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平县应急管理局权责清单
来源: 应急管理局 时间: 2021-12-17 浏览次数:

西平县应急管理局权责清单

职权类别:行政许可

部门盖章: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

机关

实施

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据

1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西平县应急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第三十五条:“从事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从事其他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有储存设施的,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③《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四款:“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县级发证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条第三款规定以外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当场或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15

30

不收费

审查

2.审查责任:材料审查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5号)有关规定条件进行审查;需要现场核查的,组织专家现场核查。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决定

3.决定责任:经行政许可审查会议集体研究作出决定,颁发或不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证)》;按时办结。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送达

4.送达责任:对决定颁发的,按时送达或通知企业领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证)》;对于不予颁发的,自决定之日起书面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信息公开;法定告知。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事后

监管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安全监管,监督企业按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证)》核定的产品类别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服务电话:0396-2756011 投诉机构:西平县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56011

受理地点:西平县西平农业楼11楼应急管理局

西平县应急管理局权责清单

职权类别:行政许可

部门盖章: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

机关

实施

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据

2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

西平县应急管理局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 “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②《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一款“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以下简称批发企业)和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以下简称零售经营者)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分别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以下简称批发许可证)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以下简称零售许可证)。”第五条第五款“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县级安全监管局,与市级安全监管局统称发证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零售经营布点规划与零售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当场或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15

30

不收费

审查

2.审查责任:材料审查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号)有关规定条件进行审查;需要现场核查的,组织专家现场核查。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决定

3.决定责任:经行政许可审查会议集体研究作出决定,颁发或不予颁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按时办结。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送达

4.送达责任:对决定颁发的,按时送达或通知企业领取《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对于不予颁发的,自决定之日起书面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事后

监管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安全监管,监督企业按照《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类别、核定储存能力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服务电话:0396-2756011 投诉机构:西平县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56011

受理地点:西平县西平农业楼11楼应急管理局

西平县消防救援大队权责清单

职权类别:行政许可

 

序号

职权名称(子项)

实施

机关

实施

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科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据

3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消防救援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当场或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消防救援大队

5

10

不收费

审查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实地核查,提出初审意见。

决定

3.决定责任:经研究作出决定颁发或不予颁发《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按时办结。

送达

4.送达责任:对决定颁发的,按时送达或通知申请人领取《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对于不予颁发的,自决定之日起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信息公开;法定告知。

事后

监管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监督申请人按照有关消防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服务电话:0396-2356119 投诉机构:西平县消防救援队 投诉电话:0396-2356119

受理地点:西平县棠溪大道与建设路交叉口行政服务大厅2消防大队窗口

西平县应急管理局权责清单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

机关

实施

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据

1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

西平县应急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出具失实报告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吊销其相应资质和资格,五年内不得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等工作;情节严重的,实行终身行业和职业禁入。”

 

立案

1.立案责任:对现场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事故调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行业股 危化股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行业股 危化股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行业股 危化股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或者申辩而加重处罚。

行业股 危化股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并送达被处罚人(单位)。

行业股 危化股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行业股 危化股

7

7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行业股 危化股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业股 危化股

 

 

服务电话:0396-2756011 投诉机构:西平县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56011

受理地点:西平县西平农业楼11楼应急管理局

西平县应急管理局权责清单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

机关

实施

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据

2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或者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罚

西平县应急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立案

1.立案责任:对现场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事故调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行业股 危化股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行业股 危化股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行业股 危化股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或者申辩而加重处罚。

行业股 危化股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并送达被处罚人(单位)。

行业股 危化股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行业股 危化股

7

7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行业股 危化股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业股 危化股

 

 

服务电话:0396-2756011 投诉机构:西平县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56011

受理地点:西平县西平农业楼11楼应急管理局

西平县应急管理局权责清单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

机关

实施

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据

3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法律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或者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罚

西平县应急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立案

1.立案责任:对现场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事故调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行业股 危化股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行业股 危化股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行业股 危化股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或者申辩而加重处罚。

行业股 危化股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并送达被处罚人(单位)。

行业股 危化股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行业股 危化股

7

7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行业股 危化股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业股 危化股

 

 

服务电话:0396-2756011 投诉机构:西平县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56011

受理地点:西平县西平农业楼11楼应急管理局

西平县应急管理局权责清单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

机关

实施

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据

4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罚

西平县应急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一百的罚款。”

 

立案

1.立案责任:对现场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事故调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行业股 危化股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行业股 危化股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行业股 危化股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或者申辩而加重处罚。

行业股 危化股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并送达被处罚人(单位)。

行业股 危化股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行业股 危化股

7

7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行业股 危化股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业股 危化股

 

 

服务电话:0396-2756011 投诉机构:西平县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56011

受理地点:西平县西平农业楼11楼应急管理局

西平县应急管理局权责清单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

机关

实施

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据

5

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或者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罚

西平县应急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立案

1.立案责任:对现场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事故调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行业股 危化股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行业股 危化股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行业股 危化股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或者申辩而加重处罚。

行业股 危化股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并送达被处罚人(单位)。

行业股 危化股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行业股 危化股

7

7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行业股 危化股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业股 危化股

 

 

服务电话:0396-2756011 投诉机构:西平县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56011

受理地点:西平县西平农业楼11楼应急管理局

西平县应急管理局权责清单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

机关

实施

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据

6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处罚

西平县应急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立案

1.立案责任:对现场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事故调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行业股 危化股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行业股 危化股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行业股 危化股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或者申辩而加重处罚。

行业股 危化股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并送达被处罚人(单位)。

行业股 危化股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行业股 危化股

7

7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行业股 危化股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业股 危化股

 

 

服务电话:0396-2756011 投诉机构:西平县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56011

受理地点:西平县西平农业楼11楼应急管理局

西平县应急管理局权责清单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

机关

实施

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据

7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的处罚

西平县应急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二)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三)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四)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立案

1.立案责任:对现场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事故调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行业股 危化股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行业股 危化股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行业股 危化股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或者申辩而加重处罚。

行业股 危化股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并送达被处罚人(单位)。

行业股 危化股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行业股 危化股

7

7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行业股 危化股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业股 危化股

 

 

服务电话:0396-2756011 投诉机构:西平县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56011

受理地点:西平县西平农业楼11楼应急管理局

西平县应急管理局权责清单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

机关

实施

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据

8

生产经营单位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处罚

西平县应急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四)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五)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六)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七)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八)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

 

立案

1.立案责任:对现场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事故调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行业股 危化股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行业股 危化股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行业股 危化股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或者申辩而加重处罚。

行业股 危化股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并送达被处罚人(单位)。

行业股 危化股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行业股 危化股

7

7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行业股 危化股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业股 危化股

 

 

服务电话:0396-2756011 投诉机构:西平县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56011

受理地点:西平县西平农业楼11楼应急管理局

西平县应急管理局权责清单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

机关

实施

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据

9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未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告知应急措施的;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的处罚

西平县应急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未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告知应急措施的;(三)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四)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五)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的。”

 

立案

1.立案责任:对现场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事故调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行业股 危化股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行业股 危化股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行业股 危化股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或者申辩而加重处罚。

行业股 危化股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并送达被处罚人(单位)。

行业股 危化股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行业股 危化股

7

7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行业股 危化股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业股 危化股

 

 

服务电话:0396-2756011 投诉机构:西平县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56011

受理地点:西平县西平农业楼11楼应急管理局

西平县应急管理局权责清单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

机关

实施

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据

10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处罚

西平县应急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立案

1.立案责任:对现场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事故调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行业股 危化股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行业股 危化股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行业股 危化股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或者申辩而加重处罚。

行业股 危化股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并送达被处罚人(单位)。

行业股 危化股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行业股 危化股

7

7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行业股 危化股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业股 危化股

 

 

服务电话:0396-2756011 投诉机构:西平县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56011

受理地点:西平县西平农业楼11楼应急管理局

西平县应急管理局权责清单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

机关

实施

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据

11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施工项目进行安全管理的处罚

西平县应急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施工项目进行安全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以上施工单位倒卖、出租、出借、挂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施工资质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立案

1.立案责任:对现场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事故调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行业股 危化股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行业股 危化股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行业股 危化股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或者申辩而加重处罚。

行业股 危化股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并送达被处罚人(单位)。

行业股 危化股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行业股 危化股

7

7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行业股 危化股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业股 危化股

 

 

服务电话:0396-2756011 投诉机构:西平县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56011

受理地点:西平县西平农业楼11楼应急管理局

西平县应急管理局权责清单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

机关

实施

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据

12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处罚

西平县应急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四条:“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立案

1.立案责任:对现场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事故调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行业股 危化股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行业股 危化股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行业股 危化股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或者申辩而加重处罚。

行业股 危化股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并送达被处罚人(单位)。

行业股 危化股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行业股 危化股

7

7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行业股 危化股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业股 危化股

 

 

服务电话:0396-2756011 投诉机构:西平县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56011

受理地点:西平县西平农业楼11楼应急管理局

西平县应急管理局权责清单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

机关

实施

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据

13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处罚

西平县应急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

 

立案

1.立案责任:对现场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事故调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行业股 危化股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行业股 危化股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行业股 危化股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或者申辩而加重处罚。

行业股 危化股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并送达被处罚人(单位)。

行业股 危化股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行业股 危化股

7

7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行业股 危化股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业股 危化股

 

 

服务电话:0396-2756011 投诉机构:西平县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56011

受理地点:西平县西平农业楼11楼应急管理局

西平县应急管理局权责清单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

机关

实施

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据

14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处罚

西平县应急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立案

1.立案责任:对现场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事故调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行业股 危化股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行业股 危化股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行业股 危化股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或者申辩而加重处罚。

行业股 危化股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并送达被处罚人(单位)。

行业股 危化股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行业股 危化股

7

7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行业股 危化股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业股 危化股

 

 

服务电话:0396-2756011 投诉机构:西平县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56011

受理地点:西平县西平农业楼11楼应急管理局

西平县应急管理局权责清单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

机关

实施

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据

15

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罚

西平县应急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立案

1.立案责任:对现场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事故调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行业股 危化股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行业股 危化股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行业股 危化股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或者申辩而加重处罚。

行业股 危化股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并送达被处罚人(单位)。

行业股 危化股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行业股 危化股

7

7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行业股 危化股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业股 危化股

 

 

服务电话:0396-2756011 投诉机构:西平县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56011

受理地点:西平县西平农业楼11楼应急管理局

西平县应急管理局权责清单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

机关

实施

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据

16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处罚

西平县应急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应急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立案

1.立案责任:对现场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事故调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行业股 危化股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行业股 危化股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行业股 危化股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或者申辩而加重处罚。

行业股 危化股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并送达被处罚人(单位)。

行业股 危化股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行业股 危化股

7

7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行业股 危化股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业股 危化股

 

 

服务电话:0396-2756011 投诉机构:西平县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56011

受理地点:西平县西平农业楼11楼应急管理局

西平县应急管理局权责清单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

机关

实施

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据

17

生产经营单位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拒不执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出的停产停业整顿决定的处罚

西平县应急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情节严重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一)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一百八十日内三次或者一年内四次受到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的;(二)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三)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四)拒不执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出的停产停业整顿决定的。”

 

立案

1.立案责任:对现场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事故调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行业股 危化股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行业股 危化股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行业股 危化股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或者申辩而加重处罚。

行业股 危化股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并送达被处罚人(单位)。

行业股 危化股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行业股 危化股

7

7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行业股 危化股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业股 危化股

 

 

服务电话:0396-2756011 投诉机构:西平县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56011

受理地点:西平县西平农业楼11楼应急管理局

西平县应急管理局权责清单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

机关

实施

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据

18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处罚

西平县应急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二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应急管理部门可以按照前款罚款数额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处以罚款。”

 

立案

1.立案责任:对现场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事故调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行业股 危化股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行业股 危化股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行业股 危化股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或者申辩而加重处罚。

行业股 危化股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并送达被处罚人(单位)。

行业股 危化股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行业股 危化股

7

7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行业股 危化股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业股 危化股

 

 

服务电话:0396-2756011 投诉机构:西平县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56011

受理地点:西平县西平农业楼11楼应急管理局

西平县应急管理局权责清单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

机关

实施

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据

19

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违反国家关于危险化学品使用的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西平县应急管理局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七十五条 :“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使用活动,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前款规定行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责令其对所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进行无害化处理。违反国家关于危险化学品使用的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立案

1.立案责任:对现场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事故调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或者申辩而加重处罚。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并送达被处罚人(单位)。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7

7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服务电话:0396-2756011 投诉机构:西平县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56011

受理地点:西平县西平农业楼11楼应急管理局危化股

西平县应急管理局权责清单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

机关

实施

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据

20

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处罚

西平县应急管理局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七十六条 :“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立案

1.立案责任:对现场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事故调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或者申辩而加重处罚。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并送达被处罚人(单位)。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7

7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服务电话:0396-2756011 投诉机构:西平县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56011

受理地点:西平县西平农业楼11楼应急管理局危化股

西平县应急管理局权责清单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

机关

实施

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据

21

化工企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处罚

西平县应急管理局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七十七条第二款:“ 化工企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

立案

1.立案责任:对现场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事故调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或者申辩而加重处罚。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并送达被处罚人(单位)。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7

7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服务电话:0396-2756011 投诉机构:西平县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56011

受理地点:西平县西平农业楼11楼应急管理局危化股

西平县应急管理局权责清单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

机关

实施

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据

22

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处罚

西平县应急管理局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七十七条第三款:“ 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立案

1.立案责任:对现场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事故调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或者申辩而加重处罚。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并送达被处罚人(单位)。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7

7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服务电话:0396-2756011 投诉机构:西平县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56011

受理地点:西平县西平农业楼11楼应急管理局危化股

西平县应急管理局权责清单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

机关

实施

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据

23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的;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或者未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管道所属单位未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提供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粘贴、拴挂的化学品安全标签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立即公告,或者不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的;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的;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专人负责管理,或者对储存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的;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置明显标志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的处罚

西平县应急管理局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七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一)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的;(二)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或者未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管道所属单位未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的;(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提供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粘贴、拴挂的化学品安全标签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五)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立即公告,或者不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六)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七)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的;(八)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的;(九)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专人负责管理,或者对储存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十)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的;(十一)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置明显标志的;(十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的。”

立案

1.立案责任:对现场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事故调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或者申辩而加重处罚。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并送达被处罚人(单位)。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7

7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服务电话:0396-2756011 投诉机构:西平县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56011

受理地点:西平县西平农业楼11楼应急管理局危化股

西平县应急管理局权责清单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

机关

实施

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据

24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未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的处罚

西平县应急管理局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八十条:“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二)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四)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五)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六)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七)未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的。”

立案

1.立案责任:对现场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事故调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或者申辩而加重处罚。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并送达被处罚人(单位)。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7

7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服务电话:0396-2756011 投诉机构:西平县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56011

受理地点:西平县西平农业楼11楼应急管理局危化股

西平县应急管理局权责清单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

机关

实施

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据

25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或者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将其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处罚

西平县应急管理局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或者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将其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分别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立案

1.立案责任:对现场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事故调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或者申辩而加重处罚。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并送达被处罚人(单位)。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7

7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服务电话:0396-2756011 投诉机构:西平县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56011

受理地点:西平县西平农业楼11楼应急管理局危化股

西平县应急管理局权责清单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

机关

实施

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据

26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或者丢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西平县应急管理局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八十二条:“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或者丢弃危险化学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立案

1.立案责任:对现场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事故调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或者申辩而加重处罚。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并送达被处罚人(单位)。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7

7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服务电话:0396-2756011 投诉机构:西平县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56011

受理地点:西平县西平农业楼11楼应急管理局危化股

西平县应急管理局权责清单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

机关

实施

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据

27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向不具有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不按照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载明的品种、数量销售剧毒化学品的;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西平县应急管理局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八十四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一)向不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二)不按照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载明的品种、数量销售剧毒化学品的;(三)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

立案

1.立案责任:对现场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事故调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或者申辩而加重处罚。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并送达被处罚人(单位)。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7

7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服务电话:0396-2756011 投诉机构:西平县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56011

受理地点:西平县西平农业楼11楼应急管理局危化股

西平县应急管理局权责清单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

机关

实施

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据

28

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处罚

西平县应急管理局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第三十六条:“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立案

1.立案责任:对现场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事故调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或者申辩而加重处罚。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并送达被处罚人(单位)。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7

7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服务电话:0396-2756011 投诉机构:西平县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56011

受理地点:西平县西平农业楼11楼应急管理局危化股

西平县应急管理局权责清单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

机关

实施

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据

29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未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的;生产工序或者生产作业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雇佣未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危险工序作业的;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或者使用的原料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用量限制的;使用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禁止使用或者禁忌配伍的物质生产烟花爆竹的;未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在烟花爆竹产品上标注燃放说明,或者未在烟花爆竹的包装物上印制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处罚

西平县应急管理局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第三十七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一)未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的;(二)生产工序或者生产作业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三)雇佣未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危险工序作业的;(四)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或者使用的原料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用量限制的;(五)使用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禁止使用或者禁忌配伍的物质生产烟花爆竹的;(六)未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在烟花爆竹产品上标注燃放说明,或者未在烟花爆竹的包装物上印制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

立案

1.立案责任:对现场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事故调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或者申辩而加重处罚。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并送达被处罚人(单位)。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7

7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服务电话:0396-2756011 投诉机构:西平县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56011

受理地点:西平县西平农业楼11楼应急管理局危化股

西平县应急管理局权责清单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

机关

实施

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据

30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处罚

西平县应急管理局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第三十八条:“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立案

1.立案责任:对现场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事故调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或者申辩而加重处罚。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并送达被处罚人(单位)。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7

7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服务电话:0396-2756011 投诉机构:西平县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56011

受理地点:西平县西平农业楼11楼应急管理局危化股

西平县应急管理局权责清单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

机关

实施

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据

31

违反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的处罚

西平县应急管理局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一)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 (二)将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的;(三)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生产、经营、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四)生产、经营、购买单位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交易情况、不按规定保存交易记录或者不如实、不及时向公安机关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销售情况的;(五)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后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六)除个人合法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以及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外,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交易的;(七)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不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的;(八)生产、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年度生产、经销和库存等情况的。”

立案

1.立案责任:对现场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事故调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或者申辩而加重处罚。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并送达被处罚人(单位)。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7

7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服务电话:0396-2756011 投诉机构:西平县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56011

受理地点:西平县西平农业楼11楼应急管理局危化股

西平县应急管理局权责清单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

机关

实施

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据

32

易制毒化学品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监督检查的处罚

西平县应急管理局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立案

1.立案责任:对现场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事故调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或者申辩而加重处罚。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并送达被处罚人(单位)。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7

7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服务电话:0396-2756011 投诉机构:西平县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56011

受理地点:西平县西平农业楼11楼应急管理局危化股

西平县应急管理局权责清单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

机关

实施

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据

33

违反《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处罚

西平县应急管理局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立案

1.立案责任:对现场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事故调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危化股 行业股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危化股 行业股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危化股 行业股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或者申辩而加重处罚。

危化股 行业股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并送达被处罚人(单位)。

危化股 行业股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危化股 行业股

7

7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危化股 行业股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危化股 行业股

 

 

服务电话:0396-2756011 投诉机构:西平县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56011

受理地点:西平县西平农业楼11楼应急管理局

西平县应急管理局权责清单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

机关

实施

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据

34

违反《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处罚

西平县应急管理局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立案

1.立案责任:对现场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事故调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危化股 行业股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危化股 行业股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危化股 行业股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或者申辩而加重处罚。

危化股 行业股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并送达被处罚人(单位)。

危化股 行业股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危化股 行业股

7

7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危化股 行业股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危化股 行业股

