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平县司法局行政职权事项清单(2019年共19事项)
职权类别:其他职权 (6项) 部门盖章:
序 号 |
职权名称(子项) |
实施机关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1 |
公证员执业审核(免职) |
西平县 司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主席令第39号)第二十四条:公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请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予以免职:(一)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二)年满六十五周岁或者因健康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职务的;(三)自愿辞去公证员职务的;(四)被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
受理阶段 |
接收相关的申请材料 |
执法监督行政审批股行 |
10个 工作日内 |
20个 工作日内 |
不收费 |
审查阶段 |
对相关材料进行初审,对于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及时告知其补全材料 |
律师公证法制仲裁管理股 |
|||||||
决定阶段 |
将审查意见和全部材料报送市司法局审核 |
执法监督行政审批股 |
|||||||
服务电话:0396--6226354 投诉机构:西平县司法局投诉电话:0396-6226354 |
|
|
|||||||
受理地点:西平县司法局 |
|||||||||
2 |
基层法律服务所名称(法定代表人)变更 |
西平县 司法局 |
1.《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7号) 第十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合伙人、住所和修改章程的,应当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同意后报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或者由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批准。 2. 《司法部关于学习贯彻修订后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17〕138号):对现有名称不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其按照法定程序变更名称。 |
受理阶段 |
申请人通过河南政务服务网或县级行政审批服务窗口提出申请。受理窗口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受理窗口决定接受申请材料后,应当向申请人出具申请材料清单。 |
执法监督行政审批股行 |
10个 工作日 |
20个 工作日 |
不收费 |
审查阶段 |
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事项属于基层法律服务所名称(法定代表人)变更事项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应当受理变更,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意见,并与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同时报驻马店市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审核。决定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均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变更通知书》或《不予受理变更通知书》。 |
基层工作指导股 |
|||||||
送达阶段 |
待市司法局审批后,将《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证》正、副本7个工作日内送达申请人 |
执法监督行政审批股行 |
|||||||
3 |
基层法律服务所注销 |
西平县 司法局 |
【规章】《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7号) 第十一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具备的条件,经限期整改仍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二)停办或者决定解散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基层法律服务所无正当理由停止业务活动满一年的,视为自行停办、解散,应当终止。 第十二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在终止事由发生后,应当向社会公告,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算,并不得受理新的业务。 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在清算结束后十五日内,经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后报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或者由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基层法律服务所拒不履行公告、清算义务的,可以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向社会公告后报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或者由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向社会公告后办理注销手续。 第三十二条……在年度考核中,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在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监督下,限期整改。期满后仍不符合本办法相关规定的,应当办理注销手续。 第四十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实施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期满后仍不能改正,不宜继续执业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注销。 【国家级规范性文件】《司法部关于学习贯彻修订后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17〕138号): 要按照基层法律服务所组织形式和名称管理相关规定,对本辖区内的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摸底排查,对组织形式不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其限期整改,期限届满仍不符合规定的,依法办理注销。 |
受理阶段 |
申请人通过河南政务服务网或各地县级行政审批服务窗口提出申请。受理窗口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受理窗口决定接受申请材料后,应当向申请人出具申请材料清单。 |
执法监督行政审批股行 |
10个工作日 |
