事业组织或个人擅自出卖蒙昧无知转让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行为的行政检查
3.对企业事业组织或者个人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或外国组织行为的行政检查
4.对个人利用档案馆档案时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行政检查
5.对个人利用档案馆档案时擅自抄录、公布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行政检查
6.对个人利用档案馆档案时涂改、伪造档案的行政检查
(二)其他职权(3项)
1.对在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或者向国家捐赠重要、珍贵档案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或者奖励
2.对重点建设项目(工程)档案的验收
3.对国有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的审查
二、县委宣传部(共54项)
(一)行政许可(4项)
1、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企业设立、兼营、变更或兼并、合并、分立审批。
2、一次性内部资料准印证核发。
3、单位内部设立印刷厂登记。
4、从事出版物出租业务备案。
(二)行政处罚(47项)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处罚
2、未经批准擅自编印内部资料的;编印含有禁止内容的内部资料的;违反规定编印、发送内部资料的处罚
3、委托非出版物印刷企业印刷内部资料或者未按照《准印证》核准的项目印制的;未按照规定送交样本的;违反其他规定的处罚
4、未取得《准印证》,编印具有内部资料形式,但不符合内部资料内容或发送要求的印刷品,经鉴定为非法出版物的处罚
5、印刷业经营者印刷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内容的内部资料的;非出版物印刷企业印刷内部资料的处罚
6、出版物印刷企业未按本规定承印内部资料的处罚
7、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处罚
8、出版、进口含有禁止内容的出版物的;明知或者应知出版物含有禁止内容而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明知或者应知他人出版含有禁止内容的出版物而向其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版面,或者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的的处罚
9、进口、印刷或者复制、发行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禁止进口的出版物 ;印刷或者复制走私的境外出版物;发行进口出版物未从规定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货的处罚
10、出版单位委托未取得出版物印刷或者复制许可的单位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取得印刷或者复制许可而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接受非出版单位和个人的委托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履行法定手续印刷或者复制境外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的境外出版物没有全部运输出境的;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印刷或者复制、发行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出版物;出版、印刷、发行单位出版、印刷、发行未经依法审定的中学小学教科书,或者非依照本条例规定确定的单位从事中学小学教科书的出版、发行业务的处罚
11、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版面,或者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的处罚
12、出版单位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者其主管机关、业务范围,合并或者分立,出版新的报纸、期刊,或者报纸、期刊改变名称,以及出版单位变更其他事项,未依照规定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变更登记手续;出版单位未将其年度出版计划和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备案;出版单位未依照规定送交出版物的样本;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依照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未将其进口的出版物目录备案;出版单位擅自中止出版活动超过180日;出版物发行单位、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未依照规定办理变更审批手续;出版物质量不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的处罚
13、擅自举办境外出版物展览的处罚
14、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处罚
15、发行其他非法出版物和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明令禁止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出版物的处罚
16、出版单位未能提供近两年的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超出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张贴和散发有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或者有欺诈性文字的征订单、广告和宣传画;擅自更改出版物版权页;《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未在经营场所明显处张挂或未在网页醒目位置公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登载的有关信息或链接标识;出售、出借、出租、转让或擅自涂改、变造《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公开宣传、陈列、展示、征订、销售或者面向社会公众发送规定应由内部发行的出版物的;委托无出版物批发、零售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出版物或者代理出版物销售业务的;未从依法取得出版物批发、零售资质的出版发行单位进货的;提供出版物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未按本规定履行有关审查及管理责任的;应按本规定进行备案而未备案的;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核验的处罚
17、征订、储存、运输、邮寄、投递、散发、附送违禁出版物、非法出版物、侵犯他人著作权或者专有出版权的出版物、出版行政部门明令禁止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出版物的处罚
18、发行未经依法审定的中小学教科书的;不具备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资质的单位从事中小学教科书发行活动的;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确定的单位从事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中小学教科书发行活动的处罚
19、擅自调换已选定的中小学教科书的;擅自征订、搭售教学用书目录以外的出版物的;擅自将中小学教科书发行任务向他人转让和分包的;涂改、倒卖、出租、出借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资质证书的;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中小学教科书发行任务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费用的;未按规定做好中小学教科书的调剂、添货、零售和售后服务的;未按规定报告中小学教科书发行情况的;出版单位向不具备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资质的单位供应中小学教科书的;出版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向依法确定的中小学教科书发行企业足量供货的;在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过程中出现重大失误,或者存在其他干扰中小学教科书发行活动行为的处罚
20、未取得出版行政部门的许可,擅自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或者擅自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未按规定办理手续;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印刷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21、印刷业经营者印刷明知或者应知含有违禁印刷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的或者印刷国家明令禁止出版的出版物或者非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的处罚
22、没有建立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在印刷经营活动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没有及时向公安部门或者出版行政部门报告;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等主要登记事项,或者终止印刷经营活动,不向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未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的处罚
23、单位内部设立印刷厂(所)违反《印刷业管理条例》的规定,没有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保密工作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的处罚
24、接受他人委托印刷出版物,未按规定验证印刷委托书、有关证明或者准印证,或者未将印刷委托书报出版行政部门备案;假冒或者盗用他人名义,印刷出版物;盗印他人出版物;非法加印或者销售受委托印刷的出版物; 征订、销售出版物;擅自将出版单位委托印刷的出版物纸型及印刷底片等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未经批准,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出版物,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出版物全部运输出境的处罚
25、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未按规定验证、核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注册商标图样或者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接受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印刷品,未按规定验证委托印刷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个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接受广告经营者的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未验证广告经营资格证明;盗印他人包装装潢印刷品;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未按规定向出版行政部门备案,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全部运输出境的处罚
26、接受委托印刷其他印刷品,未依照规定验证有关证明;擅自将接受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再委托他人印刷;将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的纸型及印刷底片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伪造、变造学位证书、学历证书等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公文、证件,或者盗印他人的其他印刷品;非法加印或者销售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其他印刷品未依照规定向出版行政部门备案,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其他印刷品全部运输出境的;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个人超范围经营的处罚
27、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擅自留存委托印刷的包装装潢印刷品的成品、半成品、废品和印板、纸型、印刷底片、原稿;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擅自保留其他印刷品的样本、样张,或者在所保留的样本、样张上未加盖“样本”、“样张”戳记的处罚
28、擅自设立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或者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 单位内部设立的印刷厂(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手续,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处罚
29、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印刷企业没有验证主管部门的证明的,或者再委托他人印刷上述印刷品的;印刷业经营者伪造、变造学位证书、学历证书等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公文、证件的处罚
30、擅自设立音像制品出版、进口单位,擅自从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业务或者进口、批发、零售经营活动,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处罚
31、出版含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制作、复制、批发、零售、出租、放映明知或者应知含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的处罚
32、 音像出版单位向其他单位、个人出租、出借、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本单位的名称,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单位的版号的;音像出版单位委托未取得《音像制品制作许可证》的单位制作音像制品,或者委托未取得《音像制品复制许可证》的单位复制音像制品的;音像出版单位出版未经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批准擅自进口的音像制品的;
音像制作单位、音像复制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音像出版单位的委托书、有关证明的;音像复制单位擅自复制他人的音像制品,或者接受非音像出版单位、个人的委托复制经营性的音像制品,或者自行复制音像制品的处罚
33、音像出版单位未将其年度出版计划和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报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批发、零售、出租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业务范围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审批、备案手续的;音像出版单位未在其出版的音像制品及其包装的明显位置标明本条例规定的内容的;音像出版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送交样本的;音像复制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的;从事光盘复制的音像复制单位复制光盘,使用未蚀刻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激光数码储存片来源识别码的注塑模具的处罚
34、批发、零售、出租、放映非音像出版单位出版的音像制品 ;批发、零售、出租或者放映未经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进口的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放映供研究、教学参考或者用于展览、展示的进口音像制品
35、其他出版单位配合本版出版物出版音像制品,其名称与本版出版物不一致或者单独定价销售的;音像出版单位及其他委托复制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内容、期限留存备查资料的;委托复制非卖品的单位销售或变相销售非卖品或者以非卖品收取费用的;委托复制非卖品的单位未在非卖品包装和盘带显著位置注明非卖品编号的处罚
36、假借新闻机构或者假冒新闻记者进行新闻采访活动;新闻记者使用新闻记者证从事新闻采访活动,编发虚假报道 ;转借、涂改新闻记者证或者利用职务便利从事不当活动的;未在离岗前交回新闻记者证的处罚
37、擅自制作、仿制、发放、销售新闻记者证或者擅自制作、发放、销售采访证件的;提交虚假申报材料的;未严格审核采编人员资格或者擅自扩大发证范围的;新闻机构内未持有新闻记者证的人员从事新闻采访活动的;未及时注销新闻记者证的;未及时办理注销手续的;未履行监管责任、未及时为符合条件的采编人员申领新闻记者证的或者违规聘用有关人员的;未公示或公布有关信息的;未按时参加年度核验的处罚
38、擅自从事电影摄制、发行、放映活动的处罚
39、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本法规定的许可证、批准或者证明文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本法规定的许可证、批准或者证明文件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本法规定的许可证、批准或者证明文件的处罚
40、发行、放映未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的;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后变更电影内容,未依照规定重新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擅自发行、放映、送展的;提供未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参加电影节(展)的处罚
41、承接含有损害我国国家尊严、荣誉和利益,危害社会稳定,伤害民族感情等内容的境外电影的洗印、加工、后期制作等业务的处罚
42、电影发行企业、电影院等有制造虚假交易、虚报瞒报销售收入等行为,扰乱电影县场秩序的的;电影院在向观众明示的电影开始放映时间之后至电影放映结束前放映广告的处罚
43、未按时办理点播影院编码、点播院线编码登记的;点播影院放映所加入点播院线发行范围之外的影片的;点播院线未按时报送经营数据的;点播影院在同一影厅内开展电影院的电影放映活动的;点播院线未有效履行运营管理职责,致使所辖点播影院出现违法行为的;点播影院、点播院线未按照点播影院技术规范的要求选用计费系统和放映系统设备,放映质量不达标的处罚
44、摄制含有禁止内容的电影片,或者洗印加工、进口、发行、放映明知或者应知含有禁止内容的电影片的处罚
45、出口、发行、放映未取得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片的处罚
46、擅自开展涉外电影制作及其他违规发行、放映、经营电影活动的处罚
47、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的;向公众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著作权人的软件的;故意避开或者破坏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的;故意删除或者改变软件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转让或者许可他人行使著作权人的软件著作权的处罚。
(三)行政强制(1项)
1、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加处罚款
(四)其他职权(2项)
1、出版物批发单位设立、变更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审核
2、对举报“制黄”“贩黄”、侵权盗版和其他非法出版活动
有功人员的奖励
三、县委统战部(共32项)
(一)行政许可(3项)
1、宗教活动场所筹备设立初审及登记
2、举办宗教培训班的审批
3、清真牌证审核发放
(二)行政处罚(22项)
1、生产经营清真食品单位少数民族从业人员达不到规定比例的;生产经营清真食品单位法人代表、领导成员和技术总监督人员不符合规定的;不具备条件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处罚。
2、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个体工商户或私营企业业主本人不是少数民族公民的处罚。
3、未办理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清真食品信誉标牌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处罚。
4、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未将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清真食品信誉标牌悬挂在店门、营业室或摊位显著位置的处罚。
5、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印制标有清真字样的包装品,未持有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6、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有少数民族禁忌的食品;库房、容器、生产工具、计量器具、食品运输车辆以及生产经营场地未专用的处罚。
7、清真食品行业从业的人员在生产、经营场所携带、食用、寄存少数民族禁忌的食品的处罚。
8、清真食堂或清真灶的采购、烹饪等主要岗位没有少数民族职工监督,其炊具、器具等未与普通灶分开,保证专用的处罚。
9、商场、商店经批准经销清真食品时,未固定专柜,未悬挂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清真食品信誉标牌,没有少数民族职工专人管理经营,清真食品与非清真食品混放的处罚。
10、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清真食品信誉标牌逾期不参加年审的处罚。
11、委托、转让、出租、买卖、伪造、仿制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清真食品信誉标牌的处罚。
12.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或者干扰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正常的宗教活动的处罚。
13.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宣扬、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或者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和恐怖活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侵犯公私财产等违法活动的处罚。
14.大型宗教活动过程中发生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况的,主办的宗教团体、寺观教堂负有责任的;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处罚。
15.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的;宗教活动场所违反规定,未建立有关管理制度或者管理制度不符合要求的;宗教活动场所违反规定,将用于宗教活动的房屋、构筑物及其附属的宗教教职人员生活用房转让、抵押或者作为实物投资的;宗教活动场所内发生重大事故、重大事件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违反规定,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的;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拒不接受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处罚。
16.临时活动点的活动违反本条例相关规定的处罚。
17.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活动场所已被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仍然进行宗教活动的;非宗教团体、非宗教活动场所、非指定的临时活动地点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赠的处罚。
18.擅自组织公民出境参加宗教方面的培训、会议、朝觐等活动的,或者擅自开展宗教教育培训的处罚。
19.为违法宗教活动提供条件的处罚。
20.违反规定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投资、承包经营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处罚。
21.宗教教职人员宣扬、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和进行恐怖活动或者参与相关活动的;受境外势力支配,擅自接受境外宗教团体或者机构委任教职,以及其他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的;组织、主持未经批准的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举行的宗教活动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的处罚。
22.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的处罚。
(三)行政检查(2项)
1、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加强内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建立健全人员、财务、资产、会计、治安、消防、文物保护、卫生防疫等管理制度,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
2、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对宗教活动场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情况,建立和执行场所管理制度情况,登记项目变更情况,以及宗教活动和涉外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接受宗教事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行政确认(3项)
1、公民民族成份变更初审。
2、归侨侨眷身份审核。
3、侨生身份审核。
(五)其他职权(2项)
1、对《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华侨回国定居证审核。
四、县政府办公室(共56项)
(一)行政许可(10项)
1.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同步建设审批
2.城市地下交通干线级其他地下工程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的审查
3.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项目开工报告审批
4.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政府投资项目)
5.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政府投资项目)
6.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项目建议书审批(政府投资项目)
7.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拆除审批
8.人民防空工程拆除审批
9.人民防空工程报废审批
10.人民防空工程改造审批
(二)行政确认(4项)
1.归侨、侨眷身份认定初审
2.海外华侨华人来确寻根谒祖活动核准
3.对地方志编纂的批准
4.对地方志稿的审查
(三)行政处罚(17项)
1.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又不按规定缴纳易地地建设费行为的处罚
2.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险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的;阻扰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故意损坏人民防空设施或者在人民防空工程内生产、储存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险品的处罚
3.建设单位将人防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处罚
4.建设单位将人防工程肢解发包的处罚
5.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将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人防部门备案的处罚
6.建设单位未取得人防工程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处罚
7.建设单位未组织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以及对不合格的人防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处罚
8.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人防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处罚
9.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人防工程的处罚
10.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人防工程的处罚
11.承包单位将承包的人防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处罚
12.人防工程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设计或者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或者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处罚
13.人防工程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或者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处罚
14.人防工程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处罚
15.施工单位不履行人防工程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处罚
16.人防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或者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处罚
17.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人防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处罚
(四)行政征收(2项)
1.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
2.人民防空工程拆除无法补建的补偿费征收;
(五)其他职权(23项)
1.人民防空工程施工质量检查
2.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办理(与施工许可证合并办理的项目除外)
3.公用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审批
4.非公用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登记手续办理
5.人民防空工程、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的地下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联合验收、统一备案的项目除外)
6.小额贷款公司变更名称(公司组织形式变更除外)备案
7.小额贷款公司变更公司住所(非同一县〔市、区〕行政区域除外)备案
8.小额贷款公司变更股东或调整股权结构(不涉及第一大股东且变更比例低于第一大股东现有股份)备案
9.小额贷款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初审
10.小额贷款公司变更公司组织形式初审
11.小额贷款公司变更公司法人、董事长、执行董事、总经理初审
12.小额贷款公司变更股权结构(涉及第一大股东或其他一致行动人股东合计持股变更比例高于第一大股东现有股份)初审
13.小额贷款公司修改公司章程初审
14.小额贷款公司变更业务经营范围初审
15.取消小额贷款公司试点资格初审
16.小额贷款公司跨县(市、区)行政区域变更公司住所初审
17.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初审
18.贷款公司变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执行董事、总经理除外)备案
19.融资担保机构设立初审
20.融资担保机构减少注册资本初审
21.融资担保机构分立初审
22.融资担保机构合并初审
23.注销《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初审
五、县发改委(共52项)
(一)行政许可(6项)
1、政府投资项目审批
2、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投资(含与社会资本合资)建
设的项目核准
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4、企业投资风电站项目核准
5、非燃煤、燃气、农林生物质、垃圾热电项目核准
6、粮食收购资格许可
(二)行政处罚(27项)
1、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或者将该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处罚
2、对生产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情节严重,经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没有达到治理要求的处罚
3、对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处罚
4、对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且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5、对重点用能单位未按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且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6、对重点用能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节能管理部门提出的书面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处罚
7、对重点用能单位未按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且拒不改正的处罚
8、对被监察单位拒不提供相关资料、样品或者伪造、篡改、隐匿、销毁有关资料和样品,且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9、对被监督检查单位防碍节能监督检查的处罚
10、对重点用能单位不按要求开展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和能耗在线工作,且逾期不改正的或者没有达到整改要求的处罚。
11、对危及电力设施安全和未经批准在电力设施保护区作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12、对供电企业及受委托单位、物业小区无故停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13、对涂改、移动、拆除或者毁损架空线路安全警示标志和危害架空线路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14、对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竹子等高杆植物;烧窑、烧荒、垂钓;燃放烟花爆竹禁止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15、对在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线、损坏计量装置及任何方式窃电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16、对传授窃电方法、制造、销售使用窃电装置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17、对石油天然气管道企业违规行为的处罚
18、对危害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19、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的处罚
20、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被售粮者举报未及时支付售粮款的,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的;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接受委托的粮食经验者从事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未执行国家有关政策的处罚
21、陈粮出库未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进行质量鉴定的处罚
22、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的粮食库存低于(超出)规定的最低(最高)库存量的处罚
23、未按照规定使用粮食仓储设施、运输工具的处罚
24、粮油仓储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备案内容弄虚作假的处罚
25、粮油仓储单位不具备规定条件的处罚
26、粮油仓储单位名称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处罚
27、粮油仓储单位违反有关粮油出入库、储存等管理规定的处罚
(三)行政检查(2项)
1、对重大项目招标进行监督检查
2、节能检查
(四)行政确认(1项)
1、价格认定
(五)其他职权(16项)
1、资金申请报告审核(批)
2、项目工程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审核及协调建设工程造价有关计价标准的拟定
3、组织编制重要领域的发展建设规划
4、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5、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方式核准
6、省定授权定价目录事项审批
7、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收费标准审核及行政事业性收费审定
8、社会力量办学收费标准审批
9、价格成本监审
10、农田水利、畜牧养殖项目申报
11、争取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服务业申报项目的审核
12、用能单位节能监察
13、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监测
14、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控制
15、企业技术中心审核(批)
16、工程研究中心(实验室)审核
六、县公安局(共422项)
(一)行政许可(10项)
1、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
2、大型焰火燃放许可
3、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信息网络安全审批
4、机动车登记、行驶证审批
5、集会游行示威许可
6、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及工程验收审批
7、民用爆炸物品购买、使用、运输许可
8、特种行业许可
9、中国公民出入境和往来港澳台地区
10、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
(二)行政处罚(322项)
1、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非法改变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非法改变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和应用程序、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破坏性程序影响运行的处罚
2、违反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不按照规定时间报告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发生案件的;接到公安机关要求改进安全状况通知后,在限期内拒不改进的处罚
3、擅自建立、使用非法定信道进行国际联网的;未通过互联网接入国际联网的;未经许可从事国际联网经营的业务的;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国际联网的;未通过接入网络进行国际联网、未经接入单位同意接入网络、未办理登记手续接入网络的处罚
4、违规经营国际互联网络业务的处罚
5、利用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使用违法信息的处罚
6、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直接接入互联网的计算机;未建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巡查制度、不制止、不举报上网消费者违法行为的处罚
7、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有效身份证件的;未按规定记录上网信息、未按规定保存上网消费者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擅自修改、删除上网消费者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处罚。
8、上网服务经营单位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注册事项、终止经营手续、备案的处罚
9、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擅自停止实施安全技术措施的处罚
10、擅自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擅自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擅自改变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擅自改变计算机信息网络数据、应用程序的处罚
11、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传播违法信息的处罚
12、不履行国际联网备案职责的处罚
13、发布虚假计算机病毒疫情的处罚
14、未按规定上报计算机病毒分析结果的处罚
15、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处罚
16、未建立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制度;未采取计算机病毒安全技术防治措施、未进行计算机病毒防治教育、培训;未及时检测、清除计算机病毒;未按规定使用具有销售许可证的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未按规定检测、清除计算机病毒;未依法保存计算机病毒检测、清除记录的处罚
17、违反互联网安全技术保护措施规定,未建立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制度的处罚
18、未采取国际联网安全技术保护措施的;未对网络用户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的处罚
19、未按规定提供安全保护管理相关信息、资料、数据文件、未依法审核网络发布信息内容的;未依法登记网络信息委托发布单位和个人信息的;未建立电子公告系统的用户登记、信息管理制度的处罚
20、未按规定删除网络地址、目录的;未按规定关闭网络服务器的;未建立公用账号使用登记制度的;违法转借、转让用户账号的处罚
21、计算机机房不符合国家标准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的,或者在计算机机房附近施工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处罚
22、聘请或雇佣未经安全备案登记的单位或人员从事计算机信息系统有关业务的或计算机系统安全检测机构未履行安全检查职责,弄虚作假的和信息系统安全的其他行为的处罚
23、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或者买卖、运输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罂粟壳的处罚
24、持有、提供毒品或者吸食、注射毒品以及胁迫、欺骗医务人员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处罚
25、教唆、引诱、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罚
26、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的处罚
27、容留吸毒、介绍买卖毒品的处罚
28、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处罚
29、违反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处罚
30、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处罚
31、谎报火警的处罚
32、阻碍消防车、消防艇执行任务的处罚
33、阻碍消防救援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罚
34、出租人未向公安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或者未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出租房屋的处罚
35、出租人不履行治安责任,发现承租人利用所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人不制止,不报告,或者发生案件、治安灾害事故的处罚
36、承租人将承租房屋转租、转借他人未按规定报告公安机关的处罚
37、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非法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的处罚
38、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未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罚
39、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未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罚
40、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民身份证的处罚
41、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的处罚
42、非法扣押他人居民身份证的处罚
43、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处罚
44、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处罚
45、扰乱(聚众扰乱)单位秩序的处罚
46、扰乱(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处罚
47、扰乱(聚众扰乱)公共交通工具秩序的处罚
48、妨碍(聚众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处罚
49、破坏(聚众破坏)选举秩序的处罚
50、强行进入大型群众性活动场内的处罚
51、在大型群众性活动场内非法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的处罚
52、在大型群众性活动场内展示侮辱性物品的处罚
53、围攻大型群众性活动场所工作人员的处罚
54、向大型群众性活动场内投掷杂物的处罚
55、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的处罚
56、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的处罚
57、扬言实施犯罪行为的处罚
58、结伙斗殴的处罚
59、追逐、拦截他人的处罚
60、强拿硬要、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处罚
61、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他人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的处罚
62、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危害社会的处罚
63、冒用宗教、气功名义危害社会的处罚
64、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的,或者对正常运行的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经有关主管部门指出后,拒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处罚
65、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危险物质的处罚
66、危险物质被盗、被抢、丢失后不按规定报告的处罚
67、非法携带枪支、弹药及管制器具的处罚
68、盗窃、损毁公共设施的处罚
69、盗窃、损毁、擅自移动铁路设施、设备、机动车辆配件、安全标志的处罚
70、在铁路线上放置障碍物的处罚
71、故意向列车投掷物品的处罚
72、在铁路沿线非法挖掘坑穴、采石取沙的处罚
73、在铁路线路上私设道口、平交过道的处罚
74、擅自进入铁路防护网的处罚
75、违法在铁路线上行走坐卧、抢越铁路的处罚
76、违法安装、使用电网的处罚
77、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的处罚
78、施工不设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处罚
79、故意损毁、移动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处罚
80、盗窃、损毁路面公共设施的处罚
81、违法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处罚
82、公众活动场所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安全规定的处罚
83、组织、胁迫、诱骗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或者残疾人进行恐怖、残忍表演的处罚
84、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强迫他人劳动的处罚
85、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
86、非法侵入住宅的处罚
87、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处罚
88、胁迫、诱骗、利用他人乞讨的处罚
89、以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的处罚
90、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处罚
91、公然侮辱他人的处罚
92、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罚
93、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处罚
94、威胁、侮辱、殴打、打击报复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处罚
95、发送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罚
96、偷窥、偷拍、偷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罚
97、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罚
98、猥亵他人身体的处罚
99、故意裸露身体的处罚
100、虐待家庭成员的处罚
101、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被抚养人的处罚
102、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处罚
103、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或者在出版物、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刊载民族歧视、侮辱内容的处罚
104、冒领、隐匿、毁弃、私自开拆、非法检查他人邮件的处罚
105、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罚
106、在紧急状态下拒不执行决定、命令的处罚
107、阻碍执行职务的处罚
108、阻碍特种车辆通行的处罚
109、冲闯警戒带、警戒区的处罚
110、招摇撞骗的处罚
111、伪造、变造、买卖公务、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处罚
112、使用伪造、变造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处罚
113、伪造、变造、倒卖有价票证、凭证的处罚
114、伪造、变造船舶户牌的处罚
115、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的处罚
116、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的处罚
117、驾船擅自进入、停靠国家管制的水域、岛屿的处罚
118、未经注册登记,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被取缔后,仍进行活动的处罚
119、被撤销登记的社团继续活动的处罚
120、擅自经营需公安机关许可行业的处罚
121、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的处罚
122、旅馆业工作人员不登记住客信息的处罚
123、旅馆业工作人员不制止住客带入危险物质的处罚
124、旅馆业工作人员发现违法犯罪分子不报告的处罚
125、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罚
126、典当业工作人员违法承接典当物品的处罚
127、典当业工作人员发现违法犯罪嫌疑人不报告的处罚
128、违法收购废旧专用器材的处罚
129、收购赃物、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的处罚
130、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的处罚
131、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的处罚
132、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处罚
133、提供虚假证言的处罚
134、谎报案情的处罚
135、窝藏、转移、代销赃物的处罚
136、违反监管规定的处罚。被依法执行管制、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在缓刑、暂予监外执行中的罪犯或者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对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规定的处罚
137、故意损坏文物、名胜古迹的处罚
138、违法进行爆破、挖掘等危及文物安全活动的处罚
139、无证驾驶、偷开他人航空器、机动车机动船舶的处罚
140、破坏、污损坟墓的处罚
141、毁坏、丢弃他人尸骨、骨灰的处罚
142、违法停放尸体的处罚
143、卖淫的处罚
144、嫖娼的处罚
145、拉客招嫖的处罚
146、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罚
147、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物品的处罚
148、传播淫秽信息的处罚
149、组织播放淫秽音像的处罚
150、组织、进行淫秽表演的处罚
151、参与聚众淫乱的处罚
152、为从事淫秽活动提供条件的处罚
153、为赌博提供条件的处罚
154、参与赌博的处罚
155、为吸毒、赌博、卖淫、嫖娼违法犯罪人员通风报信的处罚
156、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罚
157、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罚
158、擅自变更大型活动时间、地点、内容、举办规模的处罚
159、未经许可举办大型活动的处罚
160、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发生安全事故的处罚
161大型群众性活动发生安全事故不处置的处罚
162、大型群众性活动发生安全事故不报的处罚
163、娱乐场所从事毒品违反犯罪活动的处罚
164、娱乐场所为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提供条件的处罚
165、娱乐场所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嫖娼的处罚
166、娱乐场所为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嫖娼提供条件的处罚
167、娱乐场所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罚
168、娱乐场所为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提供条件的处罚
169、娱乐场所提供营利性陪侍的处罚
170、娱乐场所从业人员从事营利性陪侍的处罚
171、娱乐场所为提供、从事营利性陪侍提供条件的处罚
172、娱乐场所赌博的处罚
173、娱乐场所为赌博提供条件的处罚
174、娱乐场所从事邪教、迷信活动的处罚
175、娱乐场所为从事邪教、迷信活动提供条件的处罚
176、娱乐场所设施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177、未按规定安装、使用娱乐场所闭路电视监控设备的处罚
178、删改、未按规定留存娱乐场所监控录像资料的处罚
179、未按规定配备娱乐场所安全检查设备的处罚
180、未对进入娱乐场所人员进行安全检查的处罚
181、未按规定配备娱乐场所保安人员的处罚
182、娱乐场所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设施设备的处罚
183、娱乐场所以现金、有价证券作为娱乐奖品的处罚
184、娱乐场所非法回购娱乐奖品的处罚
185、指使、纵容娱乐场所从业人员侵害消费者人身权利的处罚
186、未按规定备案娱乐场所营业执照的处罚
187、未按规定建立娱乐场所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的处罚
188、娱乐场所内发现违法犯罪行为不报的处罚
189、未按规定悬挂娱乐场所警示标志的处罚
190、旅馆变更登记未备案的处罚
191、非法设点收购废旧金属的处罚
192、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未如实登记的处罚
193、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金属物品的处罚
194、买卖、伪造、变造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的处罚
195、非法赠与、转让报废汽车的处罚
196、自行拆解报废汽车的处罚
197、擅自拆解、改装、拼装、倒卖有犯罪嫌疑的汽车、零配件的处罚
198、承修机动车或回收报废机动车不按规定如实登记的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处罚
199、承修非法改装机动车的处罚
200、承修交通肇事逃逸车辆不报的处罚
201、回收无报废证明的机动车的处罚
202、更改机动车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码的处罚
203、非法拼(组)装汽车、摩托车的处罚
204、典当行收当禁当财物的处罚
205、典当行未按规定记录、统计、报送典当信息的处罚
206、典当行发现禁当财物不报的处罚
207、未按规定进行再生资源回收从业备案的处罚
208、未按规定保存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登记资料的处罚
209、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中发现赃物、有赃物嫌疑物品不报的处罚
210、单位存在治安隐患,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整改,单位逾期不整改,造成公民人身伤害、公私财产损失,或者严重威胁公民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处罚
211、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未经批准而擅自施工的处罚
212、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未经验收即投入使用的处罚
213、保安从业单位未经许可从事保安服务、保安培训的处罚
214、保安从业单位未经审核变更保安服务公司法人代表的处罚
215、保安从业单位未按规定进行自招保安员备案或者撤销备案的处罚
216保安从业单位超范围开展保安服务的处罚
217、保安从业单位违反规定条件招用保安员的处罚
218、保安从业单位未按规定核查保安服务合法性的处罚
219、保安从业单位未报告违法保安服务要求的处罚
220、保安从业单位未按规定签订、留存保安服务合同的处罚
221、保安从业单位未按规定留存保安服务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处罚
222、保安从业单位使用监控设备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处罚
223、保安从业单位删改、扩散保安服务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处罚
224、保安从业单位指使、纵容保安员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罚
225、保安从业单位疏于管理导致发生保安员违法犯罪案件的处罚
226、保安员扣押、没收他人证件、财物的处罚
227、保安员参与追索债务的处罚
228、保安员采用暴力、以暴力相威胁处置纠纷的处罚
229、保安员删改、扩散保安服务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处罚
230、保安员泄露保密信息的处罚
231、保安培训机构未按规定进行保安员培训的处罚
232、保安从业单位泄露保密信息的处罚
233、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未按照其资质等级从事爆破作业的处罚
234、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实施爆破作业,未按照规定事先报告的处罚
235、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领取登记制度、保存领取登记记录的处罚
236、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违反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实施爆破作业的处罚
237、爆破作业人员违反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实施爆破作业的处罚
238、民用爆炸物品未在专用仓库设置技术防范设施的处罚
239、民用爆炸物品未按照规定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或者收存和发放民用爆炸物品、致使帐物不符的处罚
240、超量储存、在非专用仓库储存或者违反储存标准和规范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处罚
241、违反安全管理制度,致使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的处罚
242、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未按照规定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或者故意隐瞒不报的处罚
243、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民用爆炸物品的处罚
244、携带民用爆炸物品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进入公共场所,邮寄或者在托运的货物、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民用爆炸物品的处罚
245、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管理责任,导致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罚
246、运输枪支未使用安全可靠的运输设备、不设专人押运、枪支弹药未分开运输或者运输途中停留住宿不报告公安机关的处罚
247、违反枪支管理规定,出租、出借枪支的处罚
248、未按照规定的技术标准制造民用枪支的处罚
249、在禁止携带枪支的区域、场所携带枪支的处罚
250、未上缴报废枪支的处罚
251、枪支被盗、被抢或者丢失,未及时报告的处罚
252、制造、销售仿真枪的处罚
253、丢失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未及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报告的处罚
254、道路运输烟花爆竹违反运输许可事项的处罚
255、道路运输烟花爆竹未随车携带《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的处罚