 

 

服务电话:0396-2756011 投诉机构:西平县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56011

受理地点:西平县西平农业楼11楼应急管理局

西平县应急管理局权责清单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

机关

实施

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据

35

违反《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西平县应急管理局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接受转让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立案

1.立案责任:对现场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事故调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危化股 行业股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危化股 行业股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危化股 行业股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或者申辩而加重处罚。

危化股 行业股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并送达被处罚人(单位)。

危化股 行业股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危化股 行业股

7

7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危化股 行业股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危化股 行业股

 

 

服务电话:0396-2756011 投诉机构:西平县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56011

受理地点:西平县西平农业楼11楼应急管理局

西平县应急管理局权责清单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

机关

实施

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据

36

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事故发生后逃匿的处罚

西平县应急管理局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三十六条:“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立案

1.立案责任:对现场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事故调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危化股 行业股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危化股 行业股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危化股 行业股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或者申辩而加重处罚。

危化股 行业股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并送达被处罚人(单位)。

危化股 行业股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危化股 行业股

7

7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危化股 行业股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危化股 行业股

 

 

服务电话:0396-2756011 投诉机构:西平县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56011

受理地点:西平县西平农业楼11楼应急管理局

西平县应急管理局权责清单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

机关

实施

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据

37

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处罚

西平县应急管理局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四十条:“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发生事故的单位提供虚假证明的中介机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及其相关人员的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立案

1.立案责任:对现场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事故调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危化股 行业股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危化股 行业股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危化股 行业股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或者申辩而加重处罚。

危化股 行业股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并送达被处罚人(单位)。

危化股 行业股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危化股 行业股

7

7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危化股 行业股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危化股 行业股

 

 

服务电话:0396-2756011 投诉机构:西平县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56011

受理地点:西平县西平农业楼11楼应急管理局

西平县应急管理局权责清单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

机关

实施

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据

38

生产经营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单位,未按规定对危险物品登记注册或者提供规范的中文安全标签和安全技术说明书的处罚

西平县应急管理局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七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一)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的;(二)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或者未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管道所属单位未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的;(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提供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粘贴、拴挂的化学品安全标签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五)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立即公告,或者不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六)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七)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的;(八)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的;(九)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专人负责管理,或者对储存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十)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的;(十一)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置明显标志的;(十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的。”

立案

1.立案责任:对现场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事故调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或者申辩而加重处罚。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并送达被处罚人(单位)。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7

7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服务电话:0396-2756011 投诉机构:西平县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56011

受理地点:西平县西平农业楼11楼应急管理局危化股

西平县应急管理局权责清单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

机关

实施

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据

39

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区域、生活区域、储存区域未按照规定保持安全距离,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的周边安全防护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处罚

西平县应急管理局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1号公布)第五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区域、生活区域、储存区域之间的安全距离以及周边防护安全距离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二)生产经营场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出口和应急疏散通道,或者有挤占、堵塞疏散通道、通风口、消防通道行为的;(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未采取播放安全告知、张贴安全须知或者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等方式进行安全提示的。”

立案

1.立案责任:对现场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事故调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或者申辩而加重处罚。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并送达被处罚人(单位)。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7

7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服务电话:0396-2756011 投诉机构:西平县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56011

受理地点:西平县西平农业楼11楼应急管理局危化股

 

 

 

 

 

 

 

 

 

 

 

 

 

西平县应急管理局权责清单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

机关

实施

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据

40

生产经营单位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处罚

西平县应急管理局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第二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二)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

立案

1.立案责任:对现场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事故调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应急救援与培训股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应急救援与培训股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应急救援与培训股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或者申辩而加重处罚。

应急救援与培训股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并送达被处罚人(单位)。

应急救援与培训股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应急救援与培训股

7

7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应急救援与培训股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应急救援与培训股

 

 

服务电话:0396-2756011 投诉机构:西平县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56011

受理地点:西平县西平农业楼11楼应急管理局

西平县应急管理局权责清单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

机关

实施

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据

41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如实告知其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的;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处罚

西平县应急管理局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二)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如实告知其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的;(三)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四)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立案

1.立案责任:对现场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事故调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行业股 危化股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行业股 危化股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行业股 危化股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或者申辩而加重处罚。

行业股 危化股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并送达被处罚人(单位)。

行业股 危化股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行业股 危化股

7

7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行业股 危化股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业股 危化股

 

 

服务电话:0396-2756011 投诉机构:西平县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56011

受理地点:西平县西平农业楼11楼应急管理局

西平县应急管理局权责清单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

机关

实施

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据

42

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建立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的;将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的;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不符合《条例》规定要求的;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年度生产、经营等情况的处罚

西平县应急管理局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令第5号)第三十条:“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一)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建立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的;(二)将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的;(三)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四)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不符合《条例》规定要求的;(五)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年度生产、经营等情况的。”

立案

1.立案责任:对现场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事故调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或者申辩而加重处罚。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并送达被处罚人(单位)。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7

7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服务电话:0396-2756011 投诉机构:西平县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56011

受理地点:西平县西平农业楼11楼应急管理局危化股

西平县应急管理局权责清单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

机关

实施

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据

43

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处罚

西平县应急管理局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令第5号)第三十一条:“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立案

1.立案责任:对现场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事故调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或者申辩而加重处罚。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并送达被处罚人(单位)。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7

7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服务电话:0396-2756011 投诉机构:西平县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56011

受理地点:西平县西平农业楼11楼应急管理局危化股

西平县应急管理局权责清单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

机关

实施

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据

44

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安全工程师名义执业的处罚

西平县应急管理局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1)第三十条:“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安全工程师名义执业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立案

1.立案责任:对现场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事故调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应急救援与培训股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应急救援与培训股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应急救援与培训股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或者申辩而加重处罚。

应急救援与培训股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并送达被处罚人(单位)。

应急救援与培训股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应急救援与培训股

7

7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应急救援与培训股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应急救援与培训股

 

 

服务电话:0396-2756011 投诉机构:西平县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56011

受理地点:西平县西平农业楼11楼应急管理局

西平县应急管理局权责清单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

机关

实施

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据

45

注册安全工程师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证的处罚

西平县应急管理局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1)第三十一条:“安全工程师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证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撤销其注册,当事人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立案

1.立案责任:对现场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事故调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应急救援与培训股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应急救援与培训股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应急救援与培训股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或者申辩而加重处罚。

应急救援与培训股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并送达被处罚人(单位)。

应急救援与培训股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应急救援与培训股

7

7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应急救援与培训股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应急救援与培训股

 

 

服务电话:0396-2756011 投诉机构:西平县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56011

受理地点:西平县西平农业楼11楼应急管理局

西平县应急管理局权责清单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

机关

实施

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据

46

注册安全工程师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收取费用的;出租、出借、涂改、变造执业证和执业印章的;泄漏执业过程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利用执业之便,贪污、索贿、受贿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提供虚假执业活动成果的;超出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处罚

西平县应急管理局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1)第三十二条:“注册安全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吊销其执业证,当事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二)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收取费用的;(三)出租、出借、涂改、变造执业证和执业印章的;(四)泄漏执业过程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五)利用执业之便,贪污、索贿、受贿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六)提供虚假执业活动成果的;(七)超出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立案

1.立案责任:对现场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事故调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应急救援与培训股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应急救援与培训股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应急救援与培训股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或者申辩而加重处罚。

应急救援与培训股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并送达被处罚人(单位)。

应急救援与培训股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应急救援与培训股

7

7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应急救援与培训股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应急救援与培训股

 

 

服务电话:0396-2756011 投诉机构:西平县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56011

受理地点:西平县西平农业楼11楼应急管理局

西平县应急管理局权责清单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

机关

实施

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据

47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包括实际控制人)未依法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的处罚

西平县应急管理局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5)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包括实际控制人,下同)未依法保证下列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之一,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一)提取或者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二)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经费;(三)用于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经费;(四)国家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

立案

1.立案责任:对现场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事故调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行业股 危化股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行业股 危化股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行业股 危化股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或者申辩而加重处罚。

行业股 危化股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并送达被处罚人(单位)。

行业股 危化股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行业股 危化股

7

7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行业股 危化股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业股 危化股

 

 

服务电话:0396-2756011 投诉机构:西平县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56011

受理地点:西平县西平农业楼11楼应急管理局

西平县应急管理局权责清单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

机关

实施

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据

48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进行生产的;对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对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拒绝、阻碍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监督检查的;拒绝、阻碍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聘请的专家进行现场检查的;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的处罚

西平县应急管理局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5)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二)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三)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四)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进行生产的;(五)对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六)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七)对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八)拒绝、阻碍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监督检查的;(九)拒绝、阻碍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聘请的专家进行现场检查的。(十)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

立案

1.立案责任:对现场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事故调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行业股 危化股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行业股 危化股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行业股 危化股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或者申辩而加重处罚。

行业股 危化股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并送达被处罚人(单位)。

行业股 危化股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行业股 危化股

7

7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行业股 危化股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业股 危化股

 

 

服务电话:0396-2756011 投诉机构:西平县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56011

受理地点:西平县西平农业楼11楼应急管理局

西平县应急管理局权责清单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

机关

实施

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据

49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生产经营规模较小、未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的;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的处罚

西平县应急管理局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5)第四十五条:“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生产经营规模较小、未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的;(二)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的。”

立案

1.立案责任:对现场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事故调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行业股 危化股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行业股 危化股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行业股 危化股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或者申辩而加重处罚。

行业股 危化股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并送达被处罚人(单位)。

行业股 危化股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行业股 危化股

7

7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行业股 危化股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业股 危化股

 

 

服务电话:0396-2756011 投诉机构:西平县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56011

受理地点:西平县西平农业楼11楼应急管理局

西平县应急管理局权责清单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

机关

实施

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据

50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的处罚

西平县应急管理局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5)第四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在协议中减轻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对从业人员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在协议中免除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对从业人员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立案

1.立案责任:对现场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事故调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行业股 危化股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行业股 危化股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行业股 危化股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或者申辩而加重处罚。

行业股 危化股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并送达被处罚人(单位)。

行业股 危化股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行业股 危化股

7

7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行业股 危化股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业股 危化股

 

 

服务电话:0396-2756011 投诉机构:西平县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56011

受理地点:西平县西平农业楼11楼应急管理局

西平县应急管理局权责清单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

机关

实施

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据

51

生产经营单位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西平县应急管理局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5)第四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接受转让的单位和个人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接受转让的单位和个人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但没有造成人员死亡的,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接受转让的单位和个人发生人员死亡生产安全事故的,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立案

1.立案责任:对现场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事故调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行业股 危化股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行业股 危化股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行业股 危化股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或者申辩而加重处罚。

行业股 危化股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并送达被处罚人(单位)。

行业股 危化股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行业股 危化股

7

7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行业股 危化股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业股 危化股

 

 

服务电话:0396-2756011 投诉机构:西平县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56011

受理地点:西平县西平农业楼11楼应急管理局

西平县应急管理局权责清单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

机关

实施

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据

52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生产经营单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处罚

西平县应急管理局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5)第四十九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生产经营单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立案

1.立案责任:对现场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事故调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行业股 危化股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行业股 危化股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行业股 危化股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或者申辩而加重处罚。

行业股 危化股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并送达被处罚人(单位)。

行业股 危化股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行业股 危化股

7

7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行业股 危化股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业股 危化股

 

 

服务电话:0396-2756011 投诉机构:西平县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56011

受理地点:西平县西平农业楼11楼应急管理局

西平县应急管理局权责清单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

机关

实施

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据

53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弄虚作假,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及其他批准文件的、或无依法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的处罚

西平县应急管理局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5)第五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弄虚作假,骗取或者勾结、串通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及其他批准文件的,撤销许可及批准文件,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生产经营单位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对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未依法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变更手续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

立案

1.立案责任:对现场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事故调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行业股 危化股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行业股 危化股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行业股 危化股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或者申辩而加重处罚。

行业股 危化股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并送达被处罚人(单位)。

行业股 危化股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行业股 危化股

7

7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行业股 危化股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业股 危化股

 

 

服务电话:0396-2756011 投诉机构:西平县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56011

受理地点:西平县西平农业楼11楼应急管理局

西平县应急管理局权责清单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

机关

实施

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据

54

未取得相应资格、资质证书的机构及其有关人员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处罚

西平县应急管理局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5)第五十一条:“未取得相应资格、资质证书的机构及其有关人员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有关人员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立案

1.立案责任:对现场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事故调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应急救援与培训股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应急救援与培训股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应急救援与培训股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或者申辩而加重处罚。

应急救援与培训股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并送达被处罚人(单位)。

应急救援与培训股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应急救援与培训股

7

7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应急救援与培训股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应急救援与培训股

 

 

服务电话:0396-2756011 投诉机构:西平县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56011

受理地点:西平县西平农业楼11楼应急管理局

西平县应急管理局权责清单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

机关

实施

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据

55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隐患排查治理相关规定的处罚

西平县应急管理局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6)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的;(二)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三)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四)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五)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六)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

立案

1.立案责任:对现场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事故调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行业股 危化股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行业股 危化股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行业股 危化股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或者申辩而加重处罚。

行业股 危化股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并送达被处罚人(单位)。

行业股 危化股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行业股 危化股

7

7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行业股 危化股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业股 危化股

 

 

服务电话:0396-2756011 投诉机构:西平县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56011

受理地点:西平县西平农业楼11楼应急管理局

西平县应急管理局权责清单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

机关

实施

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据

56

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出现需要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形,未按《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的处罚

西平县应急管理局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第四十四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出现需要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形,未按本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的,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手续,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立案

1.立案责任:对现场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事故调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行业安全监督与防汛抗旱股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行业安全监督与防汛抗旱股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行业安全监督与防汛抗旱股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或者申辩而加重处罚。

行业安全监督与防汛抗旱股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并送达被处罚人(单位)。

行业安全监督与防汛抗旱股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行业安全监督与防汛抗旱股

7

7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行业安全监督与防汛抗旱股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业安全监督与防汛抗旱股

 

 

服务电话:0396-2756011 投诉机构:西平县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56011

受理地点:西平县西平农业楼11楼应急管理局

西平县应急管理局权责清单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

机关

实施

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据

57

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处罚

西平县应急管理局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第四十五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立案

1.立案责任:对现场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事故调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行业安全监督与防汛抗旱股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行业安全监督与防汛抗旱股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行业安全监督与防汛抗旱股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或者申辩而加重处罚。

行业安全监督与防汛抗旱股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并送达被处罚人(单位)。

行业安全监督与防汛抗旱股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行业安全监督与防汛抗旱股

7

7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行业安全监督与防汛抗旱股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业安全监督与防汛抗旱股

 

 

服务电话:0396-2756011 投诉机构:西平县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56011

受理地点:西平县西平农业楼11楼应急管理局

西平县应急管理局权责清单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

机关

实施

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据

58

非煤矿矿山企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西平县应急管理局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第四十六条:“非煤矿矿山企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立案

1.立案责任:对现场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事故调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行业安全监督与防汛抗旱股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行业安全监督与防汛抗旱股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行业安全监督与防汛抗旱股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或者申辩而加重处罚。

行业安全监督与防汛抗旱股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并送达被处罚人(单位)。

行业安全监督与防汛抗旱股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行业安全监督与防汛抗旱股

7

7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行业安全监督与防汛抗旱股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业安全监督与防汛抗旱股

 

 

服务电话:0396-2756011 投诉机构:西平县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56011

受理地点:西平县西平农业楼11楼应急管理局

西平县应急管理局权责清单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

机关

实施

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据

59

生产经营单位对较大涉险事故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的处罚

西平县应急管理局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1)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对较大涉险事故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立案

1.立案责任:对现场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事故调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行业股 危化股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行业股 危化股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行业股 危化股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或者申辩而加重处罚。

行业股 危化股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并送达被处罚人(单位)。

行业股 危化股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行业股 危化股

7

7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行业股 危化股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业股 危化股

 

 

服务电话:0396-2756011 投诉机构:西平县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56011

受理地点:西平县西平农业楼11楼应急管理局

西平县应急管理局权责清单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

机关

实施

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据

60

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处罚

西平县应急管理局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0)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立案

1.立案责任:对现场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事故调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应急救援与培训股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应急救援与培训股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应急救援与培训股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或者申辩而加重处罚。

应急救援与培训股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并送达被处罚人(单位)。

应急救援与培训股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应急救援与培训股

7

7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应急救援与培训股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应急救援与培训股

 

 

服务电话:0396-2756011 投诉机构:西平县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56011

受理地点:西平县西平农业楼11楼应急管理局

西平县应急管理局权责清单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

机关

实施

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据

61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处罚

西平县应急管理局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0)第四十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立案

1.立案责任:对现场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事故调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应急救援与培训股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应急救援与培训股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应急救援与培训股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或者申辩而加重处罚。

应急救援与培训股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并送达被处罚人(单位)。

应急救援与培训股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应急救援与培训股

7

7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应急救援与培训股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应急救援与培训股

 

 

服务电话:0396-2756011 投诉机构:西平县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56011

受理地点:西平县西平农业楼11楼应急管理局

西平县应急管理局权责清单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

机关

实施

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据

62

生产经营单位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处罚

西平县应急管理局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0)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立案

1.立案责任:对现场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事故调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应急救援与培训股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应急救援与培训股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应急救援与培训股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或者申辩而加重处罚。

应急救援与培训股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并送达被处罚人(单位)。

应急救援与培训股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应急救援与培训股

7

7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应急救援与培训股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应急救援与培训股

 

 

服务电话:0396-2756011 投诉机构:西平县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56011

受理地点:西平县西平农业楼11楼应急管理局

西平县应急管理局权责清单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

机关

实施

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据

63

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处罚

西平县应急管理局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0)第四十二条:“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特种作业人员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立案

1.立案责任:对现场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事故调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应急救援与培训股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应急救援与培训股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应急救援与培训股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或者申辩而加重处罚。

应急救援与培训股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并送达被处罚人(单位)。

应急救援与培训股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应急救援与培训股

7

7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应急救援与培训股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应急救援与培训股

 

 

服务电话:0396-2756011 投诉机构:西平县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56011

受理地点:西平县西平农业楼11楼应急管理局

西平县应急管理局权责清单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

机关

实施

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据

64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或者未制定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的处罚

西平县应急管理局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4号)第十八条:“矿山企业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或者未制定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

立案

1.立案责任:对现场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事故调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行业安全监督与防汛抗旱股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行业安全监督与防汛抗旱股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行业安全监督与防汛抗旱股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或者申辩而加重处罚。

行业安全监督与防汛抗旱股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并送达被处罚人(单位)。

行业安全监督与防汛抗旱股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行业安全监督与防汛抗旱股

7

7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行业安全监督与防汛抗旱股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业安全监督与防汛抗旱股

 

 

服务电话:0396-2756011 投诉机构:西平县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56011

受理地点:西平县西平农业楼11楼应急管理局

西平县应急管理局权责清单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

机关

实施

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据

65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未按照规定备案、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及完成情况未按照规定公告或公示的处罚

西平县应急管理局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4号)第十九条:“矿山企业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处3万元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的罚款:(一)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未按照规定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二)未按照规定公告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的;(三)未按照规定公示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完成情况的。”

立案

1.立案责任:对现场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事故调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行业安全监督与防汛抗旱股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行业安全监督与防汛抗旱股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行业安全监督与防汛抗旱股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或者申辩而加重处罚。

行业安全监督与防汛抗旱股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并送达被处罚人(单位)。

行业安全监督与防汛抗旱股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行业安全监督与防汛抗旱股

7

7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行业安全监督与防汛抗旱股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业安全监督与防汛抗旱股

