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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政办[2018]
 
西政办〔2018〕66号 关于印发西平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
来源: 西平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 2018-05-30 浏览次数: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意见》和《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西平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预案》重新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西平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完善相应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成立应急救援组织,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一旦发生事故,便于及时组织抢救,最大限度地减少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经济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创造安全稳定的环境。

  2018年5月30日

  西平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预案

  1 总则

  1.1

  为规范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制定本预案。

  1.2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意见》和《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本预案适用于下列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处置工作:

  (1)造成3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10人以上重伤,或者10人以上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附件8.1 安全生产事故分级标准)。

  (2)超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急处置能力或者跨乡镇(办事处)、跨多个领域(行业和部门)的安全生产事故。

  (3)其他需要县政府处置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1.4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首要任务。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县政府统一领导和县政府安委会办公室组织协调下,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有关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

  (3)条块结合,属地为主。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现场应急处置的领导和指挥以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为主(中央、省属驻西和县属单位在城市规划区以内的以县政府为主),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乡、镇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密切配合,充分发挥指导和协调作用。

  (4)依靠科学,依法规范。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技术,增强应急救援能力。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5)预防为主,平战结合。坚持预防工作与事故灾难应急相结合。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完善装备、预案演练等工作。

  2 组织体系及相关机构职责

  2.1

  全县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体系由县政府安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各乡镇应急领导机构、综合协调机构、专业协调指挥机构、应急救援队伍和生产经营单位组成。

  2.1.1 县政府成立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总指挥部,总指挥长由政府县长担任,副总指挥长由政府各位副县长担任,成员由县安监局、公安局、交通局、卫计委、住建局、发改委、商务局、科工委、农办、农业局、国土局,文广新局,工商质监局等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组成。

  总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安监局,办公室主任由安监局局长担任。(办公室电话2756011)

  2.1.2 道路交通类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指挥长由分管公安副县长担任,成员由县公安局、交通局、安监局、卫计委、火车站,交警大队主要负责同志和安监局分管负责同志组成。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交警大队,公安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电话:6222417 110

  2.1.3 火灾类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指挥长由分管公安副县长担任,成员由县公安局、安监局、交通局、卫计委、科工委、林业局、商务局、供销社、消防大队、文广新局主要负责同志和安监局分管负责同志组成。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消防大队,公安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电话:119

  2.1.4 水灾类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指挥长由分管水利副县长担任,成员由县水利局、安监局、公安局、卫计委、交通局主要负责同志和水利局分管负责同志组成。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水利局,水利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电话:6222837

  2.1.5 涉农类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指挥长由分管农业副县长担任,成员由农办,农业局,林业局、安监局、卫计委、电业局、农机局、工商质监局、消防大队主要负责同志组成。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农办,农办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电话:2751606

  2.1.6 学校卫生类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指挥长由分管教育副县长担任,成员由教体局、安监局、公安局、卫计委、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要负责同志组成。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教体局,教体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电话:6222864

  2.1.7 危险化学品类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指挥长由分管安全生产副县长担任,成员由安监局、环保局、供销社、卫计委、公安局、气象局、工商质监局,消防大队主要负责同志和安监局分管负责同志组成。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安监局,安监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电话:2756011

  2.1.8 工矿企业类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指挥长由分管安全生产副县长担任,成员由安监局、公安局、国土局、卫计委、科工委、工商质监局主要负责同志组成。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安监局,安监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电话:2756011

  2.1.9 锅容管特类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指挥长由分管安全生产副县长,成员由安监局、公安局、卫计委、商务局、环保局,工商质监局主要负责同志组成。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工商质监局,工商质监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电话:6222210

  2.1.10 建设施工类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指挥长由分管住建副县长担任,成员由住建局、安监局、公安局、卫计委、工商质监局主要负责同志组成。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住建局,住建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电话:2756710

  2.1.11 食品、药品类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指挥长由分管食品安全副县长担任,成员由食药监局、公安局、卫计委、安监局、商务局,工商质监局主要负责同志组成。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食药监局,食药监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电话:2735599

  2.1.12 旅游类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指挥长由分管旅游副县长担任,成员由安监局、交通局、公安局、卫计委、文广新局,工商质监局主要负责同志组成。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文广新局,文广新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电话:6222278

  2.1.13 烟花爆竹类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指挥长由分管安全生产副县长担任,成员由安监局、公安局、供销社、卫计委、工商局质监局,消防大队主要负责同志和安监局分管负责同志组成。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安监局,安监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电话:2756011