256、烟花爆竹运输车辆没有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处罚
257、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装载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处罚
258、装载烟花爆竹的车厢载人的处罚
259、道路运输烟花爆竹超过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规定时速行驶的处罚
260、道路运输烟花爆竹运输车辆途中经停没有专人看守的处罚
261、未按规定时间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的处罚
262、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处罚
263、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处罚
264、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处罚
265、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的处罚
266、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处罚
267、未如实记录生产、储存、使用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数量、流向的处罚
268、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未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罚
269、未将剧毒化学品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备案的处罚
270、未如实记录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经办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用途,或者保存销售记录和相关材料的时间少于1年的处罚
271、未在规定的时限内将所销售、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以及流向信息备案的处罚
272、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未将有关情况报告的处罚
273、运输剧毒化学品或者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途中需要较长时间停车,驾驶人员、押运人员不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处罚的
274、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在道路运输途中丢失、被盗、被抢或者发生流散、泄露等情况,驾驶人员、押运人员未采取必要的警示措施和安全措施,或者未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的处罚
275、非法出境、入境及协助非法出境、入境的处罚
276、骗取签证、停留拘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的处罚
277、违反规定为外国人出具申请材料的处罚
278、(中国公民)出境后非法前往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被遣返的处罚
279、弄虚作假骗取护照的处罚
280、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及出售护照的处罚
281、持有伪造或者变造的护照或者冒用他人护照出入国(边)境的处罚
282、持有伪造、涂改等无效的旅行证件或者冒用他人的旅行证件出境入境的处罚
283、伪造、涂改、转让、倒卖旅行证件的处罚
284、编造情况,提供假证明或者以行贿等手段获取旅行证件的处罚
285、(台湾居民)未按规定办理暂住登记的处罚
286、(台湾居民)逾期非法拘留的处罚
287、持用伪造、涂改等无效的或者冒用他人的前往港澳通行证、往来港澳通行证、港澳同胞回乡证、入出境通行证的处罚
288、伪造、涂改、转让前往港澳通行证、往来港澳通行证、港澳同胞回乡证、入出境通行证的处罚
289、编造情况、提供假证明或者以行贿等手段,获取前往港澳通行证、往来港澳通行证、港澳同胞回乡证、入出境通行证的处罚
290、协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罚
291、为偷越国(边)境人员提供条件等行为的处罚
292、(外国人)拒不接受公安机关查验其出境入境证件等的处罚
293、外国人擅自进入限制区域、拒不执行限期迁离决定的处罚
294、外国人非法拘留的处罚
295、容留、藏匿非法入境、非法拘留的外国人的处罚
296、外国人非法就业的处罚
297、外国人从事与停留拘留事由不相符活动的处罚
298、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罚
299、饮酒、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罚
300、驾驶超员客运车辆的处罚
301、驾驶超载货运车辆的处罚
302、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违反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处罚
303、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处罚
304、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处罚
305、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处罚
306、车辆未购置交强险的处罚
307、具有无证驾驶、逃逸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
308、驾驶、出售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处罚
309、在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树木等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妨碍安全视距的单位和个人的处罚
310、未按规定粘贴、悬挂实习标志扥违规行为的处罚
311、通过隐瞒、欺骗手段补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
312、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影响安全驾驶的处罚
313、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的处罚
314、使用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接送学生的处罚
315、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的处罚
316、未按照规定未校车配备安全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对校车进行安全维护的处罚
317、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处罚
318、存在不按照规定放置校车标牌等违规行为的处罚
319、未指派照管人员随校车全程照管乘车学生的处罚
320、过度疲劳仍继续驾驶的处罚
321、发生事故应当自行撤离现场而未撤离现场造成交通堵塞的处罚
322、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处罚
(三)行政强制(24项)
1、拘留审查有非法出入境嫌疑人的外国人
2、有非法出入境嫌疑且不适用拘留审查的外国人,限制其活动范围
3、被处限期出境,未在规定期限内离境的,有不准入境情形的、非法距离、非法就业的外国人遣送出境
4、强制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
5、醉酒的人采取约束性保护措施至酒醒
6、当场盘查、继续盘问有违法犯罪嫌疑人的人员
7、精神病人的保护性约束
8、制止、强行解散、驱散集会、游行、示威人员,对拒不服从人员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9、强行将在本人居住以外的城市发动、组织当地公民的集会、游戏、示威的人员遣回原地
10、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收集证据,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先行登记保存
11、查封违法场所
12、扣押对与案件有关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
13、强制对卖淫、嫖娼或者性病检查
14、扣留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非机动车
15、扣留超员、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和交通事故机动车
16、扣留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机动车驾驶证
17、拖移违反规定停放和因驾驶员原因无法正常行驶的机动车
18、强制报废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
19、强制排除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妨碍安全视距的障碍
20、强制检验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机动车驾驶人
21、强制约束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驾驶人
22、在采取其他措施难以保证交通安全时实行交通管制
23、强制对涉嫌吸毒人员检测
24、强制隔离戒毒
(四)行政征收(0项)
(五)行政给付(0项)
(六)行政检查(2项)
1、制造、配售民用枪支的企业制造、配售、储存和账册登记的检查
2、废旧金属收购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监督检查
(七)行政确认(17项)
1、立户、分户登记
2、出生登记
3、死亡人员户口注销
4、迁入登记
5、户口迁出及注销登记
6、户口变更与更正登记
7、户口补登、恢复
8、户籍证明
9、公民主项信息变更、更正证明
10、居民身份证登记
11、淫秽物品鉴定认定
12、赌博机认定
13、管制刀具认定
14、仿真枪认定
15、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及复核
16、交通事故证明
17、机动车抵押登记与解除
(八)其他职权(47项)
1、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事项变更登记
2、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备案
3、 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
4、 从事计算机信息系统有关业务的单位或个人的安全备案登记
5、对吸毒成瘾人员责令其社区戒毒
6、被解除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责令其社区康复
7、房屋承租人基本情况登记备案
8、房屋承租人将承租房屋转租或者转借他人向当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备案
9、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治安保卫机构的设置和人员的配置情况备案
10、二、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销售和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备案
11、不满十四周岁违反治安管理的人,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12、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
13、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14、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责令其立即改正
15、交通肇事逃逸举报奖励
16、交通事故调解
17、机动车驾驶证期满、变更换证、转入换证、损坏换证
18、机动车驾驶证遗失补证
19、申请延期办理驾驶证期满换证、审验、提交身体条件证明
20、驾驶证信息变更
21、校车标牌收回
22、校车查验
23、机动车所有人姓名(单位名称)、联系方式变更
24、补领、换领机动车登记证书
25、机动车信息变更备案
26、申请补领、换领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27、申请补领、换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
28、机动车驾驶证注销
29、申领、补发或者换发校车标牌
30、申请校车驾驶证、取消校车驾驶证
31、初领、增驾驾驶证
32、恢复驾驶资格
33、机动车驾驶证申请延期
34、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登记
35、机动车临时行驶号牌办理
36、在籍机动车申请委托外地检验
37、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
38、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影响交通安全的许可
39、机动车驾驶证定期审验
40、驾驶培训机构教练员、教练车、训练场地备案
41、聘用的机动车驾驶人备案
42、机动车驾驶人累积记分管理
43、指定机动车超限不可解体物品运输的时间、路线、速度
44、机动车注销登记
45、机动车注册登记
46、申请机动车转入
47、机动车所有人迁出管理辖区
七、县民政局(共66项)
(一)行政许可(7项)
1、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2、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3、社会团体修改章程核准
4、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核准
5、建设殡仪馆、火葬场、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经营性公墓、农村公益性墓地审批
6、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许可
7、地名命名、更名、登记审批
(二)行政处罚(14项)
1、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一年未开展活动的处罚。
2、社会团体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处罚;社会团体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处罚;社会团体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处罚;社会团体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处罚;社会团体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社会团体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处罚;社会团体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处罚;社会团体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处罚。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一年未开展活动的处罚
3、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社会团体筹备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处罚
4、社会团体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处罚
5、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业务主管单位撤销批准的处罚
6、民办非企业单位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处罚;民办非企业单位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处罚;民办非企业单位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处罚;民办非企业单位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处罚;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分支机构的处罚;民办非企业单位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处罚;民办非企业单位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处罚;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处罚
7、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义进行活动;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义进行活动的处罚
8、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有关国家机关认为 应当撤销登记的处罚
9、登记管理机关对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或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处罚
10、擅自对地名进行命名、更名与销名;公开使用未经批准的地名;擅自设置、移动、涂改、遮盖、损毁地名标志的处罚
11、擅自编印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或者绘制地图的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画法不一致的处罚
12、对故意损坏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处罚
13、制造、销售冥币、纸扎实物等封建迷信殡葬用品或在火葬区销售棺材等土葬用品的处罚
14、养老机构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者协议不符合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开展服务;配备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民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活动;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以及其他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擅自暂停或者终止服务;未依法履行变更、终止服务的处罚
(三)行政强制(8项)
1、取缔非法社会团体
2、封存或者收缴被责令停止活动和已撤销登记社会团体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3、强制对调查取得的有关非法社会团体的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的登记保存
4、取缔非法民办非企业单位
5、封存或者收缴被责令停止活动和已撤销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6、农村的公益性墓地对村民以外的人提供墓穴用地、建造或恢复宗族墓地行为拒不整改的强制执行
7、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将骨灰装棺土葬、耕地林地建造坟墓、在公墓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建造坟墓行为拒不整改的强制执行
8、严禁在城市街道、居民住宅区等公共场所停放遗体、搭设灵棚,播放或者吹奏哀乐,抛撕、焚烧冥币、纸钱
(四)行政给付(9项)
1、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资金的给付
2、困难群众价格补贴、燃气补贴、困难群众慰问金给付
3、临时救助金给付
4、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5、特殊救济对象补助金给付
6、对孤儿基本生活保障金的给付
7、老年人福利补贴
8、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9、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
(五)行政检查(3项)
1、对社会团体实施年度检查
2、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
3、经营性公墓检查
(六)行政确认(9项)
1、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
2、临时救助对象认定
3、特困人员认定
4、内地居民婚姻登记
5、撤销婚姻登记
6、孤儿认定
7、慈善组织认定
8、撤销中国公民收养登记
9、居住在中国内地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登记、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七)其他职权(16项)
1、慈善表彰
2、慈善信托备案
3、住宅区及建筑物名称备案
4、养老机构备案
5、县域内自然地理实体名称的命名、更名的审核
6、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区域名称的命名、更名的审核
7、城市和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道路(街、巷)名称的命名、更名的申报;自然村名称的命名、更名审核
8、居民院(楼、门户)和单位的门牌号的发放
9、纪念地和旅游地名称的命名更名的审核
10、宾馆(酒店)、商场、写字楼等大型建筑物及居民住宅区名称的命名、更名的备案
11、行政区域、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区域、居民地、门牌号、专业区和重要自然地理实体标准地名出版物的编纂
12、编辑出版地方性标准地名出版物地名的审批
13、名胜古迹、博物馆、纪念地、广场、公园、自然保护区、体育场馆等具有地名意义的名称命名、更名的审批
14、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工作
15、公墓的管理使用
16、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监督管理
八、县商务局(共2项)
(一)其他职权(2项)
1、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备案登记
2、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
九、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共139项)
(一)行政许可(19项)
1、歌舞娱乐场所经营单位设立审批
2、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审批
3、营业性演出审批
4、文艺表演团体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的审批
5、基本建设工程文物考古调查、勘探审批
6、文物保护单位安全防护工程审批
7、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审批
8、设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审批
9、有限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工程建设及验收审核
10、广播电视专用频段频率使用许可证(乙类)核发
11、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
批
12、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及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
文物修缮审批
13、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审批
14、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和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
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审批
15、利用文物保护单位举办大型活动审批
16、游艺娱乐场所经营单位设立审批
17、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工程建设及验收审核
18、举办外国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在歌舞娱乐场所
进行的营业性演出审批
19、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
经纪机构审批
(二)行政处罚(108项)
1、艺术品经营单位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经营行为
的处罚
2、艺术品经营单位违反艺术品鉴定、评估等经营活动规定的
处罚
3、擅自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教育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
传输覆盖网、广播电视站、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微波站、卫星上行站的处罚
4、擅自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或者擅自制作电视剧及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处罚
5、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含有禁止内容的节目的处罚
6、(广播电视台、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未经批准,擅
自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者节目套数;出租、转让播出时段;转播、播放广播电视节目违反规定;播放境外广播电视节目或者广告的时间超出规定;播放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的单位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或者未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的单位制作的电视剧;播放未经批准的境外电影、电视剧和其他广播电视节目;教育电视台播放禁止播放的节目;擅自举办广播电视节目交流、交易活动;出租、转让频率、频段;擅自变更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技术参数;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擅自播放自办节目、插播广告;擅自利用卫星方式传输广播电视节目;擅自以卫星等传输方式进口、转播境外广播电视节目;擅自利用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播放节目;擅自进行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工程选址、设计、施工、安装;侵占、干扰广播电视专用频率,擅自截传、干扰、解扰广播电视信号的处罚
7、危害广播电台、电视台安全播出的处罚
8、损坏广播电视设施的处罚
9、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危害广播电视设施安全
行为的处罚
10、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处罚
11、未持有《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电视节目许可证》和持证
违规接收和使用卫星电视节目的处罚
12、擅自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处罚
13、广播电视传输机构未完整传送广电总局规定必须传送的
广播电视节目;擅自在所传送的节目中插播节目、数据、图像、文字及其他信息;未按照许可证载明事项从事传送业务;营业场所、注册资本、股东及持股比例、法定代表人等重要事项发生变更,未在规定期限内书面通知原发证机关;未向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的监测机构提供所传送节目的完整信号,或干扰、阻碍检测活动;擅自开办广播电视节目;为非法开办的节目以及非法来源的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提供传送服务;擅自传送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的处罚
14、未经批准,擅自开办视频点播业务的行为的处罚
15、广播电视视频点播持证单位未按《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
务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视频点播业务;擅自变更许可证事项、注册资本、股东及持股比例或者需终止开办视频点播业务;播放不符合规定的广播电视节目;未按规定播放视频点播节目;有重要事项发生变更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原发证机关;播出前端未按规定与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监控系统进行联网的处罚
16、宾馆饭店允许未获得《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
的机构在其宾馆饭店内经营视频点播业务的处罚
17、擅自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的行为的处罚
18、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持证单位未按《信息网络传播视
听节目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擅自变更许可证载明事项、持证机构注册资本、股东和持股比例;不按规定年检;传播国家禁止传播的视听节目;向未持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机构提供与传播视听节目业务有关服务;未按规定保留视听节目播放记录;利用信息网络转播境外广播电视节目,转播非法开办的广播电视节目;非法链接、集成境外广播电视节目以及非法链接、集成境外网站传播的视听节目的处罚
19、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擅自在互联网上使用广播电视
专有名称开展业务;变更注册资本、股东、股权结构,或上县融资,或重大资产变动时,未办理审批手续;未建立健全节目运营规范,未采取版权保护措施,或对传播有害内容未履行提示、删除、报告义务;未在播出界面显著位置标注播出标识、名称、《许可证》和备案编号;未履行保留节目记录、向主管部门如实提供查询义务;向未持有《许可证》或备案的单位提供代收费及信号传输、服务器托管等与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有关的服务;未履行查验义务,或向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提供其《许可证》或备案载明事项范围以外的接入服务;进行虚假宣传或者误导用户;未经用户同意,擅自泄露用户信息秘密;互联网视听服务单位在同一年度内三次出现违规行为;拒绝、阻挠、拖延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弄虚作假;以虚假证明、文件等手段骗取《许可证》的处罚
20、擅自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处罚
21、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违规开展卫星地面接收
设施安装服务的;与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生产企业之间存在利益关联的处罚
22、广播电视违规播出广告或者插播广告的处罚
23、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不按照服务要求向用户提
供服务的处罚
24、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
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的;擅自修缮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的;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造成文物破坏的;施工单位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文物修缮、迁移、重建的处罚
25、未取得相应等级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承担文
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工程的处罚
26、转让或者抵押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或者将国有不可移动
文物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的;将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或者抵押给外国人的;擅自改变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的用途的处罚
27、文物收藏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
自然损坏的设施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时未按照馆藏文物档案移交馆藏文物,或者所移交的馆藏文物与馆藏文物档案不符的;将国有馆藏文物赠与、出租或者出售给其他单位、个人的;违法处置国有馆藏文物、挪用或者侵占依法调拨、交换、出借文物所得补偿费用的处罚
28、买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或者将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
出租、质押给外国人的处罚
29、发现文物隐匿不报或者拒不上交的;未按照规定移交拣
选文物的处罚
30、未取得资质证书,擅自从事馆藏文物的修复、复制、拓
印活动的处罚
31、擅自修复、复制、拓印、拍摄馆藏珍贵文物的处罚
32、刻划、涂污、损坏文物的;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文物保护
单位标志的;损坏文物保护设施的处罚
33、使用、管理不可移动文物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
擅自对其附属文物进行彩绘、添建、改建、迁建、损毁,改变文物的结构和原状的处罚
34、不按照文物行政部门批准的文物保护方案进行施工的处
罚
35、文物保护单位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重大险情时,文物保护
单位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未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立即向所在地文物行政部门报告的处罚
36、未经考古调查、勘探擅自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以及
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建设单位未事先报请当地文物行政部门组织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在工程项目范围内及其取土区进行考古调查、勘探的处罚
37、涂改、伪造或者转让文物销售专用标识的处罚
38、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
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尚不够刑事处罚
39、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
业场所的;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
40、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
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处罚
41、博物馆从事非文物藏品的商业经营活动,或者从事其他
商业经营活动违反办馆宗旨、损害观众利益的处罚
42、娱乐场所及从业人员贩卖、提供毒品,或者组织、强迫、
教唆、引诱、欺骗、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嫖娼;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提供或者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赌博;从事邪教、迷信活动;或从事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罚
43、歌舞娱乐场所的歌曲点播系统与境外的曲库联接;播放
的曲目、屏幕画面或者游艺娱乐场所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含有国家禁止内容;接纳未成年人;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容纳的消费者超过核定人数的处罚
44、娱乐场所变更有关事项,未按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
营许可证;在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的处罚
45、娱乐场所未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建立从业人
员名簿、营业日志的处罚
46、娱乐场所未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悬挂警示标
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的处罚
47、娱乐场所因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2年内被处
以3次警告或者罚款又有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的处罚
48、擅自开展艺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的处罚
49、经营含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艺术品的处罚
50、设立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未在领取营业执
照之日起15日内,到其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处罚
51、文艺表演团体和演出经纪机构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未按
规定提出申请的;未按规定设立中外合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的;港澳台演出经纪机构未按规定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营业性组台演出、演出经纪机构未按规定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未按规定举办外国的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的处罚
52、违反规定,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的处罚
53、变更演出的名称、时间、地点、场次未重新报批的处罚
54、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为未经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提供场地的
处罚
55、违反规定,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营业性演出
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处罚
56、营业性演出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情形的处罚
57、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举办单位发现营业性演出有国
家法律法规禁止情形未采取措施予以制止的、未依规定报告的处罚
58、营业性演出单位非因不可抗力中止、停止或者退出演出;
文艺表演团体、主要演员或者主要节目内容等发生变更未及时告知观众的;以假唱欺骗观众 ;为演员假唱提供条件的处罚
59、营业性演出单位以政府或者政府部门的名义举办营业性
演出,或者营业性演出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等字样的处罚
60、演出举办单位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在募捐义演中获取经济利益,尚不构成犯罪的处罚
61、文艺表演团体和演出经纪机构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
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处罚
62、营业性演出经营单位登记、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
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未办理备案手续的的处罚
63、举办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未在演出前向
演出所在地县级文化主管部门提交《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演出场所合格证明而举办临时搭建舞台、看台营业性演出的处罚
64、经批准到艺术院校从事教学、研究工作的外国或者港澳
台艺术人员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的处罚
65、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擅自举办演出的处罚
66、在演播厅外从事以售票或者接受赞助、支付演出单位或
者个人报酬、以演出为媒介进行广告宣传或者产品促销、以其他营利方式组织演出的电视文艺节目的现场录制,未办理审批手续的处罚
67、擅自举办募捐义演或者其他公益性演出的处罚
68、营业性演出单位在演出经营活动中,不履行应尽义务,
倒卖、转让演出活动经营权的处罚
69、营业性演出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出售演出门票的处罚
70、演出举办单位没有现场演唱、演奏记录的处罚
71、演出举办单位以假演奏等手段欺骗观众的处罚
72、演出举办单位拒不接受检查的处罚
73、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处罚
74、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处罚
75、艺术品经营单位所经营的艺术品未标明作者、年代、尺
寸、材料、保存状况和销售价格等信息,未保留交易有关的原始凭证、销售合同、台账、账簿等销售记录的处罚
76、博物馆取得来源不明或者来源不合法的藏品,或者陈列
展览的主题、内容造成恶劣影响的处罚
77、对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从事旅游业务的处罚
78、对旅行社及其分社、旅行社服务网点未按核定的服务范
围经营旅游业务
79、对旅行社转让、出租、受让或者租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
可证的处罚
80、对旅行社不投保旅行社责任险的处罚
81、对旅行社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
或者终止经营,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82、对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组织旅游者到国务院旅游
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目的地之外的国家和地区旅游的处罚
83、对旅行社为旅游者安排或者介绍的旅游活动含有违反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的处罚
84、对旅行社向旅游者提供的旅游服务信息含有虚假内容或
者作虚假宣传的,误导旅游者的处罚
85、对旅行社未经旅游者同意在旅游合同约定之外提供其他
有偿服务的处罚
86、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的;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
未载明《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事项的处罚
87、对未取得旅游者同意,将旅游业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的
处罚
88、将旅游业务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或者为接待
游客选择的交通、住宿、餐饮、景区等企业,不具有合法经营资格或接待能力的处罚
89、对旅行社未与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签
订委托合同的处罚
90、对旅行社组织中国内地居民出境旅游,不为旅游团队安
排领队全程陪同的处罚
91、对旅行社委派无证导游和领队人员带团的处罚
92、对旅行社、导游、领队未尽合同约定义务的处罚
93、在签订旅游合同时,旅行社、导导游、领队欺骗、胁迫
或要求旅游者必须参加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活动、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或者对同一旅游团队提出与其他旅游者不同的合同事项的处罚
94、对旅行社操作零团费或过低团费的旅游团队的处罚
95、对旅行社向导游、领队人员收取接待旅游团队相关费用
的的处罚
96、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
害,不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的
97、旅行社未向临时聘用的导游支付导游服务费用的;不向
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
98、对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形,未采取必要的处置
措施并及时报告旅行社或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
99、对旅行社组织出境旅游的旅游者非法滞留境外,旅行社
未及时报告、提供非法滞留者信息的处罚
100、对旅行社接待入境旅游的旅游者非法滞留境内,旅行社
未及时报告、提供非法滞留者信息的处罚
101、对旅行社未妥善保存各类旅游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
保存期不够两年,或者泄露旅游者个人信息的处罚
102、对冒用其他旅游经营者的名义经营旅游业务的处罚
103、旅游经营者组织旅游活动时,未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
财产安全的事宜向旅游者做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未采取防止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的处罚;旅游景区未设置地域界限、服务设施和游览导向标示,对具有危险性的区域或者项目,未设立明显的提示或警示标志,未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旅游景区未根据旅游安全、环境保护、文物保护以及服务质量的要求,实行游客时段流量控制,导致游客权益受到侵害的处罚
104、对取得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的旅行社入境旅游业绩
下降;取得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的旅行社因自身原因,在1年内未能正常开展出国旅游业务的;取得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的旅行社因出国旅游服务质量问题被投诉并经查实的。
105、对取得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的旅行社或者旅游团队
领队未要求境外接待社不得组织旅游者参与涉及色情、赌博、毒品内容的活动或者危险性活动,未要求其不得擅自改变行程、减少旅游项目、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额外付费项目,或者在境外接待社违反前述要求时未制止的处罚
106、对取得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的旅行社或者旅游团队领队未要求境外接待社不得组织旅游者参与涉及色情、赌博、毒品内容的活动或者危险性活动,未要求其不得擅自改变行程、减少旅游项目、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额外付费项目,或者在境外接待社违反前述要求时未制止的处罚
107、对擅自经营或者以商务、考察、培训等方式变相经营出
国旅游业务的处罚
108对旅游团队领队与境外接待社、导游及为旅游者提供商品
或者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向境外接待社、导游和其他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索要回扣、提成或者收受其财物的处罚
(三)行政强制(1项)
1、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加处罚款
(四)行政确认(2项)
1、可移动文物认定
2、不可移动文物认定
(五)其他职权(9项)
1、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抵押或改变用途备案
2、部分国产电视剧制作(乙种)审核
3、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借用馆藏文物备案
4、设立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审核
5、广播电台、电视台设立、终止审批
6、对营业性演出举报人的奖励
7、对在艺术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和奖励
8、对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9、对作出突出贡献的营业性演出社会义务监督员的表彰
十、县司法局(共19项)
(一)行政许可(6项)
1、公证员执业审核(一般任职)
2、公证员执业审核(考核任职)
3、公证员执业机构变更核准
4、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
5、基层法律务工作者执业变更
6、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注销
(二)行政确认(3项)
1、法律援助律师工作证申领确认
2、公职律师工作证申领确认
3、公司律师工作证申领确认
(三)行政给付(3项)
1、向法律援助案件承办律师或者其他人员支付办案补贴
2、人民调解员补贴发放
3、人民调解员因从事工作致伤致残、牺牲的救助、抚恤
(四)其他职权(7项)
1、基层法律服务所名称(法定代表人)变更
2、基层法律服务所注销
3、公证员执业审核(免职)
4、对公民法律援助申请的审批
5、处理行政执法投诉
6、办理行政复议事项
7、对在法律援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十一、县医疗保障局(共12项)
(一)行政处罚(1项)
1.医保基金违规行为的处罚
(二)行政给付(2项)
1.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付
2.生育保险待遇支付
(三)行政检查(2项)
1.社会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稽核
2.监督社会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征缴、支付、管理和运营
(四)行政确认(2项)
1.缴费单位(个人)应缴的社会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费数额核定
2.低保、特困等困难群众医疗救助
(五)其他职权(5项)
1.西平县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职工、居民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门诊慢性病的鉴定
2.西平县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职工、居民及离休干部转诊转院备案
3.社会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新增参保、中断缴费、关系转移
4.社会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参保登记
5.西平县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认定
十二、县应急管理局(共230项)
(一)行政许可(3项)
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乙证)
2、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
3、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二)行政处罚(197项)
1、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
2、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或者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罚
3、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法律规定的安全
生产管理职责的,或者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罚
4、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罚
5、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或者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罚
6、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处罚
7、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处罚
8、生产经营单位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处罚
9、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处罚
10、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处罚
11、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处罚
12、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处罚
13、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处罚
14、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处罚
15、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罚
16、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处罚
17、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18、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处罚
19、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违反国家关于危险化学品使用的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20、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处罚
21、化工企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处罚
22、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处罚
23、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的;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或者未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管道所属单位未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提供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粘贴、拴挂的化学品安全标签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立即公告,或者不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的;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的;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专人负责管理,或者对储存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的;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置明显标志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的处罚
24、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未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的处罚
25、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或者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将其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处罚
26、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或者丢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27、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向不具有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不按照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载明的品种、数量销售剧毒化学品的;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28、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处罚
29、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未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的;生产工序或者生产作业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雇佣未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危险工序作业的;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或者使用的原料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用量限制的;使用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禁止使用或者禁忌配伍的物质生产烟花爆竹的;未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在烟花爆竹产品上标注燃放说明,或者未在烟花爆竹的包装物上印制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处罚
30、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处罚
31、违反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的处罚
32、易制毒化学品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监督检查的处罚
33、违反《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处罚
34、违反《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处罚
35、违反《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36、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事故发生后逃匿的处罚
37、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处罚
38、生产经营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单位,未按规定对危险物品登记注册或者提供规范的中文安全标签和安全技术说明书的处罚
39、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区域、生活区域、储存区域未按照规定保持安全距离,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的周边安全防护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处罚
40、生产经营单位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处罚
41、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如实告知其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的;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处罚
42、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建立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的;将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的;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不符合《条例》规定要求的;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年度生产、经营等情况的处罚
43、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处罚
44、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安全工程师名义执业的处罚
45、注册安全工程师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证的处罚
46、注册安全工程师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收取费用的;出租、出借、涂改、变造执业证和执业印章的;泄漏执业过程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利用执业之便,贪污、索贿、受贿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提供虚假执业活动成果的;超出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处罚
47、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包括实际控制人)未依法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的处罚
48、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进行生产的;对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对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拒绝、阻碍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监督检查的;拒绝、阻碍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聘请的专家进行现场检查的;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的处罚
49、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生产经营规模较小、未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的;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的处罚
50、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的处罚
51、生产经营单位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52、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生产经营单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处罚
53、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弄虚作假,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及其他批准文件的、或无依法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的处罚
54、未取得相应资格、资质证书的机构及其有关人员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处罚
55、生产经营单位违反隐患排查治理相关规定的处罚
56、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出现需要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形,未按《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的处罚
57、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处罚
58、非煤矿矿山企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59、生产经营单位对较大涉险事故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的处罚
