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平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西平县小微企业助保贷业务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
现将《西平县小微企业助保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5年7月29日
西平县小微企业助保贷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缓解西平县小微企业流动资金短缺问题,由县财政局出资,建立县小微企业助保贷业务(以下简称“助保贷”)机制和小微企业助保贷政府风险补偿(以下简称“风险补偿金”)机制,吸引建设银行对我县小微企业信贷资金投放,重点扶持有市场、有发展潜力、但抵押不足的小微企业发展,使一大批成长性好的小微企业迅速做大做强,结合西平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微企业“助保贷”业务,是指建设银行或其他商业银行向“西平县小微企业池”中的企业发放,在企业提供一定担保的基础上,由企业助保金和政府风险补偿资金共同作为增信手段的信贷业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西平县小微企业池”是指由西平县政府助保金管理机构和建设银行或其他商业银行共同认定,缴纳助保金后办理“助保贷”业务的优质小微企业群体。企业“助保金”是指由“西平县小微企业池”中的企业按其在建设银行或其他商业银行获得贷款额度的规定比例自愿缴纳的资金,用于先行代偿该池中所有企业逾期的贷款。
第四条 “政府风险补偿金”是指西平县政府为鼓励建设银行或其他商业银行增加对已纳入“西平县小微企业池”的各类小微企业贷款额度而出资设立的专项政策引导性风险补偿资金,在企业“助保金”代偿“西平县小微企业池”中的所有企业逾期的贷款不足时,补偿不足部分。
“政府风险补偿铺底资金”是“政府风险补偿金”的一部分,是西平县政府在本办法实施初期向助保金池注入的一定数量的增信资金,后期可随着建设银行或其他商业银行放款数量的扩大而增加资金。
第五条 成立西平县中小企业助保金贷款管理委员会 ,为助保贷业务专门管理机构,负责“助保贷”业务运转、助保金池内资金使用和与政府相关部门的协调沟通,并设专业团队负责客户推荐、准入和审核。
第六条“助保贷”业务信贷资金仅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周转,可办理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承兑汇票、法人账户透支、贸易融资等信贷业务,不得用于房地产开发、股市和证券投资以及其他权益性投资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建行规章禁止的其他投资行为。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 西平县中小企业助保金贷款管理委员会
西平县中小企业助保金贷款管理委员会是西平县“助保贷”业务和“政府风险补偿金”的专门管理机构,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全县“助保贷”业务的组织实施;
(二)负责企业缴纳的助保金、政府风险补偿铺底资金的使用与管理;
(三)负责政府风险补偿金代偿审批,对建设银行或其他商业银行提出的补偿申请进行审核,并根据合作协议约定对补偿资金进行划拨;
(四)协调建设银行或其他商业银行组织实施“助保贷”业务。
第八条 县工信局、发改委、招商局、产业集聚区负责辖区内中小企业的筛选、推荐。
第九条 建设银行或其他商业银行
建设银行或其他商业银行是西平县“助保贷”业务的经办行,主要职责:
(一)具体办理“助保贷”业务;
(二)助保金专用账户的监督和管理:该账户用于存放“西平县小微企业池”入池企业办理“助保贷”业务缴纳的助保金,账户性质为保证金户,仅用于代偿任一入池企业“助保贷”逾期贷款本金和利息;
(三)政府风险补偿铺底资金账户的监督和管理:该账户用于存放政府财政部门投入的风险补偿铺底资金,账户性质为保证金户,资金用于入池企业“助保贷”业务逾期后的风险补偿。
第三章 助保金池和风险补偿金的组建与管理
第十条 助保金池组建原则
西平县小微企业助保金池基于“自愿缴费,有偿使用,共担风险,共同受益”的原则组建,西平县中小企业助保金贷款管理委员会负责管理。
第十一条 助保金池资金来源
助保金池由企业缴纳的助保金和政府风险补偿铺底资金组成。
(一)政府风险补偿铺底资金
