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政办〔2022〕11号 关于印发西平县银行业金融机构 评价奖惩办法的通知
来源: 西平县人民政府 时间: 2022-05-09 浏览次数: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

  《西平县银行业金融机构评价奖惩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的工作部署,确保金融在全县经济社会高质量跨越发展中充分发挥支撑作用,调动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积极性,结合获得信贷营商环境评价相关指标,建立银行与地方经济互利共赢长效激励机制,经县政府同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评价对象为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西平县开展业务的国家开发银行等政策性银行以及中央驻驻金融监管部门。

  第三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评价工作由县金融工作局牵头,会同县财政局、人社局、人行西平县支行、西平银保监组、科工信局、市场监管局、税务局、乡村振兴局、审计局组成的评价小组负责;金融监管部门评价由县金融工作局、县财政局、人社局、科工信局、市场监管局、税务局、乡村振兴局、审计局组成的评价小组负责;按年度进行评价。

  第二章 评价指标

  第四条 评价分为“商业银行评价”、“政策性银行评价”、“金融监管部门评价”。其中商业银行评价分为“经济贡献评价”和“改革创新评价”。

  第五条 经济贡献评价单项指标基本分、计分方法如下:经济贡献评价对各商业银行定量评分,满分100分,其中信贷总量指标40分,信贷结构指标35分,税收贡献指标10分,配合县政府重点工作指标15分。

  (一)信贷总量指标(总分40分)。

  1.新增贷款额(20分)。新增贷款额为当年新增表内贷款与当年不良贷款转让核销额之和。以银行业金融机构各项贷款新增额从高到低排名,第一名20分,依次递减1.5分,新增贷款下降或为0者不得分。

  2.余额存贷比(7分)。余额存贷比为表内余额存贷比。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余额存贷比从高到低排名,第一名7分,依次递减0.5分。

  3.新增存贷比(8分)。新增存贷比为表内新增存贷比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增存贷比从高到低排名,第一名8分,依次递减0.5分。

  4.贷款增速(5分)。贷款增速取人行西平县支行信贷收支统计简报中统计的贷款比年初增幅数据,即当年新增贷款额/上年末贷款余额。以各项贷款同比增速从高到低排名,第一名5分,依次递减0。3分,增速为负或者0的不得分。

  (二)信贷结构指标(总分35分)。

  1.制造业贷款(15分)。包括制造业贷款新增额(10分)和制造业贷款余额占比(5分)。制造业贷款新增额从高到低排名,第一名10分,依次递减0.5分,下降或为0者不得分。制造业贷款余额占全部贷款余额比例从高到低排名,第一名5分,依次递减0.3分。

  2.小微企业贷款(5分)。包括小微企业贷款新增额(3分)、小微企业贷款占全部贷款余额比例(2分)。小微企业贷款新增额从高到低排名,第一名3分,依次递减0.2分,下降或为0者不得分。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占全部贷款余额比例从高到低排名,第一名2分,依次递减0。1分。若未完成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两增”目标(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较年初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余额较年初增速,有贷款余额户数不低于年初水平)的,此项不得分。

  3.中小微企业信用贷款占比(5分)。以中小微企业信用贷款余额占全部贷款余额比例从高到低排名,第一名5分,依次递减0.3分。

  4.涉农贷款(5分)。以涉农贷款新增额从高到低排名,第一名5分,依次递减0.3分,下降不得分。

  5.绿色信贷(5分)。以绿色信贷新增额从高到低排名,第一名5分,依次递减0。3分,下降或为0者不得分。

  (三)税收贡献指标(总分10分)。银行业金融机构缴纳的各项税收县本级留存部分从高到低排名。第一名10分,依次递减0.5分。

  (四)配合市政府重点工作指标(总分15分)。

  1.服务重大项目(10分)。分为企业中长期贷款新增额(5分)和企业中长期贷款余额占比(5分)。企业中长期贷款新增额从高到低排名,第一名5分,依次递减0.3分,下降不得分。企业中长期贷款余额占全部贷款余额比例从高到低排名,第一名5分,依次递减0.3分。

  2.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贡献(3分)。以当年度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实际承销西平县企业及政府项目债务融资工具额度从高到低排名,第一名3分,依次递减0.2分。

  3.优化营商环境(2分)。根据每年优化获得信贷营商环境考察指标对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从高到低排名,第一名2分,依次递减0.1分。

  (五)加分指标(10分)。

  1.脱贫人口小额贷款(5分)。分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当年脱贫人口小额信贷新增额(3分)、当年累计贷款户数(2分)。当年脱贫人口小额信贷新增额1000万元(含)以上的加3分,500万元(含)-1000万元的加2分,1000万元以下的加1分,没有新增的不加分。当年累计贷款户数1000户(含)以上的加2分,500户(含)-1000户的加1分,其他不加分。

  2.不良贷款处置(5分)。以不良贷款处置总额前3名的算术平均值为基数,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良贷款处置总额占基数的比例乘以该单项基本分,即为此项得分,最高不超过5分。不良贷款率1%以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此项得5分。

  第六条 改革创新评价单项指标基本分、计分方法如下:

  改革创新评价对各商业银行定量评分,满分50分,其中应收账款、动产抵质押融资指标10分,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指标10分,银税互动融资指标10分,科技贷指标10分,信贷产品创新指标10分。

  (一)应收账款、动产抵质押融资(10分)。应收账款、动产抵质押融资年度发放金额和户数各占5分,分别从高到低排名,第一名5分,依次递减0.5分,无该项产品不得分。

  (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10分)。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年度发放金额和户数各占5分,分别从高到低排名,第一名5分,依次递减0.3分,无该项产品不得分。

  (三)银税互动融资(10分)。银税互动年度新增金额和户数各占5分,分别从高到低排名,第一名5分,依次递减0.3分,无该项产品不得分。

  (四)科技贷(10分)。科技贷款新增金额和户数各占5分,分别从高到低排名,第一名5分,依次递减0.3分,无该项产品不得分。

  (五)信贷产品创新(10分)。各银行业金融机构针对我县特色产业、特定群体推出的特色信贷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动产质押类、信用贷款等,产品种类、贷款余额分别占5分。分别从高到低排名,第一名为满分,依次递减0.3分,无该项产品不得分。

  第七条 政策性银行评价。对农发行西平县分行每年由银行自行申报,申报内容包括对西平县信贷投放余额情况,当年新增投放情况、支持西平县重大基础设施项目情况、对西平县新增信贷投放在全省排名情况等,由评价小组研究,报县政府确定评价结果。

  第八条 金融监管部门评价。按照下列指标评价:

  (1)全县信贷投放保持在全省第一方阵的得10分,贷款余额同比增速在全省排名每上升一个位次得2分。

  (2)积极开展招行引金,争取域外金融机构在我县开设分支机构,当年每完成一家得3分。

  (3)积极组织各类银企对接活动,每组织一次得0.5分,最多得6分。

  (4)推广金融创新产品和服务,每推广一项加3分;争取国家和省各类金融试点,每增加1项加5分。

  (5)积极向上级申请再贷款、再贴现,每累计投放1亿元得0.5分(人行单设指标)。

  (6)鼓励银行增加支行网点,每年度新开业1个支行网点得0.5分(银保监局单设指标)。

  第三章 评价奖惩

  第九条 设立“金融支持西平县经济发展先进单位(金融机构)”奖项。对经济贡献评价排名前列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县政府授予“金融支持西平县经济发展先进单位(金融机构)”,给予通报表扬。

  对获得先进单位的金融机构,在政府性资金日常收支核算中,给予“多收少支“的财政存款政策支持。县财政局、县物业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县住房公积金中心等部门根据资金管理规定将金融机构年度评价结果作为账户开设和资金存放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条 设立“金融支持西平县经济发展创新单位”奖项。对改革创新评价排名前三位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授予“金融支持西平县经济发展创新单位”并通报表扬。

  第十一条 设立“金融支持西平县经济发展先进单位(政策性银行)”奖项。对县政府确定的政策性银行评价结果,授予“金融支持西平县经济发展先进单位(政策性银行)”并通报表扬。

  第十二条 设立“金融支持西平县经济发展先进单位(金融监管部门)”奖项。对金融监管部门能够积极发挥宏观协调监管作用,引导金融机构增加信贷投放,得分在20分以上的由县政府对金融监管部门授予“金融支持西平县经济发展先进单位(金融监管部门)”,予以通报表扬。

  第十三条 各评价指标由评价小组各单位根据相关职责分工进行。其中信贷总量指标、信贷结构指标评价单位为人行西平县支行;税收贡献指标评价单位为县财政局牵头,税务局配合;服务重大项目指标评价单位为人行西平县支行;优化获得信贷营商环境指标评价单位为县金融工作局牵头,人行西平县支行、西平银保监组配合;脱贫人口小额贷款指标评价单位为县金融工作局牵头,市乡村振兴局配合;不良贷款处置指标评价单位为西平银保监组。改革创新指标评价单位为西平银保监组牵头,人行西平县支行提供应收账款、动产抵质押融资指标相关情况、市场监管局配合提供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指标相关情况、科工信局配合提供科技贷指标相关情况、税务局配合提供银税互动融资指标相关情况、西平银保监组提供信贷产品创新指标相关情况。每年1月底前由各项指标的评价单位将评价指标的原始数据、计算结果、得分情况报送至县金融工作局。县金融工作局于2月底前完成评价结果复核,提出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上年度评价奖励意见,报县政府研究确定。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要求,3月底前根据评价结果落实账户开设、资金存放事宜或制定年内落实计划,报县政府并抄送县金融工作局。

  第十四条 建立惩戒机制。县金融工作局每季度对新增贷款余额、制造业贷款余额、个人消费性贷款余额、贷款利率等重要指标进行排名通报,对排名后三名的银行进行通报批评,并按比例由财政部门调出政府性存款,存入排名靠前银行;对连续排名后三名的银行,除调出政府性存款外,由县政府向上级金融机构发函通报情况。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当年新入驻银行业金融机构从入驻的第二年开始参与评价。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西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平县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评价激励办法的通知》(西政办〔2020〕29号)同时废止。

相关链接:关于《西平县银行业金融机构评价奖惩办法》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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