60、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处罚
61、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处罚
62、生产经营单位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处罚
63、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处罚
64、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或者未制定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的处罚
65、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未按照规定备案、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及完成情况未按照规定公告或公示的处罚
66、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未按照规定填写带班下井交接班记录、带班下井登记档案,或者弄虚作假的处罚
67、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未按照规定带班下井的处罚
68、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而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的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的处罚
69、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而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的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处罚
70、地质勘探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作业的;从事坑探工程作业的人员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处罚
71、地质勘探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生产制度和规程,未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坑探工程安全专篇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施工的处罚
72、地质勘探单位未按照向工作区域所在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的处罚
73、地质勘探单位将其承担的地质勘探工程项目转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地质勘探单位的处罚
74、有关建设项目未按照规定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处罚
75、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发生重大变更,生产经营单位未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处罚
76、其他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的;安全设施设计未组织审查,并形成书面审查报告的;施工单位未按照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形成书面报告的处罚
77、承担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的机构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报告,尚未构成犯罪的处罚
78、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违反《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有关规定的处罚
79、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违反《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的处罚
80、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不主动实施闭库的处罚
81、小型露天采石场未按规定配备专业技术人员,或未聘用专业技术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委托相关技术服务机构为其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处罚
82、小型露天采石场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应当按照规定履行设计审查程序的处罚
83、小型露天采石场未依法取得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84、小型露天采石场违反《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有关规定的处罚
85、小型露天采石场未按规定进行废石废碴排放、采取变电所安全措施及设置电器设备保护装置、制定及实施防洪措施、测绘采石场开采现状平面图和剖面图的处罚
86、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规定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或者安全评价的;未按照规定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的;未按照规定及相关标准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监测监控的;未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的处罚
87、危险化学品单位未在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未对重大危险源中的设备、设施等进行定期检测、检验的处罚
88、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标准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的;未按照本规定明确重大危险源中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或者责任机构的;未按照本规定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以及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及器材、设备、物资,并保障其完好的;未按照本规定进行重大危险源备案或者核销的;未将重大危险源可能引发的事故后果、应急措施等信息告知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区域及人员的;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开展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演练的处罚
89、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定期检查,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危险化学品单位拒不执行的处罚
90、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91、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危险化学品生产;接受转让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92、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办理延期手续,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行为的处罚
93、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注册地址、隶属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新增产品、改变工艺技术对企业安全生产产生重大影响,未按照规定的时限提出变更申请的处罚
94、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其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未按照规定的时限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并且擅自投入运行行为的处罚
95、安全评价机构从业人员不到现场开展安全评价活动的;安全评价报告与实际情况不符,或者安全评价报告存在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处罚
96、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管道建设项目未经安全条件审查行为的处罚
97、管道单位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处罚
98、管道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对管道进行检测、维护的;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单位,或者未与管道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或者管道单位未指派专人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的处罚
99、对转产、停产、停止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管道,管道单位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行为的;对转产、停产、停止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管道,管道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将处置方案报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拒不改正的处罚
100、安全培训机构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未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的;未建立培训档案或者培训档案管理不规范的;安全培训机构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故意贬低、诋毁其他安全培训机构的处罚
101、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合格证或者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处罚
102、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少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或者有关标准规定的;矿山新招的井下作业人员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新招的危险工艺操作岗位人员,未经实习期满独立上岗作业的;相关人员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重新参加安全培训的处罚
103、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或者安全条件审查未通过,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建设项目发生《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变化后,未重新申请安全条件审查,以及审查未通过擅自建设的处罚
104、建设单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未进行检验、检测的;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时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未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研究提出试生产(使用)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策,或者未制定周密的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试生产(使用)的;未组织有关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审查、对试生产(使用)条件进行检查确认的处罚
105、登记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登记品种发生变化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行为的处罚
106、登记企业未向用户提供应急咨询服务或者应急咨询服务不符合《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在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注册地址、应急咨询服务电话发生变化,未按规定按时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变更手续的;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满后,未按规定申请复核换证,继续进行生产或者进口的;转让、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或者不如实填报登记内容、提交有关材料的处罚
107、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变更企业主要负责人或者名称,未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的;从其他企业购买烟花爆竹半成品加工后销售,或者购买其他企业烟花爆竹成品加贴本企业标签后销售,或者向其他企业销售烟花爆竹半成品的处罚
108、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多股东各自独立进行烟花爆竹生产活动的;从事礼花弹生产的企业将礼花弹销售给未经公安机关批准的燃放活动的;改建、扩建烟花爆竹生产(含储存)设施未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的处罚
109、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烟花爆竹生产的、变更产品类别或者级别范围未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行为的处罚
110、带有储存设施的企业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未根据其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未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未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的的处罚
111、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112、已经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113、已经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出现规定情形,未依照规定申请变更的处罚
114、企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擅自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的;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办理延期手续,仍然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的处罚
115、企业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处罚
116、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注册地址、隶属关系发生变更,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时限提出安全使用许可证变更申请或者将隶属关系变更证明材料报发证机关的处罚
117、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增加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品种,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的;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范围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其安全设施已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改变工艺技术对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产生重大影响的,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提出变更申请,继续从事生产的处罚
118、工贸企业未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未按照本规定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处罚
119、工贸企业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应急预案,或者定期进行演练的处罚
120、工贸企业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辨识、提出防范措施、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的;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作业方案或者方案未经审批擅自作业的;有限空间作业未按照本规定进行危险有害因素检测或者监测,并实行专人监护作业的处罚
121、化学品单位未按规定对化学品进行物理危险性鉴定或者分类的;未建立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档案的;在办理化学品物理危险性的鉴定过程中,隐瞒化学品的危险性成分、含量等相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处罚
122、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机构伪造、篡改数据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未通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仍从事鉴定工作的;泄露化学品单位商业秘密的处罚
123、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发包单位违章指挥或者强令承包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处罚
124、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总承包单位与分项承包单位未按照《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处罚
125、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发包单位违反《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的处罚
126、对地下矿山实行分项发包的发包单位在地下矿山正常生产期间,将主通风、主提升、供排水、供配电、主供风系统及其设备设施的运行管理进行分项发包的处罚
127、承包地下矿山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违反相关规定,同时兼任其他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的处罚
128、非煤矿山外包工程承包单位将发包单位投入的安全资金挪作他用的或未按照《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排查治理事故隐患的处罚
129、非煤矿山外包工程承包单位对项目部疏于管理,未定期对项目部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与考核或者未对项目部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的处罚
130、非煤矿山外包工程承包单位在登记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施工作业,未向作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本单位取得有关许可和施工资质,以及所承包工程情况的处罚
131、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的处罚
132、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在城市建成区内设立烟花爆竹储存仓库,或者在批发(展示)场所摆放有药样品的;采购和销售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烟花爆竹的;在仓库内违反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储存烟花爆竹的;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仓库以外储存烟花爆竹的;对假冒伪劣、过期、含有超量、违禁药物以及其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烟花爆竹未及时销毁的;未执行合同管理、流向登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应用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的;未将黑火药、引火线的采购、销售记录报所在地县级安全监管局备案的;仓储设施新建、改建、扩建后,未重新申请办理许可手续的;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未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的;向未取得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花爆竹的处罚
133、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火药、黑火药、引火线的;向零售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向零售经营者供应礼花弹等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处罚
134、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销售礼花弹等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处罚
135、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的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处罚
136、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出租、出借、转让、买卖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行为的处罚
137、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行为的处罚
138食品生产企业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处罚
139、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二十四条至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处罚
140、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工(库)房没有设置准确、清晰、醒目的定员、定量、定级标识或者未向零售经营者或者零售经营场所提供烟花爆竹配送服务,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141、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批发企业防范静电危害的措施不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使用新安全设备,未进行安全性论证;在生产区、工(库)房等有药区域对安全设备进行检测、改造作业时,未将工(库)房内的药物、有药半成品、成品搬走并清理作业现场的处罚
142、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批发企业未建立从业人员、外来人员、车辆出入厂(库)区登记制度;未制定专人管理、登记、分发黑火药、引火线、烟火药及库存和中转效果件的安全管理制度;未建立烟花爆竹买卖合同管理制度;未按规定建立烟花爆竹流向管理制度的处罚
143、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超越许可证载明限量储存烟花爆竹、到批发企业仓库自行提取烟花爆竹的处罚
144、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对工(库)房、安全设施、电气线路、机械设备等进行检测、检修、维修、改造作业前,未制定安全作业方案,或者未切断被检修、维修的电气线路和机械设备电源;拒绝、阻挠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委托的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检验、检测;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罚
145、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工(库)房超过核定人员、药量或者擅自改变设计用途使用工(库)房;仓库内堆码、分类分级储存等违反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在仓库内进行拆箱、包装作业,将性质不相容的物质混存;在中转库、中转间内,超量、超时储存药物、半成品、成品;留存过期及废弃的烟花爆竹成品、半成品、原材料等危险废弃物;企业内部及生产区、库区之间运输烟花爆竹成品、半成品及原材料的车辆、工具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安全条件;允许未安装阻火装置等不具备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安全条件的机动车辆进入生产区和仓库区以及其他事故隐患;经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拒不执行的处罚
146、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包括资质延续、资质变更、增加业务范围等)的处罚
147、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包括资质延续、资质变更、增加业务范围等)的处罚
148、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违反《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有关从业规定、资质管理规定的处罚
149、对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危害地震观测环境,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150、对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的处罚
151、对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地震监测台网建设的处罚
152、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不按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处罚
153、 违法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处罚
154、生产经营单位在应急预案编制前未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审或者论证的;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的;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单位、人员的,未将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单位和人员的;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估的;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修订并重新备案的;未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物资及装备和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备案或经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155、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营业或者消防安全检查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处罚
156、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处罚
157、损坏、挪用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处罚
158、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处罚
159、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处罚
160、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处罚
161、门窗设置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处罚
162、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不及时消除的处罚
163、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处罚
164、生产、储存、经营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处罚
165、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处罚
166、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
167、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处罚
168、过失引起火灾的处罚
169、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告火警的处罚
170、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处罚
171、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处罚
172、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消防救援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处罚
173、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处罚
174、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处罚
175、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逾期未改的处罚
176、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失实文件的处罚
177、高层建筑施工现场外脚手架、支模架、安全防护网等不符合消防安全规定标准的处罚
178、在建高层建筑内违规设置火灾危险性较大的临时用房的处罚
179、工程监理单位发现影响消防安全的严重问题但未履行报告义务的处罚
180、擅自改动高层建筑消防设计的处罚
181、擅自改变避难层(间)使用性质
182、高层建筑消防控制室未落实专人值班制度的处罚
183、临时停用消防设施时未采取有效措施的处罚
184、消防产品技术鉴定机构出具虚假文件的处罚
185、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的消防产品逾期未改的处罚
186、非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不合格、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逾期未改的处罚
187、单位未履行相关消防安全职责的处罚
188、违规为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充电的处罚
189、违规燃放孔明灯等空中飘移物的处罚
190、外墙装饰、装修及广告牌设置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处罚
191、安全出口、疏散通道使用影响疏散的镜面材料的处罚
192、建筑物施工没有保证消防水源的处罚
193、在具有火灾危险的场所内违法设置员工宿舍的处罚
194、违反标准和规定安装、维修消防设施、器材的处罚
195、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改变建筑物用途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处罚
196、未按照规定配置辅助人员逃生装备的处罚
197、违反规定引起火灾事故或者导致火灾损失扩大的处罚
(三)行政强制(6项)
1、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
2、在职责范围内进行易制毒化学品检查,依法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临时查封有关场所
3、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
4、对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的危险部位或场所的临时查封
5、对影响消防安全行为的强制执行
6、对当事人逾期不执行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决定的强制执行
(四)行政检查(7项)
1、对安全生产评价、检测检验、等情况监督检查
2、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
3、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抗震设防要求执行情况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监督检查
4、对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地震应急救援演练工作和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基地建设、地震应急救援工作、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农村住宅抗震设防情况的监督检查
5、对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和社会地震监测台(点)运行情况,地震监测台网建设、运行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情况的检查
6、单位(包括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7、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五)行政确认(1项)
1、火灾事故原因认定
(六)其他职权(15项)
1、经营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备案
2、应急救援预案的备案
3、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的备案
4、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5、烟花爆竹储存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6、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7、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8、对在防震减灾工作中做出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9、对地震应急先进事迹的表彰和奖励
10、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的划定
11、一般工业与民用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确定
12、地震应急预案备案
13、地震行政复议
14、救灾资金、物资分配管理
15、救灾捐赠款物的使用与管理
(七)行政给付(1项)
1、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给付
(八)行政征收(0项)
十三、县审计局(共22项)
(一)行政处罚(9项)
1、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行为的处罚。
2、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的处罚。
3、违反规定设立、擅自改变财政收入项目,继续征收已取消、暂停执行或者降低标准的财政收入项目,缓收、不收财政收入,将预算收入转为预算外收入的处罚。
4、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的处罚。
5、虚报、冒领、骗取、挪用财政资金以及各类政府款,非法获益和使用、骗取各类政府贷款行为的处罚。
6、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财政违法行为的处罚。
7、 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8、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处罚。
9、违反国家规定财政收支行为的处罚。
(二)行政强制(2项)
1、封存被审计单位有关资料、违规资产。
2、通知暂停拨付有关款项。
(三)行政检查(11项)
1、财政预算执行、决算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监督。
2、事业组织财务收支审计监督。
3、国有企业审计监督。
4、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
5、经济责任审计监督。
6、社会保障资金审计监督。
7、外资运用审计监督。
8、专项审计调查。
9、金融机构审计监督。
10、《审计法》以外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上级部门授权、委托的审计事项。
11、社会审计机构的审计报告核查。
十四、县统计局(共9项)
(一)行政处罚(共8项)
1、统计调查对象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统计资料,拒绝、阻碍统计检查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2、统计调查对象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处罚。
3、未在规定期限领取依法制发的统计调查表、未按照要求将有关资料送至指定地点接受检查的行为的处罚。
4、未按规定建立或者变更统计调查关系行为的处罚。
5、聘请、任用未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统计工作的处罚。
6、已取得统计从业资格的人员涂改、转让、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统计资格证书,出租、出借统计从业资格证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7、经济普查对象拒绝或妨碍调查,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经济普查资料,未按时提供有关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处罚。
8、农业普查对象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农业普查资料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二)其他职权(共1项)
1、对统计工作有重要贡献的统计人员或者集体给予奖励
十五、县教育局(共15项)
(一)行政许可(4项)
1、校车使用许可
2、教师资格认定
3、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学校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
4、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自行实施义务教育审批
(二)行政处罚(3项)
1、对持有教师资格证者的监管
2、对不按照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使用语言文字的处罚
3、对教育考试机构、学校(考点)在考试、招生中违规违纪的处罚
(三)行政检查(3项)
1、民办初中、小学、幼儿园办学许可证年度检查
2、对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监管
3、对单位或个人遵守《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的监管
(四)行政确认(1项)
1、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评估的确认
(五)其他职权(4项)
1、对教师申诉的处理
2、对学生申诉的处理
3、对考试行为的监管
4、对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管
十六、县交通运输局(共185项)
(一)行政许可(37项)
1、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2、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许可
3、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许可
4、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的许可
5、船舶进入或穿越禁航区审批
6、建设港口设施使用非深水岸线审批
7、水运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8、港口经营许可(申请从事港口理货除外)
9、港口采掘、爆破施工作业许可
10、新建、改建、扩建从事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的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11、水上水下活动许可(通航水域岸线安全使用)
12、水上水下活动许可(内河载运或拖带超限物体)
13、水上水下活动许可(勘探、采掘、爆破)
14、水上水下活动许可(航道建设,航道、码头前沿水域疏浚)
15、水上水下活动许可(构筑、设置、维修、拆除水上水下构筑物或者设施)
16、水上水下活动许可(架设桥梁索道)
17、水上水下活动许可(设置系船浮筒、浮趸、缆桩等设施)
18、水上水下活动许可(大型群众性活动、体育比赛)
19、水上水下活动许可(铺设、检修、拆除水上水下电缆或者管道)
20、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21、内河通航水域载运或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物体许可
22、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
23、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审批
24、在公路增设或改造平面交叉道口审批
25、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许可
26、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27、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
28、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
29、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
30、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许可
31、县内客运业户开业、增项经营许可
32、公路建设项目施工、竣工审批
33、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34、客运经营者暂停、终止经营审批
35、更新砍伐公路用地树木许可
36、涉路施工许可
37、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许可
(二)行政处罚(114项)
1、对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的处罚
2、对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的处罚
3、对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处罚
4、对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涉路工程设施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处罚
5、对租借、转让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处罚
6、对铁轮车、履带车和其它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处罚
7、对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处罚
8对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处罚
9、对危及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安全的处罚
10、对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超载超限的处罚
11、对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处罚
12、对未经批准更新采伐护路林的处罚
13、对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擅自设置非公路标志的处罚
14、对公路养护作业单位未按照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公路养护作业的处罚
15、对未安装合格的称重和计量设备的;未建立货运车辆驾驶和放行岗位职责及责任追究制度的;货物装运前未对货运车辆及驾驶员的车辆营运证和从业资格证进行查验登记的;为货运车辆提供虚假装载证明的;为无牌无证或者证照不全的货运车辆装(配)载货物的;为货运车辆超标准装载货物并放行的处罚
16、对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的处罚
17、对擅自在公路上设卡、收费的处罚
18、对未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进行公路建设项目施工的处罚
19、对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处罚
20、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处罚
21、对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处罚
22、对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处罚
23、对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的处罚
24、对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强行招揽旅客、货物的;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客运经营的;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处罚
25、对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处罚
26、对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处罚
27、对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以及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28、对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擅自改变道路运输站(场)的用途和服务功能,或者不公布运输线路、起止经停站点、运输班次、始发时间、票价的处罚
29、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处罚
30、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的机动车维修合格证的处罚的处罚
31、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培训或者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32、对机动车维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经营者未按规定公布服务内容、费目费率的处罚
33、对未按规定悬挂或者张贴客运线路标志牌和里程票价表的的处罚
34、对客运包车经营者其线路一端不在车籍所在地或者招揽包车合同外旅客乘车的处罚
35、对二级以上道路旅客运输站未配置使用行包安全检查设备的处罚
36、对从事道路货运代理、联运服务的经营者将受理的运输货物交由不具有经营资格的承运人承运的处罚
37、对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教练车辆未安装使用学时记录仪的处罚
38、对机动车维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经营者超出核定的许可范围经营的处罚
39、对未按承诺的服务质量提供服务或者擅自转让旅客运输经营权的处罚
40、对运输有毒、腐蚀、放射性危险货物的车辆和运输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运输普通货物的处罚
41、对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经营者未按照有关标准进行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的、未经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出具检测报告的、不如实出具检测报告的处罚
42、对出租汽车不按规定装置并正确使用里程计价器,拒载乘客或故意绕路行驶的处罚
43、对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件擅自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处罚
44、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无照经营的行为而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行为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罚款。
45、对当事人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的处罚
46、对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未取得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班车客运经营的;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客运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处罚
47、对未取得客运站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客运站经营的;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客运站许可证件从事客运站经营的;超越许可事项,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处罚
48、对未为旅客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未按最低投保限额投保的;投保的承运人责任险已过期,未继续投保的处罚
49、对取得客运经营许可的客运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客运经营的处罚
50、对客运经营者(含国际道路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及客运相关服务经营者不按规定使用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或者转让、倒卖、伪造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的处罚
51对客运班车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班次行驶的;加班车、顶班车、接驳车无正当理由不按原正班车的线路、站点、班次行驶的处罚
52、对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的,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的,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的,按班车模式定点定线运营的,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的处罚
53、对以欺骗、暴力等手段招揽旅客的处罚
54、对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处罚
55、对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道路客运经营的处罚
56、对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已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处罚
57、对客运经营者使用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客运车辆的处罚
58、对未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超越许可的事项,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处罚
59、对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的处罚
60、对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的处罚
61、对未取得货运站经营许可,擅自从事货运站经营的;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货运站经营的;超越许可的事项,从事货运站经营的处罚
62、对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货运站经营者已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处罚
63、对货运站经营者对超限、超载车辆配载,放行出站的处罚
64、对未取得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使用无效、伪造、变造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超越许可事项,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处罚
65、对于接受机动车维修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的受让方的处罚
66、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或者不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处罚
67、对未取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使用无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超越许可事项,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处罚
68、对于接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非法转让、出租的受让方的处罚
69、对未按照全国统一的教学大纲进行培训的;未向培训结业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的;向培训未结业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的;向未参加培训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的;使用无效、伪造、变造《结业证书》的;租用其他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结业证书》的处罚
70、对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处罚
71、对不按照规定携带从业资格证的;未办理注册手续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处罚
72、对聘用未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不按照规定组织实施继续教育的处罚
73、对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使用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处罚
74、对擅自暂停、终止全部或者部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出租或者擅自转让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的;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转包经营未及时纠正的;不按照规定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的;不按照规定配置巡游出租汽车相关设备的;不按照规定建立并落实投诉举报制度的处罚
75、对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的;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的;不按照规定出具相应车费票据的;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的;不按照规定使用巡游出租汽车相关设备的;接受巡游出租汽车电召任务后未履行约定的;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76、对在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港口、公共交通枢纽等客流集散地不服从调度私自揽客的;转让、倒卖、伪造出租汽车相关票据的处罚
77、对道路运输企业未使用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监控平台未接入联网联控系统、未按规定上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的; 未建立或者未有效执行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对驾驶员交通违法处理率低于90%的; 未按规定配备专职监控人员的处罚
78、对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79、对破坏卫星定位装置以及恶意人为干扰、屏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的; 伪造、篡改、删除车辆动态监控数据的处罚
80、对未取得从业资格证或者超越从业资格证核定范围,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转借、出租、涂改从业资格证的处罚
81、对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处罚。
82、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非法转让、出租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的处罚
83、对未投保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的;投保的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已过期,未继续投保的
处罚
84、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未按规定维护或者检测专用车辆的处罚
85、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未按照规定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的处罚
86、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以及托运人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处罚
87、对托运人不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标志的;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的处罚
88、对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托运人未添加或者未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的处罚
89、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处罚
90、对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托运人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的;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处罚
91、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专用车辆及罐式专用车辆罐体的处罚
92、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驾驶人;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处罚
93、违反规定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的处罚
94、对道路运输经营者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状况未达到《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处罚
95、对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处罚
96、对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的处罚
97、对道路运输经营者未建立道路运输车辆技术档案或者档案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98、对道路运输经营者未做好车辆维护记录的处罚
99、对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处罚
100、对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处罚
101、对网约车平台公司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车辆不一致的处罚
102、对网约车平台公司提供服务驾驶员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驾驶员不一致的处罚
103、对网约车平台公司未按照规定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的处罚
104、对网约车平台公司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处罚
105、对网约车平台公司未按照规定将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的处罚
106、对网约车平台公司未按照规定制定服务质量标准、建立并落实投诉举报制度的处罚
107、对网约车平台公司未按照规定提供共享信息,或者不配合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调取查阅相关数据信息的处罚
108、对网约车平台公司未履行管理责任,出现甩客、故意绕道、违规收费等严重违反国家相关运营服务标准行为的处罚
109、对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再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处罚
110、对网约车驾驶员未按照规定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处罚
111、对网约车驾驶员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处罚
112、对网约车驾驶员违规收费的处罚
113、对网约车驾驶员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的处罚
114、对网约车驾驶员不再具备从业条件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处罚
(三)行政强制(12项)
1、强制拆除在公路用地范围内的非公路标志
2、强制拆除在公路建设控制区内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的管线、电缆等设施
3、强制拆除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