西平县财政局投入初始金额为人民币2000万元的资金作为助保金池铺底资金,以形成资金的规模效应和杠杆放大效应。本模式项下贷款余额超过政府风险补偿铺底资金10倍后,由西平县财政局筹集安排新增补偿资金额度。建设银行或其他商业银行贷款额度必须与政府存入的风险补偿金按1:10的比例足额授信。
(二)入池企业缴纳的助保金
申请“助保贷”业务的企业应在签订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前先行按贷款合同金额的2%缴纳助保金。企业再次办理“助保贷”业务时,如果贷款额度没有增加,可不用再缴纳企业助保金。
第十二条 助保金池账户管理
西平县中小企业助保金贷款管理委员会在建设银行或其他商业银行开设专户存放企业助保金和政府风险补偿铺底资金。风险补偿金基本账户设在建设银行西平支行,其他商业银行也应设立政府风险补偿金专用账户,账户由西平县中小企业助保金贷款管理委员会统一管理。其中,企业助保金账户性质为保证金账户,除西平县中小企业助保金贷款管理委员会和建设银行或其他商业银行共同确认的代偿外,该账户内资金不得提取和支用;政府风险补偿金实行封闭管理,不得与其他账户混用,账户内资金本金仅限于“助保贷”业务的代偿方式,资金本金仅限于提供“助保贷”业务的担保及代偿。
第四章 贷款对象、基本条件与担保方式
第十三条 贷款对象
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小企业。小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建设银行或其他商业银行最新的客户认定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 基本条件
(一)借款人为小微企业助保贷“目标客户库”名录客户,“目标客户库”企业可由西平县中小企业助保金贷款管理委员会和建设银行或其他商业银行双方各自推荐,经共同审查通过后进入名录,作为“助保贷”业务潜在目标客户;
(二)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持有人民银行核发的贷款卡(证)并年检有效;
(三)符合西平县区域产业发展战略和扶持政策,符合建设银行或其他商业银行行业信贷政策,有固定经营场所,依法合规从事生产经营;
(四)企业在建设银行或其他商业银行信用等级为12级(a级)及以上或申请评分卡数据驱动评分结果在250分及以上;
(五)客户在建设银行或其他商业银行开设基本结算账户,或承诺结算占比不低于建设银行或其他商业银行贷款额度占企业贷款总额度的比例且不低于50%;
(六)信誉良好,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及其他第三方征信渠道(由各分行结合当地情况确定)查询近3年无不良信用记录;
(七)企业主及其配偶品行端正,无不良嗜好,无不良信用记录。个人无不良信用记录是指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查询,近2年内逾期或欠息在30天(含)以内的次数不超过6次,且不存在逾期或欠息在30天以上的信用记录;
(八)无参与民间高息借贷、高风险投机行为,且其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无涉黑、参与民间高息借贷等行为。
第十五条 担保方式
以下担保方式需同时满足:
(一)企业缴纳助保金和政府风险补偿资金全额补偿贷款本金和利息(含复利和罚息);
(二)企业主及配偶或企业主要股东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第五章 贷款额度、期限、利率与还款方式
第十六条 贷款额度
采用小微企业评分卡信贷业务流程办理的客户,单户授信总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采用一般授信业务流程办理的客户,单户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第十七条 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贷款利率
“助保贷”贷款利率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等级等情况,实行差别化的风险定价,原则上上浮不超过建设银行或其他商业银行总行规定当年小企业贷款利率上浮的低限水平。
第十九条 还款方式
可采用到期一次性还款或分次还款方式。
第六章 贷款业务操作
第二十条 签订助保金合作协议
建设银行或其他商业银行与西平县中小企业助保金贷款管理会签订《小微企业“助保贷”业务合作协议》、与西平县人民政府签订《小微企业“助保贷”风险补偿协议》。