 

 

服务电话:0396-2756011 投诉机构:西平县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56011

受理地点:西平县西平农业楼11楼应急管理局

 

 

 

 

 

 

 

 

 

 

 

 

 

西平县应急管理局权责清单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

机关

实施

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据

66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未按照规定填写带班下井交接班记录、带班下井登记档案,或者弄虚作假的处罚

西平县应急管理局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4号)第二十条:“矿山企业领导未按照规定填写带班下井交接班记录、带班下井登记档案,或者弄虚作假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的罚款。”

立案

1.立案责任:对现场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事故调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行业安全监督与防汛抗旱股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行业安全监督与防汛抗旱股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行业安全监督与防汛抗旱股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或者申辩而加重处罚。

行业安全监督与防汛抗旱股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并送达被处罚人(单位)。

行业安全监督与防汛抗旱股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行业安全监督与防汛抗旱股

7

7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行业安全监督与防汛抗旱股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业安全监督与防汛抗旱股

 

 

服务电话:0396-2756011 投诉机构:西平县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56011

受理地点:西平县西平农业楼11楼应急管理局

西平县应急管理局权责清单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

机关

实施

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据

67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未按照规定带班下井的处罚

西平县应急管理局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4号)第二十一条:“矿山企业领导未按照规定带班下井的,对矿山企业给予警告,处3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产整顿;对违反规定的矿山企业领导按照擅离职守处理,并处1万元的罚款。”

立案

1.立案责任:对现场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事故调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行业安全监督与防汛抗旱股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行业安全监督与防汛抗旱股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行业安全监督与防汛抗旱股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或者申辩而加重处罚。

行业安全监督与防汛抗旱股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并送达被处罚人(单位)。

行业安全监督与防汛抗旱股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行业安全监督与防汛抗旱股

7

7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行业安全监督与防汛抗旱股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业安全监督与防汛抗旱股

 

 

服务电话:0396-2756011 投诉机构:西平县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56011

受理地点:西平县西平农业楼11楼应急管理局

西平县应急管理局权责清单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

机关

实施

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据

68

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而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的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的处罚

西平县应急管理局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4号)第二十二条:“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而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的矿山企业,依法责令停产整顿,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并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有关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一)发生一般事故,处50万元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处100万元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处500万元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处2000万元的罚款。”

立案

1.立案责任:对现场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事故调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行业安全监督与防汛抗旱股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行业安全监督与防汛抗旱股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行业安全监督与防汛抗旱股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或者申辩而加重处罚。

行业安全监督与防汛抗旱股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并送达被处罚人(单位)。

行业安全监督与防汛抗旱股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行业安全监督与防汛抗旱股

7

7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行业安全监督与防汛抗旱股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业安全监督与防汛抗旱股

 

 

服务电话:0396-2756011 投诉机构:西平县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56011

受理地点:西平县西平农业楼11楼应急管理局

西平县应急管理局权责清单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

机关

实施

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据

69

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而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的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处罚

西平县应急管理局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4号)第二十三条:“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而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的矿山企业,对其主要负责人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安全资格证,并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矿山企业,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任何矿山企业的矿长(董事长、总经理)。”

立案

1.立案责任:对现场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事故调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行业安全监督与防汛抗旱股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行业安全监督与防汛抗旱股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行业安全监督与防汛抗旱股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或者申辩而加重处罚。

行业安全监督与防汛抗旱股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并送达被处罚人(单位)。

行业安全监督与防汛抗旱股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行业安全监督与防汛抗旱股

7

7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行业安全监督与防汛抗旱股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业安全监督与防汛抗旱股

 

 

服务电话:0396-2756011 投诉机构:西平县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56011

受理地点:西平县西平农业楼11楼应急管理局

西平县应急管理局权责清单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

机关

实施

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据

70

地质勘探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作业的;从事坑探工程作业的人员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处罚

西平县应急管理局

《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5号)第二十五条:“地质勘探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本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作业的;(三)从事坑探工程作业的人员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

立案

1.立案责任:对现场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事故调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行业安全监督与防汛抗旱股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行业安全监督与防汛抗旱股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行业安全监督与防汛抗旱股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或者申辩而加重处罚。

行业安全监督与防汛抗旱股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并送达被处罚人(单位)。

行业安全监督与防汛抗旱股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行业安全监督与防汛抗旱股

7

7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行业安全监督与防汛抗旱股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业安全监督与防汛抗旱股

 

 

服务电话:0396-2756011 投诉机构:西平县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56011

受理地点:西平县西平农业楼11楼应急管理局

西平县应急管理局权责清单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

机关

实施

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据

71

地质勘探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生产制度和规程,未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坑探工程安全专篇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施工的处罚

西平县应急管理局

《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5号)第二十六条:“地质勘探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本规定建立有关安全生产制度和规程的;(二)未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三)坑探工程安全专篇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施工的。”

立案

1.立案责任:对现场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事故调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行业安全监督与防汛抗旱股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行业安全监督与防汛抗旱股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行业安全监督与防汛抗旱股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或者申辩而加重处罚。

行业安全监督与防汛抗旱股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并送达被处罚人(单位)。

行业安全监督与防汛抗旱股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行业安全监督与防汛抗旱股

7

7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行业安全监督与防汛抗旱股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业安全监督与防汛抗旱股

 

 

服务电话:0396-2756011 投诉机构:西平县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56011

受理地点:西平县西平农业楼11楼应急管理局

西平县应急管理局权责清单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

机关

实施

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据

72

地质勘探单位未按照向工作区域所在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的处罚

西平县应急管理局

《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5号)第二十七条:“地质勘探单位未按照规定向工作区域所在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的,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立案

1.立案责任:对现场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事故调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行业安全监督与防汛抗旱股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行业安全监督与防汛抗旱股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行业安全监督与防汛抗旱股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或者申辩而加重处罚。

行业安全监督与防汛抗旱股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并送达被处罚人(单位)。

行业安全监督与防汛抗旱股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行业安全监督与防汛抗旱股

7

7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行业安全监督与防汛抗旱股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业安全监督与防汛抗旱股

 

 

服务电话:0396-2756011 投诉机构:西平县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56011

受理地点:西平县西平农业楼11楼应急管理局

西平县应急管理局权责清单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

机关

实施

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据

73

地质勘探单位将其承担的地质勘探工程项目转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地质勘探单位的处罚

西平县应急管理局

《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5号)第二十八条:“地质勘探单位将其承担的地质勘探工程项目转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地质勘探单位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立案

1.立案责任:对现场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事故调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行业安全监督与防汛抗旱股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行业安全监督与防汛抗旱股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行业安全监督与防汛抗旱股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或者申辩而加重处罚。

行业安全监督与防汛抗旱股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并送达被处罚人(单位)。

行业安全监督与防汛抗旱股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行业安全监督与防汛抗旱股

7

7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行业安全监督与防汛抗旱股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业安全监督与防汛抗旱股

 

 

服务电话:0396-2756011 投诉机构:西平县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56011

受理地点:西平县西平农业楼11楼应急管理局

西平县应急管理局权责清单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

机关

实施

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据

74

有关建设项目未按照规定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处罚

西平县应急管理局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6)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二)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的;(三)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四)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立案

1.立案责任:对现场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事故调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行业股 危化股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行业股 危化股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行业股 危化股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或者申辩而加重处罚。

行业股 危化股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并送达被处罚人(单位)。

行业股 危化股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行业股 危化股

7

7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行业股 危化股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业股 危化股

 

 

服务电话:0396-2756011 投诉机构:西平县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56011

受理地点:西平县西平农业楼11楼应急管理局

 

 

 

 

 

 

 

 

 

 

 

 

 

 

 

 

 

 

 

 

 

 

 

 

 

 

 

西平县应急管理局权责清单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

机关

实施

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据

75

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发生重大变更,生产经营单位未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处罚

西平县应急管理局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6)第二十九条:“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发生重大变更,生产经营单位未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立案

1.立案责任:对现场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事故调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行业股 危化股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行业股 危化股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行业股 危化股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或者申辩而加重处罚。

行业股 危化股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并送达被处罚人(单位)。

行业股 危化股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行业股 危化股

7

7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行业股 危化股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业股 危化股

 

 

服务电话:0396-2756011 投诉机构:西平县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56011

受理地点:西平县西平农业楼11楼应急管理局

 

西平县应急管理局权责清单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

机关

实施

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据

76

其他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的;安全设施设计未组织审查,并形成书面审查报告的;施工单位未按照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形成书面报告的处罚

西平县应急管理局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6)第三十条:“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生产经营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没有安全设施设计的;(二)安全设施设计未组织审查,并形成书面审查报告的;(三)施工单位未按照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四)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形成书面报告的。”

立案

1.立案责任:对现场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事故调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行业股 危化股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行业股 危化股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行业股 危化股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或者申辩而加重处罚。

行业股 危化股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并送达被处罚人(单位)。

行业股 危化股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行业股 危化股

7

7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行业股 危化股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业股 危化股

 

 

服务电话:0396-2756011 投诉机构:西平县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56011

受理地点:西平县西平农业楼11楼应急管理局行业股

西平县应急管理局权责清单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

机关

实施

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据

77

承担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的机构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报告,尚未构成犯罪的处罚

西平县应急管理局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6)第三十一条:“承担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的机构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报告,尚未构成犯罪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吊销其相应资质。”

立案

1.立案责任:对现场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事故调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行业股 危化股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行业股 危化股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行业股 危化股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或者申辩而加重处罚。

行业股 危化股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并送达被处罚人(单位)。

行业股 危化股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行业股 危化股

7

7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行业股 危化股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业股 危化股

 

 

服务电话:0396-2756011 投诉机构:西平县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56011

受理地点:西平县西平农业楼11楼应急管理局

西平县应急管理局权责清单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

机关

实施

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据

78

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违反《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有关规定的处罚

西平县应急管理局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38号)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立案

1.立案责任:对现场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事故调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行业安全监督与防汛抗旱股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行业安全监督与防汛抗旱股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行业安全监督与防汛抗旱股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或者申辩而加重处罚。

行业安全监督与防汛抗旱股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并送达被处罚人(单位)。

行业安全监督与防汛抗旱股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行业安全监督与防汛抗旱股

7

7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行业安全监督与防汛抗旱股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业安全监督与防汛抗旱股

 

 

服务电话:0396-2756011 投诉机构:西平县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56011

受理地点:西平县西平农业楼11楼应急管理局

西平县应急管理局权责清单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

机关

实施

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据

79

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违反《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的处罚

西平县应急管理局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38号)第四十条:“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产整顿或者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规定权限予以关闭。”

第十八条:“对生产运行的尾矿库,未经技术论证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下列事项进行变更:(一)筑坝方式;(二)排放方式;(三)尾矿物化特性;(四)坝型、坝外坡坡比、最终堆积标高和最终坝轴线的位置;(五)坝体防渗、排渗及反滤层的设置;(六)排洪系统的型式、布置及尺寸;(七)设计以外的尾矿、废料或者废水进库等。”

立案

1.立案责任:对现场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事故调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行业安全监督与防汛抗旱股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行业安全监督与防汛抗旱股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行业安全监督与防汛抗旱股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或者申辩而加重处罚。

行业安全监督与防汛抗旱股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并送达被处罚人(单位)。

行业安全监督与防汛抗旱股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行业安全监督与防汛抗旱股

7

7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行业安全监督与防汛抗旱股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业安全监督与防汛抗旱股

 

 

服务电话:0396-2756011 投诉机构:西平县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56011

受理地点:西平县西平农业楼11楼应急管理局

西平县应急管理局权责清单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

机关

实施

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据

80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不主动实施闭库的处罚

西平县应急管理局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38号)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不主动实施闭库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尾矿库运行到设计最终标高或者不再进行排尾作业的,应当在一年内完成闭库。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完成闭库的,应当报经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延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立案

1.立案责任:对现场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事故调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行业安全监督与防汛抗旱股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行业安全监督与防汛抗旱股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行业安全监督与防汛抗旱股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或者申辩而加重处罚。

行业安全监督与防汛抗旱股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并送达被处罚人(单位)。

行业安全监督与防汛抗旱股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行业安全监督与防汛抗旱股

7

7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行业安全监督与防汛抗旱股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业安全监督与防汛抗旱股

 

 

服务电话:0396-2756011 投诉机构:西平县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56011

受理地点:西平县西平农业楼11楼应急管理局

西平县应急管理局权责清单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

机关

实施

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据

81

小型露天采石场未按规定配备专业技术人员,或未聘用专业技术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委托相关技术服务机构为其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处罚

西平县应急管理局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9号)第三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条:“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至少配备一名专业技术人员,或者聘用专业技术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委托相关技术服务机构为其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立案

1.立案责任:对现场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事故调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行业安全监督与防汛抗旱股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行业安全监督与防汛抗旱股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行业安全监督与防汛抗旱股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或者申辩而加重处罚。

行业安全监督与防汛抗旱股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并送达被处罚人(单位)。

行业安全监督与防汛抗旱股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行业安全监督与防汛抗旱股

7

7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行业安全监督与防汛抗旱股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业安全监督与防汛抗旱股

 

 

服务电话:0396-2756011 投诉机构:西平县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56011

受理地点:西平县西平农业楼11楼应急管理局

西平县应急管理局权责清单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

机关

实施

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据

82

小型露天采石场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应当按照规定履行设计审查程序的处罚

西平县应急管理局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9号)第三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小型露天采石场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应当按照规定履行设计审查程序。”

立案

1.立案责任:对现场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事故调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行业安全监督与防汛抗旱股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行业安全监督与防汛抗旱股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行业安全监督与防汛抗旱股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或者申辩而加重处罚。

行业安全监督与防汛抗旱股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并送达被处罚人(单位)。

行业安全监督与防汛抗旱股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行业安全监督与防汛抗旱股

7

7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行业安全监督与防汛抗旱股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业安全监督与防汛抗旱股

 

 

服务电话:0396-2756011 投诉机构:西平县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56011

受理地点:西平县西平农业楼11楼应急管理局

西平县应急管理局权责清单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

机关

实施

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据

83

小型露天采石场未依法取得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西平县应急管理局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9号)第三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一条:“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依法取得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立案

1.立案责任:对现场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事故调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行业安全监督与防汛抗旱股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行业安全监督与防汛抗旱股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行业安全监督与防汛抗旱股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或者申辩而加重处罚。

行业安全监督与防汛抗旱股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并送达被处罚人(单位)。

行业安全监督与防汛抗旱股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行业安全监督与防汛抗旱股

7

7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行业安全监督与防汛抗旱股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业安全监督与防汛抗旱股

 

 

服务电话:0396-2756011 投诉机构:西平县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56011

受理地点:西平县西平农业楼11楼应急管理局

西平县应急管理局权责清单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

机关

实施

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据

84

小型露天采石场违反《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有关规定的处罚

西平县应急管理局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9号)第三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二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立案

1.立案责任:对现场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事故调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行业安全监督与防汛抗旱股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行业安全监督与防汛抗旱股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行业安全监督与防汛抗旱股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或者申辩而加重处罚。

行业安全监督与防汛抗旱股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并送达被处罚人(单位)。

行业安全监督与防汛抗旱股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行业安全监督与防汛抗旱股

7

7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行业安全监督与防汛抗旱股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业安全监督与防汛抗旱股

 

 

服务电话:0396-2756011 投诉机构:西平县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56011

受理地点:西平县西平农业楼11楼应急管理局

西平县应急管理局权责清单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

机关

实施

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据

85

小型露天采石场未按规定进行废石废碴排放、采取变电所安全措施及设置电器设备保护装置、制定及实施防洪措施、测绘采石场开采现状平面图和剖面图的处罚

西平县应急管理局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9号)第四十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废石、废碴应当排放到废石场。废石场的设置应当符合设计要求和有关安全规定。顺山或顺沟排放废石、废碴的,应当有防止泥石流的具体措施。”第二十四条:“电气设备应当有接地、过流、漏电保护装置。变电所应当有独立的避雷系统和防火、防潮与防止小动物窜入带电部位的措施。”第二十五条:“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制定完善的防洪措施。对开采境界上方汇水影响安全的,应当设置截水沟。”第二十八条:“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在每年年末测绘采石场开采现状平面图和剖面图,并归档管理。”

立案

1.立案责任:对现场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事故调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行业安全监督与防汛抗旱股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行业安全监督与防汛抗旱股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行业安全监督与防汛抗旱股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或者申辩而加重处罚。

行业安全监督与防汛抗旱股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并送达被处罚人(单位)。

行业安全监督与防汛抗旱股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行业安全监督与防汛抗旱股

7

7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行业安全监督与防汛抗旱股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业安全监督与防汛抗旱股

 

 

服务电话:0396-2756011 投诉机构:西平县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56011

受理地点:西平县西平农业楼11楼应急管理局

西平县应急管理局权责清单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

机关

实施

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据

86

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规定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或者安全评价的;未按照规定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的;未按照规定及相关标准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监测监控的;未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的处罚

西平县应急管理局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0)第三十二条:“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或者安全评价的;(二)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的;(三)未按照本规定及相关标准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监测监控的;(四)未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的。”

立案

1.立案责任:对现场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事故调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或者申辩而加重处罚。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并送达被处罚人(单位)。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7

7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服务电话:0396-2756011 投诉机构:西平县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56011

受理地点:西平县西平农业楼11楼应急管理局危化股

西平县应急管理局权责清单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

机关

实施

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据

87

危险化学品单位未在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未对重大危险源中的设备、设施等进行定期检测、检验的处罚

西平县应急管理局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0)第三十三条:“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二)未对重大危险源中的设备、设施等进行定期检测、检验的。”

立案

1.立案责任:对现场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事故调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或者申辩而加重处罚。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并送达被处罚人(单位)。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7

7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服务电话:0396-2756011 投诉机构:西平县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56011

受理地点:西平县西平农业楼11楼应急管理局危化股

西平县应急管理局权责清单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

机关

实施

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据

88

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标准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的;未按照本规定明确重大危险源中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或者责任机构的;未按照本规定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以及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及器材、设备、物资,并保障其完好的;未按照本规定进行重大危险源备案或者核销的;未将重大危险源可能引发的事故后果、应急措施等信息告知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区域及人员的;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开展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演练的处罚

西平县应急管理局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0)第三十四条:“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标准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的;(二)未按照本规定明确重大危险源中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或者责任机构的;(三)未按照本规定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以及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及器材、设备、物资,并保障其完好的;(四)未按照本规定进行重大危险源备案或者核销的;(五)未将重大危险源可能引发的事故后果、应急措施等信息告知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区域及人员的;(六)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开展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演练的。”

立案

1.立案责任:对现场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事故调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或者申辩而加重处罚。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并送达被处罚人(单位)。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7

7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服务电话:0396-2756011 投诉机构:西平县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56011

受理地点:西平县西平农业楼11楼应急管理局危化股

西平县应急管理局权责清单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

机关

实施

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据

89

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定期检查,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危险化学品单位拒不执行的处罚

西平县应急管理局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0)第三十五条:“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定期检查,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危险化学品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立案

1.立案责任:对现场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事故调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或者申辩而加重处罚。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并送达被处罚人(单位)。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7

7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服务电话:0396-2756011 投诉机构:西平县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56011

受理地点:西平县西平农业楼11楼应急管理局危化股

西平县应急管理局权责清单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

机关

实施

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据

90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西平县应急管理局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第四十四条:“企业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立案

1.立案责任:对现场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事故调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或者申辩而加重处罚。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并送达被处罚人(单位)。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7

7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服务电话:0396-2756011 投诉机构:西平县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56011