4、扣留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但未按照指定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或未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车辆
5、强制拖离或扣留逃避超限检测或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车辆
6、扣留损坏公路、公路附属设施的车辆、工具
7、清除在公路上掉落、遗洒、飘散在公路上的障碍物
8、强制扣押没有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车辆
9、暂扣违反《河南省道路运输条例》规定且不能现场处理的车辆营运证、客运车辆线路牌等证件
10、对超载车辆强制安排旅客改乘或者强制卸货
11、扣押无证经营以及在限期内拒不到指定地点接受调查处理的车辆
12、扣留违法超限运输车辆
(四)行政检查(5项)
1、对在公路、建筑控制区车辆停放场所、车辆所属单位等进行的监督检查
2、对煤炭、水泥等货物集散地以及货运站等场所的监督检查
3、定期对客、货运车辆进行审验
4、道路运输市场监督检查
5、对道路运输市场的监督检查
(五)行政确认(6项)
1、对在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各500米范围内进行疏浚作业的安全确认
2、营运车辆道路运输证配发
3、巡游出租汽车运输证核发
4、确认特定时段开行包车或者加班车资质
5、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核发
6、客运站站级核定
(六)其他职权(11项)
1、内河通航水域安全作业备案
2、通航水域禁航区、交通管制区、锚地和安全作业区划定
3、航行警(通)告发布
4、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中初评为AAA级运输企业的核定
5、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
6、出租汽车驾驶员继续教育的备案
7、对道路运输车辆安装卫星定位装置及接入系统平台的情况进行审核;定期对道路运输企业动态监控工作的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8、道路运输出租车企业信誉核定
9、对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先进事迹的表彰和奖励
10、裁决客运经营者发车时间安排纠纷
11、公路工程交(竣)工验收前检测鉴定
十七、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共52项)
(一)行政许可(4项)
1.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
2.劳务派遣经营、变更、延续、注销许可
3.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审批
4.企业非标准工作工时审批
(二)行政处罚(9项)
1. 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行政处罚
2.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特定业务的行政处罚
3.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行政处罚
4.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情况的行政处罚
5.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项目)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
6.对企业违法实行不定时作工时制和综合计算工作制情况的行政处罚
7.对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行政处罚
8.对违规取得劳务派遣许可行为的行政处罚
9.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处罚
(三)行政给付(3项)
1.全县参保人员基本养老金给付
2.失业保险金的给付
3.工伤保险待遇支付
(四)行政检查(12项)
1.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
2.社会保险稽核
3.监督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征缴、支付、管理和运
营并组织查处重大案件
4.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行政检查
5.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特定业务的行政检查
6.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情况的行政检查
7.对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违规行为的行政检查
8.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项目)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违规行为的行政检查
9.对企业实行不定时作工时制和综合计算工作制情况的行政检查
10.对企业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情况的行政检查
11.对职业培训补贴资金使用情况的行政检查
12.对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活动的行政检查
(五)行政确认(3项)
1.确认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资格
2.缴费单位应缴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核定
3.工伤认定
(六)其他职权(21项)
1.社会保险登记
2.就业创业证办理
3.参保人员社会保险待遇核定
4.工伤保险费费率核定
5.核查工伤协议医疗和辅助器具服务机构医疗费用、康复
费用、辅助器具配置费用使用情况
6.工伤人员转诊转院、旧伤复发、康复、辅助器具审核
7.职业技能社会化鉴定
8.县社会保险新增参保、中断缴费关系转移
9.审查办理小额担保贷款
10.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延长离退休年龄
11.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申报资格初审
12.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审定
13.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核准审验办理
14.职业资格证书及部分专业技术资格核准
15.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人员培训及考核认定
16.文艺、体育和特殊工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
人审批
17.县属企业参保人员退休手续办理
18.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
19.继续教育网络培训及证书审验
20.普通院校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安置
21.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设立审批
十八、县财政局(共93项)
(一)行政许可(1项)
1.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
(二)行政处罚(30项)
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政府采购违法行为的处罚
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恶意串通、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虚假材料、泄露标的等的处罚
3.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处罚
4.供应商违法行为的处罚
5.采购人未编制采购计划、规避招标、违规确定供应商、未依法管理合同、未依法采用非招标方式等行为的处罚
6.集中采购机构内部制度不健全、依法应当分设分离的岗位和人员未分设分离;将集中采购项目委托其他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从事营利活动的处罚
7.采购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而不依法回避的处罚
8.评审专家未依法独立评审、泄露评审情况;应回避而未回避;收受贿赂或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存在明显不合理或不正当倾向性等行为的处罚
9.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公告而未公告、不在指定媒体公告、不同媒体公告内容不一致、未按规定期限公告、公告信息不真实、排斥潜在供应商等行为的处罚
10.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违反政府采购信息管理行为的处罚;非法干预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的处罚
11.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违法、违规的处罚
12.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违规的处罚
13.金融企业不按照规定建立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明显与国家法律、法规和统一的财务管理规章制度相抵触,且不按财政部门要求修改的;不按照规定提供财务信息的;拒绝、阻扰依法实施的财务监督的处罚
14.金融企业在报送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材料中存在故意漏报、瞒报以及提供虚假材料等情况的处罚
15.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处罚
16.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处罚
17.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编制、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财务会计报告的处罚
18.企业编制、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的处罚
19.企业和企业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未按规定列支成本费用,截留、隐瞒、侵占企业收入,分配利润,处理国有资源,清偿职工债务的处罚
20.企业和企业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拒绝修正财务管理制度违规内容的处罚
21.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行为的处罚
22.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行为的处罚
23.违反规定印制和使用财政票据的处罚
24.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处罚
25.被监督对象阻挠、拒绝监督检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实物的处罚
26.县乡行政事业单位所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违反规定的处罚
27.对企业随意改变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标准等的处罚
28.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的处罚
29.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等的处罚
30. 代理记账机构采取欺骗手段获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在经营期间未保持设立条件的处罚
(三)行政征收(2项)
1.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征收
2.单位不明确的市级非税收入征收
(四)行政检查(15项)
1.财政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的执行情况监督检查
2.地方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资产和财务管理情况监督检查
3.财政收入监督检查
4.公物拍卖企业资格年检
5.专项资金监督检查
6.整改落实情况监督检查
7.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等资金征收、使用和管理情况监督检查
8.国有资产收益收支及管理情况监督检查
9.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项目的财务收支情况监督检查
10.会计师事务所的设立、执业、变更、终止情况监督检查
11、资产评估机构行业监督检查
12.政府采购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监督检查
13.财政票据监督检查
14.会计监督检查
15. 代理记账机构监督检查
(五)行政确认(3项)
1.政府采购中标成交结果无效认定
2.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
3.金融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的确认
(六)其他职权(42项)
1.会计管理工作
2.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
3.财政专项资金的分配与绩效评价
4.政府采购投诉处理
5.中标成交结果变更备案
6.终止采购活动、撤销采购合同、责成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7.国有资本收益复核
8.应交利润减免
9.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10.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核准或备案
11.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核准
12.金融企业绩效评价
13.金融企业负责人薪酬备案
14.金融企业年金审核
15.金融企业财务登记
16.金融企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备案
17.金融企业一般准备弥补亏损或转未分配利润备案
18.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赠款项目全过程管理
19.清洁发展委托贷款项目业务管理
20.县乡行政事业单位所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和转让批准
21.县乡行政事业单位所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和备案
22.县乡行政事业单位所属企业国有资产清产核资结果认定
23.县乡行政事业单位所属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
24. 县乡行政事业单位所属企业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
25.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管理
26.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
27.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纠纷调处
28.企业国有资产无偿划转
29.制定或批准国有独资企业的公司章程
30.县属国有企业改制方案的报批
31.出资企业股东(大)会提案审核
32.财政局(国资办)履行出资人职责和资产监督职责企业的清产核资结果审批
33. 国有金融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备案
34.对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或者举报违法行为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35.非税收入代收银行确定及取消
36.财政票据调运、发放、核销、销毁
37.《财政票据领购证》核发
38.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处理
39.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处理
40.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处理
41.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行为的处理
42.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处理
十九、县水利局(共171项)
(一)行政许可(16项)
1.取水许可新办
2.河道采砂许可审批
3.利用堤顶、戗台兼做公路审批
4.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审批
6.洪水影响评价审批(在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的工程建设方案)
7.洪水影响评价审批(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
8.洪水影响评价审批(水工程规划同意书)
9.洪水影响评价审批(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
10.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11.取水许可变更
12.取水许可延续
13.坝顶兼做公路审批
14.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渔塘许可
15.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项目审批
16.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不含河道采砂)审批
(二)行政处罚(81项)
1.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且防洪法未作规定;虽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但未按照要求修建水工程;或者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的处罚
2.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的处罚
3.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处罚
4.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处罚
5.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处罚
6.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 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的处罚
7.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规划同意书,擅自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的处罚
8.未按照规划治导线整治河道和修 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 等工程,影响防洪的处罚
9.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的处罚
10.围海造地、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的处罚
11.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处罚
12.破坏、侵占、毁损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的处罚
13.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未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的,防洪工程设施未经验收,即将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罚
14.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活动的处罚
15.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处罚
16.采集发菜,或者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等的处罚
17.在林区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水土流失措施并造成水土流失的处罚
18.生产建设项目应编未编水保方案或者编制的水保方案未经批准开工建设;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而未补充,修改水保方案或者补充、修改的水保方案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水保方案实施过程中,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对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的处罚
19.水保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处罚
20.在水保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处罚
21.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处罚
22.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处罚
23.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的处罚
24.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处罚
25.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的,或者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或者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处罚
26.未安装计量设施,或者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处罚
27.伪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的处罚
28.未取得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证书从事水文活动的处罚
29.超出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证书确定的范围从事水文活动的处罚
30.拒不汇交水文监测资料的或者使用未经审定的水文监测资料的或者非法向社会传播水文情报预报,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的处罚
31.侵占、毁坏水文监测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移动、擅自使用水文监测设施的处罚
32.在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种植高秆作物、堆放物料、修建建筑物、停靠船只;取土、挖砂、采石、淘金、爆破和倾倒废弃物;在监测断面取水、排污或者在过河设备、气象观测场、监测断面的上空架设线路或其他对水文监测有影响的活动的处罚
33.水库、水电站、拦河闸坝等工程的管理单位以及其他经营工程设施的经营者拒不服从统一调度和指挥的处罚
34.侵占、破坏水源和抗旱设施的处罚
35.从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的单位,在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中弄虚作假的处罚
36.伪造资质证书或者没有取得资质证书从事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或者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业务的处罚
37.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水行政许可的处罚
38.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的或者超越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的或者向负责监督检查的行政机关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处罚
39.擅自从事依法应当取得水行政许可的活动的处罚
40.在河道、水库、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排涝、灌溉、航运的物体的,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的或者在航道内弃置沉船、设置碍航渔具、种植水生植物的;或者未经批准在大中型渠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建筑物的;或者在水库库区违法造地以及擅自围垦河流的或者未经批准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的;或者对原有灌溉用水、供水水源有不利影响的;或者未经批准或不按照采砂许可规定的区域、期限和作业方式进行采砂活动的;或者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内取用地下水的;或者未经批准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内取用地下水的处罚
41.未经批准利用河道、国有水库从事养殖、旅游、餐饮等活动的处罚
42.经营洗浴、游泳、水上娱乐、洗车的单位和个人未按照有关规定安装使用或者安装不符合规定的节水设施、器具的,或者计划用水单位拒不安装水计量器具的,或者计划用水单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计划用水指标擅自用水的,或者计划用水单位擅自停止使用节水设施的,或者供水单位实行包费制的或者应被纳入计划用水管理的用水单位或个人,拒绝纳入计划管理的处罚
43.生产设备冷却水、锅炉冷凝水未循环使用或者未回收使用的,或者以水为主要原料生产饮料、纯净水未采取节水措施或者未将生产后的,尾水回收利用的,或者未按规定进行水平衡测试的处罚
44.未经审批擅自兴建水利工程,但不违反水利工程建设规划的处罚
45.擅自改变灌区灌排渠系或者未按批准建设施工的,或者未经批准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的处罚
46.在水利工程及其管理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取土、建窑、葬坟等危害工程安全的活动或者在水利工程的安全保护区内,未经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同意,并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进行挖坑、打井、建房、建窑、钻探、爆破等可能危害工程安全活动的处罚
47.占用水库库容,在堤防、护堤地挖筑坑塘的处罚
48.因施工造成河道淤积或者对河道堤防等水利工程设施造成损害,建设单位不承担清淤责任的处罚
49.有防汛任务的水利工程的使用权采取承包、租赁、拍卖、股份制或者股份合作制等方式经营的,经营者在防汛期间拒不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和防汛调度的处罚
50.擅自操作、移动水文监测设施的或者在水文测验河段保护范围内种植林木或者高秆作物、堆放物料影响水文监测活动,拒不改正的或者在水文测验河段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文监测和危害监测设施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挖沙、淘金等活动的处罚
51.在水文测验河段保护范围内修建构筑物、建筑物或者未经批准擅自修建工程设施的处罚
52.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的区域、期限和作业方式进行采砂的处罚
53.伪造、涂改、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或者未及时将砂石清运出河道、平整弃料堆体的处罚
54.禁采期未将采砂机具撤出河道管理范围的处罚
55.监理单位聘用无相应监理人员资格的人员从事监理业务的,隐瞒有关情况、拒绝提供材料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处罚
56.未取得相应的资质,擅自承担检测业务的处罚
57.质量检测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的处罚
58.质量检测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等级证书》的处罚
59.检测单位超出资质等级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等级证书》的,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的,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测不合格事项的,未按规定在质量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的,未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进行检测的,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的,转包、违规分包检测业务的处罚
60.检测单位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质量检测报告的处罚
61.委托方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的;明示或暗示检测单位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的;送检试样弄虚作假的处罚
62.检测人员从事质量检测活动中,不如实记录,随意取舍检测数据的;弄虚作假、伪造数据的;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处罚
63.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处罚
64.招标代理机构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罚
65.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的处罚
66.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处罚
67.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以行贿谋取中标的处罚
68.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处罚
69.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本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处罚
70.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处罚
71.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处罚
72.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处罚
73.非因不可抗力原因,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的处罚
74.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的、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的、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的处罚
75.招标代理机构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代理投标或者向该项目投标人提供咨询的,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或者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提供咨询的处罚
76.招标人超过本条例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处罚
77.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处罚
78.标人的、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的、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的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处罚
79.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处罚
80.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处罚
81.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招标业务的处罚
(三)行政强制(15项)
1.拆除阻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
2.拆除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工程设施
3.拆除或者封闭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而擅自建设的取水工程或者设施
4.拆除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水文测站或者未经同意擅自在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的工程
5. 拆除在水文测验河段保护范围内修建构筑物、建筑物或者未经批准擅自修建工程设施
6.违法围湖造地、围垦河道,既不恢复原状也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7.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或者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8.逾期不清理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代为治理
9.逾期不治理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的,代为治理
10.强制执行拒不服从统一调度和指挥的水库、水电站、拦河闸坝等工程的管理单位以及其他经营工程设施的经营者
11.查封、扣押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造成严重水土流失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及施工机械、设备等
12.河道、水库管理范围 内阻碍行洪障碍物的强行清除
13.紧急防汛期紧急措施的采用
14.抗旱期间限制措施的采用
15.紧急抗旱期物资、设备、运输工具的征用
(四)行政征收(1项)
1.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
(五)行政检查(19项)
1.主要防洪河道管理范围内工程设施建设检查及验收
2.旱灾后水利工程检查评估
3.河道采砂检查
4.水库大坝的定期检查和监督管理
5.对违反水法的行为监督检查并依法查处
6.取水许可监督检查
7.对立案查处的案件进行检查
8.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落实情况考核
9.水资源论证制度监督检查
10.节约用水监督检查
11.水土保持监督检查
12.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检查
13.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14.水利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检查
15.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督检查
16.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考核
17.县内防洪日常工作检查
18.汛期水工程运用检查
19.抗旱检查
(六)行政确认(5项)
1.法人验收质量结论核定核备
2.水库功能及特征值调整审查
3.小型水库安全鉴定意见审定
4.小型水闸的安全鉴定意见审定
5.水利工程质量等级核定
(七)其他职权(34项)
1.水资源费项目实施方案审核
2.水量分配方案的审查
3.水资源专项规划审查
4.用水计划的核定、下达、增加、核减
5.水事纠纷调解
6.水资源调度
7.水资源监控监测
8.协助县级水利基建项目设计变更(含预备费)的审批
9.县级水利综合规划初审
10.水利规划执行情况检查
11.县级水利工程优质奖评审
12.文明工地创建
13.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及其检查活动监督检查
14.水土保持生态建设项目年度验收和竣工验收
15.对水土保持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和奖励
16.小型水库的防洪抢险应急预案审批
17.县域水库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使用土地开发、水资源利用和建设项目的审批
18.建设项目占用防洪规划保留区用地的审核
19.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安全鉴定审查
20.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审批
21.小型水库调度运用计划
22.抗旱预案审批
23.对在抗旱工作有突出贡献、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和奖励
24.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
25.开工报告备案
26.县管水利项目招标投标备案
27.中小型水利工程项目法人组建
28.法人验收备案
29.县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措施备案
30.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项目建设方案及变更的审查
31.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项目初验
32.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
33.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报备
34.水利项目重大设计变更
二十、县卫生健康体育委员会(共246项)
(一)行政许可(35项)
1.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2.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变更)
3.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延续)
4.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5.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变更)
6.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7.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变更)
8.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延续)
9.医疗卫生机构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卫生审查及竣工验收
10.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预评价报告审核
11.医疗机构设置及执业登记
12.医疗机构设置及执业登记(中医、中西医结合医院)
13.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变更)
14.医疗机构设置及执业登记(中医、中西医结合医院)(变更)
15.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注销)
16.医疗机构执业登记(中医、中西医结合医院)(注销)
17.医师执业注册
18.医师执业注册(变更)
19.医师执业注册(多机构备案)
20.医师执业注册(离职备案)
21.医师执业注册(注销)
22.乡村医生执业(变更)
23.乡村医生执业(再注册)
24.护士执业注册
25.护士执业注册(变更)
26.护士执业注册(重新注册)
27.护士执业注册(延续)
28.护士执业注册(注销)
29.母婴保健服务人员(助产技术、结扎、终止妊娠手术)资格认定
30.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助产技术、结扎、终止妊娠手术)机构执业许可
31.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
32.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
33.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馆)设施审批
34.三孩生育证审批
35.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14周以上的妇女终止妊娠审批
(二)行政确认(10项)
1.出生医学证明办理
2.农村奖扶资格确认
3.特别扶助对象资格确认
4.城镇居民奖扶资格确认
5.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县级)
6.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接种单位)的确认
7.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审批
8.对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和产前诊断结果有异议的医学技术鉴定
9.对传染病病人尸体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尸体进行解剖查验的批准
10.三级运动员认定
(三)行政处罚(151项)
1.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或者医学技术鉴定的;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出具本法规定的有关医学证明的处罚
2.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人员违反本法规定,出具有关虚假医学证明或者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处罚
3.医疗、保健机构或者人员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许可,擅自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终止妊娠手术和医学技术鉴定或者出具有关医学证明的处罚
4.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人员因延误码率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给当事人身心健康造成严重后果的;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罚
5.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处罚
6.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处罚
7.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未经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照规定报告的处罚
8.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处罚
9.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履行医师注册后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受刑事处罚的;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的;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报告职责的处罚
10.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拒绝对送诊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作出诊断的;对依照本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实施住院治疗的患者未及时进行检查评估或者未根据评估结果作出处理的处罚
11.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实施约束、隔离等保护性医疗措施的、违反本法规定,强迫精神障碍患者劳动的;违反本法规定对精神障碍患者实施外科手术或者实验性临床医疗的;违反本法规定,侵害精神障碍患者的通讯和会见探访者等权利的;违反精神障碍诊断标准,将非精神障碍患者诊断为精神障碍患者的处罚
12.心理咨询人员从事心理治疗或者精神障碍的诊断、治疗的;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在医疗机构以外开展心理治疗活动的;专门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从事精神障碍的诊断的;专门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为精神障碍患者开具处方或者提供外科治疗的处罚
13.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职责的;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报告、通报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未主动收集传染病疫情信息,或者对传染病疫情信息和疫情报告未及时进行分析、调查、核实的;发现传染病疫情时,未依据职责及时采取本法规定的措施的;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处罚
14.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承担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医院感染控制任务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的;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 发现传染病疫情时,未按照规定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接诊、转诊的,或者拒绝接受转诊的; 未按照规定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的; 未按照规定对医疗器械进行消毒,或者对按照规定一次使用的医疗器具未予销毁,再次使用的;在医疗救治过程中未按照规定保管医学记录资料的;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处罚
15.采供血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或者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导致因输入血液引起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的处罚
16.有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出售、运输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未进行消毒处理的;生物制品生产单位生产的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处罚
17.有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的单位,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对传染病病原体样本未按照规定进行严格管理,造成实验室感染和病原微生物扩散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采集、保藏、携带、运输和使用传染病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导致因输入血液、使用血液制品引起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的处罚
18.在国家确认的自然疫源地兴建水利、交通、旅游、能源等大型建设项目,未经卫生调查进行施工的,或者未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意见采取必要的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处罚
19.集中式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单位自备水源未经批准与城镇供水系统连接的;未按城市环境卫生设施标准修建公共卫生设施致使垃圾、粪便、污水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不按规定进行消毒处理的;对被甲类和乙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污染的场所、物品未按照卫生防疫机构的要求实施必要的卫生处理的;造成传染病的医源性感染、医院内感染、实验室感染和致病性微生物扩散的;生产、经营、使用消毒药剂和消毒器械、卫生用品、卫生材料、一次性医疗器材、隐形眼镜、人造器官等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可能造成传染病的传播、扩散或者造成传染病的传播、扩散的;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故意传播传染病,造成他人感染的;甲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乙类传染病中艾滋病、肺炭疽病人拒绝进行隔离治疗的;招用流动人员的用工单位,未向卫行防疫机构报告并未采取卫生措施,造成传染传播、流行的;违章养犬或者拒绝、阻挠捕杀违章犬,造成咬伤他人或者导致人群中发生狂犬病的处罚
20.在自然疫源地和可能是自然疫源地的地区兴建大型建设项目未经卫生调查即进行施工的处罚
21.单位和个人出售、运输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和来自疫区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皮毛、旧衣物衣生活用品的处罚
22.单位和个人非法经营、出售用于预防传染病菌苗、疫苗等生物制品的处罚
23.执行职务的医疗保健人员、卫生防疫人员和责任单位,不报、漏报、迟报传染病疫情和个体行医人员在执行职务时,不报、漏报、迟报传染病疫情的处罚
24.医疗机构未建立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的;未指定相关部门和人员负责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工作的;瞒报、缓报、谎报发现的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处罚
25.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瞒报、缓报、谎报发现的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未按规定建立专门的流行病学调查队伍,进行传染病疫情的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在接到传染病疫情报告后,未按规定派人进行现场调查的;未按规定上报疫情或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罚
26.执行职务的医疗卫生人员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的处罚
27.个体或私营医疗保健机构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或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罚
28.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处罚
29.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可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或者医疗卫生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处罚
30.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和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超出资质认可或者批准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或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不按照本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处罚
31.非法采集血液、 血站和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 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处罚
32.血站违反有关操作规程和制度采集血液的处罚
33.临床用血的包装、储运、运输,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罚
34.血站向医疗机构提供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的处罚
35.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将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用于患者的处罚
36.单采血浆站采血浆前,未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颁布的健康检查标准对供血浆者进行健康检查和血液化验的;采集非划定区域内的供血浆者或者其他人员的血浆的,或者不对供血浆者进行身份识别,采集冒名顶替者, 健康检查不合格者或者无《供血浆证》者的血浆的;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血浆采集技术操作标准和程序,过频过量采集血浆的;向医疗机构直接供应原料血浆或者擅自采集血液的;未使用单采血浆机械进行血浆采集的;未使用有产品批准文号并经国家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机构逐批检定合格的体外诊断试剂以及合格的一次性采血浆器材的;未按照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包装、储存、运输原料血浆的;对国家规定检测项目检测结果呈阳性的血浆不清除、不及时上报的;对污染的注射器、采血浆器材及不合格血浆等不经消毒处理,擅自倾倒,污染环境,造成社会危害的;重复使用一次性采血浆器材的;向与其签订质量责任书的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供应原料血浆的处罚
37.未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单采血浆许可证》,非法从事组织、采集、供应、倒卖原料血浆活动的处罚
38.单采血浆站已知其采集的血浆检测结果呈阳性,仍向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供应的处罚
39.涂改、伪造、转让《供血许可证》的处罚
40.血站超出执业登记的项目、内容、范围开展业务活动的;工作人员未取得相关岗位执业资格或者未经执业注册而从事采供血工作的;血液检测实验室未取得相应资格即进行检测的;擅自采集原料血浆、买卖血液的;采集血液前,未按照国家颁布的献血者健康检查要求对献血者进行健康检查、检测的;采集冒名顶替者、健康检查不合格者血液以及超量、频繁采集血液的;违反输血技术操作规程、有关质量规范和标准的;采血前未向献血者、特殊血液成分捐赠者履行规定的告知义务的;擅自涂改、毁损或者不按规定保存工作记录的;使用的药品、体外诊断试剂、一次性卫生器材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重复使用一次性卫生器材的;对检测不合格或者报废的血液,未按有关规定处理的;未经批准擅自与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调配血液的;未经批准向境外医疗机构提供血液或者特殊血液成分的;未按规定保存血液标本的;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等特殊血站违反有关技术规范的处罚
41.临床用血的包装、储存、运输,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罚
42.卫生质量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而继续营业的;未获得“健康合格证”,而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拒绝卫生监督的;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处罚
43.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擅自营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以涂改、转让、倒卖、伪造的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处罚
44.公共场所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的;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处罚
45.公共场所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建立卫生管理制度、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或者未建立卫生管理档案的;未按照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或者安排未经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考核的从业人员上岗的;未按照规定设置与其经营规模、项目相适应的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上述设施设备,或者挪作他用的;未按照规定配备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的;未按照规定索取公共卫生用品检验合格证明和其他相关资料的;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办理预防性卫生审查手续的;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未经卫生检测或者评价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未按照规定公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卫生检测结果和卫生信誉度等级的;未按照规定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复核手续的处罚
46.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处罚
47.公共场所经营者对发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导致危害扩大,或者隐瞒、缓报、谎报的处罚
48.医疗机构和有关医务人员发生医疗事故的处罚
49.医疗机构未如实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和医疗风险的;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为患者提供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服务的;未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和妥善保管病历资料的;未在规定时间内补记抢救工作病历内容的;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封存、保管和启封病历资料和实物的;未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的;未制定有关医疗事故防范和处理预案的;未在规定时间内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医疗事故的;未按照规定进行尸检和保存、处理尸体的处罚
50.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人员接受申请鉴定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出具虚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51.医疗机构或者其他有关机构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没有正当理由,拒绝进行尸检的;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的处罚
52.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未按照使用计划将第一类疫苗分发到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乡级医疗卫生机构的;设区的市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直接向接种单位供应第二类疫苗的;未依照规定建立并保存疫苗购进、分发、供应记录的处罚
53.接种单位未依照规定建立并保存真实、完整的疫苗接收或者购进记录的;未在其接种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第一类疫苗的品种和接种方法的;医疗卫生人员在接种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告知、询问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有关情况的;实施预防接种的医疗卫生人员未依照规定填写并保存接种记录的;未依照规定对接种疫苗的情况进行登记并报告的处罚
54.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从不具有疫苗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第二类疫苗的;接种疫苗未遵守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接种方案的;发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者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未依照规定及时处理或者报告的;擅自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的处罚
55.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在疫苗分发、供应和接种过程中违反本条例规定收取费用的处罚
56.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未在规定的冷藏条件下储存、运输疫苗的处罚
57.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发布接种第二类疫苗的建议信息的处罚
58.未经卫生主管部门依法指定擅自从事接种工作的处罚
59.卫生主管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的处罚
60.医疗卫生机构未履行艾滋病监测职责的;未按照规定免费提供咨询和初筛检测的;对临时应急采集的血液未进行艾滋病检测,对临床用血艾滋病检测结果未进行核查,或者将艾滋病检测阳性的血液用于临床的;未遵守标准防护原则,或者未执行操作规程和消毒管理制度,发生艾滋病医院感染或者医源性感染的;未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的;推诿、拒绝治疗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的其他疾病,或者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未提供咨询、诊断和治疗服务的;未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进行医学随访的;未按照规定对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及其婴儿提供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技术指导的处罚
61.医疗卫生机构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或者其家属的信息的处罚
62.血站、单采血浆站对采集的人体血液、血浆未进行艾滋病检测,或者发现艾滋病检测阳性的人体血液、血浆仍然采集的;将未经艾滋病检测的人体血液、血浆,或者艾滋病检测阳性的人体血液、血浆供应给医疗机构和血液制品生产单位的处罚
63.擅自采集或者使用人体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的处罚
64.提供、使用未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疫的进口人体血液、血浆、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的处罚
65.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查验服务人员的健康合格证明或者允许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服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在公共场所内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的处罚
66.在碘盐的加工、运输、经营过程中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处罚
67.出厂碘盐未予包装或者包装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处罚
68.在缺碘地区生产、销售的食品和副食品中加非碘盐的处罚