第二十一条 客户筛选
贷款客户主要从“西平县小微企业目标客户库”(附件1)名录中筛选,目标企业可由西平县中小企业助保金贷款管理委员会和建设银行或其他商业银行双方各自推荐,对于优质、具有潜力的目标客户,由推荐机构提交《西平县小微企业入池推荐表》(附件2),西平县中小企业助保金管理委员会审核通过后纳入“目标客户库”并下发。
第二十二条 受理、调查、申报、审批
建设银行或其他商业银行依据自己的业务办法,受理、调查、申报、审批“助保贷”业务。
第二十三条 审查备案
建设银行或其他商业银行根据审批结论,向西平县中小企业助保金贷款管理委员会提交《西平县“助保贷”业务推荐函》(附件3)及相关资料。委员会审查同意后,出具《西平县小微企业“助保贷”货款风险补偿备案通知书》(附件4),建设银行或其他商业银行通知企业按规定缴纳助保金。
第二十四条 缴纳助保金
建设银行或其他商业银行书面通知借款企业按照规定比例将助保金交存至西平县中小企业助保金贷款管理委员会在建设银行或其他商业银行开立的专用账户。
第二十五条 合同签订
在企业缴足助保金后,建设银行或其他商业银行与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
第二十六条 贷款发放
建设银行或其他商业银行信贷执行人员应对全套贷款资料进行审核,确认贷款审批条件、合同条款已落实,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法律文件要素齐全、手续完备,按照约定发放贷款。贷款发放后3个工作日内告知助保金贷款管理机构。
第七章 贷款回收管理
第二十七条 正常回收
企业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按时归还贷款本息。
第二十八条 助保金池资金代偿
企业贷款逾期超过5天,建设银行或其他商业银行根据约定及时启动代偿程序,用助保金先行代偿逾期贷款,同时向西平县中小企业助保金贷款管理委员会出具《关于使用助保金进行代偿××公司××万元货款的函》(附件6),同时由建设银行或其他商业银行启动债务追偿程序。
建设银行或其他商业银行发函后,如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答复,建设银行或其他商业银行有权直接扣划助保金先行代偿贷款本金和利息。
第二十九条 政府风险补偿资金代偿
当助保金不足清偿逾期贷款本息时,不足部分由建设银行或其他商业银行向县政府提交《关于使用政府风险补偿资金代偿××公司货款的函》(附件7),提出补偿申请,由政府风险补偿资金全额代偿。
建设银行或其他商业银行向县政府发函后,如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答复,建设银行或其他商业银行有权直接扣划风险补偿铺底资金先行代偿贷款本金和利息。
若风险补偿铺底资金仍不足补偿,县政府应另行组织风险补偿金进行足额补偿。原则上,县政府应在建设银行或其他商业银行提出补偿申请后1个月内,足额补偿建设银行。
第三十条 债务追偿
在实施助保金代偿以后,建设银行或其他商业银行使用向借款人追偿和执行个人担保的方式进行债务追偿;县中小企业助保金贷款管理委员会向提供反担保的企业进行债务追偿。追索回的资金或企业恢复还款收回的资金扣除追索费用、违约金后,剩余部分按实际代偿比例补回政府风险补偿金和助保金所承担损失。
第三十一条 助保金返还机制
根据助保金池“共担风险”原则,助保金返还应剔除企业助保金代偿损失部分。当业务平台不再办理“助保贷”业务且池中所有贷款本息结清后,企业所缴纳助保金可扣减代偿损失后一次性退还贷款企业。
第八章 贷后管理
第三十二条 “助保贷”业务按中国建设银行或其他商业银行贷后管理的相关要求,开展贷后检查并及时完成贷后检查报告。
第三十三条 建设银行或其他商业银行建立西平县小微企业“助保贷”业务台帐(附件8),每笔贷款业务的发放、本息回收以及费用收取均需在业务发生后1个工作日内登录台帐,并定期向县中小企业助保金贷款管理委员会通报。
第三十四条 建设银行或其他商业银行和助保金管理机构建立信息沟通机制,定期、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借款企业情况、贷款审批要求等,协商解决贷款运行中出现的问题。建立与工商、税务、司法等政府部门、银行监管部门、行业协会等机构的信息共享平台,多渠道地了解和掌握企业信用风险变化情况,及时与助保金管理机构协商补救措施。
第三十五条 对恶意逃避债务导致银行贷款损失和政府风险补偿金损失的贷款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将贷款企业及责任人列入黑名单。