受理地点:西平县西平农业楼11楼应急管理局危化股

西平县应急管理局权责清单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

机关

实施

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据

91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危险化学品生产;接受转让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西平县应急管理局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第四十五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危险化学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二)接受转让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三)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立案

1.立案责任:对现场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事故调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或者申辩而加重处罚。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并送达被处罚人(单位)。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7

7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服务电话:0396-2756011 投诉机构:西平县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56011

受理地点:西平县西平农业楼11楼应急管理局危化股

西平县应急管理局权责清单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

机关

实施

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据

92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办理延期手续,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行为的处罚

西平县应急管理局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第四十六条:“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立案

1.立案责任:对现场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事故调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或者申辩而加重处罚。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并送达被处罚人(单位)。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7

7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服务电话:0396-2756011 投诉机构:西平县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56011

受理地点:西平县西平农业楼11楼应急管理局危化股

西平县应急管理局权责清单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

机关

实施

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据

93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注册地址、隶属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新增产品、改变工艺技术对企业安全生产产生重大影响,未按照规定的时限提出变更申请的处罚

西平县应急管理局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第四十七条:“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注册地址、隶属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新增产品、改变工艺技术对企业安全生产产生重大影响,未按照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时限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的,责令限期申请,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立案

1.立案责任:对现场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事故调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或者申辩而加重处罚。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并送达被处罚人(单位)。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7

7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服务电话:0396-2756011 投诉机构:西平县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56011

受理地点:西平县西平农业楼11楼应急管理局危化股

西平县应急管理局权责清单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

机关

实施

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据

94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其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未按照规定的时限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并且擅自投入运行行为的处罚

西平县应急管理局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第四十八条:“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其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未按照规定的时限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并且擅自投入运行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申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立案

1.立案责任:对现场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事故调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或者申辩而加重处罚。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并送达被处罚人(单位)。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7

7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服务电话:0396-2756011 投诉机构:西平县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56011

受理地点:西平县西平农业楼11楼应急管理局危化股

西平县应急管理局权责清单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

机关

实施

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据

95

安全评价机构从业人员不到现场开展安全评价活动的;安全评价报告与实际情况不符,或者安全评价报告存在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处罚

西平县应急管理局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第五十条:“安全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资质半年,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理:(一)从业人员不到现场开展安全评价活动的;(二)安全评价报告与实际情况不符,或者安全评价报告存在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三)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

立案

1.立案责任:对现场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事故调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行业股 危化股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行业股 危化股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行业股 危化股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或者申辩而加重处罚。

行业股 危化股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并送达被处罚人(单位)。

行业股 危化股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行业股 危化股

7

7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行业股 危化股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业股 危化股

 

 

服务电话:0396-2756011 投诉机构:西平县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56011

受理地点:西平县西平农业楼11楼应急管理局

西平县应急管理局权责清单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

机关

实施

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据

96

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管道建设项目未经安全条件审查行为的处罚

西平县应急管理局

《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3号)第三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管道建设项目未经安全条件审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立案

1.立案责任:对现场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事故调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或者申辩而加重处罚。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并送达被处罚人(单位)。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7

7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服务电话:0396-2756011 投诉机构:西平县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56011

受理地点:西平县西平农业楼11楼应急管理局危化股

西平县应急管理局权责清单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

机关

实施

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据

97

管道单位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处罚

西平县应急管理局

《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3号)第三十四条:“管道单位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立案

1.立案责任:对现场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事故调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或者申辩而加重处罚。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并送达被处罚人(单位)。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7

7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服务电话:0396-2756011 投诉机构:西平县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56011

受理地点:西平县西平农业楼11楼应急管理局危化股

西平县应急管理局权责清单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

机关

实施

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据

98

管道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对管道进行检测、维护的;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单位,或者未与管道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或者管道单位未指派专人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的处罚

西平县应急管理局

《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3号)第三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管道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对管道进行检测、维护的;()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单位,或者未与管道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或者管道单位未指派专人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的。”

立案

1.立案责任:对现场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事故调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或者申辩而加重处罚。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并送达被处罚人(单位)。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7

7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服务电话:0396-2756011 投诉机构:西平县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56011

受理地点:西平县西平农业楼11楼应急管理局危化股

西平县应急管理局权责清单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

机关

实施

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据

99

对转产、停产、停止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管道,管道单位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行为的;对转产、停产、停止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管道,管道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将处置方案报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拒不改正的处罚

西平县应急管理局

《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3号)第三十六条:“对转产、停产、停止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管道,管道单位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转产、停产、停止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管道,管道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将处置方案报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立案

1.立案责任:对现场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事故调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或者申辩而加重处罚。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并送达被处罚人(单位)。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7

7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服务电话:0396-2756011 投诉机构:西平县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56011

受理地点:西平县西平农业楼11楼应急管理局危化股

西平县应急管理局权责清单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

机关

实施

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据

100

安全培训机构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未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的;未建立培训档案或者培训档案管理不规范的;安全培训机构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故意贬低、诋毁其他安全培训机构的处罚

西平县应急管理局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4)第三十四条:“安全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二)未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的;(三)未建立培训档案或者培训档案管理不规范的;安全培训机构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故意贬低、诋毁其他安全培训机构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立案

1.立案责任:对现场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事故调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应急救援与培训股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应急救援与培训股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应急救援与培训股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或者申辩而加重处罚。

应急救援与培训股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并送达被处罚人(单位)。

应急救援与培训股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应急救援与培训股

7

7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应急救援与培训股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应急救援与培训股

 

 

服务电话:0396-2756011 投诉机构:西平县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56011

受理地点:西平县西平农业楼11楼应急管理局

西平县应急管理局权责清单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

机关

实施

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据

101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合格证或者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处罚

西平县应急管理局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4)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合格证或者特种作业操作证的,除撤销其相关证书外,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并自撤销其相关证书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证书。”

立案

1.立案责任:对现场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事故调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应急救援与培训股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应急救援与培训股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应急救援与培训股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或者申辩而加重处罚。

应急救援与培训股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并送达被处罚人(单位)。

应急救援与培训股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应急救援与培训股

7

7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应急救援与培训股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应急救援与培训股

 

 

服务电话:0396-2756011 投诉机构:西平县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56011

受理地点:西平县西平农业楼11楼应急管理局

西平县应急管理局权责清单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

机关

实施

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据

102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少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或者有关标准规定的;矿山新招的井下作业人员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新招的危险工艺操作岗位人员,未经实习期满独立上岗作业的;相关人员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重新参加安全培训的处罚

西平县应急管理局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4)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少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或者有关标准规定的;(二)矿山新招的井下作业人员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新招的危险工艺操作岗位人员,未经实习期满独立上岗作业的;(三)相关人员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重新参加安全培训的。”

立案

1.立案责任:对现场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事故调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应急救援与培训股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应急救援与培训股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应急救援与培训股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或者申辩而加重处罚。

应急救援与培训股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并送达被处罚人(单位)。

应急救援与培训股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应急救援与培训股

7

7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应急救援与培训股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应急救援与培训股

 

 

服务电话:0396-2756011 投诉机构:西平县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56011

受理地点:西平县西平农业楼11楼应急管理局

西平县应急管理局权责清单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

机关

实施

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据

103

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或者安全条件审查未通过,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建设项目发生《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变化后,未重新申请安全条件审查,以及审查未通过擅自建设的处罚

西平县应急管理局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第四十一条:“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或者安全条件审查未通过,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建设项目发生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变化后,未重新申请安全条件审查,以及审查未通过擅自建设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立案

1.立案责任:对现场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事故调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或者申辩而加重处罚。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并送达被处罚人(单位)。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7

7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服务电话:0396-2756011 投诉机构:西平县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56011

受理地点:西平县西平农业楼11楼应急管理局危化股

西平县应急管理局权责清单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

机关

实施

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据

104

建设单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未进行检验、检测的;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时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未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研究提出试生产(使用)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策,或者未制定周密的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试生产(使用)的;未组织有关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审查、对试生产(使用)条件进行检查确认的处罚

西平县应急管理局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第四十三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未进行检验、检测的;(二)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时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三)未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研究提出试生产(使用)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策,或者未制定周密的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试生产(使用)的;(四)未组织有关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审查、对试生产(使用)条件进行检查确认的。”

立案

1.立案责任:对现场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事故调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或者申辩而加重处罚。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并送达被处罚人(单位)。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7

7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服务电话:0396-2756011 投诉机构:西平县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56011

受理地点:西平县西平农业楼11楼应急管理局危化股

西平县应急管理局权责清单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

机关

实施

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据

105

登记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登记品种发生变化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行为的处罚

西平县应急管理局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3号)第二十九条:“登记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登记品种发生变化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的,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立案

1.立案责任:对现场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事故调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或者申辩而加重处罚。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并送达被处罚人(单位)。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7

7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服务电话:0396-2756011 投诉机构:西平县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56011

受理地点:西平县西平农业楼11楼应急管理局危化股

西平县应急管理局权责清单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

机关

实施

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据

106

登记企业未向用户提供应急咨询服务或者应急咨询服务不符合《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在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注册地址、应急咨询服务电话发生变化,未按规定按时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变更手续的;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满后,未按规定申请复核换证,继续进行生产或者进口的;转让、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或者不如实填报登记内容、提交有关材料的处罚

西平县应急管理局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3号)第三十条:“登记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向用户提供应急咨询服务或者应急咨询服务不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二)在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注册地址、应急咨询服务电话发生变化,未按规定按时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变更手续的;(三)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满后,未按规定申请复核换证,继续进行生产或者进口的;(四)转让、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或者不如实填报登记内容、提交有关材料的”

立案

1.立案责任:对现场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事故调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或者申辩而加重处罚。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并送达被处罚人(单位)。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7

7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服务电话:0396-2756011 投诉机构:西平县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56011

受理地点:西平县西平农业楼11楼应急管理局危化股

西平县应急管理局权责清单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

机关

实施

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据

107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变更企业主要负责人或者名称,未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的;从其他企业购买烟花爆竹半成品加工后销售,或者购买其他企业烟花爆竹成品加贴本企业标签后销售,或者向其他企业销售烟花爆竹半成品的处罚

西平县应急管理局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4号)第四十三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或者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变更企业主要负责人或者名称,未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的;(二)从其他企业购买烟花爆竹半成品加工后销售,或者购买其他企业烟花爆竹成品加贴本企业标签后销售,或者向其他企业销售烟花爆竹半成品的。”

立案

1.立案责任:对现场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事故调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或者申辩而加重处罚。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并送达被处罚人(单位)。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7

7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服务电话:0396-2756011 投诉机构:西平县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56011

受理地点:西平县西平农业楼11楼应急管理局危化股

西平县应急管理局权责清单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

机关

实施

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据

108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多股东各自独立进行烟花爆竹生产活动的;从事礼花弹生产的企业将礼花弹销售给未经公安机关批准的燃放活动的;改建、扩建烟花爆竹生产(含储存)设施未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的处罚

西平县应急管理局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4号)第四十四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一)多股东各自独立进行烟花爆竹生产活动的;(二)从事礼花弹生产的企业将礼花弹销售给未经公安机关批准的燃放活动的;(三)改建、扩建烟花爆竹生产(含储存)设施未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的;(四)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五)不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行为之一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立案

1.立案责任:对现场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事故调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或者申辩而加重处罚。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并送达被处罚人(单位)。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7

7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服务电话:0396-2756011 投诉机构:西平县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56011

受理地点:西平县西平农业楼11楼应急管理局危化股

西平县应急管理局权责清单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

机关

实施

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据

109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烟花爆竹生产的、变更产品类别或者级别范围未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行为的处罚

西平县应急管理局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4号)第四十六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烟花爆竹生产的;(二)变更产品类别或者级别范围未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的。”

立案

1.立案责任:对现场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事故调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或者申辩而加重处罚。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并送达被处罚人(单位)。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7

7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服务电话:0396-2756011 投诉机构:西平县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56011

受理地点:西平县西平农业楼11楼应急管理局危化股

西平县应急管理局权责清单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

机关

实施

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据

110

带有储存设施的企业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未根据其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未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未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的的处罚

西平县应急管理局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5)第三十条:“带有储存设施的企业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一)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二)未根据其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三)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四)未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五)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六)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七)未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的。”

立案

1.立案责任:对现场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事故调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或者申辩而加重处罚。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并送达被处罚人(单位)。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7

7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服务电话:0396-2756011 投诉机构:西平县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56011

受理地点:西平县西平农业楼11楼应急管理局危化股

西平县应急管理局权责清单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

机关

实施

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据

111

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西平县应急管理局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5)第三十一条:“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经营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经营许可证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立案

1.立案责任:对现场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事故调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或者申辩而加重处罚。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并送达被处罚人(单位)。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7

7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服务电话:0396-2756011 投诉机构:西平县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56011

受理地点:西平县西平农业楼11楼应急管理局危化股

西平县应急管理局权责清单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

机关

实施

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据

112

已经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西平县应急管理局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5)第三十二条:“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不再具备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立案

1.立案责任:对现场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事故调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或者申辩而加重处罚。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并送达被处罚人(单位)。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7

7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服务电话:0396-2756011 投诉机构:西平县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56011

受理地点:西平县西平农业楼11楼应急管理局危化股

西平县应急管理局权责清单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

机关

实施

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据

113

已经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出现规定情形,未依照规定申请变更的处罚

西平县应急管理局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5)第三十三条:“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出现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未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变更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申请变更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立案

1.立案责任:对现场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事故调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或者申辩而加重处罚。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并送达被处罚人(单位)。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7

7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服务电话:0396-2756011 投诉机构:西平县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56011

受理地点:西平县西平农业楼11楼应急管理局危化股

西平县应急管理局权责清单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

机关

实施

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据

114

企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擅自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的;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办理延期手续,仍然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的处罚

西平县应急管理局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7)第三十七条:“企业未取得安全使用许可证,擅自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的,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办理延期手续,仍然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立案

1.立案责任:对现场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事故调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或者申辩而加重处罚。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并送达被处罚人(单位)。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7

7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服务电话:0396-2756011 投诉机构:西平县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56011

受理地点:西平县西平农业楼11楼应急管理局危化股

西平县应急管理局权责清单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

机关

实施

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据

115

企业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处罚

西平县应急管理局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7)第三十八条:“企业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安全使用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立案

1.立案责任:对现场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事故调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或者申辩而加重处罚。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并送达被处罚人(单位)。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7

7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服务电话:0396-2756011 投诉机构:西平县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56011

受理地点:西平县西平农业楼11楼应急管理局危化股

西平县应急管理局权责清单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

机关

实施

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据

116

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注册地址、隶属关系发生变更,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时限提出安全使用许可证变更申请或者将隶属关系变更证明材料报发证机关的处罚

西平县应急管理局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7)第三十九条:“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注册地址、隶属关系发生变更,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时限提出安全使用许可证变更申请或者将隶属关系变更证明材料报发证机关的,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手续,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立案

1.立案责任:对现场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事故调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或者申辩而加重处罚。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并送达被处罚人(单位)。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7

7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服务电话:0396-2756011 投诉机构:西平县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56011

受理地点:西平县西平农业楼11楼应急管理局危化股

西平县应急管理局权责清单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

机关

实施

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据

117

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增加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品种,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的;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范围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其安全设施已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改变工艺技术对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产生重大影响的,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提出变更申请,继续从事生产的处罚

西平县应急管理局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7)第四十条:“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提出变更申请,继续从事生产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增加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品种,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的;(二)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范围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其安全设施已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三)改变工艺技术对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产生重大影响的。”

立案

1.立案责任:对现场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事故调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或者申辩而加重处罚。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并送达被处罚人(单位)。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7

7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服务电话:0396-2756011 投诉机构:西平县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56011

受理地点:西平县西平农业楼11楼应急管理局危化股

西平县应急管理局权责清单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

机关

实施

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据

118

工贸企业未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未按照本规定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处罚

西平县应急管理局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9)第二十八条:“工贸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一)未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二)未按照本规定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立案

1.立案责任:对现场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事故调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行业安全监督与防汛抗旱股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行业安全监督与防汛抗旱股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行业安全监督与防汛抗旱股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或者申辩而加重处罚。

行业安全监督与防汛抗旱股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并送达被处罚人(单位)。

行业安全监督与防汛抗旱股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行业安全监督与防汛抗旱股

7

7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行业安全监督与防汛抗旱股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业安全监督与防汛抗旱股

 

 

服务电话:0396-2756011 投诉机构:西平县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56011

受理地点:西平县西平农业楼11楼应急管理局

西平县应急管理局权责清单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

机关

实施

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据

119

工贸企业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应急预案,或者定期进行演练的处罚

西平县应急管理局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9)第二十九条:“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二)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应急预案,或者定期进行演练的。”

立案

1.立案责任:对现场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事故调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行业安全监督与防汛抗旱股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行业安全监督与防汛抗旱股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行业安全监督与防汛抗旱股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或者申辩而加重处罚。

行业安全监督与防汛抗旱股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并送达被处罚人(单位)。

行业安全监督与防汛抗旱股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行业安全监督与防汛抗旱股

7

7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行业安全监督与防汛抗旱股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业安全监督与防汛抗旱股

 

 

服务电话:0396-2756011 投诉机构:西平县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56011

受理地点:西平县西平农业楼11楼应急管理局行业股

西平县应急管理局权责清单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

机关

实施

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据

120

工贸企业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辨识、提出防范措施、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的;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作业方案或者方案未经审批擅自作业的;有限空间作业未按照本规定进行危险有害因素检测或者监测,并实行专人监护作业的处罚

西平县应急管理局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9)第三十条:“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辨识、提出防范措施、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的;(二)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作业方案或者方案未经审批擅自作业的;(三)有限空间作业未按照本规定进行危险有害因素检测或者监测,并实行专人监护作业的。”

立案

1.立案责任:对现场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事故调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行业安全监督与防汛抗旱股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行业安全监督与防汛抗旱股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行业安全监督与防汛抗旱股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或者申辩而加重处罚。

行业安全监督与防汛抗旱股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并送达被处罚人(单位)。

行业安全监督与防汛抗旱股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行业安全监督与防汛抗旱股

7

7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行业安全监督与防汛抗旱股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业安全监督与防汛抗旱股

 

 

服务电话:0396-2756011 投诉机构:西平县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56011

受理地点:西平县西平农业楼11楼应急管理局行业股

西平县应急管理局权责清单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

机关

实施

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据

121

化学品单位未按规定对化学品进行物理危险性鉴定或者分类的;未建立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档案的;在办理化学品物理危险性的鉴定过程中,隐瞒化学品的危险性成分、含量等相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处罚

西平县应急管理局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0)第十九条:“化学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对化学品进行物理危险性鉴定或者分类的;(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建立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档案的;(三)在办理化学品物理危险性的鉴定过程中,隐瞒化学品的危险性成分、含量等相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立案

1.立案责任:对现场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事故调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或者申辩而加重处罚。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并送达被处罚人(单位)。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7

7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服务电话:0396-2756011 投诉机构:西平县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56011

受理地点:西平县西平农业楼11楼应急管理局危化股

西平县应急管理局权责清单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

机关

实施

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据

122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机构伪造、篡改数据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未通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仍从事鉴定工作的;泄露化学品单位商业秘密的处罚

西平县应急管理局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0)第二十条:“鉴定机构在物理危险性鉴定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从鉴定机构名单中除名并公告:(一)伪造、篡改数据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二)未通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仍从事鉴定工作的;(三)泄露化学品单位商业秘密的。”

立案

1.立案责任:对现场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事故调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或者申辩而加重处罚。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并送达被处罚人(单位)。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7

7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服务电话:0396-2756011 投诉机构:西平县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56011

