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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政办[2018]
 
西政办〔2018〕27号关于印发西平县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的通知
来源: 西平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 2018-03-26 浏览次数: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推动我县创建国家卫生县城工作的深入开展,做好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现将《西平县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18年3月23日

  西平县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预防控制疾病的发生和流行,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全国爱卫会《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和《河南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病媒生物是指传播人类疾病和威胁人类健康的鼠类和蚊、蝇、蟑螂等疾病传播性媒介害虫。

  第三条 全县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实行以环境治理为主、药物消杀为辅的综合防控措施,按照“政府组织、部门协作、单位负责、全民参与、科学治理、分类指导”的工作方针,坚持群众治理与专业防制相结合,日常治理与突击消杀相结合,有效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我县鼠、蚊、蝇、蟑螂的密度达到国家病媒生物密度控制水平标准C级以上要求。重点行业和单位防蚊、蝇和防鼠设施合格率达到95%以上。

  第五条 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县爱卫会)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宣传发动、监督管理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室;县爱卫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爱卫办)具体负责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监督管理、考核协调工作。

  县爱卫会成员单位应当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做好本系统本单位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大力宣传爱国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动员群众参与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村民委员会(居委会)应当组织辖区单位和居民定期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活动,清除其孳生地场所,使其密度控制在要求标准以内。

  第七条 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具体负责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调查研究、技术指导、业务培训、密度监测工作。

  第八条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实行责任制:(一)县发改委要将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纳入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二)卫生计生部门要将病媒生物防制纳入传染病防治规划,根据病媒生物消长规律及传播疾病规律,做好防控工作;(三)公共绿地、道路附属绿地等公共环境和场所由住建部门负责;(四)城区垃圾填埋场、中转站、公用垃圾桶(箱)、广场、窨井、下水道、公园、公共厕所、市场等场所由城管部门负责;(五)河道、河岸、防洪沟渠按照管理权限由城管和水务部门负责;(六)城镇居民区及居民区附设的垃圾中转站(桶、箱)由辖区政府和当地社区居民委员会、产权单位或者由其委托的物业管理机构负责,农村垃圾中转站(桶、箱)、蓄粪池、水塘、沟渠以及农村生产用有机垃圾处理由辖区乡镇政府以及村民委员会负责;(七)集贸市场由市场举办单位负责;(八)拆迁、建设工地由住建和建设单位负责;(九)单位内部和居民住宅由单位和居民负责;(十)沿街门店等其他场所按隶属关系由产权单位或者管理部门负责;(十一)财政部门应将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经费纳入年度预算,保障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的开展;(十二)公安部门应依法加强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药物的管理,严查国家违禁药品的使用;(十三)教育、团委、妇联、广电等部门要积极组织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宣传和教育,普及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知识,组织志愿者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十四)县爱卫办负责制定全县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计划,督导全县各单位、乡镇、街道办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第九条 城镇建设规划应当包括治理蚊蝇孳生地等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第十条 建筑物管线、市政管井和下水道系统应当设有防范病媒生物侵害的设施。

  第十一条 医院、宾馆、饭店、商场、汽车站、公共交通工具等公共场所和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建筑工地、农副产品市场、废旧品收购站、垃圾转运站、垃圾处理场、粮库等病媒生物预防控制重点场所,应当建立健全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制度,指定人员负责病媒生物的预防控制工作,设置病媒生物防范和消杀设施,并接受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鼠、蚊、蝇、蟑螂等病媒生物密度监测。

  第十二条 县爱卫办应在开展病媒生物统一杀灭活动中,组织疾控部门对病媒生物控制效果进行评估,对发现的问题应当责成责任单位及时整改。

  第十三条 乡镇政府应将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村民开展环境卫生整治,消除病媒生物孳生场所。乡镇财政应预算安排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所需经费。

  第十四条 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有相应的防蝇、防鼠、防尘设备或设施。

  从事公共场所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备安全、有效的预防控制蚊、蝇、蟑螂、鼠和其它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

  第十五条 申报卫生乡镇和卫生村、单位,病媒生物密度必须达到国家控制标准C级要求。

  第十六条 鼓励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机构为单位或居民区提供符合质量安全要求、收费合理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

  第十七条 对具备以下条件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机构,县爱卫办可以建立公示制度,以方便需要服务的单位和个人选择。(一)有合法资质;(二)有完整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操作规程;(三)有与业务量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合格的技术人员;(四)有符合要求的经营场所、库房、专用药物与器械,所用消杀物、器械符合规定要求;(五)收费合理。

  第十八条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机构必须经工商质监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在县以上爱卫办备案,接受县爱卫办和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技术指导和防制效果评估。

  第十九条 加强对杀鼠、灭蚊、灭蝇剂销售和使用的严格管理。实行杀鼠、灭蚊、灭蝇剂经营资格核准制度。资格核准由县爱卫办负责。

  禁止生产、销售、运输、储存、使用毒鼠强等剧毒杀鼠剂。

  第二十条 县爱卫会根据需要聘请爱国卫生监督员,对辖区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爱国卫生监督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出示相关证件,开展监督检查和指导,有关单位或个人应当提供相关资料,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拒绝或阻挠。

  县爱卫会应当对在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一条 病媒生物密度不达标的场所,由县爱卫办责成责任乡镇、单位限期整改。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公共场所病媒生物密度超过国家标准的,由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 未经核准擅自从事杀鼠剂经营等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活动的,由县爱卫办移送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县爱卫办对单位和个人的举报应当及时处理,并对举报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明确规定但执法部门未依法查处的,县爱卫办可以督促其执行;对拒不依法查处的部门,县爱卫办可以通报批评,并建议县政府对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县爱卫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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