69.医疗卫生机构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的;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及时采取控制措施的;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突发事件监测职责的;拒绝接诊病人的;拒不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调度的处罚
70.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处罚
71.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的处罚
72.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处罚
73.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处罚
74.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处罚
75.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处罚
76.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执业活动超出规定的执业范围,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转诊的;违反规定使用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以外的处方药品的;违反规定出具医学证明,或者伪造卫生统计资料的;发现传染病疫情、中毒事件不按规定报告的处罚
77.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违反规定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活动,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卫生材料的处罚
78.乡村医生变更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未办理变更执业注册手续的处罚
79.以不正当手段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处罚
80.未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活动的处罚
81.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擅自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医师未按照规定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或者未按照卫生部制定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药师未按照规定调剂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的的处罚
82.发生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被盗、被抢、丢失的单位,未采取必要控制措施或者未依法报告的处罚
83.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的;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的;未对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采取职业卫生防护措施的;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对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或者运送车辆未在指定地点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的;未及时收集、运送医疗废物的;未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环境污染防治和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或者未将检测、评价效果存档、报告的处罚
84.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环境保护、卫生要求的;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环境保护、卫生要求的;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未使用符合标准的专用车辆运送医疗废物或者使用运送医疗废物的车辆运送其他物品的;未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控装置或者监控装置未经常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的处罚
85.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未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的;将医疗废物交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的;对医疗废物的处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卫生标准、规范的;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对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污水处理系统的;对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的处罚
86.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者未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处罚
87.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无正当理由,阻碍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拒绝执法人员进入现场,或者不配合执法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的处罚
88.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本条例的要求处置医疗废物的处罚
89.未办理执业登记手续,擅自开展中医医疗服务的和未取得中医执业资格,非法从事中医诊疗活动的处罚
90.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消毒管理办法》第四至九条规定的处罚
91.加工、出售、运输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来自疫区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皮毛,未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消毒处理的处罚
92.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三和三十四条规定的处罚
93.消毒服务机构消毒后的物品未达到卫生标准和要求的;未取得卫生许可证从事消毒服务业务的处罚
94.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未依法履行肺结核疫情监测、报告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肺结核疫情的;发现肺结核疫情时,未依据职责及时采取措施的;故意泄露涉及肺结核患者、疑似肺结核患者、密切接触者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未履行对辖区实验室质量控制、培训等防治职责的处罚
95.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肺结核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肺结核疫情的;非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发现确诊或者疑似肺结核患者,未按照规定进行转诊的;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对肺结核患者或者疑似肺结核患者诊断治疗的,或者拒绝接诊的;未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执行隔离消毒制度,对结核菌污染的痰液、污物和污水未进行卫生处理的;故意泄露涉及肺结核患者、疑似肺结核患者、密切接触者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和资料的处罚
96.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未履行对辖区内肺结核患者居家治疗期间的督导管理职责的;未按照规定转诊、追踪肺结核患者或者疑似肺结核患者及有可疑症状的密切接触者处罚
97.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及其人员未依法履行疫情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的;拒绝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未按照规定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的;拒绝接诊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未按照规定履行监测职责的处罚
98.有关单位和人员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不按规定进行消毒处理的;造成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医源性感染、医院内感染、实验室感染或者致病性微生物扩散的;生产、经营、使用消毒产品、隔离防护用品等不符合规定与标准,可能造成传染病的传播、扩散或者造成传染病的传播、扩散的;拒绝、阻碍或者不配合现场调查、资料收集、采样检验以及监督检查的;拒绝执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病人或者疑似病人故意传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造成他人感染的处罚
99.医疗卫生机构护士的配备数量低于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的;允许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或者允许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的护士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的处罚
100.医疗卫生机构未制定、实施本机构护士在职培训计划或者未保证护士接受培训的;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护士管理职责的处罚
101.护士在执业活动中,发现患者病情危急未立即通知医师的;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未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提出或者报告的;泄露患者隐私的;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严重威胁公众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不服从安排参加医疗救护的。护士在执业活动中造成医疗事故的,依照医疗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处罚
102.未经护士注册从事护士工作的处罚
103.非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护 士执业证书》的处罚
104.护士执业违反医疗护理规章制度及技术规范的处罚
105.医疗机构未建立抗菌药物管理组织机构或者未指定专(兼)职技术人员负责具体管理工作的;未建立抗菌药物管理规章制度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混乱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医师抗菌药物处方权限管理、药师抗菌药物调剂资格管理或者未配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处罚
106.医疗机构使用未取得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或者使用被取消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开具抗菌药物处方的;未对抗菌药物处方、医嘱实施适宜性审核,情节严重的;非药学部门从事抗菌药物购销、调剂活动的;将抗菌药物购销、临床应用情况与个人或者科室经济利益挂钩的;在抗菌药物购销、临床应用中牟取不正当利益的处罚
107.医师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具抗菌药物处方,造成严重后果的;使用未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抗菌药物的;使用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以外的品种、品规,造成严重后果的;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108.药师未按照规定审核、调剂抗菌药物处方,情节严重的;未按照规定私自增加抗菌药物品种或者品规的;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处罚
109.未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准,村卫生室、诊所、社区卫生服务站擅自使用抗菌药物开展静脉输注活动的处罚
110.医疗机构无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的;未按照要求开展药品不良反应或者群体不良事件报告、调查、评价和处理的;不配合严重药品不良反应和群体不良事件相关调查工作的处罚
111.职业病诊断机构未建立职业病诊断管理制度的;不按照规定向劳动者公开职业病诊断程序;泄露劳动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处罚
112.医疗机构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未办理诊疗科目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校验的;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放射诊疗项目或者超出批准范围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处罚
113.医疗机构使用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处罚
114.医疗机构购置、使用不合格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放射诊疗设备的;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防护装置和个人防护用品的;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设备、工作场所及防护设施进行检测和检查的;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健康检查、建立个人剂量和健康档案的;发生放射事件并造成人员健康严重损害的;发生放射事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违反本规定的其他情形处罚
115.放射工作单位未给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的处罚
116.未经卫生行政部门许可新建、改建、扩建校舍,其选址、设计不符合国家的卫生标准的处罚
117.学校有关设施、设备、器械、场地、环境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118.学校组织学生参加适当的劳动时因未进行安全教育和提供必要的安全和卫生防护措施致使学生健康受到损害的处罚
119.供学生使用的文具、娱乐器具、保健用品不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的处罚
120.拒绝或者妨碍学校卫生监督员依照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实施卫生监督的处罚
121.集中式供水单位安排未取得体检合格证的人员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或安排患有有碍饮用水卫生疾病的或病原携带者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的处罚
122.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修建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或进行有碍水源水质卫生的作业的;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项目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参加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供水的;供水单位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而擅自供水的;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处罚
123.生产或者销售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处罚
124.医疗机构违规发布医疗广告的处罚
125.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未按照要求提交质量管理体系自查报告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业务以及第三类医疗器械零售业务的经营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销售记录制度的;对重复使用的医疗器械,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按照消毒和管理的规定进行处理的;医疗器械使用单位重复使用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或者未按照规定销毁使用过的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的;对需要定期检查、检验、校准、保养、维护的医疗器械,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按照产品说明书要求检查、检验、校准、保养、维护并予以记录,及时进行分析、评估,确保医疗器械处于良好状态的;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妥善保存购入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原始资料,或者未按照规定将大型医疗器械以及植入和介入类医疗器械的信息记载到病历等相关记录中的;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发现使用的医疗器械存在安全隐患未立即停止使用、通知检修,或者继续使用经检修仍不能达到使用安全标准的医疗器械的;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未按照要求报告不良事件,或者对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的不良事件调查不予配合的处罚
126.三级、四级实验室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资格证书,或者已经取得相关资格证书但是未经批准从事某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处罚
127.在不符合相应生物安全要求的实验室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处罚
128.未依照规定在明显位置标示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和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生物危险标识和生物安全实验室级别标志的;未向原批准部门报告实验活动结果以及工作情况的;未依照规定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或者对所采集样本的来源、采集过程和方法等未作详细记录的;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一级、二级实验室未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备案的;未依照规定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或者工作人员考核不合格允许其上岗,或者批准未采取防护措施的人员进入实验室的;实验室工作人员未遵守实验室生物安全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的;未依照规定建立或者保存实验档案的;未依照规定制定实验室感染应急处置预案并备案的处罚
129.经依法批准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未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或者未采取安全保卫措施的处罚
130.未经批准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或者承运单位经批准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未履行保护义务,导致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被盗、被抢、丢失、泄漏的处罚
131.实验室工作人员出现该实验室从事的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有关的感染临床症状或者体征,以及实验室发生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泄漏时,实验室负责人、实验室工作人员、负责实验室感染控制的专门机构或者人员未依照规定报告,或者未依照规定采取控制措施的处罚
132.拒绝接受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法开展有关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扩散的调查取证、采集样品等活动或者依照本条例规定采取有关预防、控制措施的处罚
133.发生病原微生物被盗、被抢、丢失、泄漏,承运单位、护送人、保藏机构和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报告的处罚
134.保藏机构未依照规定储存实验室送交的菌(毒)种和样本,或者未依照规定提供菌(毒)种和样本的处罚
135.对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对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和对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等的处罚
136.对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等的处罚
137.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以外的机构或者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处罚
138.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产前诊断和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处罚
139.对逾期不校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证明文件,继续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处罚
140.对买卖、出借、出租或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许可证明文件的处罚
141.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收取费用的处罚
142.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未经批准擅自扩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的处罚
143.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使用没有依法取得相应的医师资格的人员从事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的处罚
144.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处罚
145.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使用没有依法取得《合格证》的人员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处罚
146.对购置具有鉴定胎儿性别功能设备和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处罚
147.对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十四周以上的妇女实施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处罚
148.对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工作人员未检验、登记有关证明施行手术或者手术记录的处罚
149.对组织、介绍妊娠十四周以上的妇女非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或者施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处罚
150.对销售终止妊娠药品的处罚
151.对采用染色体检测技术或者其他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处罚
(四)行政强制(3项)
152.责令擅自购置甲乙两类大型医用设备的医疗机构停止使用、封存设备
153.封存使用淘汰机型和不合格甲乙两类大型医用设备的医疗机构相关设备
154.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社会扶养费,加收滞纳金
(五)行政征收(1项)
1.征收社会扶养费
(六)行政给付(3项)
1.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给付
2.血吸虫病病人医疗费减免
3.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免费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七)行政检查(12项)
1.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菌(毒)种、样本管理情况、实验室资格、从业人员资质及实验活动监督检查
2.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监督管理
3.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监督指导
4.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的监督检查
5.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和校验等工作
6.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7.协调相关部门加强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综合治理
8.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相应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9.协调、督促人口计生经费的投入落实
10.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落实
1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
12.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八)其他职权(11项)
1.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初审
2.甲、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初审
3.财政专项资金拨付及管理
4.卫生应急队伍建设和管理
5.卫生先进单位和个人表彰奖励
6.健康教育管理
7.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督导考核
8.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
9.计划生育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表彰奖励
10.免费发放避孕药具
11.全民健身设施拆迁或者改变用途批准
12.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登记审查
13.中医诊所备案
14.职业病防治奖励
15.无偿献血奖励、先进表彰
16.对在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17.对在预防接种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接种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给予奖励
18.对在血吸虫病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19.对在艾滋病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20.对在继承和发展中医药事业、中医医疗工作等中做出显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奖励表彰
21.对在精神卫生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22.对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中做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23.对在母婴保健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在母婴保健科学研究中取得显著成果的组织和个人的奖励
24.对在学校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表彰奖励
25.对在传染病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26.对医师的表彰奖励
27.对做出突出贡献护士的表彰奖励
28.中医药工作奖励
29.两非”案件举报奖励
30.医疗机构名称裁定
31.老年人优待证
二十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共72项)
(一)行政许可(26项)
1.瓶装燃气供应站经营许可
2.城镇燃气设施改动许可
3.城镇燃气经营许可
4.迁移古树名木审批
5.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审批
6.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核准
7.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变更
8.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延期
9.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书补办
10.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注销
11.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卸)告知
12.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
13.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
14.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注销
15.商品房预售许可核发
16.商品房预售许可变更
17.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18.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19.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
20.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
21.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包括经过城市桥梁)审批
22.关闭、闲置、拆除城市环卫设施许可
23.停止供水(气)、改(迁、拆)公共供水的审批
24.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
25.历史建筑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审批
26.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 施审批
(二)行政处罚(0项)
(三)行政强制(0项)
(四)行政征收(0项)
(五)行政给付(0项)
(六)行政检查(7项)
1.对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中监理工作行为的行政检查
2.对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验收程序的规范性的行政检查
3.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行政检查
4.对工程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的行政检查
5.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实行质量终身责任制落实的行政检查
6.对施工单位执行监理单位停工整改要求的行政检查
7.对隐蔽工程报请监理单位检查验收的行政检查
(七)行政确认(6项)
1.公租房承租资格确认
2.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3.公租房承租资格申请退出
4.公租房租赁补贴资格确认
5.城镇住房保障资格申请退出
6.业主委员会备案
(八)其他职权(33项)
1.存量房买卖合同备案(房地产经纪机构代办)
2.建设工程招标文件备案
3.商品房预售资金申请退款
4.商品房现房销售备案变更
5.业主自管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备案
6.前期物业管理中标备案
7.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
8.商品房(现房)销售备案
9.物业服务合同备案
10.政府代管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核准
11.在建工程抵押合同备案
12.前期物业管理招标备案
13.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注销
14.建设工程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15.存量房(私有房屋)交易结算资金划转核实
16.存量房买卖合同备案注销
17.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18.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变更
19.商品房预售款用款计划核实
20.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备案
21.物业承接查验备案
22.对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验收进行监督
23.存量房(私有房屋)交易结算资金监管协议备案
24.物业管理区域备案
25.商品房预售变现售备案
26.存量房买卖合同备案(交易双方自办)
27.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登记
28.存量房抵押合同备案
29.预购商品房抵押合同备案
30.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31.商品房预售款监管账户注销
32.公租房租金收缴
33.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初审
二十二、县自然资源局(共368项)
(一)行政许可(61项)
1.划定矿区范围
2.采矿权新立登记
3.采矿权延续登记
4.采矿权注销登记
5.采矿权扩大矿区范围变更登记
6.采矿权缩小矿区范围变更登记
7.采矿权开采主矿种变更登记
8.采矿权开采方式变更
9.采矿权人名称变更登记
10.采矿权转让变更登记
1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审批
12.划拨或出让国有建设用地改变用途审核
13.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审核
14.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审核
1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企业用地审核
16.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审核
17.临时用地审批
18.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后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批准
19.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审批
20.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
21.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延期
22.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变更
23.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注销
24.划拨类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25.出让类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26.出让地转让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27.协助执行过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28.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29.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延期
30.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变更
3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注销
32.建筑类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33.市政类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34.交通类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35.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36.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延期
37.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变更
38.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注销
39.村民住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40.企业、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41、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42、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项目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审核
43、林业植物检疫证书核发
44、临时占用林地审批
45、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许可
46、临时占用草原、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审批
47、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48、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活动审批
49、草原防火期内在草原上进行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审批
50、进入草原防火管制区车辆的草原防火通行证审批
51、森林高火险期内,进入森林高火险区的活动审批
52、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审批
53、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设立、调整审批
54、在林业部门管理的地方级自然保护区建立机构和修筑设施审批
55、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核发
56、建立无植物检疫对象的种苗繁育基地、母树林基地审核
57、木材运输证核发
58、森林经营单位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
59、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
60、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狩猎证核发
61、草原防火期内因生产活动需要在草原上野外用火审批
(二)行政处罚(142项)
1.未取得或骗取测绘资质证书从事测绘活动的处罚
2.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以其他测绘单位的名义或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的处罚
3.测绘项目的发包单位将测绘项目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测绘单位或者迫使测绘单位以低于测绘成本承包的处罚
4.测绘单位将承包的测绘项目转包的处罚
5.未取得测绘执业资格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处罚
6.擅自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或采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建立地理信息系统的处罚
7.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的处罚
8.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的处罚
9.有损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处罚
10.测绘成果保管单位未按照测绘成果资料的保管制度管理测绘成果资料,造成测绘成果资料损毁、散失;擅自开发、利用、复制、转借、转让汇交的测绘成果资料;未依法向测绘成果的使用人提供测绘成果资料的处罚
11.不使用全国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或者不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实施基础测绘项目的处罚
12.未经审核,编制、印刷、制作河南省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各类地图和地图图形的产品或者公开展示未出版的绘有行政区域界线的地图的处罚
13.销售无编制单位、无出版单位、无地图审核号地图的处罚
14.被许可利用人违规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的处罚
15.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处罚
16.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处罚
17.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处罚
18.非法占用土地的处罚
19.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进行开垦的处罚
20.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处罚
21.无权、越权、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或违反法定程序,非法批准、使用土地的处罚
22.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处罚
23.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处罚
24.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临时占用耕地逾期不恢复种植条件的处罚
25.违法转让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处罚
26.违法转让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所有权的房地产的处罚
27.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处罚
28.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处罚
29.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处罚
30.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处罚
31.买卖或者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集体土地建房的处罚
32.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处罚
33.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处罚
34.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处罚
35.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的、非法用采矿权作抵押的处罚
36.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或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工作的处罚
37.擅自进行滚动勘探开发、边探边采或者试采的处罚
38.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勘查许可证的处罚
39.探矿权人不依法备案、报告有关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已领取勘查许可证的勘查项目满6个月未开始施工,或者施工后无故停业勘查工作满6个月的处罚
40.采矿权人不依法提交年度报告,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处罚
41.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者地面标志的处罚
42.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采矿许可证的处罚
43.不按期缴纳应缴纳的采矿权使用费和采矿权价款的处罚
44.不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手续的处罚
45.以承包等方式擅自将采矿权转让他人进行采矿的处罚
46.矿山企业因开采不当造成资源破坏损失的处罚
47.采矿权人在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时未依规报送有关资料的处罚
48.采矿权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足额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和滞纳金的处罚
49.采矿权人采取伪报矿种、隐匿产量、销售数量或者伪报销售价格、实际开采回采率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处罚
50.采矿权人擅自核减矿产储量的处罚
51.采矿权人不按规定闭坑的处罚
52.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建设工程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罚
53.对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不予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治理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54.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爆破、削坡、进行工程建设以及从事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活动的处罚
55.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中弄虚作假或者故意隐瞒地质灾害真实情况的处罚
56.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以及监理活动中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处罚
57.无资质证书或者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及监理业务的处罚
58.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业务的处罚
59.侵占、损毁、损坏地质灾害监测设施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施的处罚
60.不及时办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证书变更、注销手续的处罚
61.不按时办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和项目备案的处罚
62.不及时办理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证书变更、注销的处罚
63.不按时办理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备案的处罚
64.不及时办理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变更、注销手续的处罚
65.不及时办理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备案的处罚
66.未经古生物化石专家评审擅自采掘古生物化石的,未按照采掘方案进行采掘活动的,未将采掘报告提交备案的,未提交采掘的古生物化石清单或者提交虚假清单的,将采掘的古生物化石用于经营活动的,故意损毁、破坏重点保护的古生物化石、产地以及采掘现场的处罚
67.在地质遗迹保护区内擅自移动和破坏碑石、界标的,进行采石、取土、开矿、放牧、砍伐以及采集标本、化石的,对地质遗迹造成污染和破坏的,不服从保护区管理机构管理以及从事科研活动未向管理单位提交研究成果副本的处罚
68、没有按照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处罚
69、擅自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的处罚
70、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处罚
71、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的处罚
72、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处罚
73、运输的木材数量超出木材运输证所准运的运输数量的处罚
74、运输的木材树种、材种、规格与木材运输证规定不符又无正当理由的处罚
75、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处罚
76、承运无木材运输证的木材的处罚
77、擅自移动或者毁坏林业服务标志的处罚
78、擅自将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改变为其他林种的处罚
79、非法捕杀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野生动物的处罚
80、在自然保护区和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集中繁殖地、越冬地、停歇地等,禁止排放污水废气、垃圾;禁止使用危及国家和省重点保护动物生存的剧毒药物
81、未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或未按照许可证规定驯养繁殖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82、未经批准、出售、收购、加工、运输、携带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处罚
83、饭店等餐饮服务行业利用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名称作菜谱招徕顾客
84、伪造、倒卖、转让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运输许可证、经营许可证
85、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86、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未取得特许猎捕证、未按照猎捕证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罚
87、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非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处罚
88、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
89、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标本采集或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的
90、破坏、损毁野生植物及保护设施和保护标志
91、建设项目占用野生植物原生地
92、未按采集证的规定采集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93、未经批准擅自出售、收购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94、生产经营假种子、劣种子处罚
95、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的;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96、未经许可进出口种子的;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境内销售的;从境外引进农作物或者林木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作为种子在境内销售的;进出口假、劣种子或者属于国家规定不得进出口的种子的,侵占、破坏种质资源,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处罚
97、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涂改标签的;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处罚
98、作为良种推广、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林木品种的;推广、销售应当停止推广、销售的农作物品种或者林木良种的处罚
99、抢采掠青、损坏母树或者在劣质林内和劣质母树上采种的处罚
100、收购珍贵树木种子或者限制收购的林木种子的处罚
101、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病虫害接种试验的处罚
102、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处罚
103、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处罚
104、未按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处罚
105、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的处罚
106、违反法律规定,引起植物疫情扩散的处罚
107、违反规定,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处罚
108、品种测试、试验和种子质量检验机构伪造测试、试验、检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
109、侵犯植物新品种权行为的处罚
110、假冒授权品种的处罚
111、未根据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计划使用林木良种的处罚
112、盗伐森林或其他林木行为的行政处罚
113、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处罚
114、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行为的行政处罚
115、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处罚
116、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处罚
117、毁林采种或者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及过度修枝,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处罚
118、擅自开垦林地,对森林、林木未造成毁坏或者被开垦的林地上没有森林、林木的处罚
119、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罚
120、任意损毁、占用林区内林业生产资料、物资、设施设备等公私财物的处罚
121、盗窃、损毁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预防监测设施和森林航空消防设施的处罚
122、在林区内擅自安装、使用电网,猎捕野生动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123、森林公园的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安全规定,致使该场所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经森林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罚
124、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林区内林木、木材、林产品、林木种子、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植物新品种、野生动物保护仪器设备或者设施和为林业服务标识的处罚
125、偷砍林区内农村居民房前屋后或者自留地少量零星树木的处罚
126、故意损毁林区内林木、林地、幼树、苗圃、林果产品、野生动植物生息繁衍场所、野生动物保护仪器或者设施的处罚
127、在林区内非法实施采种、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等行为,牟取经济利益的,按盗窃处理的处罚
128、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森林消防车、森林公安警车等车辆通行,或者强行冲闯森林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处罚
129、收购森林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木材、林产品、林木种子、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植物新品种的处罚
130、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的处罚
131、隐藏、转移、变卖或者损毁林业行政机关和森林公安机关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木材、林产品、林木种子、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植物新品种的处罚
132、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森林公安机关依法办案的处罚
133、窝藏、转移或者代销非法获取的木材、林产品、林木种子、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植物新品种的处罚
134、在林区内非法种植罂粟不满500株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的处罚
135、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行为的处罚
136、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处罚
137、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处罚
138、未经批准擅自在野外用火的处罚
139、未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处罚
140、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机动车辆违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处罚
141、未按照规定的操作要求用火和未配备必要的防火设施、器材的处罚
142、有关经营或者建设单位未按要求在森林火灾危险地段设置森林防火安全警示标志的处罚
(三)行政征收(9项)
1.耕地开垦费征收
2.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改加)
3.采矿权使用费收取
4.采矿权价款征收
5.国有土地使用权租金征收
6.土地闲置费征收
7.土地出让金征收
8、育林基金征收
9、征收森林植被恢复费
(四)行政给付(3项)
1、退耕还林补助资金的给付
2、给予森林生态效益补偿
3、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公益林管护补助支出
(五)行政检查(11项)
1.对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的行政检查
2.对地质勘查活动的行政检查
3.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情况的行政检查
4.对地质灾害防治资质单位的行政检查
5.对开展全国地图工作企事业单位、法人和个人的行政检查
6.对地理信息安全的行政检查
7.对涉密基础测绘成果使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政检查
8、对县级退耕还林检查验收结果进行复查
9、对县级植树造林完成情况进行检查
10、负责退耕还林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11、对森林防火区内防火建设进行检查
(六)行政确认(109项)
1.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
2.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
3.残留矿产资源储量登记
4.建设工程验线
5.建设工程规划核实
6.集体土地所有权首次登记
7.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登记
8.集体土地所有权转移登记
9.集体土地所有权注销登记
10.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出让)
1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划拨)
12.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租赁)
1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作价出资(入股)、授权经营)
1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政府储备)
15.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土地界址、面积变化或分割合并)
16.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土地用途变更)
17.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共同共有转为按份共有)
18.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权利性质变更)
19.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权利人名称变更)
20.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证件种类或号码变更)
2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坐落变更)
22.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企业改制)
2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合并、分立、资产调拨)
2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生效法律文书权利转移)
25.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买卖)
26.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继承)
27.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28.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
29.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变更登记(经济适用房取得完全产权)