20个 工作日 |
不收费 |
审查阶段 |
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事项属于基层法律服务所注销事项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应当受理注销,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意见,并与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同时报驻马店市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审核。决定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均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受理注销通知书》或《不予受理注销通知书》。
|
基层工作指导股 |
|||||||
送达决定阶段 |
待驻马店市司法局《注销决定书》下达后,7个工作日内送达申请人。 |
执法监督行政审批股 |
|||||||
服务电话:0396--6226354 投诉机构:西平县司法局投诉电话:0396-6226354 |
|
|
|||||||
受理地点:西平县司法局 |
|||||||||
4 |
对公民法律援助申请的审批 |
西平县 司法局 |
第十八条 法律援助机构收到法律援助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申请人作出必要的补充或者说明,申请人未按要求作出补充或者说明的,视为撤销申请;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需要查证的,由法律援助机构向有关机关、单位查证。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及时决定提供法律援助;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司法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第三章审查第十三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属于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可以适当延长审查期限。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内容不清楚的,应当发出补充材料通知或者要求申请人作出说明。申请人补充材料、作出说明所需的时间不计入审查期限。申请人未按要求补充材料或者作出说明的,视为撤销申请。 |
提交申请 |
受援人提交法律援助申请 |
执法监督行政审批股 |
3个工作日 |
7个 工作日 |
不收费 |
审查批准 |
对申请进行审查并做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 |
法律援助工作股 |
|||||||
提供援助 |
县法律援助中心根据审批科的决定,为受援人指派律师,提供法律援助办理法律援助事项 |
县法律援助中心 |
|||||||
服务电话:0396--6226354 投诉机构:西平县司法局投诉电话:0396-6226354 |
|||||||||
受理地点:西平县司法局 |
|
||||||||
服务电话:0396--2961600 投诉机构:西平县司法局投诉电话:0396-6226354 |
|||||||||
受理地点:西平县司法局 |
|||||||||
5 |
处理行政执法投诉 |
西平县 司法局 |
《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实施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7号)第五条第二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适当,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投诉。”第十四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受本级人民政府委托,受理和处理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对违法行政行为的投诉。” |
初审 |
1.初审责任:审查投诉事项书否属于受理范围,对于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 |
依法行政指导督察股 |
|
|
不收费 |
受理 |
2.受理责任:根据投诉事项具体内容,分别予以督办或直接办理。 |
依法行政指导督察股 |
|
|
|||||
处理 |
3.处理责任:对于督办事项,要求被督办机关30日内依法处理,并报告处理情况;对于直接办理事项,经过调查审理,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局领导审批。 |
依法行政指导督察股 |
|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将投诉事项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 |
依法行政指导督察科 |
|
|
|||||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依法行政指导督察科 |
|
|
|||||
6 |
办理行政复议事项 |
西平县 司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条:“依照本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行下列职责:(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三)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订行政复议决定;(四)处理或者转送对本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五)对行政机关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99号)第三条:“行政复议机构除应当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三条的规定履行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三)按照职责权限,督促行政复议申请的受理和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四)办理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和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备案事项;……(六)研究行政复议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有关机关提出改进建议,重大问题及时向行政复议机关报告。”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行政复议机构在本级行政复议机关的领导下,按照职责权限对行政复议工作进行督促、指导。”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复议机构发现法律、法规、规章实施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可以制作行政复议建议书,向有关机关提出完善制度和改进行政执法的建议。 |
受理 |
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
行政复议应诉股 |
|
5日 |
不收费 |
审理与决定 |
