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平县市场监管局 5月31日公布2021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一批)
来源: 市场监管局 时间: 2021-05-31 浏览次数:

  今年以来,市场监管局聚焦民生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突出问题,查办了一批与群众紧密相关的违法案件。现将部分典型案件公布如下:

一、西平县龚建华蔬菜店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基本案情】

  2020年11月11日,西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河南安必诺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西平县易炎担担面馆采购的食品原料进行抽样检验。2020年12月8日,我局收到河南安必诺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西平县易炎担担面馆采购的食品原料“小白菜” 的《检验报告》(№:NCP20411721463462841),报告显示: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调查,西平县易炎担担面馆采购的该批次“小白菜”是2020年11月11日从西平县龚建华蔬菜店购进。

  经查明,西平县龚建华蔬菜店为西平县柏城农副产品交易中心西区一层6号的小摊点,其2020年11月11日经营的“小白菜”是从西平县一农户处购进的,共购进4㎏,购进价格1.6元/㎏,销售价格为2元/㎏,已全部销售。购进时没有查验供货者的身份证及产品合格证明,且不能提供关于供货者的具体信息。当事人经营的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货值金额8元,违法所得1.6元。

【法律适用】

  本案中涉案单位西平县龚建华蔬菜店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

【处理决定】

  该小摊点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及《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小摊点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的食品和食品原料,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一)销售霉变、腐败变质以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的食品的;”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壹元陆角(1.60)人民币;

  2.处以贰仟伍佰元(2500.00)人民币的罚款。

  罚没款合计:2501.6元,一并上缴国库。

二、西平县郭芬蔬菜店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基本案情】

  2020年12月28日,西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奥迈检测有限公司对西平县新峰超市经营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2021年01月25日,我局收到奥迈检测有限公司对西平县新峰超市经营的“韭菜” 的《检验报告》(№:AMJC/20201229247),报告显示:腐霉利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调查,西平县新峰超市经营的该批次“韭菜”是2020年12月27日从西平县郭芬蔬菜店购进。

  经查明,西平县郭芬蔬菜店为西平县农副产品交易中心西区一层37-01号的小摊点,其2020年12月27日经营的“韭菜”是从漯河市伊诺中原农产品交易市场孙广辉处购进的,共购进3箱,每箱7.5㎏,购进价格5元/㎏,销售价格为5.8元/㎏,已全部销售。购进时没有查验并留存供货者的《营业执照》和进货票据,未记录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当事人经营的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韭菜”货值金额130.5元,违法所得18元。

【法律适用】

  本案中涉案单位西平县郭芬蔬菜店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

【处理决定】

  该小摊点本案中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及《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小摊点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的食品和食品原料,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一)销售霉变、腐败变质以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的食品的;”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壹拾捌元(18.00)人民币;

  2.处以贰仟伍佰元(2500.00)人民币的罚款。

  罚没款合计:2518元,一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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