  2.2

  (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协助县政府做好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协调;配合上级事故调查组做好事故调查工作。

  (2)公安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和指挥公安干警抢险、救助、侦察、维护秩序和保护现场。

  (3)消防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现场灭火、侦检,消除泄露和污染,抢救人员、物资和抢修设施。

  (4)卫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医疗机构实施医疗救护。

  (5)环保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对泄露有毒有害物质进行检测分析,提出相应措施并组织实施。

  (6)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协助现场指挥部和应急救援中心组织技术专家进行建筑灾害事故分析和拟定处置对策,协助现场指挥部门对抢险现场进行组织、协调、指导。

  (7)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协助应急救援中心组织技术专家进行锅炉、压力容器(管道)等特种设备灾害事故分析和拟定处置对策,协助现场指挥部对抢险现场进行组织、协调、指导。

  (8)救护机构:负责组织、指导救护队做好事故的抢险和伤员救助工作。

  (9)财政部门:负责保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所需工作资金。

  (10)交通、供水、供电、网通、电信等公用设施管理部门:负责恢复被损坏的道路、水、电、通信等有关设施,确保抢险救援工作顺利开展。

  (11)事故单位:负责疏散人员,关停设施,组织技术人员研究应急措施,并配合有关部门工作。

  .3

  2

  主要包括消防部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生产经营单位应急救援队伍、社会力量和志愿者队伍以及县外援助力量等。

  2.4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应成立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中央、省属、市属驻西和县属单位发生事故的,由县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乡镇(办事处)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主要负责指挥所有参与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开展紧张有序、科学有效的救援工作。

  涉及多个领域、跨乡镇(办事处)行政区域或影响特别重大的事故,根据需要由县政府组织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应急救援指挥协调工作。

  3 预警预防机制

  3.1

  县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对可能引发重大以上事故的险情,或者其他灾害、灾难可能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重要信息应及时上报。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县政府和县政府有关部门,同时抄送县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中心。

  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方面的突发事件可能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信息,各级、各类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均应及时通报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应当及时分析处理,并按照分级管理的程序逐级上报,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有关单位、部门要及时、主动向县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县政府有关部门、事故现场指挥部和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中心提供与事故应急救援有关的资料。事故灾难发生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提供事故前监督检查的有关资料,为研究制订救援方案提供参考。

  3.2

  各级、各部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机构接到可以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信息后,按照应急预案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方案,并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故发生。

  4 应急响应

  4.1

  根据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的类别,县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立即启动并实施本部门相关的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救援,并及时向县政府及县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需要其他部门应急力量支援时,及时提出请求。

  4.2

  (1)根据事故发生的类别,通知相关应急救援指挥机构随时待命,为地方或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提供支持。

  (2)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现场应急救援。

  (3)对可能或者已经引发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突发事件的,要及时向县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报告,同时负责通报相关领域的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4)及时向县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报告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情况。

  4.3

  (1)及时向县政府及县长、分管副县长报告安全生产事故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情况。

  (2)开通与事故灾难发生地的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相关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态发展情况。

  (3)组织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

  (4)协调落实其他有关事项。

  4.4

  进入响应后,县政府有关部门、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中心、各专业应急救援指挥部立即按照预案组织相关应急救援力量,配合事发地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应急救援。

  县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根据事故灾难的情况开展应急救援协调工作。通知有关部门及其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相关机构按照各自应急预案提供增援或保障。有关应急队伍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密切配合,共同实施抢险救援和紧急处置行动。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现场应急救援的指挥,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前,事发单位和先期到达的应急救援队伍必须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事故灾难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协调,全力控制事故灾难发展态势,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事件)发生,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灾害链。

  4.5

  现场处置主要依靠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置力量。事故灾难发生后,发生事故的单位和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措施。

  根据事态发展变化情况,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依法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4.6

  事发地乡镇(办事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卫生处置工作。

  县卫生局或县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根据事故灾难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请求,及时协调有关专业医疗救护机构派出有关专家,提供特种药品和特种救治装备进行支援。

  事故灾难发生地疾病控制机构根据事故类型,按照专业规程进行现场防疫工作。

  4.7

  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需要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需要具体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

  4.8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1)企业应当与当地政府、社区建立互动机制,确定保护群众安全需要采取的防护措施。