30.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变更登记(权利人名称、坐落、证件种类或号码变更)
3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变更登记(用途变更)
32.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变更登记(共同共有转为按份共有)
3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变更登记(土地权利性质、使用期限变更)
3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变更登记(分割合并)
35.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登记(新建商品房买卖,含经济适用房)
36.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登记(存量房买卖)
37.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登记(安置房)
38.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登记(房改购房)
39.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登记(依生效法律文书转移)
40.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登记(互换)
4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登记(夫妻财产约定)
42.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登记(赠与、受遗赠)
4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登记(继承)
4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登记(离婚析产)
45.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登记(企业改制)
46.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登记(兼并、合并、分立)
47.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登记(资产调拨)
48.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登记(作价出资、入股)
49.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登记(存量房买卖加抵押合并登记)
50.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注销登记
51.宅基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52.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53.宅基地使用权转移登记
54.宅基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55.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
56.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变更登记
57.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登记
58.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注销登记
59.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60.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61.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
62.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63.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
64.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变更登记
65.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登记
66.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注销登记
67.森林、林木所有权首次登记
68.森林、林木所有权变更登记
69.森林、林木所有权转移登记
70.森林、林木所有权注销登记
71.地役权首次登记
72.地役权变更登记
73.地役权转移登记
74.地役权注销登记
75.抵押权首次登记
76.抵押权变更登记
77.抵押权转移登记
78.抵押权注销登记
79.在建建筑物抵押权首次登记
80.在建建筑物抵押权变更登记
81.在建建筑物抵押权转移登记
82.在建建筑物抵押权注销登记
83.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设立
84.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变更
85.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注销
86.不动产转移预告登记
87.不动产抵押预告登记
88.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设立
89.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变更
90.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注销
91.更正登记
92.依职权更正登记
93.异议登记
94.异议注销登记
95.查封登记
96.注销查封登记
97.耕地、林地、草原等土地承包经营权首次登记
98.耕地、林地、草原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
99.耕地、林地、草原等土地承包经营权转移登记
100.耕地、林地、草原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注销登记
101.国有农用地的使用权首次登记
102.国有农用地的使用权变更登记
103.国有农用地的使用权转移登记
104.国有农用地的使用权注销登记
105.国有林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106.国有林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107.国有林地使用权转移登记
108.国有林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109.林木种子采种林确定
(七)其他职权(32项)
1.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审核
2.协议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审核
3.租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审核
4.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为协议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审核
5.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
6.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
7. 测绘任务备案
8. 土地开垦区内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从事生产审查
9. 丁级测绘资质认定初审
10.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
11.采矿许可证补发
12.采矿权抵押备案
13.不动产登记(公共服务):查询
14.不动产登记(公共服务):换证
15.不动产登记(公共服务):补证
16.土地调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奖励
17.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奖励
18. 对勘查、开发、保护矿产资源和进行科学技术研究的奖励
19.古生物化石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奖励
20.土地整治项目立项、验收
21.土地复垦方案审查
22. 建设项目占用农地转用、征收审核(批次用地、村镇建设用地、单独选址项目用地)
23.补充耕地项目立项验收
24.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审核
25.国有未利用地三公顷以下由县人民政府批准审查
26.森林资源监测管理
27、森林资源规划设计和森林经营方案编制
28、办理林业行政复议、听证事项
29、负责辖区内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建设和管理
30、负责编制退耕还林规划、年度计划
31、指导全县集体林改、深化配套改革工作
32、采伐限额管理
(八)行政强制1项
1、强制查封施工设备、建筑材料
二十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共861项)
(一)行政许可(4项)
1.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2.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3.食品经营许可
4.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广告发布登记
(二)行政处罚(748项)
1.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履行通知或者公告义务,在清算时隐匿财产、作虚假财务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的处罚
2.清算组成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谋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的处罚
3.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材料或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处罚
4.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名义的处罚
5.公司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和备案的处罚
6.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公司营业执照的处罚
7.未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的处罚
8.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的处罚
9.公司在清算期间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的处罚
10.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等严重违法行为的处罚
11.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向登记机关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的处罚
12.企业或经营单位在登记中弄虚作假,未经核准登记注册擅自开业,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伪造、出租、转让执照,从事非法经营活动,不按规定悬挂营业执照,拒绝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过程中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的处罚
13.企业擅自使用他人已注册企业名称或者侵犯他人企业名称专用权的处罚
14.企业擅自使用他人已注册企业名称或者侵犯他人企业名称专用权的处罚
15.单位和个人为企业法人登记提供虚假文件、证件的处罚
16.使用未经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擅自改变企业名称,擅自转让或者出租企业名称等违规行为的处罚
17.以欺骗手段取得企业法定代表人资格的处罚
18.未按规定办理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处罚
19.合伙企业提交虚假文件或者采取欺骗手段取得合伙企业登记的处罚
20.合伙企业未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的处罚
21.擅自以合伙企业或者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名义从事业务,或者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处罚
22.个人独资企业提交虚假文件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企业登记的处罚
23.个人独资企业使用的名称与其在登记机关登记的名称不相符合的处罚
24.个人独资企业涂改、出租、转让和伪造营业执照的处罚25.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处罚
26.未领取营业执照,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个人独资企业未按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处罚
27.个人独资企业不按规定时间将分支机构登记情况报该分支机构隶属的登记机关备案,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备案的处罚
28.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遗失、毁损不按规定声明作废、补领或更换的处罚
29.个人独资企业未将营业执照正本置放在企业住所醒目位置的处罚
30.承租、受让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31.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罚
32.为无照经营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便利的处罚
33.当事人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的处罚
34.被吊销电影相关许可证,逾期未办理工商变更或注销登记的处罚
35.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处罚
36.被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作出吊销或者收缴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37.擅自销售未经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或销售拼装机动车或者生产、销售擅自改装的机动车的处罚
38.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情节严重的处罚
39.公共航空运输企业、通用航空企业被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吊销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40.被吊销建筑相关资质证书的处罚
41.证券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三个月未开始营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三个月以上的处罚
42.影剧院、录像厅等各类演播场所,放映或者演出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节目的,情节严重的处罚
43.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拒不执行有关部门责令停止施工决定的处罚
44.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的,拒不执行有关部门停止生产决定的处罚
45.已投生的矿山企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强行开采的,限期改正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46.经营者有不正当价格行为,情节严重的处罚
47.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情节严重的处罚
48.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违规转让的,情节严重的处罚
49.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并予以关闭的处罚
50.劳务派遣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处罚
51.有关单位因违反突发事件应对规定被地方政府责令停产停业的处罚
52.有制造、销售仿真枪行为,情节严重的处罚
53.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处罚
54.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务的处罚
55.心理咨询人员、专门从事心理治疗的人违规开展心理、精神障碍诊断、治疗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56.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被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罚
57.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中被被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罚
58.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处罚
59.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60.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而擅自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业务的处罚
61.中介服务机构非法从事自费出国留学经营的处罚
62.擅自开展自费出国留学经营业务的处罚
63.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公务员违反规定年限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或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的处罚
64.未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的处罚
65.供应商违规参加政府采购,情节严重行为的处罚
66.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招用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的处罚
67.扣留、扣缴营业执照的处罚
68.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制竞争的处罚
69.被公用企业和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指定,或者被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指定的经营者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处罚
70.商业贿赂的处罚
71.对商品作引人误解虚假宣传的处罚
72.侵犯商业秘密的处罚
73.不正当有奖销售的处罚
74.强行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的处罚
75.商业诋毁的处罚
76.采取联合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的处罚
77.强买强卖、欺行霸市以及其他方法强迫地方接受不合理条件的处罚
78.串通招投标的处罚
79.擅自转移因不正当竞争责令被暂停销售财物的处罚
80.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直销活动的处罚
81.通过欺骗、贿赂等手段取得直销经营许可或者直销业务分支机构许可的处罚
82.直销企业有关申请事项发生重大变更,未报经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批准的处罚
83.超出直销产品范围从事直销经营活动的处罚
84.直销企业及其直销员有欺骗、误导等宣传和推销的处罚
85.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违规招募直销员的处罚
86.未取得直销员证从事直销活动的处罚
87.直销企业违规进行直销员业务培训,或者直销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组织直销员业务培训的的处罚
88.直销员违规推销产品的处罚
89.直销企业违规支付直销员报酬行为的处罚
90.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服务网点和直销员未实行完善的换货、退货制度的处罚
91.直销企业未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报备和披露的处罚
92.直销企业违规存缴、使用保证金的处罚
93.组织、策划传销,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和个人参加传销的处罚
94.为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处罚
95.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查处传销中被查封、扣押财物的处罚
96.零售商违规促销行为的处罚
97.零售商供应商从事不公平交易或妨碍公平竞争行为的处罚
98.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农业机械产品的处罚
99.未取得维修技术合格证书或者使用伪造、变造、过期的维修技术合格证书从事维修经营的处罚
100.农业机械销售者未依照规定建立、保存销售记录的处罚
101.未取得鲜茧收购资格、未经登记注册的单位和个人从事鲜茧收购活动的处罚
102.被取消鲜茧收购资格的鲜茧收购单位,未立即停止蚕茧收购活动,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逾期不办理的处罚
103.违法进行鲜茧收购的处罚
104.擅自从事变性燃料乙醇、组分汽油生产或者购入、销售、使用使用车用乙醇汽油以外的其他车用汽油的处罚
105.旅游经营者给予或者收受贿赂的处罚
106.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或超范围经营的处罚
107.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的处罚
108.受让或者租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处罚(张取消)
109.对旅行社有关违法行为的处罚
110.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处罚
111.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罚
112.违法收购野生药材的处罚
113.销售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明、检疫合格证明、家畜系谱的,销售、收购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的,或者重复使用畜禽标识的处罚
114.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畜禽的处罚
115.合法制糖企业外的企业和个人收购糖料的处罚
116.未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经营快递业务,或者邮政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或者寄递国家机关公文的处罚
117.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快递业务、不得经营国务院规定的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不得寄递国家机关公文的处罚
118.违法经营易制毒化学品行为的处罚
119.未经许可,擅自设立文物商店、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或者擅自从事文物的商业经营活动的处罚
120.超范围经营文物的处罚
121.文物商店销售的文物、拍卖企业拍卖的文物,未经审核的处罚
122.产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企业、产品经营柜台出租企业、产品展销会的举办企业未履行管理责任的处罚
123.对生产经营者有多次产品安全违法行为记录的处罚
124.采用不正当手段垄断种苗市场,或者哄抬种苗价格的处罚
125.销售、供应未经检验合格的种苗或者未附具标签、质量检验合格证、检疫合格证的种苗的,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罚
126.违法销售商业密码的处罚
127.违法收购和销售国家统一收购的矿产品的处罚
128.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研制、仿制、引进、销售、购买和使用印制人民币所特有的防伪材料、防伪技术、防伪工艺和专用设备的处罚
129.非法买卖流通、装帧、经营人民币、纪念币或损害人民币行为的处罚
130.擅自收购、销售金银的处罚
131.私自熔化金银的处罚
132.未经批准私自经营金银制品等的处罚
133.私相买卖金银的处罚
134.销售的电子产品不符合相关标准或标注内容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处罚
135.未以明示的方式标注电子信息产品环保使用期限的处罚
136.合同欺诈的处罚
137.订立、履行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处罚
138.为他人合同违法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的处罚
139.经营者利用格式条款免除自己责任的处罚
140.经营者利用格式条款加重消费者责任的处罚
141.经营者利用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权利的处罚
142.未经许可登记设立拍卖企业的处罚
143.拍卖企业未按规定发布拍卖公告、展示拍卖标的的处罚
144.拍卖企业违反现场监督规定的处罚
145.拍卖企业举行拍卖活动未按规定备案的处罚
146.拍卖企业违法拍卖行为的处罚
147.委托人在拍卖活动中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处罚
148.竞买人之间恶意串通行为的处罚
149.竞买人与拍卖企业之间恶意串通行为的处罚
150.出售不能继续使用的报废汽车零配件或者出售的报废汽车零配件未标明“报废汽车回收用件”的处罚
151.利用报废汽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拼装汽车或者出售报废汽车整车、拼装车的处罚
152.违反规定销售种畜禽的处罚
153.违规销售盐制品和不合格食用盐的处罚
154.生产、销售利用残次零配件或者报废农业机械部件拼装农业机械的处罚
155.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违反安全生产规定,拒不改正的处罚
156.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向未经许可违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157.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不按照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载明的品种、数量销售剧毒化学品,向不具相关许可证件、证明文件的单位销售或者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拒不改正的处罚
158.被吊销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159.被文物行政主管单位处以吊销相关许可证且逾期未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的处罚
160.擅自生产、销售未经许可生产机动车型的处罚
161.违反规定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163.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违规生产加工饲料、饲料添加剂,情节严重的处罚
163.销售存在对动物、人体健康有害或者其他安全隐患饲料、饲料添加剂,情节严重的处罚
164.生产、经营无产品质量标准或者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或者以假充真、标示虚假,情节严重的处罚
165.擅自设立印刷企业或者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处罚
166.印刷业经营者被吊销许可证且逾期未办理工商登记的处罚
167.擅自设立电影片的制片、发行、放映单位,或者擅自从事电影制片、进口、发行、放映的处罚
168.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处罚
169.对未经批准擅自销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处罚
170.非法生产军服、军服专用材料,买卖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生产、销售军服仿制品行为的处罚
171.转让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生产合同或者生产技术规范,或者委托其他企业生产军服、军服专用材料,销售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未经改制、染色等处理的军服、军服专用材料残次品,未将军服生产中剩余的军服专用材料妥善保管、移交的处罚
172.使用军服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曾经装备的制式服装从事经营活动,或者以“军需”、“军服”、“军品”等用语招揽顾客的处罚
173.销售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塑料购物袋行为的处罚
174.洗染业经营者欺诈消费者行为的处罚
175.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不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行为的处罚
176.商品零售场所的经营者、开办单位或出租单位违反塑料购物袋有关规定的处罚
177.未建立塑料购物袋购销台账以备查验的处罚
178.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准运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处罚
179.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处罚
180.违法出口野生药材的处罚
181.销售冒充种畜禽产品或未经批准进出口种畜禽的处罚
182.提供虚假技术或者以虚假技术信息牟利的处罚
183.销售与不正当竞争有关商品的处罚
184.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伪造冒用质量标志、伪造产地等不正当交易手段的处罚
185.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的处罚
186.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处罚
187.拒绝或者拖延有关行政部门责令缺陷商品或者服务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行为的处罚
188.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行为的处罚
189.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人身自由或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行为的处罚
190.损害消费者权益其他情形的处罚
191.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权的商品,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行为的处罚
192.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从事服务业的经营者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处罚
193.欺诈消费者行为的处罚
194.使用带有侮辱、歧视少数民族内容的语言、文字、图片、美术作品、音像、广告、广播、电影、电视、文艺活动和其他行为的处罚
195.经抽检并依法认定为不合格商品的处罚
196.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处罚
197.违反强制使用注册商标义务的处罚
198.注册商标被许可人违反标明被许可人名称和商品产地规定的处罚
199.违反驰名商标保护规定的处罚
200.冒充注册商标或使用未注册商标违反禁止使用规定的处罚
201.商标印制单位违反承印验证、印制登记、存档、商标标识出入库规定的处罚
202.商标代理组织从业违法行为的处罚
203.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的处罚
204.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处罚
205.未按规定备案奥林匹克标志经许可使用的处罚
206.擅自改变特殊标志文字、图形,违反特殊标志许可使用管理义务,超范围使用特殊标志的处罚
207.侵犯特殊标志专有权行为的处罚
208.驰名商标商业宣传的处罚
209.集体、证明商标注册人对商标的使用怠于管理或控制致使商标使用商品达不到使用管理规则的处罚
210.集体、证明商标注册人违反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的处罚
211.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处罚
212.广告内容违反禁止性规定的处罚
213.广告内容违反清楚、明白、准确、真实的规定或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处罚
214.广告不具有可识别性的处罚
215.发布内容违法的药品、医疗器械、农药、食品、酒类、化妆品广告以及设计、制作、发布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处罚
216.违反规定在大众媒介和禁止的地点发布烟草广告的处罚
217.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违法发布广告或发布的药品广告与审查批准的内容不一致的的处罚
218.广告主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伪造、变造或者转让广告审查决定文件的的处罚
219.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在广告经营活动中进行不正当竞争或刊播、设置、张贴贬低同类产品的违法广告的处罚的处罚
220.广告客户申请刊播、设置、张贴的广告,其内容超出广告客户的经营范围或者国家许可的范围的处罚
221.刊播、设置、张贴禁止的广告内容的处罚
222.标明优质产品称号的商品广告未提交政府颁发的优质产品证书,并在广告中标明授予优质产品称号的时间和部门的处罚
223.广告客户伪造、涂改、盗用或者非法复制广告证明、为广告客户出具非法或虚假证明的处罚
224.广告经营者未审查广告内容,刊播、设置、张贴广告的处罚
225.非法设置、张贴广告的处罚
226.广告收费标准或广告业务代理费标准不按规定备案的处罚
227.广告经营违法行为的处罚
228.核准登记后一年以上未开展正常广告经营业务的处罚
229.广告经营基本管理制度尚未建立和执行的处罚
230.违反《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的处罚
231.违反《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发布标准》其他规定发布广告的处罚
232.违法发布处方药广告的处罚
233.违反《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其他规定发布广告的处罚
234.违反《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发布广告的处罚
235.未经批准发布境外就业中介服务广告的处罚
236.广告使用的语言文字不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要求,含有不良文化内容的处罚
237.广告语言文字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238.广告经营单位无正当理由未到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接受检查的处罚
239.从事网络商品交易的自然人未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开展经营活动,或未提交真实身份信息,或具备登记注册条件而未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处罚
240.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不履行相关义务的处罚
241.为网络商品交易提供服务的有关服务经营者不履行相关义务的处罚
242.未按规定公开营业执照登载信息或电子链接标识的处罚
243.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未按规定报送经营统计资料的处罚
244.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恶意评价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的处罚
245.对竞争对手的网站或者网页进行非法技术攻击,造成竞争对手无法正常经营的处罚
246.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滥用格式合同条款的处罚
247.利用网络技术手段或者载体等方式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处罚
248.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处罚
249.销售者未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未履行建立产品销售台账义务、以及相关告知义务的处罚
250.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农药广告管理规定的处罚
251.违规设计、制作、代理和发布有关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广告的处罚
252.商业特许人在推广、宣传活动中有欺骗、误导行为,或广告中含有宣传被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收益内容的处罚
253.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处罚
254.生产、销售没有注册商标的卷烟、雪茄烟、有包装的烟丝,生产、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烟草制品的处罚
255.非法印制烟草制品商标标识的处罚
256.倒卖烟草专卖品的的处罚
257.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超出许可业务范围发布广告、广告发布者为超出许可业务范围或无许可证的中介服务机构发布广告的处罚
258.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变化,未依照规定办理重新审查手续的,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未依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处罚
259.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规定在产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或出租、出借或者转让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或违法接受并使用他人提供的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处罚
260.销售用于未成年人的食品、药品、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处罚
261.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或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处罚
262.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行为的处罚
263.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行为的处罚
264.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隐匿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篡改或者冒用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检验结论以及其他质量证明,没有产品检验合格证行为的处罚
265.销售的商品伪造、涂改或者冒用质量检验机构检验报告行为的处罚
266.服务业的经营者将国家禁止销售的产品用于经营性服务行为的处罚
267.经销用不合格原材料、零部件生产或组装的产品行为的处罚
268.销售产品标识不符合法律规定行为的处罚
269.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国家明令淘汰产品或者以假充真的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行为的处罚
270.为国家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或者为以假充真的产品提供制假生产技术行为的处罚
271.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行为的处罚
272.擅自动用、调换、隐匿、转移、变卖、损毁查封、扣押的物品行为的处罚
273.销售国家禁止销售的产品,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
274.经营者私自拆封、毁损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备份样品行为的处罚
275.经营者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供相关产品标准的,或者提供虚假企业标准以及与抽检商品相关虚假信息行为的处罚276.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行为的处罚
277.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农业机械维修配件行为的处罚
278.经销违反国家安全、卫生、环境保护和计量等法规要求的产品行为的处罚
279.农业机械维修者和维修配件销售者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农业机械维修配、以次充好、以旧充新、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利用维修零配件和报废机具的部件拼装农业机械整机行为的处罚
280.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行为的处罚
281.伪造、变造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行为的处罚
282.生产、销售的农业机械存在设计、制造等缺陷的处罚283.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处罚
284.生产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处罚
285.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处罚
286.生产者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的处罚
287.限期使用的产品未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失效日期;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无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情节严重的处罚
288.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处罚
289.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
290.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或者证明不实,造成重大损失的处罚
291.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产品质量法》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或者为以假充真的产品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处罚
292.服务业的经营者将禁止销售的产品用于经营性服务的处罚
293.隐匿、转移、变卖、损毁被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查封、扣押的物品的处罚
294.生产者使用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包装物包装产品的处罚
295.生产者生产的产品未经检验附加合格标识的处罚
296.生产者、销售者伪造、涂改、或者冒用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检验报告的处罚
297.生产者、销售者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免检标志、名牌产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处罚298.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未经考核合格或者超出考核的范围,使用考核合格标志的处罚
299.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处罚
300.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处罚
301.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工艺发生变化,未办理重新审查手续的处罚
302.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未办理变更手续的处罚
303.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在产品、包装或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编号的处罚
304.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的处罚
305.出租、出借或转让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接受并使用他人提供的许可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处罚
306.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的处罚
307.伪造、变造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处罚
308.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309.承担发证产品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伪造检验结论或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
310.检验机构和人员从事与其检验产品相关的生产、销售活动,或以其名义推荐、监制、监销其检验产品的处罚
311.未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生产的处罚
312.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销售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处罚
313.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企业在试生产期间,未按规定审批检验合格,并在产品或包装、说明书标明“试制品”的处罚
314.伪造、变造、出租、出借、冒用、买卖或者转让认证证书的,转让或者倒卖认证标志的处罚
315.认证委托人提供的样品与实际生产的产品不一致的;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变更,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扩展,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处罚
316.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未在获证产品或者产品的最小销售包装上,加施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有机码和认证机构名称的处罚
317.未获得有机产品认证的产品,在其在产品、产品最小销售包装及其标签上标注含有“有机”、“ORGANIC”等字样且可能误导公众认为该产品为有机产品的文字表述和图案的处罚
318.伪造、冒用、转让、买卖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处罚
319.获得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并加贴标志的产品,经检查、检测、鉴定,不符合无公害农产品质量标准要求的处罚
320.企业试生产的产品,未经承担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依据产品实施细则规定批批检验合格,未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标明“试制品”后,销售的处罚
321.对违法企业实施吊销或者撤销生产许可证前的处罚
322.利用产品认证证书和相关文字、符号误导公众认为其服务、管理体系通过认证的;利用服务认证证书和相关文字、符号误导公众认为其产品、管理体系通过认证的;利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和相关文字、符号,误导公众认为其产品、服务通过认证的处罚
323.伪造、冒用认证证书的处罚
324.非法买卖或者转让认证证书的处罚
325.经营销售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情节严重的处罚
326.生产、销售、进口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行为的的处罚
327.生产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的处罚
328.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行为的处罚
329.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和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的处罚
330.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掺杂使假,短尺少秤的处罚
331.制造、销售未经考核合格的计量器具新产品的处罚
332.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未经出厂检定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处罚
333.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处罚
334.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处罚
335.制造、销售、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处罚
336.违反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制度,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处罚
337.制造、销售和进口国务院规定废除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和国务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计量器具的处罚
338.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未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而开展计量检定的处罚
339.进口计量器具,未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检定合格而销售的处罚
340.经营销售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的处罚
341.个体工商户制造、修理国家规定范围以外的计量器具或者不按照规定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342.未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处罚
343.修理计量器具使用不合格零配件的处罚
344.未取得计量授权证书或超出授权的项目范围开展计量检定校准的处罚
345.未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和其他检测机构使用计量认证标记及编号为社会提供数据的处罚
346.当事人擅自处理、转移被封存、登记保存的计量器具或物品的处罚
347.为社会提供服务的计量检定机构伪造数据的处罚
348.计量检定人员伪造数据的处罚
349.生产者生产定量包装商品,其实际量与标注量不相符,计量偏差超过《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或者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的处罚
350.销售者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或者零售商品,其实际量与标注量或者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不相符,计量偏差超过《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规定》或者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给用户、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处罚
351.销售者销售国家对计量偏差没有规定的商品,其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之差,超过国家规定使用的计量器具极限误差的处罚
352.收购者收购商品,其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之差,超过国家规定使用的计量器具极限误差的处罚
353.生产、销售、进口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处罚
354.获得认证证书的产品不符合认证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出厂销售的处罚
355.产品未经认证或者认证不合格而擅自使用认证标志出厂销售的处罚
356.企业产品标准逾期未备案的处罚
357.未取得计量行政部门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开展检定的处罚
358.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满、未复查合格继续检定的处罚
359.考核合格投入使用的计量标准、经检查达不到原考核条件的处罚
360.被授权项目达不到原考核条件;超出授权对外检定测试的;未经批准擅自终止所承担的授权工作的处罚
361.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和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各项最高计量标准未按规定申请检定或超过检定期继续使用的处罚
362.强检计量器具,未按规定申请检定或超过检定期继续使用的处罚;
363.非强检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送有关机构定期检定的处罚
364.在经销活动中,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计量器具的处罚
365.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给国家或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处罚
366.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计量器具或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伪造数据给国家或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处罚
367.未经国家批准,进口、销售国家废除的、禁止使用的计量器具的处罚
368.未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型式批准,进口、销售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型式审查目录》内的计量器具的处罚
369.未经批准制造国家废除的非法定计量器具和禁止使用的计量器具的处罚
370.取得制造、修理许可后其制造、修理条件已达不到原考核条件的处罚
371.制造、销售未经型式批准的计量器具新产品的处罚
372.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未经出厂检验或检定不合格出厂,交付用户使用的处罚
373.个体工商户制造、修理国家规定范围外的计量器具或不按规定的经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374.制造、修理、销售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处罚
375.已取得制造许可证计量器具,在销售时、无产品合格印、证或无制造许可证标志的;销售超过有效期的标准物质的处罚
376.经销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的,使用残次零配件组装、修理计量器具的处罚
377.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未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或已经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新增检验项目,未申请单项计量认证,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处罚
378.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已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经检查不符合原考核条件的,限期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原考核条件的处罚
379.经计量认证合格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失去公正地位的处罚
380.伪造、盗用、倒卖检定印、证的处罚
381.集市主办者未对集市使用的强检计量器具登记造册、备案的处罚
382.集市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计量器具、超过检定周期或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的处罚
383.集市主办者未按要求在集市设置公平秤,并定期送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的处罚
384.经营者不接受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对计量器具的强制检定的处罚
385.经营者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或者伪造数据、破坏铅封的处罚
386.经营者不使用计量器具测量商品,计量偏差在国家规定范围以外,结算值与实际值不相符的处罚
387.经营者在现场交易时没有明示计量单位、计量过程和计量器具显示的量值,及经营者销售定量包装商品不符合法定规定的处罚
388.定量包装获证企业,违反评价规范要求或未经备案的处罚
389.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不正确标注净含量,经责令改正后,逾期不改的处罚
390.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批量检验实际含量小于其标注净含量的处罚
391.加油站使用强制检定计量器未登记造册、未备案处罚
392.加油站使用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编号和出厂产品合格证不齐全或无进口检定证书的,燃油加油机安装后未经强制合格即投入使用的处罚
393.加油站经营者把加油机交由无维护资格单位维修、维修后的加油机未经检定合格即开始使用的处罚
394.加油站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及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计量器具的处罚
395.加油站使用未经检定、超过检定期或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破坏计量器具的铅封、擅自改动、拆装加油机的处罚
396.加油站未使用计量器具、成品油零售量结算值与实际值误差超过国家规定误差的处罚
397.配制眼镜使用计量器具无制造许可证标志、编号、产品合格证的处罚
398.制配眼镜使用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未登记造册、备案;未申请检定或检定不合格;超过检定周期的处罚
399.制配眼镜单位和个人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及国家禁用的计量器具的处罚
400.眼镜镜片、角膜接触镜、成品眼镜生产者计量检测设备与生产不相适应的处罚
401.眼镜镜片、角膜接触镜、成品眼镜生产者出具的眼镜产品计量数据不准确的处罚
402.从事眼镜镜片、角膜接触镜、成品眼镜销售以及从事配镜验光、定配眼镜、角膜接触镜配戴经营者未建立计量检测验收制度,配备相应的计量检测设备的处罚
403.从事角膜接触镜配戴的经营者未配备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眼科计量检测设备的处罚
404.从事眼镜镜片、角膜接触镜、成品眼镜销售以及从事配镜验光、定配眼镜、角膜接触镜配戴经营者不能保证出具的眼镜产品计量数据准确可靠的处罚
405.拒不提供眼镜制配帐目的处罚
406.系统成员转让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条码的处罚
407.使用未经核准的商品识别代码、条码的;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代码的;使用已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条码的处罚
408.经销商品使用未经核准注册、备案、伪造的商品条码的处罚
409.单位和个人伪造、冒用《计量检定员证》或者《注册计量师注册证》的处罚
410.伪造、篡改数据、报告、证书或技术档案等资料;违反计量检定规程开展计量检定;使用未经考核合格的计量标准开展计量检定;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计量检定员证》或《注册计量师注册证》的处罚
411.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活动的处罚
412.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未经鉴定,擅自用于制造的处罚
413.未进行型式试验,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414.特种设备出厂时,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随附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415.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在施工前未书面告知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即行施工的,或者在验收后30日内未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416.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重大修理以及锅炉清洗过程,未经监督检验,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417.电梯制造单位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进行校验、调试;对电梯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时,发现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并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418.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不再具备生产条件、生产许可证已经到期或者超出许可范围生产,或者明知特种设备存在同一性缺陷,未立即停止生产并召回,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419.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生产、销售、交付国家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的处罚
420.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421.特种设备经营单位销售、出租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销售、出租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或者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维护保养的特种设备的处罚
