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通用流程图
对申请人或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进行审核 (民族宗教局) |
材料齐全的,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民族宗教局) |
当场或五日内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民族宗教局) |
不予受理并当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单 (民族宗教局) |
初审(现场勘察)(10日内) (民族宗教局) |
审核(5日内) (民族宗教局) |
批准(5日内) (民族宗教局) |
受理之日起20日内(特殊情况,可延长10日), 作出许可决定(民族宗教局) |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颁发相关证书 |
受理之日起20日内(特殊情况,可延长10日), 作出不予许可决定(民族宗教局) |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
当事人不服,可申请行政复议 |
当事人不服复议结果,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行政处罚通用流程图
对符合立案条件的违法案件进行立案 (民族宗教局) |
违法证据不足,或违法行为轻微,不需给予行政处罚的,予以销案 |
指派两名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取证,执法人员调查时 必须出示执法证。调查完毕后,撰写调查报告、处 理建议(民族宗教局) |
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 (民族宗教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在七日内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
听取当事人的 陈述、申辩 (分管负责人) |
受理当事人听证申请,在听证的七日前告知 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组织听证, 并制作听证笔录(分管负责人) |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
结案、案件立卷归档 |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
当事人自行履行 |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
当事人不服,可申请行政复议 |
当事人不服复议结果,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批准 (民族宗教局) |
审核 (民族宗教局) |
行政检查通用流程图
公民民族成份确认流程图
需要提供的材料
1.申请报告(未成年人由其父母或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成年人由其本人提出申请),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居住地或工作学习单位,原民族成份及要求变更后的民族成份、变更理由,少数民族一方的父亲或母亲的民族成份、工作单位等;
2.申请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原件1份);
3.申请人父亲或母亲(少数民族一方)的户籍证明、所在单位或居住地
街道办、乡镇人民政府意见证明(原件1份);
4.申请人与父母的关系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或公安派出所出具的其他有效证明材料);
5.户口本、出生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民族宗教局受理
民族宗教局自受理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成份变更初审(确认)意见
不予确认,说明理由
确认变更,出具县区民族成份初审意见
市民宗委受理(申请人提供成份变更所有材料)
自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许可)决定
准予许可,出具成份变更书面决定证明
申请人凭成份变更书面决定证明到户籍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不予许可,说明理由
宗教教职人员任、离职备案
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干扰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正常宗教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的流程图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告财务收支情况和接受、使用捐赠情况的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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