  (2)决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转移和安置的方式、范围、路线、程序。

  (3)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实施疏散、转移。

  (4)启用应急避难场所。

  (5)开展医疗防疫和疾病控制工作。

  (6)负责治安管理。

  4.9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调动本行政区域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超出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处置能力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向县政府申请本行政区域外的社会力量支援,县政府协调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社会力量进行支援。必要时,向市政府请求援助。

  4.10

  根据需要,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事故现场检测、鉴定与评估小组,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订现场抢救方案和事故调查提供参考。检测与评估报告要及时上报。

  4.11

  县政府安委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具体负责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信息的发布工作。

  4.12

  当遇险人员全部得救和安全转移,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经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确认和批准,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由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宣布应急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会同相关部门(单位)负责组织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及受影响人员,保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秩序。

  5.2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发生后,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5.3

  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由省政府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市政府有关部门及县人民政府进行全力配合。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由市政府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县政府有关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要全力配合。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并及时上报。

  6 保障措施

  6.1

  建立健全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和特重大安全生产事故信息报告系统;规范信息获取、分析、发布、报送格式和程序,保证应急机构之间的信息资源共享,为应急决策提供相关信息支持。

  有关部门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和乡镇(办事处)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负责本部门、本地区相关信息收集、分析和处理,定期向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中心报送有关信息,重要信息和变更信息要及时报送,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中心负责收集、分析和处理全县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有关信息。

  6.2 应急支援与保障

  6.2.1

  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当掌握本专业的特种救援装备情况,各专业队伍按规程配备救援装备。

  6.2.2

  矿山、危险化学品、交通运输等行业或领域的企业应当依法组建和完善救援队伍。各级、各行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机构负责检查并掌握相关应急救援力量的建设和准备情况。

  6.2.3

  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后,县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中心或有关部门根据救援需要及时协调交通和铁路等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交通运输保障。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有关部门对事故现场进行道路交通管制,根据需要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道路受损时应迅速组织抢修,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运送及时到位,满足应急处置工作需要。

  6.2.4

  县政府应当加强急救医疗服务网络的建设,配备相应的医疗救治药物、技术、设备和人员,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应对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救治能力。

  6.2.5

  县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企业,应当建立应急救援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

  各专业应急救援机构根据实际情况,掌握应急救援物资的储备情况。

  6.2.6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调解决。县政府处置安全生产事故所需工作经费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列入财政预算。

  6.3

  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中心成立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专家组,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要充分利用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体系的专家和机构,研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重大问题,开发应急技术和装备。

  6.4

  6.4.1

  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中心和有关部门要做好应急救援法律法规和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工作,各种媒体提供相关支持。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结合本地实际,负责本地相关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民的危机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企业与所在地政府、社区建立互动机制,向周边群众宣传相关应急知识。

  6.4.2

  有关部门组织各级应急管理机构以及专业救援队伍的相关人员进行上岗前培训和业务培训。

  有关部门、单位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做好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积极组织社会志愿者的培训,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县人民政府将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内容列入行政干部培训的课程。

  6.4.3

  各专业应急机构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演习。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中心每两年至少组织一次联合演习。各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应急救援演习。演习结束后应及时进行总结。

  6.5

  县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对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7 附则

  7.1

  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或出现新的情况,应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7.2

  7.2.1

  在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救援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防止或抢救事故灾难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免受损失或者减少损失的。

  (3)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7.2.2

  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其中,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制订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拒绝履行应急准备义务的。

  (2)不按照规定报告、通报事故灾难真实情况的。

  (3)拒不执行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4)盗窃、挪用、贪污应急救援工作资金或者物资的。

  (5)阻碍应急救援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7)有其他危害应急救援工作行为的。

  7.3

  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中心和有关部门积极建立与县外应急救援机构的联系,组织参加市内外活动,开展市内外的交流与合作。

  7.4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关单位可根据本预案和行业特点,制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配套预案,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8 附录

  8.1 安全生产事故分级标准

  附录8.1

  安全生产事故分级标准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的有关规定,生产安全事故一般分为以下四个等级:

  1.特别重大事故

  (1)一次造成30人以上死亡;

  (2)一次造成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

  (3)一次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2.重大事故

  (1)一次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

  (2)一次造成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

  (3)一次造成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3.较大事故

  (1)一次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

  (2)一次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

  (3)一次造成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4.一般事故

  (1)一次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

  (2)一次造成1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

  (3)一次造成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本标准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西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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