审查与决定责任: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提请县政府依法作出复议决定。 |
行政复议应诉股 |
|
60日 (可延长30日) |
|||||
送达 |
送达责任:在法定期限内送达。 |
行政复议应诉股 |
|
|
|||||
服务电话:0396--6226354 投诉机构:西平县纪委监委第六纪检监察组投诉电话:0396- |
|||||||||
受理地点:西平县司法局 |
职权类别:行政确认(3项) 部门盖章:
序 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机关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 及依据 |
1 |
法律援助律师工作证申领确认 |
西平县 |
1、《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6]30号) |
受理阶段 |
接收相关的申请材料 |
执法监督行政审批股 |
10个工作日内 |
20个工作日内 |
不收费 |
审查阶段 |
对相关材料进行初审,对于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及时告知其补全材料 |
律师公证法制仲裁管理股 |
|||||||
决定阶段 |
将审查意见和全部材料报送市司法局审核决定
|
行政审批科
|
|||||||
2 |
公职律师工作证申领确认 |
西平县 |
1、《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6]30号) |
受理阶段 |
接收相关的申请材料 |
执法监督行政审批股 |
10个工作日内 |
20个工作日内 |
不收费 |
审查阶段 |
对相关材料进行初审,对于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及时告知其补全材料 |
律师公证法制仲裁管理股 |
|||||||
决定阶段 送达阶段 |
将审查意见和全部材料报送市司法局审核决定
|
执法监督行政审批股 |
|||||||
3 |
公司律师工作证申领确认 |
西平县司法局 |
1、《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6]30号)(二十五)在党政机关专门从事法律事务工作或者担任法律顾问、在国有企业担任法律顾问,并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的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向司法行政部门申请颁发公职律师、公司律师证书。经审查,申请人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的,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向其颁发公职律师、公司律师证书。2、《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19号)第二十一条对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法律援助律师的律师工作证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3、《法律援助条例》第四条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全国的法律援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工作。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和地方律师协会应当按照律师协会章程对依据本条例实施的法律援助工作予以协助。4、司法部《关于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司发通〔2002〕80号)三(二):“公职律师执业应取得公职律师执业证。试点期间,公职律师执业证(试行)由司法部统一印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颁发。”(三):“申请公职律师执业证,由符合上述任职条件的人员提出申请,经工作单位批准后,报经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再由审核同意的司法行政机关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审批。司法厅(局)应在15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5、司法部《关于开展公司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司发通〔2002〕79号):“试点期间,公司律师执业证由司法部统一制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颁发……申请公司律师执业证书,由符合任职条件的人员提出申请,经所在企业批准后报经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再由审核同意的司法行政机关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审批。司法厅(局)应在15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
受理阶段 |
接收相关的申请材料 |
执法监督行政审批股 |
10个工作日内 |
20个工作日内 |
不收费 |
审查阶段 |
对相关材料进行初审,对于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及时告知其补全材料 |
律师公证法制仲裁管理股 |
|||||||
决定阶段 送达阶段 |
将审查意见和全部材料报送省司法厅审核决定 根据申请人选择的送达方式送达办理结果 |
执法监督行政审批股 |
|||||||
服务电话:0396--6226354 投诉机构:西平县司法局投诉电话:0396- 6226354 |
|||||||||
受理地点:西平县司法局 |
职权类别:行政给付(3项) 部门盖章:
序号 |
职权名称 (子项) |
实施机关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1 |
向法律援 助案件承 办律师或 者其他人 员支付办 案补贴 |
西平县司法局 |
《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第二十四条 受指派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或者接受安排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社会组织人员在案件结案时,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有关的法律文书副本或者复印件以及结案报告等材料。 法律援助机构收到前款规定的结案材料后,应当向受指派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或者接受安排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社会组织人员支付法律援助办案补贴。 法律援助办案补贴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参考法律援助机构办理各类法律援助案件的平均成本等因素核定,并可以根据需要调整。 |
提交案卷 |
法律援助案件办结后,律师或其他承办人员及时向县法律援助中心提交案卷。 |
县法律援助中心 |
28日 |
30日 |
不收费 |
审查审核 |
法援中心和法律援助工作股对案卷进行审核,造出补贴表。 |
法律援助工作股 |
|||||||
决定补贴 |
执法监督行政审批股对补贴表进行审核,同意发放补贴。 |
执法监督行政审批股
|
|||||||
领取 补贴 |
律师或其他承办人员领取办案补贴 |
局财务室 |
|||||||