受理地点:西平县西平农业楼11楼应急管理局危化股

西平县应急管理局权责清单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

机关

实施

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据

123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发包单位违章指挥或者强令承包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处罚

西平县应急管理局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2号)第三十二条:“发包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违章指挥或者强令承包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立案

1.立案责任:对现场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事故调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行业安全监督与防汛抗旱股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行业安全监督与防汛抗旱股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行业安全监督与防汛抗旱股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或者申辩而加重处罚。

行业安全监督与防汛抗旱股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并送达被处罚人(单位)。

行业安全监督与防汛抗旱股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行业安全监督与防汛抗旱股

7

7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行业安全监督与防汛抗旱股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业安全监督与防汛抗旱股

 

 

服务电话:0396-2756011 投诉机构:西平县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56011

受理地点:西平县西平农业楼11楼应急管理局

西平县应急管理局权责清单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

机关

实施

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据

124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总承包单位与分项承包单位未按照《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处罚

西平县应急管理局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2号)第三十三条:“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总承包单位与分项承包单位未依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立案

1.立案责任:对现场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事故调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行业安全监督与防汛抗旱股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行业安全监督与防汛抗旱股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行业安全监督与防汛抗旱股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或者申辩而加重处罚。

行业安全监督与防汛抗旱股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并送达被处罚人(单位)。

行业安全监督与防汛抗旱股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行业安全监督与防汛抗旱股

7

7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行业安全监督与防汛抗旱股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业安全监督与防汛抗旱股

 

 

服务电话:0396-2756011 投诉机构:西平县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56011

受理地点:西平县西平农业楼11楼应急管理局

西平县应急管理局权责清单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

机关

实施

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据

125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发包单位违反《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的处罚

西平县应急管理局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2号)第三十四条:“有关发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未对承包单位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或者考核的;(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未将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纳入本单位的安全管理体系,实行统一管理的;(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未向承包单位进行外包工程技术交底,或者未按照合同约定向承包单位提供有关资料的。”

立案

1.立案责任:对现场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事故调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行业安全监督与防汛抗旱股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行业安全监督与防汛抗旱股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行业安全监督与防汛抗旱股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或者申辩而加重处罚。

行业安全监督与防汛抗旱股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并送达被处罚人(单位)。

行业安全监督与防汛抗旱股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行业安全监督与防汛抗旱股

7

7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行业安全监督与防汛抗旱股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业安全监督与防汛抗旱股

 

 

服务电话:0396-2756011 投诉机构:西平县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56011

受理地点:西平县西平农业楼11楼应急管理局

西平县应急管理局权责清单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

机关

实施

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据

126

对地下矿山实行分项发包的发包单位在地下矿山正常生产期间,将主通风、主提升、供排水、供配电、主供风系统及其设备设施的运行管理进行分项发包的处罚

西平县应急管理局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2号)第三十五条:“对地下矿山实行分项发包的发包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在地下矿山正常生产期间,将主通风、主提升、供排水、供配电、主供风系统及其设备设施的运行管理进行分项发包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立案

1.立案责任:对现场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事故调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行业安全监督与防汛抗旱股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行业安全监督与防汛抗旱股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行业安全监督与防汛抗旱股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或者申辩而加重处罚。

行业安全监督与防汛抗旱股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并送达被处罚人(单位)。

行业安全监督与防汛抗旱股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行业安全监督与防汛抗旱股

7

7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行业安全监督与防汛抗旱股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业安全监督与防汛抗旱股

 

 

服务电话:0396-2756011 投诉机构:西平县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56011

受理地点:西平县西平农业楼11楼应急管理局

西平县应急管理局权责清单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

机关

实施

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据

127

承包地下矿山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违反相关规定,同时兼任其他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的处罚

西平县应急管理局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2号)第三十六条:“承包地下矿山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同时兼任其他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立案

1.立案责任:对现场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事故调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行业安全监督与防汛抗旱股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行业安全监督与防汛抗旱股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行业安全监督与防汛抗旱股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或者申辩而加重处罚。

行业安全监督与防汛抗旱股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并送达被处罚人(单位)。

行业安全监督与防汛抗旱股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行业安全监督与防汛抗旱股

7

7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行业安全监督与防汛抗旱股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业安全监督与防汛抗旱股

 

 

服务电话:0396-2756011 投诉机构:西平县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56011

受理地点:西平县西平农业楼11楼应急管理局

西平县应急管理局权责清单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

机关

实施

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据

128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承包单位将发包单位投入的安全资金挪作他用的或未按照《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排查治理事故隐患的处罚

西平县应急管理局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2号)第三十七条:“承包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将发包单位投入的安全资金挪作他用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承包单位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排查治理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承包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立案

1.立案责任:对现场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事故调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行业安全监督与防汛抗旱股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行业安全监督与防汛抗旱股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行业安全监督与防汛抗旱股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或者申辩而加重处罚。

行业安全监督与防汛抗旱股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并送达被处罚人(单位)。

行业安全监督与防汛抗旱股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行业安全监督与防汛抗旱股

7

7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行业安全监督与防汛抗旱股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业安全监督与防汛抗旱股

 

 

服务电话:0396-2756011 投诉机构:西平县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56011

受理地点:西平县西平农业楼11楼应急管理局

西平县应急管理局权责清单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

机关

实施

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据

129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承包单位对项目部疏于管理,未定期对项目部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与考核或者未对项目部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的处罚

西平县应急管理局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2号)第三十八条:“承包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对项目部疏于管理,未定期对项目部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与考核或者未对项目部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承包单位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立案

1.立案责任:对现场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事故调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行业安全监督与防汛抗旱股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行业安全监督与防汛抗旱股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行业安全监督与防汛抗旱股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或者申辩而加重处罚。

行业安全监督与防汛抗旱股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并送达被处罚人(单位)。

行业安全监督与防汛抗旱股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行业安全监督与防汛抗旱股

7

7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行业安全监督与防汛抗旱股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业安全监督与防汛抗旱股

 

 

服务电话:0396-2756011 投诉机构:西平县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56011

受理地点:西平县西平农业楼11楼应急管理局

西平县应急管理局权责清单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

机关

实施

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据

130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承包单位在登记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施工作业,未向作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本单位取得有关许可和施工资质,以及所承包工程情况的处罚

西平县应急管理局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2号)第三十九条:“承包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在登记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施工作业,未向作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本单位取得有关许可和施工资质,以及所承包工程情况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立案

1.立案责任:对现场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事故调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行业安全监督与防汛抗旱股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行业安全监督与防汛抗旱股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行业安全监督与防汛抗旱股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或者申辩而加重处罚。

行业安全监督与防汛抗旱股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并送达被处罚人(单位)。

行业安全监督与防汛抗旱股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行业安全监督与防汛抗旱股

7

7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行业安全监督与防汛抗旱股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业安全监督与防汛抗旱股

 

 

服务电话:0396-2756011 投诉机构:西平县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56011

受理地点:西平县西平农业楼11楼应急管理局

西平县应急管理局权责清单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

机关

实施

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据

131

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的处罚

西平县应急管理局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号)第三十一条:“对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的,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立案

1.立案责任:对现场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事故调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或者申辩而加重处罚。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并送达被处罚人(单位)。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7

7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服务电话:0396-2756011 投诉机构:西平县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56011

受理地点:西平县西平农业楼11楼应急管理局

西平县应急管理局权责清单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

机关

实施

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据

132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在城市建成区内设立烟花爆竹储存仓库,或者在批发(展示)场所摆放有药样品的;采购和销售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烟花爆竹的;在仓库内违反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储存烟花爆竹的;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仓库以外储存烟花爆竹的;对假冒伪劣、过期、含有超量、违禁药物以及其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烟花爆竹未及时销毁的;未执行合同管理、流向登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应用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的;未将黑火药、引火线的采购、销售记录报所在地县级安全监管局备案的;仓储设施新建、改建、扩建后,未重新申请办理许可手续的;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未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的;向未取得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花爆竹的处罚

西平县应急管理局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号)第三十二条:“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在城市建成区内设立烟花爆竹储存仓库,或者在批发(展示)场所摆放有药样品的;(二)采购和销售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烟花爆竹的;(三)在仓库内违反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储存烟花爆竹的;(四)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仓库以外储存烟花爆竹的;(五)对假冒伪劣、过期、含有超量、违禁药物以及其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烟花爆竹未及时销毁的;(六)未执行合同管理、流向登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应用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的;(七)未将黑火药、引火线的采购、销售记录报所在地县级安全监管局备案的;(八)仓储设施新建、改建、扩建后,未重新申请办理许可手续的;(九)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未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的;(十)向未取得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花爆竹的。”

立案

1.立案责任:对现场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事故调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或者申辩而加重处罚。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并送达被处罚人(单位)。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7

7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服务电话:0396-2756011 投诉机构:西平县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56011

受理地点:西平县西平农业楼11楼应急管理局

西平县应急管理局权责清单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

机关

实施

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据

133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火药、黑火药、引火线的;向零售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向零售经营者供应礼花弹等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处罚

西平县应急管理局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号)第三十三条:“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停业整顿,依法暂扣批发许可证,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批发许可证:(一)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火药、黑火药、引火线的;(二)向零售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三)向零售经营者供应礼花弹等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

立案

1.立案责任:对现场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事故调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或者申辩而加重处罚。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并送达被处罚人(单位)。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7

7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服务电话:0396-2756011 投诉机构:西平县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56011

受理地点:西平县西平农业楼11楼应急管理局

西平县应急管理局权责清单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

机关

实施

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据

134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销售礼花弹等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处罚

西平县应急管理局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号)第三十四条:“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零售许可证:(一)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二)销售礼花弹等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

立案

1.立案责任:对现场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事故调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或者申辩而加重处罚。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并送达被处罚人(单位)。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7

7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服务电话:0396-2756011 投诉机构:西平县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56011

受理地点:西平县西平农业楼11楼应急管理局

西平县应急管理局权责清单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

机关

实施

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据

135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的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处罚

西平县应急管理局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号)第三十五条:“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一)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的;(二)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

立案

1.立案责任:对现场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事故调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或者申辩而加重处罚。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并送达被处罚人(单位)。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7

7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服务电话:0396-2756011 投诉机构:西平县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56011

受理地点:西平县西平农业楼11楼应急管理局

西平县应急管理局权责清单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

机关

实施

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据

136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出租、出借、转让、买卖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行为的处罚

西平县应急管理局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号)第三十六条:“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出租、出借、转让、买卖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撤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立案

1.立案责任:对现场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事故调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或者申辩而加重处罚。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并送达被处罚人(单位)。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7

7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服务电话:0396-2756011 投诉机构:西平县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56011

受理地点:西平县西平农业楼11楼应急管理局

西平县应急管理局权责清单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

机关

实施

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据

137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行为的处罚

西平县应急管理局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号)第三十六条:“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依照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一条:“对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的,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立案

1.立案责任:对现场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事故调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或者申辩而加重处罚。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并送达被处罚人(单位)。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7

7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服务电话:0396-2756011 投诉机构:西平县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56011

受理地点:西平县西平农业楼11楼应急管理局

西平县应急管理局权责清单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

机关

实施

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据

138

食品生产企业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处罚

西平县应急管理局

《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6)第二十六条:“食品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二)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三)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立案

1.立案责任:对现场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事故调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行业安全监督与防汛抗旱股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行业安全监督与防汛抗旱股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行业安全监督与防汛抗旱股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或者申辩而加重处罚。

行业安全监督与防汛抗旱股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并送达被处罚人(单位)。

行业安全监督与防汛抗旱股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行业安全监督与防汛抗旱股

7

7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行业安全监督与防汛抗旱股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业安全监督与防汛抗旱股

 

 

服务电话:0396-2756011 投诉机构:西平县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56011

受理地点:西平县西平农业楼11楼应急管理局

 

 

 

 

 

 

 

 

 

 

 

 

 

西平县应急管理局权责清单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序号

职权名称(子项)

实施

机关

实施

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科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据

139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二十四条至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处罚

西平县应急管理局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四十六条:“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至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构成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事故隐患;企业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立案

1.立案责任:对现场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事故调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行业安全监督与防汛抗旱股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行业安全监督与防汛抗旱股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行业安全监督与防汛抗旱股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或者申辩而加重处罚。

行业安全监督与防汛抗旱股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并送达被处罚人(单位)。

行业安全监督与防汛抗旱股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行业安全监督与防汛抗旱股

7

7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行业安全监督与防汛抗旱股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业安全监督与防汛抗旱股

 

 

服务电话:0396-2756011 投诉机构:西平县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56011

受理地点:西平县西平农业楼11楼应急管理局

西平县应急管理局权责清单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序号

职权名称(子项)

实施

机关

实施

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科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据

140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工(库)房没有设置准确、清晰、醒目的定员、定量、定级标识或者未向零售经营者或者零售经营场所提供烟花爆竹配送服务,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西平县应急管理局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三十三条:“生产企业、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工(库)房没有设置准确、清晰、醒目的定员、定量、定级标识的;

(二)未向零售经营者或者零售经营场所提供烟花爆竹配送服务的。”

立案

1.立案责任:对现场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事故调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或者申辩而加重处罚。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并送达被处罚人(单位)。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7

7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服务电话:0396-2756011 投诉机构:西平县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56011

受理地点:西平县西平农业楼11楼应急管理局

西平县应急管理局权责清单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序号

职权名称(子项)

实施

机关

实施

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科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据

141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批发企业防范静电危害的措施不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使用新安全设备,未进行安全性论证;在生产区、工(库)房等有药区域对安全设备进行检测、改造作业时,未将工(库)房内的药物、有药半成品、成品搬走并清理作业现场的处罚

西平县应急管理局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三十四条:“生产企业、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一)防范静电危害的措施不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二)使用新安全设备,未进行安全性论证的;(三)在生产区、工(库)房等有药区域对安全设备进行检测、改造作业时,未将工(库)房内的药物、有药半成品、成品搬走并清理作业现场的。

立案

1.立案责任:对现场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事故调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或者申辩而加重处罚。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并送达被处罚人(单位)。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7

7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服务电话:0396-2756011 投诉机构:西平县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56011

受理地点:西平县西平农业楼11楼应急管理局

西平县应急管理局权责清单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序号

职权名称(子项)

实施

机关

实施

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科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据

142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批发企业未建立从业人员、外来人员、车辆出入厂(库)区登记制度;未制定专人管理、登记、分发黑火药、引火线、烟火药及库存和中转效果件的安全管理制度;未建立烟花爆竹买卖合同管理制度;未按规定建立烟花爆竹流向管理制度的处罚

西平县应急管理局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三十五条:“生产企业、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建立从业人员、外来人员、车辆出入厂(库)区登记制度的;(二)未制定专人管理、登记、分发黑火药、引火线、烟火药及库存和中转效果件的安全管理制度的;(三)未建立烟花爆竹买卖合同管理制度的;(四)未按规定建立烟花爆竹流向管理制度的。

立案

1.立案责任:对现场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事故调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或者申辩而加重处罚。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并送达被处罚人(单位)。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7

7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服务电话:0396-2756011 投诉机构:西平县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56011

受理地点:西平县西平农业楼11楼应急管理局

西平县应急管理局权责清单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序号

职权名称(子项)

实施

机关

实施

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科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据

143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超越许可证载明限量储存烟花爆竹、到批发企业仓库自行提取烟花爆竹的处罚

西平县应急管理局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三十六条:“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超越许可证载明限量储存烟花爆竹的;(二)到批发企业仓库自行提取烟花爆竹的。

立案

1.立案责任:对现场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事故调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或者申辩而加重处罚。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并送达被处罚人(单位)。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7

7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服务电话:0396-2756011 投诉机构:西平县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56011

受理地点:西平县西平农业楼11楼应急管理局

西平县应急管理局权责清单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序号

职权名称(子项)

实施

机关

实施

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科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据

144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对工(库)房、安全设施、电气线路、机械设备等进行检测、检修、维修、改造作业前,未制定安全作业方案,或者未切断被检修、维修的电气线路和机械设备电源;拒绝、阻挠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委托的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检验、检测;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罚

西平县应急管理局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对工(库)房、安全设施、电气线路、机械设备等进行检测、检修、维修、改造作业前,未制定安全作业方案,或者未切断被检修、维修的电气线路和机械设备电源的;(二)拒绝、阻挠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委托的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检验、检测的。

立案

1.立案责任:对现场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事故调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或者申辩而加重处罚。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并送达被处罚人(单位)。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7

7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服务电话:0396-2756011 投诉机构:西平县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56011

受理地点:西平县西平农业楼11楼应急管理局

西平县应急管理局权责清单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序号

职权名称(子项)

实施

机关

实施

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科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据

145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工(库)房超过核定人员、药量或者擅自改变设计用途使用工(库)房;仓库内堆码、分类分级储存等违反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在仓库内进行拆箱、包装作业,将性质不相容的物质混存;在中转库、中转间内,超量、超时储存药物、半成品、成品;留存过期及废弃的烟花爆竹成品、半成品、原材料等危险废弃物;企业内部及生产区、库区之间运输烟花爆竹成品、半成品及原材料的车辆、工具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安全条件;允许未安装阻火装置等不具备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安全条件的机动车辆进入生产区和仓库区以及其他事故隐患;经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拒不执行的处罚

西平县应急管理局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下列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工(库)房超过核定人员、药量或者擅自改变设计用途使用工(库)房的;(二)仓库内堆码、分类分级储存等违反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三)在仓库内进行拆箱、包装作业,将性质不相容的物质混存的;(四)在中转库、中转间内,超量、超时储存药物、半成品、成品的;(五)留存过期及废弃的烟花爆竹成品、半成品、原材料等危险废弃物的;(六)企业内部及生产区、库区之间运输烟花爆竹成品、半成品及原材料的车辆、工具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安全条件的;(七)允许未安装阻火装置等不具备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安全条件的机动车辆进入生产区和仓库区的;(八)其他事故隐患。”

立案

1.立案责任:对现场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事故调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或者申辩而加重处罚。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并送达被处罚人(单位)。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7

7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服务电话:0396-2756011 投诉机构:西平县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56011

受理地点:西平县西平农业楼11楼应急管理局

西平县应急管理局权责清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序号

职权名称(子项)

实施

机关

实施

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科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据

146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包括资质延续、资质变更、增加业务范围等)的处罚

西平县应急管理局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第二十七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包括资质延续、资质变更、增加业务范围等)的,资质认可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该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立案

1.立案责任:对现场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事故调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行业股 危化股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行业股 危化股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行业股 危化股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或者申辩而加重处罚。

行业股 危化股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并送达被处罚人(单位)。

行业股 危化股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行业股 危化股

7

7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行业股 危化股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业股 危化股

 

 

服务电话:0396-2756011 投诉机构:西平县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56011

受理地点:西平县西平农业楼11楼应急管理局

西平县应急管理局权责清单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序号

职权名称(子项)

实施

机关

实施

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科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据

147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包括资质延续、资质变更、增加业务范围等)的处罚

 

西平县应急管理局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第二十八条:“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包括资质延续、资质变更、增加业务范围等)的,应当予以撤销。该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立案

1.立案责任:对现场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事故调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行业股 危化股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行业股 危化股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行业股 危化股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或者申辩而加重处罚。

行业股 危化股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并送达被处罚人(单位)。

行业股 危化股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行业股 危化股

7

7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行业股 危化股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业股 危化股

 

 

服务电话:0396-2756011 投诉机构:西平县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56011

受理地点:西平县西平农业楼11楼应急管理局

西平县应急管理局权责清单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序号

职权名称(子项)

实施

机关

实施

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科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据

148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违反《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有关从业规定、资质管理规定的处罚