第三十六条 对逾期无法收回的贷款所产生的坏账损失,建设银行或其他商业银行和政府应按50%的比例分担风险损失。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西平县小微企业目标客户库
2. 西平县小微企业入池推荐表
3. 西平县“助保贷”业务推荐函
4. 西平县小微企业 “助保贷’”贷款风险补偿备案通
知书
5. 西平县“助保贷”业务担保书
6.“关于使用助保金代偿××公司××万元贷款的函
7. 关于使用政府风险补偿金代偿××公司贷款的函
8. 西平县小微企业“助保贷”业务台账
9. 西平县中小企业助保金贷款管理委员会成员名单
附件1
西平县小微企业目标客户库
年 号
建行西平支行:
经我单位审核,认定以下企业均符合西平县小微企业目标客户库准入标准,同意入选“西平县小微企业目标客户库”,拟纳入与贵行合作的“助保贷”业务管理。
序号 |
客户名称 |
联系人 |
联系方式 |
1 |
|
|
|
2 |
|
|
|
3 |
|
|
|
……. |
|
|
|
特此致函。
西平县中小企业助保金贷款管理委员会
年 月 日
附件2
西平县小微企业入池推荐表
申请单位 (印章) |
|
|||||||||||||||||
公司注册地址 |
|
企业 类型 |
|
|||||||||||||||
法定代表人 |
|
注册资本 |
|
成立时间 |
|
|||||||||||||
主要社会职务 |
|
|||||||||||||||||
联系人 |
|
电话 |
|
手机 |
|
传真 |
|
|||||||||||
公司主要业务 |
主营业务: |
|||||||||||||||||
所属行业: |
||||||||||||||||||
最近财务状况 年
(单位:万元) |
资产总额 |
|
销售额 |
|
||||||||||||||
负债总额 |
|
利润总额 |
|
|||||||||||||||
净资产 |
|
纳税额 |
|
|||||||||||||||
固定资产 |
|
一年内到期债务 |
|
|||||||||||||||
贷款余额 |
|
其他债务 |
|
|||||||||||||||
关联公司情况 |
□股东公司 家,子公司 家,其他公司 家 □无关联公司 |
|||||||||||||||||
以往贷款情况 |
贷款银行 |
家银行 |
最高贷款额度 |
万元 |
||||||||||||||
贷款类型 |
□中长期贷款 □短期贷款 |
贷款逾期记录 |
□有 □无 |
|||||||||||||||
申请贷款金额 |
万元 |
申请贷款期限 |
月 |
|||||||||||||||
贷款资金用途 |
□营运资金 □项目建设( 项目) □其他( ) |
|||||||||||||||||
意向贷款担保方式(在选项前打“√”) |
||||||||||||||||||
□自有资产抵押 |
□土地 □厂房 □住宅、写字楼 □机器设备 □其他 |
|||||||||||||||||
□保证担保 |
□第三方担保 □股东担保 □其他 |
|||||||||||||||||
□其他担保措施 |
□助保金和政府增信平台 |
|||||||||||||||||
拟申请贷款银行 |
|
|||||||||||||||||
公 司 承 诺
1.我公司保证《小微企业入池推荐表》所载信息全部是真实可靠的,没有隐瞒和虚假成分。
2.我公司愿承担因提供误导信息而产生的一切责任和后果,并愿意接受助保金管理机构及有关各方对失信行为的处罚。
3.我公司保证不会干涉助保金管理机构为推荐贷款而采取的相关调查活动,并给予必要的配合。
法定代表人签字:
(公司盖章)
年 月 日
推荐单位意见:
推荐单位:(签章)
年 月 日
附件3
西平县“助保贷”业务推荐函
建驻西〔 〕 号
西平县中小企业助保金贷款管理委员会:
根据××公司的申请,并经我行审批通过,同意给予该公司××贷款人民币 万元,期限 年。该公司信用评级 ,资金用途为 。
放款计划:
还款计划:
担保情况:
。
请审核该笔贷款为小微企业助保金和政府风险补偿金增信贷款。
特此致函。
附件:1.小微企业“助保贷”业务申请表;
2.贷款企业简介;
3.相关资料复印件;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分行西平支行
年 月 日
附件4
西平县小微企业“助保贷”贷款风险
补偿备案通知书
年 号
建行西平支行:
贵行建驻西〔 〕号《助保金贷款业务推荐函》已收悉,经研究决定:鉴于××公司是西平县小微企业目标客户库企业,符合我县产业发展导向,同意你行为××公司审批通过的××万元贷款为西平县小微企业助保金和政府风险补偿金增信贷款。在企业按规定比例缴纳助保金前提下,纳入助保金风险补偿机制,具体补偿流程按《西平县小微企业“助保贷”业务风险补偿暂行办法》执行。
西平县中小企业助保金贷款管理委员会
年 月 日
附件5
西平县“助保贷”业务担保书
年 号