422.特种设备销售单位未建立检查验收和销售记录制度,或者进口特种设备未履行提前告知义务的处罚
423.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销售、交付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处罚
424.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未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或者安全技术档案不符合规定要求,或者未依法设置使用登记标志、定期检验标志的;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或者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的;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的;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的;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的。上述违法行为经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425.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使用的;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未依法履行报废义务,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的处罚
426.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的处罚
427.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充装活动的处罚
428.未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的;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检测和作业的;未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的。上述违法行为经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429.未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的;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每日投入使用前,未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未对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进行检查确认的;未将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的。上述违法行为经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430.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或者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处罚
431.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对特种设备事故迟报、谎报或者瞒报的处罚
432.拒不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经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433.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的特种设备或者主要部件的处罚
434.未经核准、核准超出核准范围、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检验、检测的;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从事检验、检测的;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或者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发现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告知相关单位,并立即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的;泄露检验、检测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从事有关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活动的;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的;利用检验工作故意刁难相关单位的处罚
435.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人员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中执业的处罚
436.气瓶充装单位充装非自有产权气瓶的;对使用过的非重复充装气瓶再次进行充装的;在充装前未按规定检查或抽回气瓶内残液、造成气瓶错装或超装的;对气瓶进行改装和对报废气瓶翻新的;未按规定粘贴气瓶警示标签和气瓶充装标签的;气瓶充装单位负责人或操作人员未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的处罚
437.气瓶检验机构对定期检验不合格的气瓶未予以报废、未进行破坏性处理的处罚
438.销售无制造许可证单位制造的气瓶或者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气体的;收购、销售未经破坏性处理的报废气瓶或者使用过的非重复充装气瓶以及其他不符合安全要求气瓶的处罚
439.气瓶监检机构质量保证体系失控,未对气瓶实施逐只监检的;监检项目不全或者未监检而出具虚假监检报告的;经监检合格的气瓶出现严重安全质量问题,导致受检单位制造许可证被吊销的处罚
440.违章指挥特种设备作业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违反操作规程的安全制度,或者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向现场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用人单位未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的处罚
441.非法印制、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处罚
442.电梯改造单位改造电梯后未更换电梯产品铭牌和出具质量证明书的处罚
443.电梯使用单位未按照规定对电梯进行日常管理的处罚处罚
444.电梯维护保养单位不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实施电梯维护保养以及异地进行维护保养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445.电梯检验机构不按照规定实施电梯检验的处罚
446.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处罚
447.明知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处罚
448.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的处罚
449.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处罚
450.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的处罚
451.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的处罚
452.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处罚
453.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的处罚
454.明知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处罚
455.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处罚
456.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处罚
457.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处罚
458.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处罚
459.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处罚
460.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的处罚
461.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同一企业以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的处罚
462.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的处罚
463.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处罚
464.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规定进行标示;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处罚
465.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处罚
466.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者未按规定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进行检验的处罚
467.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或者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处罚
468.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处罚
469.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的处罚
470.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的处罚
471.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处罚
472.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的处罚
473.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者未按备案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的处罚
474.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未将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产品配方、标签等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处罚
475.特殊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建立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或者未定期提交自查报告的处罚
476.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或者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处理的处罚
477.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的处罚
478.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处罚
479.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未保存相关凭证的处罚
480.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允许未依法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进入市场销售食品,或者未履行检查、报告等义务的处罚
481.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的处罚
482.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处罚
483.拒绝、阻挠、干涉有关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处理、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的处罚
484.食品生产经营者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反本法规定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外处罚的处罚
485.承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工作的技术机构、技术人员提供虚假监测、评估信息的处罚
486.食品检验机构、食品检验人员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处罚
487.许可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处罚
488.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处罚
489.食品生产者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490.食品生产者未按规定在生产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491.未按规定申请变更食品生产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的处罚
492.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载明的同一食品类别内的事项、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食品生产者未按规定报告的,或者食品生产者终止食品生产,食品生产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生产许可证被吊销,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处罚
493.被吊销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
494.许可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食品经营许可的
495.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处罚
496.食品经营者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497.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498.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的处罚
499.食品经营者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未按规定报告的,或者食品经营者终止食品经营,食品经营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被吊销,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处罚
500.被吊销经营许可证的食品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
501.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和销售者在发生乳品质量安全事故后未报告、处置的处罚
502.食品标识未按规定标注应当标注内容的处罚
503.对未按规定标注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说明的处罚
504.对未按规定标注净含量的处罚
505.对未按规定标注食品营养素、热量以及定量标示的处罚
506.对食品标识标注禁止性内容的处罚
507.对伪造或者虚假标注食品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处罚
508.对伪造食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其他生产者的名称、地址的处罚
509.对食品标识与食品或者其包装分离的处罚
510.对食品标识未直接标注在最小销售单元的食品或者其包装上的处罚
511.对透过销售单元的外包装,不能清晰地识别各独立包装食品的所有或者部分强制标注内容的,又未在销售单元的外包装上分别予以标注的处罚
512.对食品标识所用中文文字不规范;使用汉语拼音、少数民族文字或者外文与中文没有对应关系的处罚
513.对食品标识中强制标注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的规格大小不符合规定的处罚;对食品标识中强制标注内容标注不全的处罚
514.对一个销售单元的包装中含有不同品种、多个独立包装的食品,每件独立包装的食品标识未按照规定进行标注的处罚
515.对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加工已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的处罚
516.对已经被注销食品生产许可证或者食品生产许可证超过有效期仍继续生产加工已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的处罚
517.对超出许可范围擅自生产加工已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的处罚
518.对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变化的,未按规定办理重新申请审查手续的处罚
519.对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处罚
520.对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按规定提交年度报告的处罚
521.对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按规定标注QS标志和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处罚
522.对出租、出借或者转让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QS标志和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处罚
523.对违法接受并使用他人提供的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QS标志和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处罚
524.对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产品经国家监督抽查或者省级监督抽查不合格的处罚
525.对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由于食品质量安全指标不合格等原因发生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526.对伪造、变造、冒用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QS标志或者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处罚
527.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528.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处罚
529.对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向负责监督检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处罚
530.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不能持续保持应当具备的环境条件、卫生要求、厂房场所、设备设施或者检验条件的处罚
531.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在生产加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产品的处罚
532.对在食品生产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处罚
533.对生产和在生产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食品及相关产品的处罚
534.对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处罚
535.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委托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加工已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的处罚
536.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未按规定实施出厂检验的处罚
537.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违反规定使用过期的、失效的、变质的、污秽不洁的、回收的、受其他污染的食品或者非食用的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的处罚
538.对利用新资源生产食品、使用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新的原材料生产的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的新品种不能提供安全评价报告的处罚
539.对未按规定进行委托加工食品备案或者未按规定在委托加工生产的食品包装上标注的处罚
540.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未按规定进行强制检验、比对检验或者加严检验的处罚
541.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无标或者不按标准组织生产的处罚
542.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未按规定实施进货验收制度并建立进货台帐的处罚
543.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未将使用食品添加剂情况备案或者未按国家规定进行其他备案的处罚
544.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无生产记录或者销售记录的处罚
545.对企业或者检验机构的检验、检测仪器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处罚
546.对承担产品发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伪造检验结论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
547.对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从事与其检验的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管理食品相关的生产销售活动,或者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其检验的列入生产许可证管理食品的处罚
548.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处罚
549.对销售的农产品未按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的处罚
550.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及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处罚
551.对农产品批发市场没有对农产品抽查检测,发现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没有立即要求停止销售,并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处罚
552.对销售尚在用药期、休药期内的动物及其产品用于食品消费,或者销售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处罚
553.对乳制品销售者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或者可能危害婴幼儿身体健康和生长发育的乳制品,不停止销售、不追回的处罚
554.对在婴幼儿奶粉生产过程中,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或者生产、销售的婴幼儿奶粉营养成分不足、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处罚
555.对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处罚
556.对生产经营者不再符合法定条件、要求,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处罚
557.对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照而未取得许可证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处罚
558.对生产者生产产品不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使用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的处罚
559.对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销售产品的处罚
560.对出口产品的生产经营者逃避产品检验或者弄虚作假的处罚
561.对进口产品的进货人、销售者弄虚作假的处罚
562.对进口产品的报检人、代理人弄虚作假的处罚
563.对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不履行公布信息、通知停售、召回产品及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义务的处罚
564.对销售者发现其销售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未立即停止销售该产品,通知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处罚
565.对生产经营者存在多次违法行为记录的处罚
566.对小作坊、小经营店未登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办理登记手续,逾期不办理的处罚
567.对小作坊、小经营店未取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568.对小作坊、小经营店生产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的处罚
569.对使用禁止使用的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的小作坊、小经营店的处罚
570.对违反国家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小作坊、小经营店的处罚
571.对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掺假掺杂、超过保质期或者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的小作坊、小经营店的处罚
572.对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要求的小作坊、小经营店的处罚
573.对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登记证、备案卡或者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的小作坊、小经营店的处罚
574.对未保存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等进货信息或者食品批发信息的小作坊、小经营店的处罚
575.对小作坊生产的预包装食品的标签上和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未标注规定信息的处罚
576.对销售霉变、腐败变质以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的食品的小摊点的处罚
577.对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小摊点
578.对使用禁止使用的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的小摊点的处罚
579.对违反国家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小摊点的处罚
580.对不符合食品经营要求的小摊点的处罚
581.对未配备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餐饮加工和废弃物收集设施的小摊点的处罚
582.对向消费者提供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餐饮具的小摊点的处罚
583.对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从业人员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的处罚
584.对食品集中交易市场、早市夜市开办者、商场(店)和超市柜台出租者未履行检查、报告义务的处罚
585.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药品、经营药品的处罚
586.生产、销售假药的处罚
587.生产、销售劣药的处罚
588.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假劣药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处罚
589.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未按照规定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处罚
590.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未从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处罚
591.进口已获得药品进口注册证书的药品未按照规定登记备案的处罚
592.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处罚
593.对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许可证或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处罚
594.医疗机构将其配制的制剂在市场销售的处罚
595.药品经营企业未建立真实完整的药品购销记录的;药品经营企业违反规定销售药品、调配处方或者销售中药材不标明产地的处罚
596.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生产、经营的药品及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的标识(包装、标签或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597.药品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处罚
598.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在药品购销中暗中给予、收受回扣或者其他利益的处罚
599.医疗机构使用假药的处罚
600.医疗机构使用劣药的处罚
601.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生产企业新建药品生产车间、新增生产剂型在规定时间内未通过《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进行药品生产的;药品经营企业在规定时间内未通过《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进行药品经营的处罚
602.擅自委托或者接受委托生产药品的处罚
603.擅自在城乡集市贸易市场设点销售药品或者在城乡集贸市场设点销售的药品超出批准经营的药品范围的处罚
604.未经批准,医疗机构擅自使用其他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的处罚
605.个人设置的医疗机构超范围和品种向患者提供药品的处罚
606.承担药物临床试验的机构擅自进行药物临床试验的处罚
607.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未对其购销人员进行药品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培训、建立培训档案的处罚
608.对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销售药品时,未开具标明供货单位名称、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批号、数量、价格等内容的销售凭证的处罚
609.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采购药品时,未按规定索取、查验、留存供货企业有关证件、资料,未按规定索取、留存销售凭证的处罚
610.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未加强对药品销售人员的管理(未对其销售行为作出具体规定)的处罚
611.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地址以外的场所现货销售药品的;药品生产企业销售本企业受委托生产的或者他人生产的药品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以展示会、博览会、交易会、订货会、产品宣传会等方式现货销售药品的;未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药品经营企业改变经营方式的处罚
612.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地址以外的场所储存药品的处罚
613.对药品零售企业销售药品时,未开具标明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数量、价格、批号等内容的销售凭证的处罚
614.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从事无证生产、经营药品行为而为其提供药品的处罚
615.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为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经营药品提供场所,或者资质证明文件,或者票据等便利条件的处罚
616.对药品经营企业购进或者销售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的处罚
617.对药品零售企业违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分类管理规定,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在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销售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的处罚
618.对药品生产、批发企业违反《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未在药品说明书规定的低温、冷藏条件下运输药品的处罚
619.对药品生产、批发企业违反《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未在药品说明书规定的低温、冷藏条件下储存药品的处罚
620.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以搭售、买药品赠药品、买商品赠药品等方式向公众赠送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的处罚
621.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采用邮售、互联网交易等方式直接向公众销售处方药的;医疗机构采用邮售、互联网交易等方式直接向公众销售处方药的处罚
622.对非法收购药品的处罚
623.对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终止妊娠药品的;药品生产、批发企业将终止妊娠药品销售给未获得施行终止妊娠手术资格的机构和个人的处罚
624.生产没有国家药品标准的中药饮片,不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炮制规范的,或者医疗机构不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标准配制制剂的处罚
625.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变更药品生产经营许可事项,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而未办理的处罚
626.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未依照规定在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最小外包装上标明“免费”字样以及“免疫规划”专用标识的处罚
627.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第二类疫苗,或者疫苗批发企业从不具有疫苗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第二类疫苗的处罚
628.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未在规定的冷藏条件下储存、运输疫苗的处罚
629.不具有疫苗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疫苗的处罚
630.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企业未依照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年度种植计划进行种植的;未依照规定报告种植情况的;未依照规定储存麻醉药品的处罚
631.定点生产企业未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年度生产计划安排生产的;未按照规定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生产情况的;未依照规定储存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或者未按规定建立、保存专用账册的;未依照规定销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未依照规定销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处罚
632.定点批发企业未依照规定销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或者违反规定经营麻醉药品原料药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原料药的处罚
633.定点批发企业未依照规定购进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未保证供药责任区域内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供应的;未对医疗机构履行送货义务的;未依照规定报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进货、销售、库存数量以及流向的;未依照规定储存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或者未依照规定建立、保存专用账册的;未依照规定销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区域性批发企业之间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调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或者因特殊情况调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后未依照规定备案的处罚
634.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企业违法储存、销售或者销毁第二类精神药品的处罚
635.药品生产企业、非药品生产企业、科研、教学单位违法购买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处罚
636.违法运输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
637.对提供虚假材料、隐瞒有关情况,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资格的处罚
638.药品研究单位在普通药品实验研究和研制过程中产生规定管制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未按照规定报告的处罚
639.药品临床试验机构以健康人为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临床试验的受试对象的处罚
640.定点生产企业、定点批发企业和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企业生产、销售假劣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处罚
641.定点生产企业、定点批发企业和其他单位使用现金进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交易的处罚
642.发生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被盗、被抢、丢失案件的单位未依照规定采取必要控制措施或未依照规定报告的处罚
643.对依法取得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或者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运输等资格的单位倒卖、转让、出租、出借、涂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许可证明文件的处罚
644.违反规定致使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造成危害的处罚
645.采猎一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未按照批准的计划采猎、收购二、三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的;在禁止采猎区、禁止采猎期采猎二、三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或者使用禁用工具进行采猎的;未取得采猎二、三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的采药证采猎的处罚
646.生产企业擅自生产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或者未按照规定渠道供应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药品批发企业擅自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或者未按照规定渠道供应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药品零售企业擅自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处罚
647.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将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的;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生产、经营、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单位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交易情况、不按规定保存交易记录或者不如实、不及时向公安机关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销售情况的;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后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除个人合法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以及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外,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交易的;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不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的;生产、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年度生产、经销和库存等情况的处罚
648.生产、经营、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个人拒不接受监督检查的处罚
649.擅自委托或者接受委托配制制剂的处罚
650.未获得《药包材注册证》擅自生产药包材的处罚
651.生产并销售或者进口不合格药包材的处罚
652.使用不合格药包材的处罚
653.药包材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书的处罚
654.生产、经营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未经许可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活动、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处罚
655.对未经许可从事医疗器械经营活动,或者《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依法办理延续、仍继续从事医疗器械经营的处罚
656.对生产超出生产范围或者与医疗器械生产产品登记表载明生产产品不一致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处罚
657.对在未经许可的生产场地生产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处罚
658.对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委托生产终止后,受托方继续生产受托产品的处罚
659.对《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依法办理延续,仍继续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的处罚
660.对未依法办理体外诊断试剂注册许可事项变更的处罚
661.对违反《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未依法办理医疗器械注册许可事项变更的处罚
662.对第一类医疗器械注册、生产和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未备案的处罚
663.对未依照《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备案或者备案时提供虚假资料的处罚
664.对未按《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依法办理第一类医疗器械变更备案或者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登记事项变更的处罚
665.对未依法办理第一类体外诊断试剂变更备案或者第二类、第三类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登记事项变更的处罚
666.对生产、经营、使用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符合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的处罚
667.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未按照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或者未依法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保持有效运行的处罚
668.对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的处罚
669.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依照条例规定实施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医疗器械的处罚
670.对委托不具备《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企业生产医疗器械,或者未对受托方的生产行为进行管理的处罚
671.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生产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要求,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整改、停止生产、报告的处罚
672.对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说明书、标签不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医疗器械的处罚
673.对未按照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标示要求运输、贮存医疗器械的处罚
674.对转让过期、失效、淘汰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在用医疗器械的处罚
675.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未按照要求提交质量管理体系自查报告的处罚
676.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未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处罚
677.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业务以及第三类医疗器械零售业务的经营企业未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销售记录制度的处罚
678.对重复使用的医疗器械,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按照消毒和管理的规定进行处理的处罚
679.对医疗器械使用单位重复使用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或者未按照规定销毁使用过的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的处罚
680.对需要定期检查、检验、校准、保养、维护的医疗器械,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按照产品说明书要求检查、检验、校准、保养、维护并予以记录,及时进行分析、评估,确保医疗器械处于良好状态的处罚
681.对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妥善保存购入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原始资料,或者未按照规定将大型医疗器械以及植入和介入类医疗器械的信息记载到病历等相关记录中的处罚
682.对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发现使用的医疗器械存在安全隐患未立即停止使用、通知检修,或者继续使用经检修仍不能达到使用安全标准的医疗器械的处罚
683.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未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未按照要求报告不良事件,或者对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的不良事件调查不予配合的处罚
684.对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处罚
685.对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的处罚
686.对发布虚假医疗器械广告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暂停销售该医疗器械后,仍销售该医疗器械的处罚
687.对医疗器械技术审评机构、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未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履行职责,致使审评、监测工作出现重大失误的处罚
688.对申请人未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规定开展临床试验的处罚
689.对申请人未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规定开展临床试验的处罚
690.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不符合《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要求的处罚
691.对出厂医疗器械未按照规定进行检验的处罚
692.对出厂医疗器械未按照规定附有合格证明文件的处罚
693.对未按照《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办理《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变更登记的处罚
694.对未按照规定办理委托生产备案手续的处罚
695.对医疗器械产品连续停产一年以上且无同类产品在产,未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查符合要求即恢复生产的处罚
696.对向监督检查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资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的真实资料的处罚
697.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未依照《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办理登记事项变更的处罚
698.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派出销售人员销售医疗器械,未按照《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要求提供授权书的处罚
699.对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未在每年年底前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年度自查报告的处罚
700.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未按照规定进行整改的处罚
701.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擅自变更经营场所或者库房地址、扩大经营范围或者擅自设立库房的处罚
702.对从事医疗器械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销售给不具有资质的经营企业或者使用单位的处罚
703.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从不具有资质的生产、经营企业购进医疗器械的处罚
704.对未取得《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无菌器械的,伪造或冒用他人《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处罚
705.对无菌器械的生产企业违反《生产实施细则》规定生产无菌器械的处罚
706.对无菌器械的生产企业伪造产品原始记录及购销票据的处罚
707.对无菌器械的生产企业销售其他企业无菌器械的处罚
708.对无菌器械的生产、经营企业出租、出借有效证件给他人使用的处罚
709.对经营不合格无菌器械的处罚
710.对无菌器械的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向城乡集贸市场提供无菌器械或直接参与城乡集贸市场无菌器械交易的处罚
711.对无菌器械生产企业违反规定采购零部件和产品包装或销售不合格无菌器械的处罚
712.对无菌器械经营企业无购销记录或伪造购销记录,伪造生产批号、灭菌批号、产品有效期的处罚
713.对无菌器械的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发现不合格无菌器械不按规定报告,擅自处理的;对废弃零部件、过期或废弃的产品包装,不按规定处理的;经营或使用小包装已破损、标识不清的无菌器械的;使用无菌器械发生严重不良事件时,不按规定报告的处罚
714.对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擅自生产化妆品的处罚
715.对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的化妆品,或者使用化妆品禁用原料和未经批准的化妆品新原料的处罚
716.对进口或者销售未经批准或者检验的进口化妆品的处罚
717.对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的处罚
718.对生产企业涂改《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者;涂改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者;涂改进口化妆品卫生审查批件或批准文号者;拒绝卫生监督者的处罚
719.对不符合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要求的处罚
720.对生产企业生产化妆品所需的原料(辅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容器或包装材料)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对违反化妆品生产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对违反化妆品检验合格出厂规定、对违反化妆品标签规定的处罚
721.对经营企业销售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化妆品的处罚
722.对经营企业销售无质量合格标记的化妆品、对销售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特化妆品、对销售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处罚
723.对生产企业和经营单位抽检样品,索取与卫生监督有关的安全性资料,拒绝、隐瞒和提供假材料的处罚
724.对生产企业转让、伪造、倒卖《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处罚
725.对生产企业转让、伪造、倒卖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者、对转让、伪造、倒卖进口化妆品生产审查批件或批准文号的处罚
726.经营单位转让、伪造、倒卖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者的处罚
727.经营者不正当价格行为的处罚。
728.经营者拒绝按照规定提供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处罚。
729.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处罚。
730.经营者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性服务收费规定的处罚。
731.经营者不执行价格监审、价格申报、价格备案制度,不执行调控措施、最高限价和最低限价,不执行有关价格调节基金规定的处罚。
732.经营者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处罚。
733.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处罚。
734.经营者被责令暂停相关营业而不停止的,或者转移、隐匿、销毁依法登记保存的财物的处罚。
735.当事人拒绝、拖延,销毁、隐匿有关价格资料的处罚。
736.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生产食盐的处罚
737.非食盐定点批发企业经营食盐批发业务的处罚。
738.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非食用盐生产企业未按照规定保存生产销售记录的处罚。
739.食盐定点批发企业未按照规定保存采购销售记录的处罚。
740.食盐定点批企业超出国家规定的范围销售食盐的处罚。
741.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盐的处罚。
742.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从除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其他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食盐的处罚。
743.食盐零售单位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食盐的处罚。
744.非食用盐的包装、标识未明显区别于食盐的处罚。
745.在缺碘地区食用盐市场销售不合格碘盐或擅自销售非碘盐的处罚。
746.擅自开办碘盐加工企业或者未经批准从事碘盐批发业务的处罚。
747.碘盐加工企业、批发企业,加工、批发不合格碘盐的处罚。
748.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成品油专项用户违反规定,擅自将专项用油对系统外销售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未经许可擅自新建、迁建和扩建加油站或油库的,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手段销售成品油,或者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禁止销售的成品油的,销售走私成品油的,擅自改动加油机或利用其他手段克扣油量的,成品油批发企业向不具有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销售用于经营用途成品油的,成品油零售企业从不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成品油的,超越经营范围进行经营活动的,违反有关技术规范要求的处罚。
(三)行政强制(47项)
1.公司登记机关对需要认定的营业执照临时扣留的措施
2.对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时的行政强制措施
3.强制更改企业名称,扣缴企业营业执照
4.对代表机构涉嫌违反本条例行为的行政强制措施
5.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强制措施
6.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涉嫌垄断行为的行政强制措施
7.对涉嫌传销行为的行政强制措施
8.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实施日常的监督管理时,查阅、复制、查封、扣押相关企业与直销活动有关的材料和非法财物
9.扣留被申请人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载有商业秘密的图纸、软件及其他有关资料
10.封存、扣留、冻结被检查者有明显转移、隐匿、销毁该财物意图或迹象的财物
11.发现被检查的经营者有转移、隐匿、销毁与违法行为有关财物的迹象时,封存、扣留该财物
12.强制收购或贬值收购
13.查封、扣押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
14.查封、扣押不符合强制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
15.查封、扣押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的物品
16.查处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案件时,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17.查封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者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
18.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
19.查封擅自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的;查封生产、销售拼装的机动车或者生产、销售擅自改装的机动车
20.对有证据表明属于违反《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列入目录产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21.履行产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时的强制措施
22.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以及违法使用的生鲜乳、辅料、添加剂;查封涉嫌违法从事乳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
23.查封、扣押涉嫌非法生产、销售军服或者军服仿制品
24.查封、取缔未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的
25.查封或者扣押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它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
26.查封或者扣押涉嫌违法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目录的产品
27.封存进口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监督销毁或作必要技术处理