西平县应急管理局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第三十条::“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依法与委托方签订技术服务合同的;(二)违反法规标准规定更改或者简化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程序和相关内容的;(三)未按规定公开安全评价报告、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报告相关信息及现场勘验图像影像资料的;(四)未在开展现场技术服务前七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项目实施地资质认可机关的;(五)机构名称、注册地址、实验室条件、法定代表人、专职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发生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未向原资质认可机关提出变更申请的;(六)未按照有关法规标准的强制性规定从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活动的;(七)出租、出借安全评价检测检验资质证书的;(八)安全评价项目组组长及负责勘验人员不到现场实际地点开展勘验等有关工作的;(九)承担现场检测检验的人员不到现场实际地点开展设备检测检验等有关工作的;(十)安全评价报告存在法规标准引用错误、关键危险有害因素漏项、重大危险源辨识错误、对策措施建议与存在问题严重不符等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十一)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报告存在法规标准引用错误、关键项目漏检、结论不明确等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

立案

1.立案责任:对现场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事故调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行业股 危化股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行业股 危化股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行业股 危化股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或者申辩而加重处罚。

行业股 危化股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并送达被处罚人(单位)。

行业股 危化股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行业股 危化股

7

7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行业股 危化股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业股 危化股

 

 

服务电话:0396-2756011 投诉机构:西平县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56011

受理地点:西平县西平农业楼11楼应急管理局

西平县应急管理局权责清单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序号

职权名称(子项)

实施机关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149

对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危害地震观测环境,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西平县应急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84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的;
(二)危害地震观测环境的;
(三)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的。
单位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国务院《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36条:“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个人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立案

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此类违法行为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行业安全监督与防汛抗旱股

即办

不收费

 

调查

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行业安全监督与防汛抗旱股

 

审查

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行业安全监督与防汛抗旱股

 

告知

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行业安全监督与防汛抗旱股

 

决定

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地震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行业安全监督与防汛抗旱股

 

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行业安全监督与防汛抗旱股

 

执行

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业安全监督与防汛抗旱股

 

服务电话:0396-2756011 投诉机构:西平县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56011

 

受理地点:西平县西平农业楼11楼应急管理局

 

西平县应急管理局权责清单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序号

职权名称(子项)

实施机关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150

对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的处罚

西平县应急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85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立案

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此类违法行为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行业安全监督与防汛抗旱股

即办

不收费

 

调查

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行业安全监督与防汛抗旱股

 

审查

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行业安全监督与防汛抗旱股

 

告知

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行业安全监督与防汛抗旱股

 

决定

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地震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行业安全监督与防汛抗旱股

 

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行业安全监督与防汛抗旱股

 

执行

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业安全监督与防汛抗旱股

 

服务电话:0396—2756011 投诉机构:西平县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56011

 

受理地点:西平县西平农业楼11楼应急管理局

 

 

西平县应急管理局权责清单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序号

职权名称(子项)

实施机关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151

对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地震监测台网建设的处罚

西平县应急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83条:“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地震监测台网建设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改正,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立案

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此类违法行为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行业安全监督与防汛抗旱股

即办

不收费

 

调查

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行业安全监督与防汛抗旱股

 

审查

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行业安全监督与防汛抗旱股

 

告知

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行业安全监督与防汛抗旱股

 

决定

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地震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行业安全监督与防汛抗旱股

 

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行业安全监督与防汛抗旱股

 

执行

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业安全监督与防汛抗旱股

 

服务电话:0396—2756011 投诉机构:西平县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56011

 

受理地点:西平县西平农业楼11楼应急管理局

 

西平县应急管理局权责清单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序号

职权名称(子项)

实施机关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152

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不按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处罚

西平县应急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87条:“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立案

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此类违法行为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行业安全监督与防汛抗旱股

即办

不收费

 

调查

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行业安全监督与防汛抗旱股

 

审查

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行业安全监督与防汛抗旱股

 

告知

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行业安全监督与防汛抗旱股

 

决定

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地震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行业安全监督与防汛抗旱股

 

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行业安全监督与防汛抗旱股

 

执行

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业安全监督与防汛抗旱股

 

 

服务电话:0396—2756011 投诉机构:西平县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56011

 

受理地点:西平县西平农业楼11楼应急管理局

 

西平县应急管理局权责清单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序号

职权名称(子项)

实施机关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153

违法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处罚

西平县应急管理局

国务院《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24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或者机构吊销资质证书:()超越其资质许可的范围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

立案

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此类违法行为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行业安全监督与防汛抗旱股

即办

不收费

 

调查

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行业安全监督与防汛抗旱股

 

审查

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行业安全监督与防汛抗旱股

 

告知

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行业安全监督与防汛抗旱股

 

决定

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地震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行业安全监督与防汛抗旱股

 

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行业安全监督与防汛抗旱股

 

执行

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业安全监督与防汛抗旱股

 

服务电话:0396—2756011 投诉机构:西平县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56011

 

受理地点:西平县西平农业楼11楼应急管理局

 

西平县应急管理局权责清单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序号

职权名称(子项)

实施

机关

实施

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科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据

154

生产经营单位在应急预案编制前未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审或者论证的;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的;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单位、人员的,未将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单位和人员的;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估的;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修订并重新备案的;未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物资及装备和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备案或经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西平县应急管理局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在应急预案编制前未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辨识、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二)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审的;(三)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单位、人员的,未将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单位和人员的;(四)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估的;(五)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修订的;(六)未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物资及装备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等部门依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立案

1.立案责任:对现场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事故调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应急救援与宣传培训股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应急救援与宣传培训股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应急救援与宣传培训股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或者申辩而加重处罚。

应急救援与宣传培训股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并送达被处罚人(单位)。

应急救援与宣传培训股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应急救援与宣传培训股

7

7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应急救援与宣传培训股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应急救援与宣传培训股

 

 

服务电话:0396—2756011 投诉机构:西平县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56011

受理地点:西平县西平农业楼11楼应急管理局

西平县消防救援大队权责清单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序号

职权名称(子项)

实施机关

实施

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

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155

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营业或者消防安全检查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处罚

西平县消防救援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四)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

受案

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营业或者消防安全检查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西平县消防救援大队

 

 

 

调查

对已受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应当制作笔录。

 

 

审查

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决定

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在2日内送达当事人。

 

 

 

执行

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服务电话:0396-2356119 投诉机构:西平县消防救援大队 投诉电话:0396-2356119

受理地点:西平县经贸路与新洪路交叉口东100

西平县消防救援大队权责清单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序号

职权名称(子项)

实施机关

实施

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

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156

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处罚

西平县消防救援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受案

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西平县消防救援大队

 

 

 

调查

对已受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应当制作笔录。

 

 

审查

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决定

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在2日内送达当事人。

 

 

 

执行

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服务电话:0396-2356119 投诉机构:西平县消防救援大队 投诉电话:0396-2356119

受理地点:西平县经贸路与新洪路交叉口东100

西平县消防救援大队权责清单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序号

职权名称(子项)

实施机关

实施

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

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157

损坏、挪用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处罚

西平县消防救援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受案

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损坏、挪用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西平县消防救援大队

 

 

 

调查

对已受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应当制作笔录。

 

 

审查

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决定

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在2日内送达当事人。

 

 

 

执行

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服务电话:0396-2356119 投诉机构:西平县消防救援大队 投诉电话:0396-2356119

受理地点:西平县经贸路与新洪路交叉口东100

西平县消防救援大队权责清单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序号

职权名称(子项)

实施机关

实施

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

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158

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处罚

西平县消防救援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受案

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西平县消防救援大队

 

 

 

调查

对已受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应当制作笔录。

 

 

审查

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决定

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在2日内送达当事人。

 

 

 

执行

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服务电话:0396-2356119 投诉机构:西平县消防救援大队 投诉电话:0396-2356119

受理地点:西平县经贸路与新洪路交叉口东100

西平县消防救援大队权责清单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序号

职权名称(子项)

实施机关

实施

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

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159

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处罚

西平县消防救援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受案

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西平县消防救援大队

 

 

 

调查

对已受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应当制作笔录。

 

 

审查

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决定

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在2日内送达当事人。

 

 

 

执行

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服务电话:0396-2356119 投诉机构:西平县消防救援大队 投诉电话:0396-2356119

受理地点:西平县经贸路与新洪路交叉口东100

西平县消防救援大队权责清单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序号

职权名称(子项)

实施机关

实施

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

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160

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处罚

西平县消防救援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受案

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西平县消防救援大队

 

 

 

调查

对已受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应当制作笔录。

 

 

审查

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决定

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在2日内送达当事人。

 

 

 

执行

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服务电话:0396-2356119 投诉机构:西平县消防救援大队 投诉电话:0396-2356119

受理地点:西平县经贸路与新洪路交叉口东100

西平县消防救援大队权责清单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序号

职权名称(子项)

实施机关

实施

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

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161

门窗设置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处罚

西平县消防救援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项:“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受案

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门窗设置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西平县消防救援大队

 

 

 

调查

对已受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应当制作笔录。

 

 

审查

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决定

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在2日内送达当事人。

 

 

 

执行

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服务电话:0396-2356119 投诉机构:西平县消防救援大队 投诉电话:0396-2356119

受理地点:西平县经贸路与新洪路交叉口东100

西平县消防救援大队权责清单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序号

职权名称(子项)

实施机关

实施

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

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162

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不及时消除的处罚

西平县消防救援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七)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受案

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不及时消除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西平县消防救援大队

 

 

 

调查

对已受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应当制作笔录。

 

 

审查

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决定

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在2日内送达当事人。

 

 

 

执行

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服务电话:0396-2356119 投诉机构:西平县消防救援大队 投诉电话:0396-2356119

受理地点:西平县经贸路与新洪路交叉口东100

西平县消防救援大队权责清单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序号

职权名称(子项)

实施机关

实施

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

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163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处罚

西平县消防救援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受案

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西平县消防救援大队

 

 

 

调查

对已受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应当制作笔录。

 

 

审查

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决定

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在2日内送达当事人。

 

 

 

执行

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服务电话:0396-2356119 投诉机构:西平县消防救援大队 投诉电话:0396-2356119

受理地点:西平县经贸路与新洪路交叉口东100

西平县消防救援大队权责清单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序号

职权名称(子项)

实施机关

实施

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

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164

生产、储存、经营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处罚

西平县消防救援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受案

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生产、储存、经营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西平县消防救援大队

 

 

 

调查

对已受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应当制作笔录。

 

 

审查

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决定

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在2日内送达当事人。

 

 

 

执行

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服务电话:0396-2356119 投诉机构:西平县消防救援大队 投诉电话:0396-2356119

受理地点:西平县经贸路与新洪路交叉口东100

西平县消防救援大队权责清单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序号

职权名称(子项)

实施机关

实施

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

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165

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处罚

西平县消防救援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受案

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西平县消防救援大队

 

 

 

调查

对已受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应当制作笔录。

 

 

审查

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决定

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在2日内送达当事人。

 

 

 

执行

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服务电话:0396-2356119 投诉机构:西平县消防救援大队 投诉电话:0396-2356119

受理地点:西平县经贸路与新洪路交叉口东100

西平县消防救援大队权责清单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序号

职权名称(子项)

实施机关

实施

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

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166

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

 

西平县消防救援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二)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受案

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西平县消防救援大队

 

 

 

调查

对已受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应当制作笔录。

 

 

审查

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决定

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在2日内送达当事人。

 

 

 

执行

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服务电话:0396-2356119 投诉机构:西平县消防救援大队 投诉电话:0396-2356119

受理地点:西平县经贸路与新洪路交叉口东100

西平县消防救援大队权责清单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序号

职权名称(子项)

实施机关

实施

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

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167

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处罚

西平县消防救援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

受案

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西平县消防救援大队

 

 

 

调查

对已受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应当制作笔录。

 

 

审查

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决定

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在2日内送达当事人。

 

 

 

执行

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服务电话:0396-2356119 投诉机构:西平县消防救援大队 投诉电话:0396-2356119

受理地点:西平县经贸路与新洪路交叉口东100

西平县消防救援大队权责清单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序号

职权名称(子项)

实施机关

实施

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

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168

过失引起火灾的处罚

西平县消防救援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二)过失引起火灾的;”

受案

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过失引起火灾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西平县消防救援大队

 

 

 

调查

对已受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应当制作笔录。

 

 

审查

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决定

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在2日内送达当事人。

 

 

 

执行

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服务电话:0396-2356119 投诉机构:西平县消防救援大队 投诉电话:0396-2356119

受理地点:西平县经贸路与新洪路交叉口东100

西平县消防救援大队权责清单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序号

职权名称(子项)

实施机关

实施

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

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169

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告火警的处罚

西平县消防救援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三)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

受案

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告火警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西平县消防救援大队

 

 

 

调查

对已受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应当制作笔录。

 

 

审查

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决定

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在2日内送达当事人。

 

 

 

执行

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服务电话:0396-2356119 投诉机构:西平县消防救援大队 投诉电话:0396-2356119

受理地点:西平县经贸路与新洪路交叉口东100

西平县消防救援大队权责清单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序号

职权名称(子项)

实施机关

实施

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

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170

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处罚

西平县消防救援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四)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

受案

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西平县消防救援大队

 

 

 

调查

对已受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应当制作笔录。

 

 

审查

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决定

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在2日内送达当事人。

 

 

 

执行

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服务电话:0396-2356119 投诉机构:西平县消防救援大队 投诉电话:0396-2356119

受理地点:西平县经贸路与新洪路交叉口东100

西平县消防救援大队权责清单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序号

职权名称(子项)

实施机关

实施

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

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171

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处罚

西平县消防救援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五)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

受案

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西平县消防救援大队

 

 

 

调查

对已受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应当制作笔录。

 

 

审查

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决定

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在2日内送达当事人。

 

 

 

执行

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服务电话:0396-2356119 投诉机构:西平县消防救援大队 投诉电话:0396-2356119

受理地点:西平县经贸路与新洪路交叉口东100

西平县消防救援大队权责清单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序号

职权名称(子项)

实施机关

实施

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

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172

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消防救援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处罚

西平县消防救援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六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六)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消防救援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

受案

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消防救援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西平县消防救援大队

 

 

 

调查

对已受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应当制作笔录。

 

 

审查

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决定

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在2日内送达当事人。

 

 

 

执行

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服务电话:0396-2356119 投诉机构:西平县消防救援大队 投诉电话:0396-2356119

受理地点:西平县经贸路与新洪路交叉口东100

西平县消防救援大队权责清单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序号

职权名称(子项)

实施机关

实施

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

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173

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处罚

西平县消防救援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受案

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西平县消防救援大队

 

 

 

调查

对已受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应当制作笔录。

 

 

审查

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决定

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在2日内送达当事人。

 

 

 

执行

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服务电话:0396-2356119 投诉机构:西平县消防救援大队 投诉电话:0396-2356119

受理地点:西平县经贸路与新洪路交叉口东100

西平县消防救援大队权责清单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序号

职权名称(子项)

实施机关

实施

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

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174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处罚

西平县消防救援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六条:“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受案

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西平县消防救援大队

 

 

 

调查

对已受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应当制作笔录。

 

 

审查

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决定

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在2日内送达当事人。

 

 

 

执行

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服务电话:0396-2356119 投诉机构:西平县消防救援大队 投诉电话:0396-2356119

受理地点:西平县经贸路与新洪路交叉口东100

西平县消防救援大队权责清单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序号

职权名称(子项)

实施机关

实施

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

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175

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逾期未改的处罚

西平县消防救援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七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罚。”

受案

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逾期未改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西平县消防救援大队

 

 

 

调查

对已受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应当制作笔录。

 

 

审查

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决定

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在2日内送达当事人。

 

 

 

执行

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服务电话:0396-2356119 投诉机构:西平县消防救援大队 投诉电话:0396-2356119

受理地点:西平县经贸路与新洪路交叉口东100

西平县消防救援大队权责清单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序号

职权名称(子项)

实施机关

实施

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

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176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失实文件的处罚

西平县消防救援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九条:“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文件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质、资格。前款规定的机构出具失实文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质、资格。”

受案

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失实文件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西平县消防救援大队

 

 

 

调查

对已受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应当制作笔录。

 

 

审查

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决定

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在2日内送达当事人。

 

 

 

执行

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服务电话:0396-2356119 投诉机构:西平县消防救援大队 投诉电话:0396-2356119

受理地点:西平县经贸路与新洪路交叉口东100

西平县消防救援大队权责清单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序号

职权名称(子项)

实施机关

实施

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

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177

高层建筑施工现场外脚手架、支模架、安全防护网等不符合消防安全规定标准的处罚

西平县消防救援大队

《河南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限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三)高层建筑施工现场的外脚手架、支模架、安全防护网等不符合规定标准的;”

受案

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高层建筑施工现场外脚手架、支模架、安全防护网等不符合消防安全规定标准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西平县消防救援大队

 

 

 

调查

对已受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应当制作笔录。

 

 

审查

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决定

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在2日内送达当事人。

 

 

 

执行

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服务电话:0396-2356119 投诉机构:西平县消防救援大队 投诉电话:0396-2356119

受理地点:西平县经贸路与新洪路交叉口东100

西平县消防救援大队权责清单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序号

职权名称(子项)

实施机关

实施

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

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178

在建高层建筑内违规设置火灾危险性较大的临时用房的处罚

西平县消防救援大队

《河南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限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四)在建高层建筑内设置员工宿舍或者其他火灾危险性较大的临时用房的;”

受案

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在建高层建筑内违规设置火灾危险性较大的临时用房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西平县消防救援大队

 

 

 

调查

对已受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应当制作笔录。

 

 

审查

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决定

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在2日内送达当事人。

 

 

 

执行

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服务电话:0396-2356119 投诉机构:西平县消防救援大队 投诉电话:0396-2356119

受理地点:西平县经贸路与新洪路交叉口东100

西平县消防救援大队权责清单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序号

职权名称(子项)

实施机关

实施

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

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179

工程监理单位发现影响消防安全的严重问题但未履行报告义务的处罚

西平县消防救援大队

《河南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限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五)工程监理单位发现影响消防安全的严重问题未履行报告义务的;”

受案

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工程监理单位发现影响消防安全的严重问题但未履行报告义务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西平县消防救援大队

 

 

 

调查

对已受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应当制作笔录。

 

 

审查

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决定

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在2日内送达当事人。

 

 

 

执行

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服务电话:0396-2356119 投诉机构:西平县消防救援大队 投诉电话:0396-2356119

受理地点:西平县经贸路与新洪路交叉口东100

西平县消防救援大队权责清单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序号

职权名称(子项)

实施机关

实施

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

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180

擅自改动高层建筑消防设计的处罚

西平县消防救援大队

《河南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限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六)擅自改动高层建筑防火分区、消防设施等消防设计内容的;”

受案

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擅自改动高层建筑消防设计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西平县消防救援大队

 

 

 

调查

对已受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应当制作笔录。

 

 

审查

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决定

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在2日内送达当事人。

 

 

 

执行

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服务电话:0396-2356119 投诉机构:西平县消防救援大队 投诉电话:0396-2356119

受理地点:西平县经贸路与新洪路交叉口东100

西平县消防救援大队权责清单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序号

职权名称(子项)

实施机关

实施

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

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181

擅自改变避难层(间)使用性质

 

西平县消防救援大队

《河南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限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六)擅自改动高层建筑防火分区、消防设施等消防设计内容的;”

受案

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擅自改动高层建筑消防设计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西平县消防救援大队

 

 

 

调查

对已受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应当制作笔录。

 

 

审查

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决定

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在2日内送达当事人。

 

 

 

执行

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服务电话:0396-2356119 投诉机构:西平县消防救援大队 投诉电话:0396-2356119