服务电话:0396--2961629 投诉机构:西平县司法局 投诉电话:0396-6226354 |
|||||||||
受理地点:西平县司法局 |
|||||||||
2 |
人民调解员补贴发放 |
西平县 司法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 第十六条 人民调解员从事调解工作,应当给予适当的误工补贴;因从事调解工作致伤致残,生活发生困难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必要的医疗、生活救助;在人民调解工作岗位上牺牲的人民调解员,其配偶、子女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抚恤和优待。 【规范性文件】《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意见》(司发[2018]2号) (七)强化对人民调解员的工作保障 14.落实人民调解员待遇。地方财政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适当安排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的安排和发放应考虑调解员调解纠纷的数量、质量、难易程度、社会影响大小以及调解的规范化程度。补贴标准由县级以上司法行政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确定,明令禁止兼职取酬的人员,不得领取人民调解员补贴。对财政困难地区,省级要统筹现有资金渠道,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立单位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依法为人民调解员开展工作提供场所、设施等办公条件和必要的工作经费。省(区、市)司法行政部门或人民调解员协会应通过报纸、网络等形式,每半年或一年向社会公开人民调解经费使用情况和工作开展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
1、个人将调解卷宗装订成卷后报所在人民调解委员会。 2、所在人民调解委员会向相关部门申请。 3、相关部门按照相关补贴标准予以发放。 |
基层 工作指导股 |
10个 工作日 |
20个 工作日 |
不收费 |
|
3 |
人民调解员因从事工作致伤致残、牺牲的救助、抚恤 |
西平县 司法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调解法》第十六条 人民调解员从事调解工作,应当给予适当的误工补贴;因从事调解工作致伤致残,生活发生困难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必要的医疗、生活救助;在人民调解工作岗位上牺牲的人民调解员,其配偶、子女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抚恤和优。 【规范性文件】《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意见》司发[2018]2号) (七)强化对人民调解员的工作保障 16.落实人民调解员抚恤政策。司法行政部门应及时了解掌握人民调解员需要救助的情况,协调落实相关政策待遇。符合条件的人民调解员因从事调解工作致伤致残,生活发生困难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供必要的医疗、生活救助;在人民调解工作岗位上因工作原因死亡的,其配偶、子女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抚恤等相关待遇。探索多种资金渠道为在调解工作中因工作原因死亡、伤残的人民调解员或其亲属提供帮扶。 |
1、所在调委会出具的调解员身份证明 2、持有医院或者医疗鉴定机构出具相关证明 3、个人或家属按照民政部门有关规定进行办理 |
基层 工作指导股 |
10个 工作日 |
20个 工作日 |
不收费 |
|
服务电话:0396--2961695 投诉机构:西平县司法局 投诉电话:0396-6226354 |
|||||||||
受理地点:西平县司法局 |
职权类别:行政奖励(1项) 部门盖章:
序号 |
职权名称(子项) |
实施机关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 及依据 |
1 |
对在法律援助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
西平县 司法局 |
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第九条规定:“对在法律援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有关的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
下发通知 文件 |
下发通知文件,决定进行表彰、奖励 |
法律援助工作股 |
|
无法定时限 |
不收费 |
报送文件材料 |
有关组织和个人报送有关文件材料 |
法律援助工作股 |
|
|
|
||||
初步审核 |
对报送的文件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初步审核意见。 |
法律援助工作股 |
|
|
|
||||
审批决定 |
对初步审核意见进行审批,同意进行表彰、奖励。 |
执法监督行政审批股
|
|
|
|
||||
表彰奖励 |
对在法律援助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
法律援助工作股 |
|
|
|
||||
服务电话:0396--2961629 投诉机构:西平县司法局 投诉电话:0396- 6226354 |
|||||||||
受理地点:西平县司法局 |
职权类别:行政许可 (6项) 部门盖章:
序号 |
职权名称(子项) |
实施机关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1 |
公证员执业审核(一般任职) |
西平县司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05年8月28日主席令第39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一条:担任公证员,应当由符合公证员条件的人员提出申请,经公证机构推荐,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请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任命,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颁发公证员执业证书。 |
受理阶段 |
接收相关的申请材料 |
执法监督行政审批股
|
10个 工作日内 |
20个 工作日内 |
不收费 |
审查阶段 |
对相关材料进行初审,对于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及时告知其补全材料 |
律师公证法制仲裁管理股 |
|||||||
决定阶段 |
将审查意见和全部材料报送市司法局审核决定 |
执法监督行政审批股
|
|||||||
送达阶段 |
根据申请人选择的送达方式送达办理结果 |
执法监督行政审批股
|
|||||||
2 |
公证员执业审核(考核任职) |
西平县司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05年8月28日主席令第39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一条:担任公证员,应当由符合公证员条件的人员提出申请,经公证机构推荐,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请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任命,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颁发公证员执业证书。 |