西平县中小企业助保金贷款管理委员会:
鉴于贵委为××公司与建设银行签订 号借款合同下的贷款提供增信,在××公司不能还款时,实行全额代偿,我公司志愿向贵委提供担保,当贵委代偿该借款合同项下的本金和利息时,我公司全额偿付贵委,并承担因此而形成的一切费用。
特此保证。
法定代表人签字:
(公司盖章)
年 月 日
注:本担保书一式四份,借款企业、担保企业、委员会、建行各执一份。
附件6
关于使用助保金代偿××公司
××万元贷款的函
建驻西〔 〕 号
西平县中小企业助保金贷款管理委员会:
××公司在我行办理“助保贷××万元,贷款合同编号为××,期限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目前该笔贷款已经逾期超过×天,我行已经启动债务追偿程序。根据我行与贵单位签订的《助保金贷款业务合作协议》约定,我行申请使用助保金先行代偿贷款本金××万元及利息××元,请在五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
特此函商。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分行
年 月 日
附件7
关于使用政府风险补偿资金
代偿××公司贷款的函
建驻西〔 〕 号
西平县人民政府:
××公司在我行办理“助保贷”××万元,贷款合同编号为××,期限从×年×月×日至×年×月×日。
目前该笔贷款已经逾期超过×天,我行已经启动债务追偿程序。至×年×月×日,企业助保金在我行余额为××万元,已经先行部分代偿(其中本金××万元,利息××万元),尚有××万元(其中本金××万元,利息××万元)代偿额度缺口。根据与贵政府签订的《“助保贷”业务合作协议》及《小微企业“助保贷”风险补偿协议》,现申请政府风险补偿资金××万元(其中本金××万元,利息××万元),用以补偿助保金代偿不足部分。请予以办理!
特此函商。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分行
年 月 日
附件8
西平县小微企业“助保贷”业务台账
序号 |
基本情况 |
贷款情况 |
费用 情况 |
|||||||||
企业 名称 |
规模 |
信用 等级 |
业务 品牌 |
个人担保名称 |
反担保 名 称 |
助保金 金 额 |
贷款 期限 |
授信 金额 |
贷款余额 |
还款 情况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注:可用电子表格制作,根据实际需要加列。
附件9
西平县中小企业助保金贷款管理委员会
成 员 名 单
主 任:申保卫 县委副书记、县政府县长
副主任:李 彬 县委常委、统战部部长
丁建华 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党委书记
白付理 县政府副县长
成 员:王恒清 县政府办公室主任
李世杰 县财政局局长
王 松 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金融办主任
张玉东 县发改委主任
杨红旗 县工信局局长
刘淑兰 县商务局局长
黄广有 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主任
李爱兰 县工商联主席
王华峰 人行西平支行行长
杨胜宇 建行西平支行行长
朱艳森 工行西平支行行长
张国平 县农联社理事长
胡 伟 邮储银行西平支行行长
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西平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丁建华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黄广有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县政府委托西平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负责管委会日常事务,开展绩效考评工作;西平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负责助保金管理、风险补偿金管理,负责与建行西平支行等相关筹建银行签订合作协议和工作对接;西平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建行西平支行等相关筹建银行及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负责辖区企业的筛选、推荐和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