受理地点:西平县经贸路与新洪路交叉口东100

西平县消防救援大队权责清单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序号

职权名称(子项)

实施机关

实施

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

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182

高层建筑消防控制室未落实专人值班制度的处罚

西平县消防救援大队

《河南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八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限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八)高层建筑消防控制室未按照规定落实专人值班制度的;”

受案

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高层建筑消防控制室未落实专人值班制度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西平县消防救援大队

 

 

 

调查

对已受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应当制作笔录。

 

 

审查

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决定

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在2日内送达当事人。

 

 

 

执行

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服务电话:0396-2356119 投诉机构:西平县消防救援大队 投诉电话:0396-2356119

受理地点:西平县经贸路与新洪路交叉口东100

西平县消防救援大队权责清单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序号

职权名称(子项)

实施机关

实施

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

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183

临时停用消防设施时未采取有效措施的处罚

西平县消防救援大队

《河南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十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限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十)临时停用消防设施未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消防。”

受案

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临时停用消防设施时未采取有效措施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西平县消防救援大队

 

 

 

调查

对已受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应当制作笔录。

 

 

审查

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决定

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在2日内送达当事人。

 

 

 

执行

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服务电话:0396-2356119 投诉机构:西平县消防救援大队 投诉电话:0396-2356119

受理地点:西平县经贸路与新洪路交叉口东100

西平县消防救援大队权责清单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序号

职权名称(子项)

实施机关

实施

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

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184

消防产品技术鉴定机构出具虚假文件的处罚

西平县消防救援大队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2号)第三十五条:“消防产品技术鉴定机构出具虚假文件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九条处罚。”

受案

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消防产品技术鉴定机构出具虚假文件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西平县消防救援大队

 

 

 

调查

对已受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应当制作笔录。

 

 

审查

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决定

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在2日内送达当事人。

 

 

 

执行

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服务电话:0396-2356119 投诉机构:西平县消防救援大队 投诉电话:0396-2356119

受理地点:西平县经贸路与新洪路交叉口东100

西平县消防救援大队权责清单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序号

职权名称(子项)

实施机关

实施

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

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185

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的消防产品逾期未改的处罚

西平县消防救援大队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2号)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的消防产品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处罚。”

受案

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的消防产品逾期未改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西平县消防救援大队

 

 

 

调查

对已受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应当制作笔录。

 

 

审查

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决定

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在2日内送达当事人。

 

 

 

执行

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服务电话:0396-2356119 投诉机构:西平县消防救援大队 投诉电话:0396-2356119

受理地点:西平县经贸路与新洪路交叉口东100

西平县消防救援大队权责清单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序号

职权名称(子项)

实施机关

实施

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

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186

非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不合格、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逾期未改的处罚

西平县消防救援大队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2号)第三十六条第二款:“非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的消防产品、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非经营性场所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性场所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受案

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非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不合格、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逾期未改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西平县消防救援大队

 

 

 

调查

对已受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应当制作笔录。

 

 

审查

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决定

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在2日内送达当事人。

 

 

 

执行

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服务电话:0396-2356119 投诉机构:西平县消防救援大队 投诉电话:0396-2356119

受理地点:西平县经贸路与新洪路交叉口东100

西平县消防救援大队权责清单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序号

职权名称(子项)

实施机关

实施

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

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187

单位未履行相关消防安全职责的处罚

西平县消防救援大队

《河南省消防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三)(五)(六)(七)项和第十四条规定,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受案

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单位未履行相关消防安全职责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西平县消防救援大队

 

 

 

调查

对已受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应当制作笔录。

 

 

审查

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决定

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在2日内送达当事人。

 

 

 

执行

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服务电话:0396-2356119 投诉机构:西平县消防救援大队 投诉电话:0396-2356119

受理地点:西平县经贸路与新洪路交叉口东100

西平县消防救援大队权责清单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序号

职权名称(子项)

实施机关

实施

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

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188

违规为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充电的处罚

西平县消防救援大队

《河南省消防条例》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居住建筑物的公共走道、楼梯间、门厅内为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充电,在城市建成区燃放孔明灯等携带明火且不可控制的空中飘移物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公安派出所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罚款。”

受案

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违规为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充电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西平县消防救援大队

 

 

 

调查

对已受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应当制作笔录。

 

 

审查

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决定

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在2日内送达当事人。

 

 

 

执行

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服务电话:0396-2356119 投诉机构:西平县消防救援大队 投诉电话:0396-2356119

受理地点:西平县经贸路与新洪路交叉口东100

西平县消防救援大队权责清单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序号

职权名称(子项)

实施机关

实施

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

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189

违规燃放孔明灯等空中飘移物的处罚

西平县消防救援大队

《河南省消防条例》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居住建筑物的公共走道、楼梯间、门厅内为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充电,在城市建成区燃放孔明灯等携带明火且不可控制的空中飘移物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公安派出所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罚款。”

受案

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违规燃放孔明灯等空中飘移物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西平县消防救援大队

 

 

 

调查

对已受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应当制作笔录。

 

 

审查

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决定

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在2日内送达当事人。

 

 

 

执行

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服务电话:0396-2356119 投诉机构:西平县消防救援大队 投诉电话:0396-2356119

受理地点:西平县经贸路与新洪路交叉口东100

西平县消防救援大队权责清单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序号

职权名称(子项)

实施机关

实施

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

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190

外墙装饰、装修及广告牌设置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处罚

西平县消防救援大队

《河南省消防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建设工程的外墙装饰、装修及广告牌设置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影响建筑防火防烟性能和灭火救援行动的;”

受案

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外墙装饰、装修及广告牌设置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西平县消防救援大队

 

 

 

调查

对已受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应当制作笔录。

 

 

审查

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决定

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在2日内送达当事人。

 

 

 

执行

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服务电话:0396-2356119 投诉机构:西平县消防救援大队 投诉电话:0396-2356119

受理地点:西平县经贸路与新洪路交叉口东100

西平县消防救援大队权责清单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序号

职权名称(子项)

实施机关

实施

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

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191

安全出口、疏散通道使用影响疏散的镜面材料的处罚

西平县消防救援大队

《河南省消防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二)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出口、疏散通道使用影响疏散的镜面材料的;”

受案

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安全出口、疏散通道使用影响疏散的镜面材料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西平县消防救援大队

 

 

 

调查

对已受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应当制作笔录。

 

 

审查

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决定

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在2日内送达当事人。

 

 

 

执行

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服务电话:0396-2356119 投诉机构:西平县消防救援大队 投诉电话:0396-2356119

受理地点:西平县经贸路与新洪路交叉口东100

西平县消防救援大队权责清单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序号

职权名称(子项)

实施机关

实施

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

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192

建筑物施工没有保证消防水源的处罚

西平县消防救援大队

《河南省消防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三)建筑物施工时高度超过二十四米,施工单位没有随施工进度保证消防水源的;”

受案

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建筑物施工没有保证消防水源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西平县消防救援大队

 

 

 

调查

对已受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应当制作笔录。

 

 

审查

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决定

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在2日内送达当事人。

 

 

 

执行

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服务电话:0396-2356119 投诉机构:西平县消防救援大队 投诉电话:0396-2356119

受理地点:西平县经贸路与新洪路交叉口东100

西平县消防救援大队权责清单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序号

职权名称(子项)

实施机关

实施

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

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193

在具有火灾危险的场所内违法设置员工宿舍的处罚

西平县消防救援大队

《河南省消防条例》第七十二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四)在具有火灾危险的车间、商场、集贸市场、仓库和公共娱乐场所内设置员工宿舍的。”

受案

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在具有火灾危险的场所内违法设置员工宿舍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西平县消防救援大队

 

 

 

调查

对已受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应当制作笔录。

 

 

审查

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决定

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在2日内送达当事人。

 

 

 

执行

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服务电话:0396-2356119 投诉机构:西平县消防救援大队 投诉电话:0396-2356119

受理地点:西平县经贸路与新洪路交叉口东100

西平县消防救援大队权责清单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序号

职权名称(子项)

实施机关

实施

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

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194

违反标准和规定安装、维修消防设施、器材的处罚

西平县消防救援大队

《河南省消防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一)安装、维修消防设施、器材,违反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

受案

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违反标准和规定安装、维修消防设施、器材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西平县消防救援大队

 

 

 

调查

对已受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应当制作笔录。

 

 

审查

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决定

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在2日内送达当事人。

 

 

 

执行

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服务电话:0396-2356119 投诉机构:西平县消防救援大队 投诉电话:0396-2356119

受理地点:西平县经贸路与新洪路交叉口东100

西平县消防救援大队权责清单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序号

职权名称(子项)

实施机关

实施

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

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195

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改变建筑物用途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处罚

西平县消防救援大队

《河南省消防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二)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改变建筑物用途,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

受案

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改变建筑物用途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西平县消防救援大队

 

 

 

调查

对已受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应当制作笔录。

 

 

审查

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决定

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在2日内送达当事人。

 

 

 

执行

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服务电话:0396-2356119 投诉机构:西平县消防救援大队 投诉电话:0396-2356119

受理地点:西平县经贸路与新洪路交叉口东100

西平县消防救援大队权责清单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序号

职权名称(子项)

实施机关

实施

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

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196

未按照规定配置辅助人员逃生装备的处罚

西平县消防救援大队

《河南省消防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三)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公共娱乐场所和宾馆,未按照规定配置辅助人员逃生装备的。

受案

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未按照规定配置辅助人员逃生装备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西平县消防救援大队

 

 

 

调查

对已受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应当制作笔录。

 

 

审查

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决定

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在2日内送达当事人。

 

 

 

执行

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服务电话:0396-2356119 投诉机构:西平县消防救援大队 投诉电话:0396-2356119

受理地点:西平县经贸路与新洪路交叉口东100

西平县消防救援大队权责清单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序号

职权名称(子项)

实施机关

实施

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

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197

违反规定引起火灾事故或者导致火灾损失扩大的处罚

西平县消防救援大队

《河南省消防条例》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引起火灾事故或者导致火灾损失扩大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受案

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违反规定引起火灾事故或者导致火灾损失扩大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西平县消防救援大队

 

 

 

调查

对已受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应当制作笔录。

 

 

审查

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决定

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在2日内送达当事人。

 

 

 

执行

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服务电话:0396-2356119 投诉机构:西平县消防救援大队 投诉电话:0396-2356119

受理地点:西平县经贸路与新洪路交叉口东100

西平县应急管理局权责清单

职权类别:行政强制

部门盖章: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

机关

实施

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据

1

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

西平县应急管理局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四)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

决定

1.决定责任:实施前必须向本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行政强制措施决定。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24小时内向本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本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不收费

执行

2.执行责任: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并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并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处理

3.处理责任: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解除查封、扣押应当立即退还财物,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补偿。违法行为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依法移送。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事后

监管

4.事后监管责任:依法依规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服务电话:0396-2756011 投诉机构:西平县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56011

受理地点:西平县西平农业楼11楼应急管理局

西平县应急管理局权责清单

职权类别:行政强制

部门盖章: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

机关

实施

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据

2

在职责范围内进行易制毒化学品检查,依法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临时查封有关场所

西平县应急管理局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价格以及进口、出口的监督检查;对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或者走私易制毒化学品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前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查看现场、查阅和复制有关资料、记录有关情况、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必要时,可以临时查封有关场所。

决定

1.决定责任:实施前必须向本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行政强制措施决定。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24小时内向本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本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不收费

执行

2.执行责任: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并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并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处理

3.处理责任: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解除查封、扣押应当立即退还财物,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补偿。违法行为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依法移送。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事后

监管

4.事后监管责任:依法依规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服务电话:0396-2756011 投诉机构:西平县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56011

受理地点:西平县西平农业楼11楼应急管理局

西平县应急管理局权责清单

职权类别:行政强制

部门盖章: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

机关

实施

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据

3

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

西平县应急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决定

1.决定责任:实施前必须向本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行政强制措施决定。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24小时内向本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本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行业股 危化股

 

 

不收费

执行

2.执行责任: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并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并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行业股 危化股

 

 

处理

3.处理责任: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解除查封、扣押应当立即退还财物,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补偿。违法行为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依法移送。

行业股 危化股

 

 

事后

监管

4.事后监管责任:依法依规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行业股 危化股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业股 危化股

 

 

服务电话:0396-2756011 投诉机构:西平县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56011

受理地点:西平县西平农业楼11楼应急管理局

西平县消防救援大队权责清单

职权类别:行政强制

序号

职权名称(子项)

实施机关

实施

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

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4

对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的危险部位或场所的临时查封

西平县消防救援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四条:“消防救援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依照规定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

报告

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应当依法采取临时查封措施的危险部位或者场所,应当制作《消防监督检查记录》,进行取证,及时向消防救援机构负责人报告。

消防救援大队

 

 

 

研究及批准

消防救援机构负责人应当及时组织集体研究;决定临时查封的,应当研究确定查封危险部位或者场所的范围、期限和实施方法。

 

 

制作临时查封决定书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制作送达《临时查封决定书》一式二份,由当事人和消防救援机构分别保存。

 

 

实施

临时查封由消防救援机构负责人组织实施。

 

 

服务电话:0396-2356119 投诉机构:西平县消防救援大队 投诉电话:0396-2356119

受理地点:西平县经贸路与新洪路交叉口东100米消防救援大队

西平县消防救援大队权责清单

职权类别:行政强制

序号

职权名称(子项)

实施机关

实施

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

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5

对影响消防安全行为的强制执行

西平县消防救援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三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催告

强制执行三个工作日前,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制作送达《催告书》,催告当事人履行,当事人履行的,停止履行。

消防救援大队

 

 

 

听取陈述和申辩

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采纳。

 

 

制作送达决定书

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消防救援机构可以制作并送达《代履行决定书》。

 

 

实施强制执行

公安消防救援机构可以直接强制执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时,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派员当场监督。强制执行不得采用暴力、胁迫以及其他非法方式。

 

 

服务电话:0396-2356119 投诉机构:西平县消防救援大队 投诉电话:0396-2356119

受理地点:西平县经贸路与新洪路交叉口东100米消防救援大队

西平县消防救援大队权责清单

职权类别:行政强制

序号

职权名称(子项)

实施机关

实施

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

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6

对当事人逾期不执行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决定的强制执行

西平县消防救援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条第四款:“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除应当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决定的外,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决定。当事人逾期不执行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决定的,由作出决定的部门或者机构强制执行。”

催告

当事人不履行消防救援机构作出的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决定的,作出决定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制作并送达《催告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消防救援大队

 

 

 

听取陈述和申辩

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采纳。

 

 

制作送达决定书

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消防救援机构负责人应当组织集体研究强制执行方案,确定执行的方式和时间。自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制作、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实施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由作出决定的消防救援机构负责人组织实施。

 

 

服务电话:0396-2356119 投诉机构:西平县消防救援大队 投诉电话:0396-2356119

受理地点:西平县经贸路与新洪路交叉口东100米消防救援大队

西平县应急管理局权责清单

职权类别:行政检查

部门盖章: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

机关

实施

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据

1

对安全生产评价、检测检验、等情况监督检查

西平县应急管理局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2号)第五条第二款:“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乙级非煤矿检测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监督检查。”《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2号)第二十九条:“对已经取得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评价机构不具备资质条件的,依照规定予以处理。监督检查记录应当经检查人员和安全评价机构负责人签字后归档。安全评价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的安全评价机构和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建立“黑名单”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告。”

制定

方案

1.制定方案责任: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监管监察职责,根据监管监察权限、行政执法人员数量、监管监察的生产经营单位状况、技术装备和经费保障等实际情况,制定年度安全监管执法工作计划;安全监管执法工作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根据安全监管监察工作需要,可以按照安全监管执法工作计划编制现场检查方案,对安全生产评价、检测检验、执业等情况监督检查。

行业股 危化股

 

 

不收费

现场

检查

2.现场检查责任:应当按照年度安全监管执法工作计划、现场检查方案,对安全生产评价、检测检验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等情况监督检查。

行业股 危化股

 

 

情况

处置

3.处置责任: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安全生产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依法依规作出处理。

行业股 危化股

 

 

持续

监管

4.持续监管责任:依法督促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安全生产评价、检测检验技术服务机构,履行法定义务,对被责令限期改正、限期达到要求、暂时停产停业的安全生产评价、检测检验技术服务机构提出复查申请或者整改、治理限期届满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或者限期届满之日起10日内进行复查,并填写复查意见书,由被复查单位和安全监管部门复查人员签名后存档。对逾期未整改、治理或者整改、治理不合格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依法采取相关行政强制措施。

行业股 危化股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业股 危化股

 

 

服务电话:0396-2756011 投诉机构:西平县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56011

受理地点:西平县西平农业楼11楼应急管理局

西平县应急管理局权责清单

职权类别:行政检查

部门盖章: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

机关

实施

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据

2

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

西平县应急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条第一款: 第十条 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
第六十五条:“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制定

方案

1.制定方案责任: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监管监察职责,根据监管监察权限、行政执法人员数量、监管监察的生产经营单位状况、技术装备和经费保障等实际情况,制定年度安全监管执法工作计划;安全监管执法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根据安全监管监察工作需要,可以按照安全监管执法计划编制现场检查方案,对作业现场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检查。

相关业

 

 

不收费

现场

检查

2.现场检查责任:应当按照年度安全监管执法计划、现场检查方案,对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具备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监督检查,重点监督检查内容参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4号令)第八条规定的内容。

相关业

 

 

情况

处置

3.处置责任: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或事故隐患的,应依法采取下列现场处理措施:当场纠正;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施工)、责令立即停止使用、责令立即排除事故隐患;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或停止使用;责令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等。

相关业

 

 

持续

监管

4.持续监管责任:被责令限期改正、限期达到要求、暂时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的生产经营单位提出复查申请或者整改、治理限期届满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或者限期届满之日起10日内进行复查,并填写复查意见书,由被复查单位和安全监管部门复查人员签名后存档。对逾期未整改、治理或者整改、治理不合格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依法采取相关行政强制措施。

相关业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业

 

 

服务电话:0396-2756011 投诉机构:西平县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56011

受理地点:西平县西平农业楼11楼应急管理局

西平县应急管理局权责清单

职权类别:行政检查 部门盖章:

序号

职权名称(子项)

实施机关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3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抗震设防要求执行情况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监督检查

西平县应急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76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交通、铁路、水利、电力、地震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抗震设防要求执行情况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监督检查。”

检查

对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贯彻执行情况与有关部门深入实地进行检查

行业安全监督与防汛抗旱股

即时

不收费

处置

对检查中出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处理意见

行业安全监督与防汛抗旱股

公开

向建设单位公开处理意见,并监督其整改

行业安全监督与防汛抗旱股

服务电话:0396—2756011 投诉机构:西平县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56011

 

受理地点:西平县西平农业楼11楼应急管理局

 

西平县应急管理局权责清单

职权类别:行政检查

 

序号

职权名称(子项)

实施

机关

实施

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科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据

4

对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地震应急救援演练工作和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基地建设、地震应急救援工作、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农村住宅抗震设防情况的监督检查

西平县应急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四十四条第四款:“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指导、协助、督促有关单位做好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地震应急救援演练等工作。” ②《河南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应急避难场所的维护和管理给予技术指导。”第三十八条第五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协助、督促有关单位做好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基地建设和地震应急避险、救援演练等工作。” 第五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震减灾规划、地震应急预案的编制与实施、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设置与管理、抗震救灾物资储备、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的培训、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地震应急救援演练、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农村住宅抗震设防等工作的监督检查。”

制定

方案

1.制定方案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法定程序,根据防震减灾工作需要,对当事人履行防震减灾要求执行情况实施检查。