受理阶段 |
接收相关的申请材料 |
执法监督行政审批股
|
10个 工作日内 |
20个 工作日内 |
不收费 |
审查阶段 |
对相关材料进行初审,对于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及时告知其补全材料 |
律师公证法制仲裁管理股 |
|||||||
决定阶段 |
将审查意见和全部材料报送市司法局审核决定 |
执法监督行政审批股
|
|||||||
送达阶段 |
根据申请人选择的送达方式送达办理结果 |
执法监督行政审批股
|
|||||||
3 |
公证员执业机构变更核准 |
西平县司法局 |
一、《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02号)第十五条:公证员变更执业机构,应当经所在公证机构同意和拟任用该公证员的公证机构推荐,报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变更核准手续。 二、《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02号)第二十条第一项:公证员变更执业机构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核准,予以换发公证员执业证书。 |
受理阶段 |
接收相关的申请材料 |
执法监督行政审批股
|
10个 工作日内 |
20个 工作日内 |
不收费 |
审查阶段 |
对相关材料进行初审,对于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及时告知其补全材料 |
律师公证法制仲裁管理股 |
|||||||
决定阶段 |
将审查意见和全部材料报送市司法局审核决定 |
执法监督行政审批股
|
|||||||
送达阶段 |
根据申请人选择的送达方式送达办理结果 |
执法监督行政审批股
|
|||||||
4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 |
西平县司法局 |
1.《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 2.(司法部令第138号) 第九条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颁发《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3.《司法部关于学习贯彻修订后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17〕138号):在设区的市的市辖区原则上不再发展基层法律服务队伍,在农村按需有序发展基层法律服务队伍。 |
受理阶段 |
接收相关的申请材料 |
执法监督行政审批股 |
10个 工作日 |
20个 工作日 |
不收费 |
审查阶段 |
对相关材料进行初审,对于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及时告知其补全材料 |
基层工作指导股 |
|||||||
决定阶段 |
将审查意见和全部材料报送市司法局审核决定 |
执法监督行政审批股 |
|||||||
送达阶段 |
根据申请人选择的送达方式送达办理结果 |
执法监督行政审批股 |
|||||||
5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变更 |
西平县司法局 |
1.《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8号) 第十五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变更执业机构的,持与原执业的基层法律服务所解除聘用关系、劳动关系的证明和拟变更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同意接收的证明,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申请更换《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2.《司法部关于学习贯彻修订后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17〕138号):(2018年2月1日)修订后的规章公布施行后在农村基层法律服务所新核准执业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不得通过变更执业机构在设区的市的市辖区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 |
受理阶段 |
接收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材料 |
执法监督行政审批股 |
10个工作日 |
20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审查阶段 |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材料,对于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及时告知其补全材料 |
基层工作指导股 |
|
|
|
||||
决定上报阶段
|
符合条件的,报驻马店市局审核决定。 |
执法监督行政审批股 |
|
|
|
||||
6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注销 |
西平县司法局 |
1.《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8号) 第十六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执业核准机关注销并收回《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一)因严重违法违纪违规行为被基层法律服务所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的;(二)因与基层法律服务所解除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者所在的基层法律服务所被注销,在六个月内未被其他基层法律服务所聘用的;(三)因本人申请注销的;(四)因其他原因停止执业的。 第二十三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一)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评为不称职的;(二)严重违反本所规章制度,经多次教育仍不改正的;(三)无正当理由连续停止执业满三个月的;(四)因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 基层法律服务所按照前款规定与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并按照规定程序办理注销手续。 |
受理阶段 |
接收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材料 |
执法监督行政审批股 |
10个 工作日 |
20个 工作日 |
不收费 |
审查阶段 |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材料,对于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及时告知其补全材料 |
基层工作指导股 |
|||||||
决定上报阶段
|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的形式、条件和程序的,报驻马店市司法局审核决定。
|
执法监督行政审批股 |
|||||||
服务电话: 0396-6226354 投诉机构:西平县司法局 投诉电话:0396-6226354 |
|||||||||
受理地点:西平县司法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