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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政办[2018]
 
西政办〔2018〕10号关于印发西平县公园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西平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 2018-02-12 浏览次数:

西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西平县公园管理办法的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

《西平县公园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8211


 

西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公园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创造良好的生态、生活环境,维护公共秩序,根据《西平县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西平县城市规划区对游客开放的综合性公园和植物园及其它专类公园。

第三条  西平县综合性公园和植物园及其它专类公园均为开放性公园,西平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是我县各类公园的主管机关。

规划、工商、公安等部门,应积极协助综合执法局,做好城市公园的规划、管理工作。

第四条  城市公园是供人们休息、娱乐和观赏动植物及其他景观的公共场所,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公园环境和设施的义务,并有权制止危害公园环境和设施的行为。

第五条  城市公园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损坏树木花草及各种设施;

(二)挑逗、骚扰、伤害观赏动物;

(三)倾倒污水、污物,随地吐痰、便溺,乱扔瓜果皮核等废弃物;

(四)堆放物品,搭棚建房,挖沙取土,割草放牧,钓鱼捕猎,开荒垦植;

(五)擅自摆摊经营;

(六)进行封建迷信、伤风败俗、赌博等活动。

第六条  城市公园管理机构,应加强对花草、树木和园林设施的养护管理,保证植物繁茂、造型美观。

第七条  城市公园管理机构,应加强园内的卫生管理,认真做好绿地、游乐场所、公共厕所,保证园容美观整洁。

第八条  城市公园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园内保安制度,搞好园内的治安管理。

第九条  较大的城市公园,其管理部门应设有公园导游图板和景物标志,标明景点部位和园内游览线路及安全注意事项。各类图板和景物标志的规格、造型须与园景相协调,并保证完好、整齐、美观。

第十条  凡在城市公园内从事游乐、商业经营的单位和个人,须经公园管理机构安排经营地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并服从公园管理机构的管理。

城市公园内经营游乐、商业的单位和个人,应讲究职业道德,文明经商,公平交易,优质服务。

第十一条  城市公园内经营游乐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经营服务管理和设备检查维修,健全安全防范制度及操作规程,并与公园签订安全生产协议。

第十二条  城市公园内经营食品、饮食业的单位和个人,应严格食品加工、包装、储存、销售等环节的卫生质量管理。禁止出售未经检验、超过保存期限、污秽不洁和腐烂、霉变等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的食品。

第十三条  凡在城市公园内的商户,应服从公园管理机构的统一管理,遵守公园的管理制度,严格执行西平县人民政府关于门前五包责任制的管理规定,并有义务协助公园管理机构做好责任区的除雪、防火、治安、卫生等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综合执法局公园管理办公室按照《河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涉及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权限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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