行业安全监督与防汛抗旱股

 

 

不收费

现场

检查

2.现场检查责任:应当按照年度执法工作计划、现场检查方案,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执行情况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地震动参数复核结果执行情况实施检查。

行业安全监督与防汛抗旱股

 

 

情况

处置

3.处置责任: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防震减灾工作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防震减灾工作违法违规行为涉及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有关部门的,应当及时向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报告或其有关部门通报。

行业安全监督与防汛抗旱股

 

 

持续

监管

4.持续监管责任:被责令限期改正、限期达到要求的单位提出复查申请或者整改、治理限期届满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或者限期届满之日起10日内进行复查,并填写复查意见书,由被复查单位和应急管理部门复查人员签名后存档。对逾期未整改、治理或者整改、治理不合格的单位,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依法采取相关行政强制措施。

行业安全监督与防汛抗旱股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业安全监督与防汛抗旱股

 

 

服务电话:0396—2756011 投诉机构:西平县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56011

受理地点:西平县西平农业楼11楼应急管理局

西平县应急管理局权责清单

职权类别:行政检查

 

序号

职权名称(子项)

实施

机关

实施

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科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据

5

对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和社会地震监测台(点)运行情况,地震监测台网建设、运行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情况的检查

西平县应急管理局

国务院《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对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和社会地震监测台站(点)的运行予以指导。”②《河南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五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对地震监测台网的建设、运行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应急避难场所的维护和管理给予技术指导。”第六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和建设等有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对有关单位进行实地检查,了解情况,调查取证;

(二)查阅或者复制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的有关资料;(三)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四)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制定

方案

1.制定方案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法定程序,根据防震减灾工作需要,对当事人履行防震减灾要求执行情况实施检查。

行业安全监督与防汛抗旱股

 

 

不收费

现场

检查

2.现场检查责任:应当按照年度执法工作计划、现场检查方案,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执行情况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地震动参数复核结果执行情况实施检查。

行业安全监督与防汛抗旱股

 

 

情况

处置

3.处置责任: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防震减灾工作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防震减灾工作违法违规行为涉及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有关部门的,应当及时向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报告或其有关部门通报。

行业安全监督与防汛抗旱股

 

 

持续

监管

4.持续监管责任:被责令限期改正、限期达到要求的单位提出复查申请或者整改、治理限期届满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或者限期届满之日起10日内进行复查,并填写复查意见书,由被复查单位和应急管理部门复查人员签名后存档。对逾期未整改、治理或者整改、治理不合格的单位,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依法采取相关行政强制措施。

行业安全监督与防汛抗旱股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业安全监督与防汛抗旱股

 

 

服务电话:0396—2756011 投诉机构:西平县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56011

受理地点:西平县西平农业楼11楼应急管理局

西平县消防救援大队权责清单

职权类别:行政检查

 

序号

职权名称(子项)

实施

机关

实施

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科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据

6

单位(包括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西平县消防救援大队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0号令)第十条第一款:“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应当根据单位的实际情况检查下列内容:(一)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二)建筑物或者场所的使用情况是否与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时确定的使用性质相符;(三)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否制定;(四)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定期组织维修保养,是否完好有效;(五)电器线路、燃气管路是否定期维护保养、检测;(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防火分区是否改变,防火间距是否被占用;(七)是否组织防火检查、消防演练和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八)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是否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九)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十)其他依法需要检查的内容。”第十一条第一款:“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除检查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检查下列内容:(一)是否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二)是否开展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三)是否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四)是否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第二款:“对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还应当检查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中承担灭火和组织疏散任务的人员是否确定。”

检查

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实事求是,证据完整、确凿。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

消防救援大队

 

 

不收费

情况处置

依法处置,不得违反法律法规。

 

 

公开

依法规、按照程序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服务电话:0396-2356119 投诉机构:西平县消防救援大队 投诉电话:0396-2356119

受理地点:西平县经贸路与新洪路交叉口东100米消防救援大队

西平县消防救援大队权责清单

职权类别:行政检查

 

序号

职权名称(子项)

实施

机关

实施

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科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据

7

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西平县消防救援大队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0号令)第十八条第一款:“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按照下列时限,对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进行实地核查:(一)对举报投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以及擅自停用消防设施的,应当在接到举报投诉后二十四小时内进行核查;(二)对举报投诉本款第一项以外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在接到举报投诉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第二款:“核查后,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处理。处理情况应当及时告知举报投诉人;无法告知的,应当在受理登记中注明。”

检查

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实事求是,证据完整、确凿。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

消防救援大队

 

 

不收费

情况处置

依法处置,不得违反法律法规。

 

 

公开

依法规、按照程序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服务电话:0396-2356119 投诉机构:西平县消防救援大队 投诉电话:0396-2356119

受理地点:西平县经贸路与新洪路交叉口东100米消防救援大队

西平县消防救援大队权责清单

职权类别:行政确认

 

序号

职权名称(子项)

实施

机关

实施

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科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据

1

火灾事故原因认定

西平县消防救援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一条第三款:“消防救援机构根据火灾现场勘验、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意见,及时制作火灾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火灾事故的证据。”②《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08号)第二十九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根据现场勘验、调查询问和有关检验、鉴定意见等调查情况,及时作出起火原因的认定。”第六条:“火灾事故调查由火灾发生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下列分工进行:(一)一次火灾死亡十人以上的,重伤二十人以上或者死亡、重伤二十人以上的,受灾五十户以上的,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组织调查。”第七条:“跨行政区域的火灾,由最先起火地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本规定第六条的分工负责调查,相关行政区域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予以协助。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指定管辖。”

检查

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实事求是,证据完整、确凿。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

消防救援大队

 

 

不收费

情况处置

依法处置,不得违反法律法规。

 

 

公开

依法规、按照程序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服务电话:0396-2356119 投诉机构:西平县消防救援大队 投诉电话:0396-2356119

受理地点:西平县经贸路与新洪路交叉口东100米消防救援大队

西平县应急管理局权责清单

职权类别:其他职权

部门盖章: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

机关

实施

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据

1

经营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备案

西平县应急管理局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生产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生产之日起30日内,将生产的品种、数量等情况,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经营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日内,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经营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日内,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当场或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危险化学品监督管理股

1

1

不收费

审查

2.审查责任:材料审查按照《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和《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有关规定条件进行审查。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决定

3.决定责任:经形式审查是否合格作出决定,颁发或不颁发备案证明;按时办结。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送达

4.送达责任:对决定颁发备案证明的,当日送达或通知企业领取;对于不予颁发的,书面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信息公开;法定告知。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事后

监管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第二类、第三类生产和第二类经营的监督检查工作。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服务电话:0396-2756011 投诉机构:西平县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56011

受理地点:西平县西平农业楼11楼应急管理局危化股

西平县应急管理局权责清单

职权类别:其他职权

部门盖章: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

机关

实施

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据

2

应急救援预案的备案

西平县应急管理局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将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2》第二十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同时抄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并依法向社会公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抄送同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二十六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当场或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按照备案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应急救援中心

2

5

不收费

审查

2.审查责任:材料审查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2)有关规定条件进行审查。

应急救援中心

决定

3.决定责任:经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

应急救援中心

送达

4.送达责任:出具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按时送达或通知企业领取;对于不予备案的,书面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信息公开;法定告知。

应急救援中心

事后

监管

5.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档案。

应急救援中心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应急救援中心

 

 

服务电话:0396-2756011 投诉机构:西平县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56011

受理地点:西平县西平农业楼11楼应急管理局

西平县应急管理局权责清单

职权类别:其他职权

部门盖章: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

机关

实施

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据

3

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的备案。

西平县应急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通过相关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共享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当场或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按照备案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危化股 行业股

5

不收费

审查

2.审查责任:材料审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有关规定条件进行审查。

危化股 行业股

决定

3.决定责任:经形式审查是否合格作出决定,出具或不出具备案告知书;按时办结。

危化股 行业股

送达

4.送达责任:对决定出具备案告知书的,按时送达或通知企业领取;对于不予出具的,书面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信息公开;法定告知。

危化股 行业股

事后

监管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重大危险源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危化股 行业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危化股 行业股

 

 

服务电话:0396-2756011 投诉机构:西平县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56011

受理地点:西平县西平农业楼11楼应急管理局

西平县应急管理局权责清单

职权类别:其他职权

 

序号

职权名称(子项)

实施

机关

实施

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科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据

4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西平县应急管理局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第四条第二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确定并公布本部门和本行政区域内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范围,并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当场或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按照审查申请是否符合国家总局、省厅有关要求,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10

20

不收费

审查

2.审查责任:材料审查按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有关规定条件进行审查。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决定

3.决定责任:经审查,符合要求的出具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不符合要求的,不予通过审查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办结

4.送达责任:对决定颁发的,按时送达或通知企业领取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对于不予颁发的,自决定之日起书面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信息公开;法定告知。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服务电话:0396-2756011 投诉机构:西平县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56011

受理地点:西平县西平农业楼11楼应急管理局

西平县应急管理局权责清单

职权类别:其他职权

 

序号

职权名称(子项)

实施

机关

实施

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科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据

5

烟花爆竹储存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西平县应急管理局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第七条第三款:“下列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三)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第十二条:“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当场或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按照审查申请是否符合国家总局、省厅有关要求,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10

20

不收费

审查

2.审查责任:材料审查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有关规定条件进行审查。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决定

3.决定责任:经审查,符合要求的出具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不符合要求的,不予通过审查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办结

4.送达责任:对决定颁发的,按时送达或通知企业领取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对于不予颁发的,自决定之日起书面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信息公开;法定告知。

危化与火灾防治股

服务电话:0396-2756011 投诉机构:西平县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56011

受理地点:西平县西平农业楼11楼应急管理局

西平县应急管理局权责清单

职权类别:其他职权

 

序号

职权名称(子项)

实施

机关

实施

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科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据

6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西平县应急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第七条第四款:“下列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四)金属冶炼建设项目;”第十二条:“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当场或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按照审查申请是否符合国家总局、省厅有关要求,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行业安全监督与防汛抗旱股

10

20

不收费

审查

2.审查责任:材料审查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有关规定条件进行审查。

行业安全监督与防汛抗旱股

决定

3.决定责任:经审查,符合要求的出具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不符合要求的,不予通过审查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

行业安全监督与防汛抗旱股

办结

4.送达责任:对决定颁发的,按时送达或通知企业领取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对于不予颁发的,自决定之日起书面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信息公开;法定告知。

行业安全监督与防汛抗旱股

服务电话:0396-2756011 投诉机构:西平县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56011

受理地点:西平县西平农业楼11楼应急管理局

 

西平县应急管理局权责清单

职权类别:其他职权

 

序号

职权名称(子项)

实施

机关

实施

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科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据

7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西平县应急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第七条第四款:“下列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四)金属冶炼建设项目;”第十二条:“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当场或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按照审查申请是否符合国家总局、省厅有关要求,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行业安全监督与防汛抗旱股

10

20

不收费

审查

2.审查责任:材料审查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有关规定条件进行审查。

行业安全监督与防汛抗旱股

决定

3.决定责任:经审查,符合要求的出具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不符合要求的,不予通过审查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

行业安全监督与防汛抗旱股

办结

4.送达责任:按时送达或通知企业领取;对于不予通过审查的,书面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信息公开;法定告知。

行业安全监督与防汛抗旱股

服务电话:0396-2756011 投诉机构:西平县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56011

受理地点:西平县西平农业楼11楼应急管理局

西平县应急管理局权责清单

职权类别:其他职权

 

序号

职权名称(子项)

实施

机关

实施

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科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据

8

对在防震减灾工作中做出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西平县应急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对在防震减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②国务院《地震预报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对在地震预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或者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③《河南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七条第二款:“对在防震减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受理

1.受理责任:对申报的材料进行受理。

行业安全监督与防汛抗旱股

 

不收费

审查

2.审查责任:对奖励对象的材料进行审核

行业安全监督与防汛抗旱股

公示

3.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公示

行业安全监督与防汛抗旱股

决定

4.决定责任:按照程序报请有关部门研究审定,依法进行奖励;信息公开。

行业安全监督与防汛抗旱股

服务电话:0396-2756011 投诉机构:西平县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56011

受理地点:西平县西平农业楼11楼应急管理局

西平县应急管理局权责清单

职权类别:其他职权

 

序号

职权名称(子项)

实施

机关

实施

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科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据

6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西平县应急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第七条第四款:“下列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四)金属冶炼建设项目;”第十二条:“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当场或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按照审查申请是否符合国家总局、省厅有关要求,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行业安全监督与防汛抗旱股

10

20

不收费

审查

2.审查责任:材料审查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有关规定条件进行审查。

行业安全监督与防汛抗旱股

决定

3.决定责任:经审查,符合要求的出具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不符合要求的,不予通过审查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

行业安全监督与防汛抗旱股

办结

4.送达责任:对决定颁发的,按时送达或通知企业领取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对于不予颁发的,自决定之日起书面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信息公开;法定告知。

行业安全监督与防汛抗旱股

服务电话:0396-2756011 投诉机构:西平县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56011

受理地点:西平县西平农业楼11楼应急管理局

西平县应急管理局权责清单

职权类别:其他职权

 

序号

职权名称(子项)

实施

机关

实施

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科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据

6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西平县应急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第七条第四款:“下列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四)金属冶炼建设项目;”第十二条:“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当场或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按照审查申请是否符合国家总局、省厅有关要求,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行业安全监督与防汛抗旱股

10

20

不收费

审查

2.审查责任:材料审查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有关规定条件进行审查。

行业安全监督与防汛抗旱股

决定

3.决定责任:经审查,符合要求的出具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不符合要求的,不予通过审查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

行业安全监督与防汛抗旱股

办结

4.送达责任:对决定颁发的,按时送达或通知企业领取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对于不予颁发的,自决定之日起书面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信息公开;法定告知。

行业安全监督与防汛抗旱股

服务电话:0396-2756011 投诉机构:西平县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56011

受理地点:西平县西平农业楼11楼应急管理局

西平县应急管理局权责清单

职权类别:其他职权

 

序号

职权名称(子项)

实施

机关

实施

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科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据

9

对地震应急先进事迹的表彰和奖励

西平县应急管理局

国务院《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第三十六条:“在破坏性地震应急活动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机关或者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者奖励:(一)出色完成破坏性地震应急任务的;(二)保护国家、集体和公民的财产或者抢救人员有功的;(三)及时排除险情,防止灾害扩大,成绩显著的;(四)对地震应急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五)因震情、灾情测报准确和信息传递及时而减轻灾害损失的;(六)及时供应用于应急救灾的物资和工具或者节约经费开支,成绩显著的;(七)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受理

1.受理责任:对申报的材料进行受理。

行业安全监督与防汛抗旱股

 

不收费

审查

2.审查责任:对奖励对象的材料进行审核

行业安全监督与防汛抗旱股

公示

3.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公示

行业安全监督与防汛抗旱股

决定

4.决定责任:按照程序报请有关部门研究审定,依法进行奖励;信息公开。

行业安全监督与防汛抗旱股

服务电话:0396-2756011 投诉机构:西平县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56011

受理地点:西平县西平农业楼11楼应急管理局

西平县应急管理局权责清单

职权类别:其他职权

 

序号

职权名称(子项)

实施

机关

实施

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科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据

10

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的划定

西平县应急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二十三条第四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危害地震观测环境。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划定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并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②国务院《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地震观测环境应当按照地震监测设施周围不能有影响其工作效能的干扰源的要求划定保护范围。具体保护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会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最小距离划定。”③《河南省防震减灾条例》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合理划定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设立保护标志,标明保护要求。”

划定

1.划定责任:会同相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通过实地测量、计算等方式,划定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

行业安全监督与防汛抗旱股

5

10

不收费

公告

2.公告责任:通过公告、设立保护标志等方式,将划定的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向社会公告;通报公安、国土资源、规划、测绘等部门

行业安全监督与防汛抗旱股

受理

3.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当场或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依法受理公民、建设单位、城乡规划部门等提出的关于确认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的申请(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行业安全监督与防汛抗旱股

决定

4.决定责任:经审查,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的建设工程等,提出保护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的意见;按时办结。

行业安全监督与防汛抗旱股

送达

5.送达责任:将书面决定当面或通过邮寄、传真、公告等方式送达申请人;对于不予颁发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信息公开;法定告知。

行业安全监督与防汛抗旱股

事后

监管

6.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检查申请人是否按照意见开展有关工作。

行业安全监督与防汛抗旱股

 

 

服务电话:0396-2756011 投诉机构:西平县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56011

受理地点:西平县西平农业楼11楼应急管理局

西平县应急管理局权责清单

职权类别:其他职权

 

序号

职权名称(子项)

实施

机关

实施

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科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据

11

一般工业与民用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确定

西平县应急管理局

《河南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二十八条:“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应当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发展改革、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应当把抗震设防要求的审定意见作为建设工程项目选址、可行性论证或者申请报告、设计的依据和必备内容。不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不得审批、核准或者备案。对不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建设工程,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向建设单位提出纠正意见,并抄送同级有关项目审批部门,项目审批部门应当依法予以纠正。” ②《河南省实施〈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办法》第七条 :“纳入政府建设工程管理程序的其他一般工业与民用建设工程,其抗震设防要求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按照国家颁布的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确定。”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当场或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行业安全监督与防汛抗旱股

 

不收费

审查

2.审查责任:材料审查按照《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18306-2015)有关规定条件进行审查。

行业安全监督与防汛抗旱股

决定

3.决定责任:经审查,颁发或不颁发《一般工业与民用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确认书》;按时办结。

行业安全监督与防汛抗旱股

送达

4.送达责任:对决定颁发的,按时送达或通知申请人领取《一般工业与民用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确认书》;对于不予颁发的,自决定之日起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信息公开;法定告知。

行业安全监督与防汛抗旱股

事后

监管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检查申请人是否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开展有关工作。

行业安全监督与防汛抗旱股

服务电话:0396-2756011 投诉机构:西平县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56011

受理地点:西平县西平农业楼11楼应急管理局

西平县应急管理局权责清单

职权类别:其他职权

 

序号

职权名称(子项)

实施

机关

实施

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科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

情况

及依据

12

地震应急预案备案

西平县应急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交通、铁路、水利、电力、通信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以及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核电、矿山、危险物品等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地震应急预案,并报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备案。”②《河南省防震减灾条例》第四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地震应急预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郑州市和洛阳市的地震应急预案应当同时报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地震应急预案制定本部门地震应急预案,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交通、铁路、水利、电力、通信以及供水、供气等基础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和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核电、矿山、危险物品等生产经营单位,以及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大中型企业、金融机构等单位,应当制定地震应急预案,并报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当场或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行业安全监督与防汛抗旱股

 

不收费

审查

2.审查责任:材料审查按照《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18306-2015)有关规定条件进行审查。

行业安全监督与防汛抗旱股

决定

3.决定责任:经审查,同意或不同意备案;按时办结。

行业安全监督与防汛抗旱股

送达

4.送达责任:对同意备案的,按时通知申请人申;对于不予备案的,自决定之日起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信息公开;法定告知。

行业安全监督与防汛抗旱股

事后

监管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安全监管,特种作业人员按照《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载明的作业类别从事操作。

行业安全监督与防汛抗旱股

服务电话:0396-2756011 投诉机构:西平县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56011

受理地点:西平县西平农业楼11楼应急管理局

西平县人民政府版权所有 豫ICP备05001167
政府办联系电话:0396-6222812
政府网站联系电话:0396-6229869
邮编:463900
Produced By CMS 网站群内容管理系统 publishdate:2024/09/06 17:05: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