28.封存未经型式批准或样机试验合格的计量器具新产品
29.封存未经鉴定合格而销售的进口计量器具
30.封存涉嫌计量违法的计量器具
31.对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
32.查封、扣押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或者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对流入市场的达到报废条件或者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实施查封、扣押
33.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
34.查封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
35.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36.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37.查封、扣押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38.查封或者扣押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及其有关材料
39.扣押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相关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
40.临时查封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有关场所
41.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可能流入非法渠道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42.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医疗器械,违法使用的零配件、原材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医疗器械的工具、设备
43.查封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44.暂停生产、进口、经营、使用对人体造成伤害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医疗器械
45.对逾期不执行价格行政处罚决定的单位和个人加处罚金或者滞纳金。
46.责令暂停相关营业
47.查封或扣押违法盐产品和其生产、加工、运输的工具。扣押与盐业案件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账册和其他相关资料。
(四)行政检查(22项)
1.对市场主体、竞争行为的检查
2.对直销活动的现场检查
3.对广告行为的监督检查
4.产品质量监督检查
5.对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的生产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6.对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
7.对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8.计量监督检查
9.对商品条码使用活动监督检查
10.对企业公示信息的抽查、检查
11.违法场所的检查
12.特种设备安全检查
13.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14.对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的抽样检查
15.对乳制品生产销售环节的监督检查
16.对乳制品抽样检查
17.对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的检查
18.对药品和医疗器械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进行监督检查19.对医疗器械广告的监督检查
20.价格监督检查
21.对重点用盐单位、车站、码头及各类农、工、贸市场等货物集散地盐产品的检查。
22.成品油市场检查。
(五)行政确认(5项)
1.股权出质登记
2.动产抵押登记
3.知名商品和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认定
4.商业秘密的认定
5.违法所得、非法所得认定
(六)其他职权(35项)
1.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发生变更备案
2.合伙企业解散时办理清算人成员名单备案
3.公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记事项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备案
4.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动备案
5.公司解散的、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备案
6.公司设立分公司备案
7.企业法人在国外开办企业或增设分支机构备案
8.企业法人因主管部门改变不涉及原主要登记事项变更需备案
9.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登记情况备案
10.中介服务机构住所、主要工作人员发生变化备案
11.个体工商户备案
12.企业集团修改章程备案
13.从事商业、公共饮食、服务等行业的企业名称牌匾适当简化备案
14.关于合同争议的行政调解
15.经营者举办抽奖式有奖销售备案
16.拍卖企业举办拍卖活动备案
17.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的调解
18.对侵犯特殊标志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民事赔偿进行调解
19.对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行为赔偿数额的调解
20.对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的赔偿数额调解
21.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损害赔偿的调解22.特殊标志使用合同备案、查存
23.广告经营者、广告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备案
24.受理、处理产品质量申诉
25.计量纠纷的调解和仲裁检定
26.农业机械维修当事人因维修质量发生争议的调解
27.消费者申诉案件的调解
28.食品小作坊登记
29.食品小经营店登记
30.食品小摊点备案
31.食品检验
32.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监测以及监督管理
33.医疗器械检验
34.化妆品检验
35.专利资助资金发放
二十四、县科工局(共4项)
(一)行政确认(1项)
1.技术合同认定登
(二)行政检查(2项)
1.对生产、销售违规汽车产品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2.对煤炭经营主体依法经营以及备案、年度报告、合同
履行等情况进行检查
(三)其他职权(1项)
1.县级科技计划管理
二十四、县农业农村局(共321项)
(一)行政许可(41项)
1.水产苗种生产审批
2.农药经营许可证变更
3.农药经营许可证申请
4.农药经营许可证延续
5.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初审
6.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7.渔港内易燃、易爆、有毒等危害品装卸审批
8.在渔港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种设施、或者进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审批
9.水产苗种产地检疫
10.水域滩涂养殖证审核
11.渔业捕捞许可审批
12.渔业普通船员证核发
13.渔业职务船员证核发
14.渔业船舶登记
15.渔港水域渔业船舶水上拆解活动审批
16.采集、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农业类)审批
17.农业植物及其产品调运检疫及植物检疫证书签发
18.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证初审
19.使用低于国家或地方规定标准的农作物种子审批
20.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初审(母种、原种)
21.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栽培种)
22.国家保护水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审核
23.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猎捕审核
24.国家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经营利用审核
25.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
26.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产品经营利用许可
27.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农业类)审核
28.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发放
29.兽药经营许可证
30.动物诊疗许可证发放
31.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注销
32.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补领
33.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换领
34.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增驾
35.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申领
36.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注册登记
37.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抵押登记
38.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注销登记
39.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转移登记
40.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变更登记
41.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号牌、行驶证、登记证书的换、补领
(二)行政处罚(215项)
1.对销售、推广未经审定或者鉴定的畜禽品种的处罚
2.对违反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制度的处罚(包括3个子项:1.对无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畜禽的处罚;2.对违反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畜禽的处罚;3.转让、租借种畜禽许可证的处罚。)
3.对使用种畜禽不符合种用标准的处罚
4.对违法销售种畜禽的处罚包括四个子项:1.对以其他畜禽品种、配套系冒充所销售的种畜禽品种、配套系的处罚;2.对以低别种畜禽冒充高代别种畜禽的处罚;3.对以不符合种用标准的畜禽冒充种畜禽的处罚;4.对销售未经批准进口的种畜禽的处罚
5.对畜禽养殖场未建立或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处罚
6.对销售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明、检疫合格证明、家畜系谱的处罚
7.对销售、收购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的处罚
8.对重复使用畜禽标识的处罚
9.对使用伪造、变造的畜禽标识的处罚
10.对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畜禽的处罚
11.对将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药物和其他化合物用于畜禽的处罚
12.对向畜禽养殖者销售、提供或者诱导畜禽养殖者使用禁用药物或其他化合物的处罚
13.对有关科研、教学及动物诊疗机构对病死及死因不明的畜禽不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致使病死及死因不明的畜禽流入市场的处罚
14.对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畜产品质量安全记录,或者伪造畜产品质量安全记录的处罚
15.对擅自销售、转移、销毁被查封或者扣押的畜禽、畜禽产品的处罚
16.对擅自转移或者销售监控饲养的畜禽的处罚
17.对饲养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的处罚
18.对种用、乳用动物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不按照规定处理的处罚
19.对动物、动物产品运载工具在装载前或卸载后没有及时清洗、消毒的处罚
20.对不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以及其他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的处罚
21.对违法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违法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处罚
22.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肉品和动物产品的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的处罚
23.对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处罚
24.对未办理审批手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处罚
25.对未经检疫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动物、动物产品的处罚
26.对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及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处罚
27.对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的处罚
28.对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处罚
29.对不遵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兽医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有关控制、扑灭动物疫病规定的处罚
30.对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的处罚罚
31.对法定部门以外其他单位和个人违法发布动物疫情的处罚
32.对不履行动物疫情报告义务的处罚
33.对不如实提供与动物防疫活动有关资料的处罚
34.对拒绝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的处罚
35.对拒绝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动物疫病监测、检测的处罚
36.对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处罚
37.动物诊疗机构不履行法定义务造成动物疫病扩散的处罚
38.对超出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定的诊疗活动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处罚
39.对变更从业地点、诊疗活动范围未重新办理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处罚
40.对使用伪造、变造、受让、租用、借用的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处罚
41.对动物诊疗机构不再具备法定动物诊疗条件的处罚
42.对动物诊疗机构变更机构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未办理变更手续的处罚
43.对动物诊疗机构未在诊疗场所悬挂动物诊疗许可证或者公示从业人员基本情况的处罚
44.对动物诊疗机构不使用病历或者应当开具处方未开具处方的处罚
45.对动物诊疗机构使用不规范的病历、处方笺的处罚
46.对动物诊疗机构随意抛弃病死动物、动物病理组织、医疗废弃物以及排放未经无害化处理或者处理不达标的诊疗废水的处罚
47.对未经兽医执业注册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处罚
48.对执业兽医违反有关动物诊疗的操作技术规范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的处罚
49.对执业兽医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兽药和兽医器械的处罚
50.执业兽医、乡村兽医服务人员不按规定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活动的处罚
51.对执业兽医超出注册机关核定的执业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处罚
52.对执业兽医变更受聘的动物诊疗机构未重新办理注册或者备案的处罚
53.对使用伪造、变造、受让、租用、借用的兽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的处罚
54.对执业兽医师不使用病历或者应当开具处方未开具处方的处罚
55.对执业兽医师使用不规范的处方笺、病历册或者未在处方笺、病历册上签名的处罚
56.对执业兽医师未经亲自诊断、治疗,开具处方药、填写诊断书、出具有关证明文件的处罚
57.对执业兽医师伪造诊断结果,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处罚
58.对乡村兽医不按照规定区域从业的的处罚
59.对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种用动物到达输入地后未按规定进行隔离观察的处罚
60.对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用于饲养的非乳用、非种用动物和水产苗种到达目的地后未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的处罚
61.对变更场所地址或者经营范围未按规定重新申请《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处罚
62.对未经审查擅自变更布局、设施设备和制度可能引起动物防疫条件发生变化的处罚
63.对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处罚
64.对转让、伪造、变造《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处罚
65.对使用转让、伪造、变造《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处罚
66.对未按照规定对染疫畜禽和病害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处罚
67.对在重大动物疫病病原分离时不遵守国家有关生物安全管理规定的处罚
68.对发现动物出现群体发病或者死亡时不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的处罚
69.对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70.对已取得生产许可证但不再具备法定条件而继续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71.对已取得生产许可证但未取得产品批准文号而生产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处罚
72.对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限制性规定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73.对使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目录以外的物质生产饲料的处罚
74.对生产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75.对不按照规定和有关标准对采购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用于饲料添加剂生产的原料进行查验或检验的处罚
76.对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不遵守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和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的处罚
77.对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未经产品质量检验的处罚
78.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不按规定实行采购、生产、销售记录制度和产品留样观察制度的处罚
79.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销售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80.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81.对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再加工或者添加物质的处罚
82.对经营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83.对经营无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处罚
84.对经营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物质生产的饲料的处罚
85.对经营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未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的进口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以及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86.对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拆包、分装的处罚
87.对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不按照规定实行产品购销台账制度的处罚
88.对经营失效、霉变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89.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不按照规定主动召回对养殖动物、人体健康有害或者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90.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不停止销售对养殖动物、人体健康有害或者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91.对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以非饲料、非饲料添加剂冒充饲料、饲料添加剂或者以此种饲料、饲料添加剂冒充他种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92.对生产、经营无产品质量标准或者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93.对生产、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与标签标示的内容不一致的处罚
94.对养殖者使用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未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的进口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的的处罚
95.对养殖者使用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标准、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96.对养殖者使用无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处罚
97.对养殖者在饲料或者动物饮用水中添加饲料添加剂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的处罚
98.对养殖者使用自行配制的饲料,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自行配制饲料使用规范的处罚
99.对养殖者使用限制使用的物质养殖动物,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限制性规定的处罚
100.对养殖者在反刍动物饲料中添加乳和乳制品以外的动物源性成分的处罚
101.对养殖者在饲料或者动物饮用水中添加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禁用的物质以及对人体具有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其他物质,或者直接使用上述物质养殖动物的处罚
102.对养殖者对外提供自行配制的饲料的处罚
103.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超出许可范围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104.对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依法续展继续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105.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采购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未查验相关许可证明文件的处罚
106.对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处罚
107.对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处罚
108.对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处罚
109.对擅自生产强制免疫所需兽用生物制品的处罚
110.对用欺骗手段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处罚
111.对买卖、出租、出借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和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处罚
112.对兽药安全性评价单位、临床试验单位、生产和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实施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处罚
113.对研制新兽药不具备规定的条件擅自使用一类病原微生物或者在实验室阶段前未经批准的处罚
114.对兽药标签和说明书未经批准的处罚
115.对兽药包装上未附有标签和说明书,或者标签和说明书与批准的内容不一致的处罚
116.对境外企业在中国直接销售兽药的处罚
117.对违规使用兽药的处罚包括4个子项:1.对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处罚;2.对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处罚;3.对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处罚;4.对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处罚。
118.对销售尚在用药期、休药期内的动物及其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或者销售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处罚
119.对擅自转移、使用、销毁、销售被查封或者扣押的兽药及有关材料的处罚
120.对兽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兽药使用单位和开具处方的兽医人员发现可能与兽药使用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不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的处罚
121.对生产企业在新兽药监测期内不收集或者不及时报送该新兽药的疗效、不良反应等资料的处罚
122.对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的处罚
123.对兽药生产、经营企业把原料药销售给兽药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拆零销售原料药的处罚
124.对直接将原料药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或饲喂动物的处罚
125.对买卖、出租、出借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处罚
126.对将因试验死亡的临床试验用食用动物及动物产品作为动物性食品供人消费的处罚
127.对兽药安全性评价单位、临床试验单位未按照《兽药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或《兽药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规定实施兽药研究试验的处罚
128.养殖户、养殖场、动物诊疗机构等使用者转手销售兽用生物制品的,或者兽药经营者超出《兽药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范围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处罚
129.对伪造、涂改进口兽药证明文件进口兽药的处罚
130.对买卖、出租、出借《进口兽药通关单》的处罚
131.对养殖户、养殖场、动物诊疗机构等使用者将采购的进口兽药转手销售或者代理商、经销商超出《兽药经营许可证》范围经营进口兽用生物制品的的处罚
132.对生鲜乳收购者在生鲜乳收购过程中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处罚
133.对生产、销售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生鲜乳的处罚
134.对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在发生乳品质量安全事故后未报告、处置的处罚
135.对未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收购生鲜乳的处罚
136.对生鲜乳收购站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后不再符合许可条件继续从事生鲜乳收购的处罚
137.对收购条例规定禁止收购的生鲜乳的处罚
138.对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处罚
139.对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处罚
140.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不按照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屠宰生猪的处罚
141.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未如实记录其屠宰的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流向的处罚
142.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未建立或者实施肉品品质检验制度的处罚
143.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对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并如实记录处理情况的处罚
144.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的处罚
145.对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生猪屠宰场所或者生猪产品储存设施,或者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场所的处罚
146.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行政处罚
147.对违反《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办法》规定保藏或者提供菌(毒)种或者样本的处罚
148.对不按照规定及时向保藏机构提供菌(毒)种或样本的处罚
149.对未经农业部批准从国外引进或者向国外提供菌(毒)种或者样本的处罚
150.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的处罚
151.偷捕、抢夺他人养殖的水产品的,或者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的处罚
152.使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无正当理由使水域、滩涂荒芜满一年的;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擅自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的;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或者超越养殖证许可范围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妨碍航运、行洪的处罚
153.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处罚
154.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的处罚
155.涂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捕捞许可证的处罚
156.非法生产、进口、出口水产苗种的;经营未经审定批准的水产苗种的处罚
157.未经批准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活动的处罚
158.渔业船舶未经检验、未取得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擅自下水作业的;按照规定应当报废的渔业船舶继续作业的处罚
159.渔业船舶应当申报营运检验或者临时检验而不申报的处罚
160.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制造、改造、维修渔业船舶的、擅自拆除渔业船舶上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的、擅自改变渔业船舶的吨位、载重线、主机功率、人员定额和适航区域的处罚
161.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的工作人员未经考核合格从事渔业船舶检验工作的处罚
162.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处罚
163.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处罚
164.在水生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破坏国家重点保护的或者地方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处罚
165.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的或者地方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处罚
166.伪造、倒卖、转让驯养繁殖许可证的处罚
167.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处罚
168.品种测试、试验和种子质量检验机构伪造测试、试验、检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
169.侵犯植物新品种权处罚
170.假冒授权品种的处罚
171.生产经营假种子的处罚
172.生产经营劣种子处罚
173.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的处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处罚;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的处罚;伪造、变卖、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174.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的处罚;推广、销售应当停止推广、销售的农作物品种或者林木良种的处罚;对应当登记未经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的处罚;对已撤销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的处罚
175.未经许可进出口种子的处罚;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境内销售的处罚;从境外引进农作物或者林木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作为种子在境内销售的处罚;进出口假、劣种子或者属于国家规定不得进出口种子的处罚
176.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处罚;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处罚;涂改标签的处罚;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处罚;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处罚
177.侵占、破坏种质资源,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处罚
178.种子生产基地进行检疫性有害生物接种试验的处罚
179.拒绝阻挠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罚
180.转基因植物种子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规定制作、保存生产、经营档案的处罚
181.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继续生产农药的处罚
182.农药生产企业生产劣质农药的处罚
183.委托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受托人加工、分装农药,或者委托加工分装假农药、劣质农药的处罚
184.采购、使用未依法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未依法取得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的原材料的处罚;出厂销售未经质量检验合格并附具产品质量合格证的农药的处罚;生产的农药包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处罚;不召回依法应召回的农药的处罚
185.农药生产企业不执行原材料进货、农药出厂销售记录制度,或者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的处罚
186.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的处罚;经营假农药的处罚;在农药中添加物质的处罚
187.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农药经营者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继续经营农药的处罚
188.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处罚
189.设立分支机构未依法变更农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未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备案的处罚;向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或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他农药经营者采购农药的处罚;采购、销售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的处罚;不停止销售依法应召回的农药的处罚
190.不执行农药台账、销售台账制度的处罚;在卫生用农药以外的农药经营场所内经营食品、食用农产品、饲料等处罚;未将卫生用农药与其他商品分柜销售的处罚;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的处罚
191.境外企业直接在中国销售农药的处罚
192.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计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的处罚;使用禁用的农药的处罚;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防治卫生害虫,用于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生产或者用于水生植物的病虫害防治的处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使用农药的处罚;使用农药毒鱼、虾、鸟、兽等的处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河道内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的处罚
193.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不执行农药使用记录制度的处罚
194.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等许可证明文件的处罚
195.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或者被吊销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196.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招用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或者被吊销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的人员从事农药生产、经营活动的处罚
197.生产、经营的农药造成农药使用者人身、财产损害的处罚
198.违反《河南省植物检疫条例》相关规定的处罚
199.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的处罚
200.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产品销售企业销售的农产品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处罚
201.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产品销售企业销售的农产品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处罚
202.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或者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份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处罚
203.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处罚
204.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处罚
205.违反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规定的处罚
206.假冒、伪造、转让或者买卖农业转基因生物的有关证明文书的处罚
207.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或者生产假农药的处罚
208.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肥料产品的处罚
209.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处罚
210.对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和牌照的,或者使用其他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和牌照有关规定的处罚
211.对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行为的处罚
212.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操作未按照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品后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患有妨碍安全操作的疾病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行为的处罚
213.对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的处罚
214.对不按规定悬挂号牌、喷涂放大的牌号的、自走式联合收割机拖带其他农机具,超员、超速、超负荷作业的、驾驶拖拉机、进行易燃作业时无防火装置、器材的、拼装或者擅自改变农业机械结构或者特征,使用或者转让报废的农业机械的处罚
215.对持假冒《作业证》或扰乱跨区作业秩序的联合收割机的处罚
(三)行政强制(20项)
1.查封、扣押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
2.不按规定处理病害畜禽及废弃物的代履行
3.留验动物、动物产品
4.对不按规定免疫接种的代作处理
5.隔离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
6.清洗、消毒运载工具的代履行
7.扣押有证据证明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用于违法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工具、设施,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
8.查封违法生产、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场所
9.查封、扣押假、劣兽药
10.查封、扣押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标准的生鲜乳及其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运输工具、设备。
11.查封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场所、设备,扣押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
12.查封、扣押经检测不符合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畜产品
13.强制收取对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的代处理费和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没有及时清洗、消毒的代处理费。
14.对严重危害养殖生产和人体健康的动物疫病实施强制免疫
15.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的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到达输入地后的隔离观察
16.封存或者扣押与案件有关的植物品种的繁育材料,封存与案件有关的合同、账册及有关的文件
17.在紧急情况下,封存、扣押非法研究、实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口的农业转基因生物
18.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强制
19.对违反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规定载人行为的强制
20.扣押发生事故后企图逃逸、拒不停止作业或转移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农业机械及证书、牌照、操作证件
(四)行政给付(1项)
1.农业机械购置补贴
(五)行政检查(15项)
1.对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监督检查
2.对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的动物防疫条件的监督检查
3.对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等活动中的动物防疫实施监督
4.对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的动物防疫条件实施监督检查
5.对兽用生物制品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者监督检查
6.生鲜乳生产、收购环节的监督检查
7.兽药生产、经营、使用监督检查
8.动物疫情监管
9.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证明核发
10.农民负担监督检查
11.渔业船舶检验
12.对在乡村道路、田间、场院从事作业的农业机械安全的检查
13.对在用农业机械质量调查监督
14.对拖拉机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情况的监督检查
15.对农业机械维修及配件经营的监督检查
(六)行政确认(5项)
1家庭承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2实行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经营权证
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
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换发、补发
5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损失、无害化处理费用财政补贴申领确认
(七)其他职权(24项)
1.执业兽医注册、执业助理兽医师备案
2.对畜牧兽医违法行为举报的奖励
3.乡村兽医登记证
4.生鲜乳准运许可
5.对在畜禽品种资源保护、培育和种畜禽科研、生产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奖励
6.对在动物疫情报告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的奖励
7.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证明核发
8.生鲜乳收购许可
9.执业兽医资格认定审核
10国内植物检疫备案
11.无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种苗繁育基地、母树林基地审核
12.种子经营者设立分支机构
13.受委托生产种子
14.受委托代销种子
15.经营不分装种子备案审批受理
16.产地检疫
17.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印制、登记、发放、备案
18.对农村集体财产、资产、资源和审计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19.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组织备案
20.跨区作业联合收割机存在作业质量争议的调解
21.农业机械事故损害赔偿调解
22.农业机械事故责任的认定复核
23.对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进行免费实地安全检验
24进入地方级水生野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开展参观、旅游活动审批
二十六、县城市管理局(共100项)
(一)行政许可(21项)
1、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许可
2、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
3、城镇燃气经营许可
4、挖掘城市道路许可
5、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
6、依附城市道路、桥梁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许可
7、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许可
8、瓶装燃气供应站经营许可
9、城镇燃气设施改动许可
10、建筑垃圾排放许可
11、建筑垃圾清运许可
12、建筑垃圾消纳利用许可
13、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理服务许可
14、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
15、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
16、关闭、闲置、拆除城市环卫设施许可
17、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
18、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包括经过城市桥梁)审批
19、停止供水(气)、改(迁、拆)公共供水的审批
20、迁移古树名木审批
21、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
(二)行政处罚(73项)
1、对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的处罚
2、违反园林绿化设计、施工建设等有关规定的
3、未经批准砍伐、移植或正常修剪的;破坏、毁损城市园林绿化及其设施的;擅自将规划确定的园林绿化用地改作他用或侵占现有园林绿地的;损伤、砍伐古树名木的处罚
4、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的处罚
5、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处罚
6、违反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规定的处罚
7、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处罚
8、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处罚
9、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的处罚
10、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
11、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的处罚
12、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的处罚
13、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处罚
14、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处罚
15、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处罚
16、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处罚
17、 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处罚
18、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处罚
19、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处罚
20、擅自拆除、迁移、改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处罚
21、在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距离内,擅自植树、挖坑取土或者设置其他物体,或者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物或者具有腐蚀性的废渣、废液的处罚
22、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的处罚
23、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的处罚
24、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架设线缆、安置其它设施或者接用电源的处罚
25、其他可能影响城市照明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的处罚
26、在城市景观照明中有过度照明等超能耗标准行为的处罚
27、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商品房的处罚
28、未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擅自销售商品房的处罚
29、未按照规定的现售条件现售商品房的处罚
30、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商品房的处罚
31、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的费用的处罚
32、企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处罚
33、企业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处罚
34、损害、侵占市政设施的处罚
35、未经批准占用、挖掘、改动、迁移市政设施的处罚
36、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处罚
37、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处罚
38、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 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处罚
39、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处罚
40、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处罚
41、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处罚
42、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处罚
43、建筑施工扬尘污染的处罚
44、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处罚
45、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应当履行责任的处罚
46、建筑物、构筑物的容貌应当符合规定的处罚
47、老城区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上空不得新建架空管线设施的处罚
48、擅自占用城市道路、人行过街天桥以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举办大型活动的,以及超出门窗、外墙进行店外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堆放物品的处罚
49、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其他公共区域设置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泊位的,或者使用地锁、石墩、栅栏等障碍物占用公共停车泊位的处罚
50、占用城市道路两侧的公共区域从事经营性车辆维修、清洗,或者不按规定排放污水、污泥、油污的处罚
51、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影响市容行为的处罚
52、户外广告、牌匾、标识污损或者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的设施未及时维修、更新、清洗的,或者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设施未立即修复、拆除的处罚
53、在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从事乞讨、卖艺、棋牌娱乐等影响市容的活动;禁止在城市水域游泳的处罚
54、不按照规定开闭夜景照明和路灯照明设施的,或者夜景照明和路灯照明设施损坏、断亮不及时维修、更换的处罚
55、损坏或者擅自关闭、闲置、拆除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的;擅自关闭、闲置、拆除生活垃圾处置设施的处罚
56、不按规定的地点堆放装饰、装修产生的建筑垃圾和废旧家具、电器等大件垃圾的处罚
57、将餐厨垃圾排入下水道或者混入其他生活垃圾投放的处罚
58、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的处罚
59、在城市道路上运输砂石、渣土、土方、水泥、垃圾、泔水、粪便等散装或者流体物料的车辆,不采取密封、覆盖、清洗、包扎等措施,不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行驶,泄漏、遗撒的处罚
60、经批准临时占用公共场所举办大型活动,未按照规定设置、拆除垃圾收集设施和移动式厕所;产生的垃圾等废弃物未及时清除的处罚
61、建设施工现场的施工单位的处罚
62、影响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的处罚
63、以拒绝进入现场等方式拒不接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64、对施工单位擅自超越资质证书许可范围承包工程的处罚
65、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处罚
66、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或者建筑物拆除施工等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处罚
67、监督指导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的处罚
68、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的处罚
69、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处罚
70、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处罚
71、建设单位逾期不补报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处罚
72、设计单位未按照城乡规划或者规划条件进行设计的处罚
73、超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担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处罚
(三)行政强制(2项)
1、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的强制拆除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的强制拆除
(四)行政征收(4项)
1、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
2、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费征收
(五)行政检查(1项)
1、对城市照明设施和城市景观照明能耗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六)行政确认(1项)
1、建立古树名木档案和标记
二十七、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共23项)
(一)行政给付(17项)
1、退役士兵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的给付
2、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生活费的给付
3、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的发放
4、在乡复员军人定期生活补助
5、退出现役的分散安置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的给付
6、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一次性抚恤金的给付
7、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的给付
8、烈士褒扬金的给付
9、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的抚恤优待的给付
10、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丧葬补助费的给付
11、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病故丧葬补助费的给付
12、建国后参战和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补助金的给付
13、部分烈士(含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认定及生活补助给付
14、优抚对象医疗保障
15、伤残人员抚恤待遇发放
16、1至4级分散供养残疾士兵购(建)房补助
17、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给付
(二)行政确认(6项)
1、对退出现役残疾军人集中供养的确定
2、在乡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的认定
3、对非现役军人、公务员等人员残疾等级的认定和评定
4、伤残等级评定(调整)和伤残证办理
5、各类优抚补助对象认定
6、伤残抚恤关系接收、转移办理
二十八、县残联(共7项)
(一)行政确认(7项)
1、残疾人证办理
2、残疾人证残损换新
3、残疾人证等级变更
4、残疾人证挂失
5、残疾人证迁移
6、残疾人证注销
7、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